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医院患者外出检查制度 篇1
1.遵照医嘱确认患者的身份,核对拟施项目的准备事宜完成情况,对重症患者要请主管医师实行可行评估后,方可离开病区外出检查。
2.送病人外出检查时,耐心向病人讲解相关检查注意事项。
3.对待病人及其家属,特别是动作缓慢及年老体弱的病人,要礼貌、热情,有爱心。
4.准确、及时地将病人护送到检查科室,检查完毕后及时将病人送回病房。
5.运送病人过程中,根据病人的病情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病人聪轮椅或推车上摔下,并随时观察病人的.反应,保证病人检查途中的安全。
6.送病人检查途中,负责保管好病历等文件资料,不能擅自将病历交给病人或其家属,确保病历等文件资料的保密性。
7.离院外出检查应遵循医院相关制度。
精神病医院患者外出检查制度 篇2
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为确保《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配套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具有贵州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确认,目前确需服用药物治疗但因家庭贫困未能服药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本着精神病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自愿申报的原则,其中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的贫困精神病患者。
二、救助标准及服务目标
1.救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服药标准为每年每人500元。省、市、县财政分别支付200元、150元、150元的服药补贴经费。
2.服务目标:每年资助10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服药治疗,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相处、参与家庭生活等能力。
三、工作体系及要求
(一)各级残联职责
——省残联
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审定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政策问题,检查、督导各地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审查、核拨各地所申报的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市(州、地)残联
根据本地区精神病患者康复资源配置情况,选择项目实施区域,申报年度项目计划,分解并下达任务指标;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项目要求筛选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填写《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定点康复机构审批表》并上报省残康办审核备案),在经省残康办审批后各市、州地残联应与所筛选的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签定《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目标责任书》;检查、督导项目执行进度和工作质量,负责审查所辖各县(市、区、特区)申报的项目并配套市(州、地)级经费,审核、汇总上报项目资料向省残康办申请核拨项目省级配套经费等事宜,同时负责审核资金使用情况。
——各县(市、区、特区)残联
协调承担项目任务的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筛选资助对象;负责监管资金使用,拨付本级项目配套经费至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并按项目要求向市(州、地)、省两级申请核拨配套经费,同时做好省、市两级配套经费向定点康复机构的转拨、审核及监管等工作;负责本地区项目工作的数据收集整理、汇总统计上报等;协助定点机构做好项目追踪回访工作;加强项目社会宣传,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
(二)项目定点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工作职责与管理要求
——机构及人员认定标准
地市级、县级医疗机构内设有精神康复科或通过卫生部门认定有资质担任精神病防治、诊断的医疗机构;参加卫生部门组织的精神病防治、诊断、服药等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疗技术人员。
——工作职责
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或医疗技术人员对项目资助的免费服药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治,制定治疗方案,根据病情发放药品,并做好病情监测;对项目进行质量监控;制定工作制度,对救助药物严格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做好项目有关登记、汇总、经费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填写、上报项目数据、报表,并保留好记录备查,负责受助对象的回访和后续服务;配合残联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按要求为资助对象填写并出具《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服务记录表》和相应的服务收费凭据,以便办理县、市、省三级项目配套经费事宜。
四、工作流程及要求
参见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实施方案(黔残联[20xx]191号)第六条“项目实施”执行。
五、康复服务的内容与标准
(一)康复服务内容
——根据精神科药物常规治疗要求,定期为患者作必要的相关检查,如肝功能、心电图、血常规检查等。
——服药期间,救助药品采用治疗精神疾病基本药物,以及处理常见副反应的药物。(救助药品包括:氯丙嗪、奋乃静、泰尔登、氯氮平、舒必利、氟哌啶醇、三氟拉嗪、五氟利多、氟奋乃静癸酸酯(针剂)、阿米替林、氯丙咪嗪、麦普替林、多虑平、碳酸锂、丙戊酸钠、卡马西平、安坦、安定、相对安定、氯硝安定、心得安、果导等23种药品。)
——做好精神病患者服药后不良反应的监测,避免产生副作用和药物中毒现象,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障机制,明确责任人,及时处理患者的药物不良反应。对于长期固定用药且行动不便的患者,可由定点机构确定专人定期上门服务。
——建立档案(使用附件7《贵州省残疾人康复重点工程贫困精神病患者服药治疗项目疗效评估及档案用表》),记录保存病人的发药情况,集中保管病人确诊病历,全程监管病人服药,发现因各种原因中止定期领取药物的患者时应及时上报县残联。
——进行服药疗效评估,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或精神科责任医生,每年对受助对象进行一次服药疗效评估并存档。
(二)质量控制
1.精神病患者服药建档率100%
2.精神病服药总有效率≥70%
六、经费管理、费用报销程序与要求
1.项目经费用途:
项目提供经费补贴包括救助对象服药费、家庭指导费、服药档案建立等费用。
2.经费配套拨付原则:实行项目报帐制,即先由项目实施县和市(州、地)两级先行配套相应的项目经费,再于项目年度9月底前向省残康办申请核拨省级项目配套经费;逾期不按要求上报项目资料、弄虚作假或项目资料不完整,均不予核拨相应的省级配套经费。
3.费用报销程序与要求:
——县(市、区、特区)残联
为保证项目的正常启动与实施,各项目县(市、区、特区)残联应将本级项目配套经费先行拨付至相应的.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并在申请核拨到市(州、地)级配套项目经费后,待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项目工作将项目报帐所需资料收集整理完毕,即可通过市(州、地)残联向省残康办申请省级配套经费;同时,县残联于当年年底前将省、市(州、地)项目经费核拨到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
——市(州、地)级残联
及时配套并下拨市(州、地)级配套项目经费,负责审核各县(市、区、特区)上报项目报帐资料(即:辖区内各项目县的项目年度执行《申请表》、《服务记录表》、残疾人的低保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项目定点精神病防治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票据等),统一收集、汇总后,务必于每个项目年度的9月30日以前向省残康办申请省级项目配套经费(逾期不按项目规定上报项目报帐资料并申报省级配套经费的地区,将视为自动放弃);根据省级项目配套经费到帐情况应于年底前及时下拨到县(市、区、特区)残联。
