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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19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篇1

  一、考试组织

  1、适用范围

  本考试管理制度适用以下各种类型的考试:

  (1)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

  (2)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统一考试;

  (3)省内部分学校联合考试(限于高三);

  (4)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期中、期末考试

  (5)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禁止年级组、备课组单独组考试。禁止组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类竞赛活动。

  2、组织管理

  (1)管理权限

  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由学校组成考试领导小组并责成教务科具体负责在市教育局高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

  省、市统考,联考,学校入学考试,期中、期末考试由分管校长负责并责成教务科统一组织实施。

  (2)考室安排

  凡由教务科统一组织实施的考试均必须按规定重新排定考室;一般采用随机编排的方法。

  考室由教务科安排的考室负责人布置,考室负责人按本考室人数根据有关规定摆好桌凳,粘贴座位号并书写编排序号;考室负责人负责本考室考试期间清洁卫生以及所有设施设备完好无损。

  3、时间规定

  (1)全国高考、省市统考按上级教育研究和教育考试部门统一部署进行。

  (2)高三年级实行月考,考试密度包括统考、联考、月考在内每月一次,确有必要时个别月份可以组织两次考试;

  凡遇省市统考和联考时,月考可取消。时间上有冲突时高三年级可以不参加期中、期末考试。

  高一、二年级实行学期考试,每学期学校统一组织期中和期末两次考试,高一年级上学期可以由教务科组织入学考试。

  (3)所有类别的.考试应由负责人提前向校长室通报并提交组考方案。

  二、试卷命制

  1、命题

  (1)凡由教务科组织实施的考试一律由教务科负责试题的引进或命制。引进试题必须从与本校为同一级别或级别高出本校的学校引进;

  校内命题必须由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命题;一般情况下教师不为本人所担任的年级命题。

  (2)所有试题引进者或命题者均必须确保试题质量,并做到不泄密试卷。凡有试卷泄密者一经确认均要予以通报直至确认为教学事故。

  (3)各命题教师必须严格把握试题难度。特别是由教务科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应使各科及格率在70%以上。

  (4)高三试卷满分一般与高考试题满分保持一致,为统计登分方便可作适当调整。语文、数学、英语一般为150分;

  其他各科10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00分。其余各年级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试题容量依据考试时间确定。试题题型与高考试题题型保持一致。

  2、制卷

  所有考试试卷均由教务科组织统一印制,确保试卷印制质量、规范和保密。

  三、考试实施

  1、凡教务科组织实施的考试,由教务科统一安排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排定监考教师和巡视教师。一般考试时间语文120分钟(高三为150分钟),数学120分钟,英语90分钟(高三为120分钟),其他科目为60——90分钟。

  2、所有考生必须按学校或班主任教师要求按时到指定考室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学生考试规则》;

  3、凡有监考任务的教师必须按时参加监考。因故不能参加监考的应在考试前两天到教务科说明;临时原因不能参加监考的由本人出面请其他老师替代或调换并上报教务科备案。若因个人原因造成失误,教务科要予以通报直至确认为教学事故。在监考过程中监考老师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监考规则。学校组织的所有考试,均安排专人巡视,巡视员必须不间断地在指定巡视范围内巡视,并在该科考试结束时写出巡视通报。

  4、试卷管理

  (1)凡教务科组织实施的考试,均由教务科安排人员负责试卷的回收、装订、密封、保管,并按规定分发到相关阅卷负责人手中。同时教务科要安排专人对监考教师漏收试卷、试卷颠倒、反页等现象进行登记并通报直至确认为教学事故。

  (2)年级组和备课组组织的考试分别由年级组长和备课组长指定教师收卷、装订、保管,有必要时要对试卷密封。

  四、考试阅卷

  1、考试阅卷实行备课组长负责制。每次考试后由备课组长组织本组教师统一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分工,实行流水作业。

  2、不同年级同时进行的考试,如高一、二年级期中、期末考试,采取年级之间交叉阅卷。阅卷任务悬殊较大时由教务科统一调配阅卷教师。

  3、各种考试阅卷一般在领取试卷后24小时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报告教务科,由教务科进行调配或适当延长阅卷时间。

  4、教师阅卷应确保公正,力求准确。教务科可以对试卷进行抽样检查,凡误差超过5%的要进行通报直至确认为教学事故。

  五、考试成绩管理

  1、成绩统计登记

  每次考试成绩均由备课组长负责登记并上报年级组、教务科;在规定时间内分数需要更正的由备课组长确认后上报教务科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更正。

