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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动火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23

临时动火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做好临时动火安全措施,保证大厦的防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监护与检查工作。

  3.职责

  3.1管理中心经理负责各项临时动火作业的审批工作。

  3.2运行班长负责确定各项临时动火作业所需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

  3.3运行值班员负责现场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动火现场巡视检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动火前的`检查工作

  4.1.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4.1.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4.1.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1.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4.1.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4.1.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4.1.7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4.1.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4.2动火中的工作要点

  4.2.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持岗位。

  4.2.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4.2.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2.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3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5.相关文件和质量记录表格

  5.1《临时动火作业审批表》

临时动火管理制度 篇2

  1、在管理公司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下,在管理公司办理动火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监督其动火完毕后立刻清查现场。

  2、在经批准的重点部位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等处),动火必须做到'七不、一清'。

  3、动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b)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凡盛装国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有的`油质不动火;

  e)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f)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g)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然后离开现场。

  5、相关记录

  1)《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2)《消防演习记录表》

临时动火管理制度 篇3

  各单位经批准临时动火的部分,在实施临时动火作业时,必须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的四要',动火后'一清'。

  1、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7)未有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本安全标准由各级保卫部门监督执行,对执行本标准成绩显着者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对违反本标准者视情节轻重和受灾情况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分、罚款、扣留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附:

  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临时动火管理制度 篇4

  一、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动火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二、用火范围

  在公司区域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三、用火管理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四、用火级别划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一、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

  (一)、一级用火:

  1、有易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装置、罐区和仓库等;

  2、易燃可燃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

  3、输送易燃、可燃液体的管线。

  4、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

  5、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次日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一级用火处理。

  (二)、二级用火:

  1、从易燃、易爆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2、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及循环水系统;

  3、其它临时用火。

  (三)、固定用火:

  在公司内没有危险的区域,设立固定动火点一处,为公司办公室前,固定动火点要设立标志,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

  五、用火作业的审批

  1、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主管提出申请,由安环科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然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分管厂长审查批准后,由安环科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发放动火作业票,准许用火。否则严禁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车间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确认,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票,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准许用火。

  3、固定用火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安环科根据动火所需提出申请,报主管厂长进行审查并报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站批准后方可。用火区域设置不得在涉及易燃有毒介质区域内,安全距离应大于30m,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承包商用火管理

  承包商在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用火作业,均按一级用火作业处理。审批手续为:由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向安环科提出申请,工程项目主管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经安环科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发放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七、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日常用火和大检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大检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公司安环科检查认定一次。

  八、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装置进行大、中检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若中间罐不具备倒空条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予以隔离。

  3、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有关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5、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6、节假日期间的用火,按一级用火办理。

  九、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动火分析人应对分析结果负责。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经理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用火化验分析标准:可燃气休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具小于0.2%为合格。

  5、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动火时间超过4小时,需重新取样分析。

  十、用火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环科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十一、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十一、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的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3、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十二、用火范围及监护范围

  1、一级、二级用火,限1处l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人以上监护;

  2、检修期间的二级用火,限1处1张用火作业许可证,1名监护人可同时监护同一区域、同一作业面,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以内的用火,但最多不超过3处。

  十三、动火用电

  生产装置区域、要害部位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为其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十四、用火作业许可证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由;第三联监护人持有,监火时随身携带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第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车间或岗位;

  2、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不需要填写的栏目,一律用“/”表示;

  3、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档。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保科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十五、附则

  本标准未尽事宜和对用火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环科协调解决。

临时动火管理制度 篇5

  1 目的

  为了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的消防管理,防止发生意外火灾事故,确保生产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

  3.2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3.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xx)

  3.4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xx年)

  3.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b26164.1-20xx)

  3.6 《发电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安健环管理篇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20xx年5月1日施行)