对于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畴的资助对象,市(州、地)级残联负责协调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解决相应的费用报销手续。
——省残联
每年9月底前,根据各市(州、地)残联所汇总上报的项目报帐资料,经省残康办审核合格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并于年底前核拨,以下划指标的形式拨款至各市(州、地)级残联及财政直管县。
七、检查考核
精神病患者服药项目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任务完成情况及质量控制等。
——省残康办组织康复专家及相关人员,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估、验收。
——市(州、地)残联根据项目总体要求,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掌握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各县(市、区、特区)残联定期进行项目跟踪调查,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有督导检查工作记录,对突出问题及时与省残康办进行沟通协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定期进行工作总结,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报告。
精神病医院患者外出检查制度 篇3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遵循一切为教学服务的原则,真正为广大教职工创设一个宽松、舒适、情感交融的工作环境和团结互助的工作氛围,现制定我校请假制度如下:
一、假期
1、享有假期
享有假期一般是指节假、公休日和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根据我校特点,参加兄弟校的办法,我校实行周六工作制度。对于婚、丧、产假的享有依然按照本人、直系、独生子女、晚婚晚育等相关规定给予国家相应规定期限的假期。
2、事假
事假是指除享有假期之外的请假,均视为事假,病假也属事假之列。一月之内为短假,一月以上为长假。短假按调出课时数(以教导处的记录为准)扣款,每节10元,自行调课不扣钱。长假以年龄段进行一定的扣缴,50岁以上(含50岁)教职工有事需请假者不扣款,40岁以上(含40岁)每月扣除500元,40岁以下的每月扣除800元。
二、请假
1、请假手续
请假人必须持有本人亲笔签字的请假条(请假条要注明请假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审批人批准,教导处备案,方为完整的请假手续。
2、请假程序
请假人有事请假需写出具体事因的'请假条,到指定领导处签准后,交教导处登记备案方为请假,如自行调课,需向教导处说明。
3、公差假
可由校长批准后,教导处登记备案。
4、限请假
学校工作中的开学、放假、考试等一律不准请假,星期六上午和星期日晚上请假教导处不予调课,自行调课。
三、审批权限
1、所有担任教学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教导处主任签准;
2、教辅、工勤人员、公差派出须经校长签准;
3、一次请假七天以上者经校长批准;
四、考核规定
1、教师自行调课不享受调课补助,教导处调出的课每节补助10元。
2、凡查课(含自习)无故旷课每人每次扣30元,并在年终考核结果中扣5分。迟到早退每人每次扣20元。
3、年度考核累计旷课次数达10次以上者(含10次)年度考核直接定为尾数交流,次数达15次以上者(含15次)依照县科教局考核规定执行。
五、其它说明
本制度从20xx年2月10日起执行。
精神病医院患者外出检查制度 篇4
1、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校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
2、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进出场要有序,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要有教师负责疏散管理,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
3、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组织学生开展军训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军训和实践的场地应事先考察,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并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商定,确保学生军训安全进行。
5、军训的强度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身体状况而定,对患有不适合军训活动疾病的学生应进行劝阻,避免不必要的事情发生。
6、学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对集会、会操、军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7、师生外出活动要注意的事项:
①、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调查、春秋游、公益活动、参观访问、夏令营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②、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③、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乘船安全要求;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④、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禁止让学生下水。
⑤、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精神病医院患者外出检查制度 篇5
为切实落实疫情期间校内疫情防控各项管理,保障师生健康安全和校园稳定,对疫情期间学生外出请假管理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疫情防控下校园实施严格进出校门管理期间。
第二条疫情期间在校学生需遵循“非必要不外出”原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按程序申请请假外出。
(一)批准
1、外出就医;
2、有必须外出的理由(例如学生家庭出现突发情况、考试等)。
(二)研究批准
1、实习面试、户口迁移、护照或银行卡办理等事项;
2、如需每天外出实习须持48小时有效核酸证明返校;
3、申请时需提供与外出理由相一致的文件证据。
第三条学生请假外出需按以下规定申请:
(一)类外出请假需登录系统,选择正上角“Survey”,点击“Involved Survey”,填写“疫情期间请假外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建议使用PC端登录。学生事务处将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结果。如遇紧急情况可致电咨询。
(二)类外出请假程序参考上述流程,学生事务处将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结果。
第四条学生请假外出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前往请假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确保自身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五条学生请假外出期间需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和出行轨迹记录,不得前往国内外疫情风险地区,并注意避免参加群体性活动和到访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按时返校。
第六条学生外出至珠海市以外的低风险地区,返校需持48小时有效核酸证明、健康码绿码、行程卡绿码方可返校,并自觉履行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的健康管理措施。
第七条学生需自行联系学部履行相关课程请假程序或其它必要事宜(如注册、网课申请等)。
第八条如学生虚构请假事由或提供伪造病历、疾病证明书等材料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凡违反疫情期间进出校门管理要求,未经批准私自离开校园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生事务处对本管理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