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规章制度 篇1
一、旅游安全管理概述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国家旅游局、公安部曾于xx年6月1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来华旅游者的安全。xx年10月,国家旅游局召开了全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所有旅游安全工作人员齐心协力、忠于职守,认真抓好旅游安全工作,为重振我国的旅游业做出贡献。1990年2月20日,在总结多年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994年1月23日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使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初步纳入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二、旅游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局长签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的形式发布的法规,它普遍适用于全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该《办法》分5章17条,对旅游安全工作的方针、原则、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罚等作了明确规定。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切实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旅游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旅游活动中,无论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是旅游经营单位或旅游从业人员,都必须自始至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丝毫不得有懈怠的思想。旅游活动中,安全第一的方针,是对以往实践的总结与认识。对旅游业来说,安全问题,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不仅影响到旅游业的形象和信誉,也关系到旅游业的生存和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发展,也就没有对外开放、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2.旅游安全管理机关
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为了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使这一工作有专门的机构负责。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负有下列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及国家制定的涉及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4)督促、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5)受理旅游者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6)建立和健全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7)参与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处理。
3.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4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
(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
(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查;
(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xx年3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首先,要做好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工作。即: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以上各部门。
如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者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按照《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其次,特大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特大事故后,应当立即源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对于特大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由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要做好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根据《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此外,对于某些特大事故,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则可以决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特大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
对于涉及外国旅游者伤亡的事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
(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
(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
(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外国人在华死亡之后的处理程序》的主要内容为:
(1)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年迈或其他疾病而自然死亡的,为正常死亡;因意外突发事故死亡的,为非正常死亡。
(2)通知外国使、领馆及死者家属。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应尽速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3)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方可同意,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请求。
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死因,需要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其有关规定办。
(4)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鉴定书”。
(5)对尸体的处理。
对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的处理,可在当地火化,亦可将尸体运回其国内。但究竟如何处理,庞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的意愿。
(6)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尸体、棺枢出境须具备以下证明:⑦由医院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鉴定书,在特殊情况下,亦可由有关涉外公证处出具死亡公证书代替上述证明书;②由医院出具的防腐证明书;③由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枢出境许可证明书。
(7)死者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8)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5.对外国旅游者的赔偿问题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于外国旅游者的踏偿,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
国家有关保险规定主要是指:《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飞机保险条款》、《航空公司承运货物责任保险条款》、《飞机战争、劫持保险条款》、《银行和旅客责任保险条款》等等。这些保险规定的内容,由于本书篇幅所限,在此就不赘述。
统计规章制度 篇2
一、必须按照国家疾病病种分类进行统计、分类、登记。
二、科主任需每月检查一次各类信息归档记录情况。
三、信息必须坚持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实事求是。
四、及时准确登记、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计划生育科的各种信息。
五、建立健全各种登记统计制度,建好统计台账,做好统计汇编,遵守各种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六、按要求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各种统计数据和信息,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七、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八、逐渐健全网络信息系统,做好数据录入及整理工作。
九、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送必须注意时效性。
统计规章制度 篇3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a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某某、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房主要负责人全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
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主动提醒告知参保人员IC卡设置密码,确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绝冒名持卡购药。
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药要严格按照审方、配方、复核等程序进行。由药师及调配员双人复核签章方可发药,并保存处方两年以上。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要尽量提供有适应方法的小药装药品,以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收银人员应规范电脑操作,严格按照医保规定操作,不准以物代药,不准以医保卡套取现金,严格执行特殊病种门诊管理规定要求,确保对症用药,留存购药电脑小票,认真做好并及时接收各类信息数据,做好记录准时上报。保证医疗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定点药房要遵守职业道德,优化服务,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民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等违规行为。
加强发票管理,主动为购药人员提供出具专用票据,严禁多开,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凡违反本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统计规章制度 篇4
总则
第一条为使统计报表及时准确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对生产统计报表的填写、报送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fb各种生产统计报表。
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各车间部门负责本车间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五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统计汇总及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统计报表的填写要求
(一)统计报表中的各种指标应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对外提供的报表,必须由填报人盖章,本部门领导审查并签字,主管领导签批后方能报出。
(三)统计人员要根据报表时间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对上级布置的临时报表要认真填写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报出。各部门的统计报表要留有存根以便备查。
第七条各车间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月生产计划》有生产计划部负责每月月末下达,用oa发到各车间和相关部门。
(二)erp《月产品工时报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各车间记录员负责在本月2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三)《在产品月当产量表》由各车间核算员负责在本月2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四)《月产品工时报表》、《在产品月当产量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汇总,并于本月27日前上报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五)工业总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由销售部负责于27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六)《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有财务管理部负责与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第八条对外月份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工业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月末30日前上报机械局。
(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0日前上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大中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大中型企业产、销、存月报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6日前上报省机械厅。
第九条对外年报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机械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机械局、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机械工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次年1月10日前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省机械厅。
(三)《财务状况》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机械局。
第十条统计报表的保管要求
(一)各车间部门的统计报表保存期为3年。
(二)对外商报统计报表保存期为5年。
第四节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各车间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的统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保证按时报出。
第十二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报表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保证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制表人的各种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接受部门及上级领导的监督指导。
第五节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生产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统计规章制度 篇5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