  4 释义

  4.1 防火重点部位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4.2 危险场所

  发电厂的危险场所系指其中的天然气系统及管道、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燃机房等。

  4.3 动火作业,指在厂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4 本制度所称“一级动火区域”是指油库、房内、柴油发电机室、蓄电池室及油水分离池内;燃机、汽机油系统和管道以及其他油站;化学加药间、加酸、碱间、酸和碱管道及附件上、危险品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充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包括酸液)的容器;油浸变压器、电抗器等电气设备及油开关本体;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上述系统或设备2米及以内区域;燃机房内;天然气系统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内区域以及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4.5 本制度所称“二级动火区域”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例如:通讯机房、计算机房、继保间、配电室、厂用电室、档案室、有汽油柴油泄漏的汽车修理场所以及其它安健环部认定的二级动火部位。

  5 职责分工

  5.1 动火作业负责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动火作业负责人权限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外委施工人员要担任动火工作负责人需安健环部批准方可担任。

  5.2 动火作业签发人

  签发人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签发。

  5.3 动火许可人

  运行具有作业许可权限人员对动火作业进行许可签发。

  6 执行程序

  凡在公司内动火必须履行动火工作票程序

  6.1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6.1.1一级动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1) 天然气调压站、前置模块及调压站外天然气管道、天然气系统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内。

  2) 油系统、管道及其附件,油处理设备及其设置的堤堰、油库围墙以内所有区域、供、回油管道。

  3) 各类油系统,酸、碱、加药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系统连接的吹扫和伴热管路等。

  4) 充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包括酸液)的容器。

  5)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及所设围墙及房屋内。

  6) 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

  7) 燃机房内区域。

  8) 上述除特别规定外的设备和系统2米及以内范围。

  9) 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动火部位

  6.1.2 二级动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1) 除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均为二级动火区域,需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2) 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动火部位

  6.2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是经考试合格并经安健环部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班组成员。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6.3 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6.3.1 在厂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6.3.2 各生产部门、班组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6.4 动火工作票的办理

  6.4.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6.4.2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6.4.3 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一级动火由动火作业部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技术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安健环部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厂部领导审核;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具有审核权人员、安健环部门具有审核权人员、技术部具有审核权人员审核。

  6.4.4 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的动火工作票在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6.4.5 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6.4.6 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有消防监护人在场监护,备足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联系备消防车。

  6.5 动火工作票时限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时间为72小时;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

  6.6 动火的现场监护

  6.6.1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前,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和各级审核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应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将测量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工作票》内,并签字确认,在监护下进行明火试验,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6.2 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6.6.4 外委施工等在本厂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6.6.5 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6.6 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7 动火工作票的有关规定

  6.7.1 动火工作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根据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6.7.2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6.7.3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6.7.4 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

  6.7.5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6.7.6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7.7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天然气管道置换不合格前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有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蒸汽吹扫未完全冷却的燃油管道;

  7)含有残油的燃油管道;

  8)运行中的燃机油系统、天然气系统、变压器、汽轮机油系统、转动设备的润滑油(控制)系统。

  6.7.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6.7.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6.7.10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当天开工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6.7.11 动火工作票应由公司有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无效。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6.7.12 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本公司有关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手续并进行现场监护。

  6.8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6.8.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3)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工作票签发人审查动火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

  6.8.2 工作许可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检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负责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4)负责确认动火工作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

  6.8.3 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动火作业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检查运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

  4)负责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7)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应无残留火种;

  8)动火现场出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及时报告。

  9) 在密闭空间动火应保证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便空气流动;动火人员佩带防护用品。

  10) 杜绝非动火作业人员动火。

  6.8.4 消防监护人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监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2)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防止火情发生,一旦失火及时扑救;

  3)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8.5 动火执行人的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负责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作业;

  4)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现场并检查无残留火种;

  5)动火现场出现火情应及时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

  6.9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制度

  6.9.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6.9.2 动火工作票由检修人员进行填写,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善,不得随意涂改。

  6.9.3 填写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必须详细清楚,动火工作内容必须写明动火设备所处的详实位置。如有必要者应划出设备草图,在图上标明动火点。

  6.9.4 “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1) 运行人员进行设备停电、系统隔离、泄压、清扫(理)、置换等。

  2) 动火系统与设备交错时,要求运行人员变换运行方式或进行监护。

  3) 如无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应填写“无”。

  6.9.5 “检修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1) 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的规格、种类和数量。

  2) 对动火点附近的重要防火设备或系统应采取的防火措施。

  3) 动火前对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并清理现场。

  6.10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

  6.10.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发后,还须由本公司安健环部负责人、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厂长批准。运行人员签字前必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符合制度后经运行值班员或值长审核同意并签字。

  6.10.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负责人所在部门专业工程师签发后,由本公司安健环部人员审核、批准。运行人员签字前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符合制度后经运行值班员或值长审核同意并签字。

  6.10.3 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对安全措施负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变动安全措施。

  6.10.4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公司安健环部批准,并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时在值长处备案。

  6.11 其他安全措施

  6.11.1 动火工作前应在工作地点或有关系统内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检测人将检测结果、检测时间填写在工作票上并签字。

  6.11.2 动火工作应由消防监护人监督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派专人看火;

  6.11.3 动火工作结束应彻底清除遗留火种,撤除动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会同安全、消防人员共同检查工作现场,确认工作全部结束,无火灾隐患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结束手续并注销该票。

  6.11.4 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系统上进行动火工作时,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离措施,加装堵板并对管道、容器进行彻底吹扫。工作地点的易燃物应清理干净。

  6.11.5 在动火的设备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应敷设专用地线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线绝缘应完整,不能有破损和接头,严禁用其他铁件搭接代替接地线。

  6.11.6 动火点应距动火用的乙炔瓶、氧气瓶10米以上,两瓶相距8米以上。

  6.11.7 在室外进行高空电、火焊工作,风力达五级以上则禁止动火。

  6.11.8 储油罐内进行动火工作,必须将所有与油罐连接的管路断开,清理干净罐内油污,彻底煮罐(或吹扫)24小时以上,打开罐的所有人孔门和盖板加装风机进行强力通风24小时以上,由专职人员测量罐内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数值并做试火,无问题后方可动火工作。

  6.11.9 罐内动火前须用小动物进行试验检查、时间不小于8小时,当确认无危害时,工作人员方可进罐工作。

  6.11.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公司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

  7 监督检查和考核

  7.1 动火工作票的检查与评价

  7.1.1 已经结束的动火工作票每周由运行、检修主管各自收回,按月进行考核,并装订成册,保存6个月。

  7.1.2 动火工作票的统计方法:

  动火工作票合格率=100%*已终结的合格的动火工作票/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总数

  7.1.3 动火工作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动火工作票:

  1)无编号或错号、重号。

  2)工作地点、设备名称特别是设备双重编号者填写不全或涂改者。

  3)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或填写不正确、不清楚。

  4)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漏签。

  5)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准确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设备状况不符。

  6)字迹不清,难以辨认者。

  7)使用超期的动火工作票。

  8)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许可人、动火工作票执行人不符合规定者。

  9)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却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10)动火工作票丢失、损坏或未随身携带。

  11)已经执行的动火工作票终结后,未盖“已执行”章。

  12)用热机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动火工作票。

  13)未按规定办理终结手续或工作结束后未进行现场残留火种检查者。

  14)执行中发生异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现象。

  15) 运行、检修、安健环人员对作业中的动火工作进行动火工作票动态检查:

  7.2 动火工作票的收执与存档:

  7.2.1 动火工作票格式制作由安健环部统一打印并制定成票本。

  7.2.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收执,动火作业期间,保存在作业现场;一份交动火许可人员收执。

  7.2.3 每月将已结束动火工作票由运行部和维护部保存,动火工作票保存6个月。

  7.2.4 安健环部、检修部、运行部门均应对动火工作票实施动态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8 附则

  8.1 本细则解释权属股份有限公司安健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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