  凡教务科组织实施的考试均由教务科安排人员进行成绩统计并按照一定方法进行考试评估。评估结果上报到教务科长、分管校长、校长;并按要求反馈给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

  2、成绩应用

  (1)学生考试成绩可以作为学校分层教学以及学生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2)班级各科成绩可以作为班级评估的依据之一;

  (3)任科教师各班成绩可以作为教师评价的依据之一。

  (4)每次考试以后,各年级组、备课组及各任课教师均应认真研究考试情况,评估教学效果,分析得失,制定整改措施。

  (5)凡由教务科组织的考试,教务科须进行教学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校长室。

  六、补考

  1、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期中、期末考试和高三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均应参加补考。

  2、补考对象由各班班主任上报,各年级组长确认后报教务科备案。原则上各科参加补考的人数不得超过年级总人数的5%。

  3、补考命题、组织实施、阅卷、成绩确认一律由教务科负责。

  4、补考仍然不合格者由教务科与考生及考生家长共同协商是否再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篇2

  1、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管电人员的同意。

  2、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4、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电器,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5、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篇3

  日本的大学考试是明治(1868年)以后,从欧洲引进大学制度时开始的。

  当时,欧洲已经采取中学毕业资格考试的制度,具有高中毕业资格的人自然升入大学。

  那时,日本尚未普及义务教育,大学直接从对口的高中学校招生。

  1963年,日本文部省成立专门研究机构,实行大学入学统一考试。

  1975年,日本文部省又提出了国立大学进行全国统一考试的方案,并于1979年建立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开始进行名为“共通第一次学力考试”的统考。

  80年代中、后期,文部省认识到学生把报考名牌大学作为上学的动机,考试成绩分为三六九等,使学校以高考为目标贯穿教育教学的全部,这样的教育是不能适应未来国际社会与经济发展对人才素质的需求。

  1990年起,实行大学入试中心考试,改进了考试科目和命题。

  更注重学生能力的考查。

  命题也由原“以检查学生掌握多少学科知识”改为“以测量学生在高中阶段所获得的基础知识和进一步学习的能力和适应性”作为考试目标。

  1994年度起,高中按年级逐年实施新的“高中学习指导要领”(教学大纲),教学更重视培养学生自己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能够与他人沟通、协调的能力;也同步调整“大学入学中心考试”的内容,到1996年,完全据此命题考试。

  日本近期的改革趋势是:大学新生选拔方式将实行复数化制度,10%的新生通过推荐入学,10%招生计划留给离开高中4年以上的社会考生,其余80%新生通过考试入学。

  日本大学入学考试制度演变是与中学教育课程、教学改革配套进行的。

  在保持日本社会所能接受的以统一考试为主要入学方法的基础上,从选拔方式,包括高中校内评价方式到考试科目、考试内容以及命题标准多方面进行改进,以改善大学与中学教育的衔接问题,促进中等教育的改革。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篇4

  1,完整的教育体制

  现在日本实行的是6,3,3,4,5体制。也就是说,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大学4年,大学院(研究生院)教育5年,修士(硕士)课程2年,博士课程5年(包括修士前期课程2年,博士后期课程3年)。

  2,系统的教育体系

  日本的教育从学前教育的幼儿园教育开始,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修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教育,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教育体系。除上述学校外,属于中等教育类的学校,还有专修学校和各种学校;属于高等教育的还有高等专门学校,短期大学以及专修学校和各种学校。特殊教育也是日本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盲聋哑学校,养护学校等。日本学校教育除全日制之外,还开设了通信制学校,如通信制高中,通信制短大,通信制大学,通信制大学院(研究生院)。总而言之,日本的学校教育,既有全日制学校,又有通信制学校;既有普通学校,又有以盲聋哑人为对象的特殊学校。

  3,国立学校,公立学校,私立学校并举。

  4,实行了9年义务教育。

  5,与众不同的每年3月毕业和4月始业的学校运行制度。

  (二)日本教育情况

  据日本文部最新统计,日本现共有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63600所,在学人数21942875人,教员数1732269人,职员数447251人。其中,幼儿园14527所,在园人数为1778286人;小学校24188所,在校生人数为7500317人;初中11220所,在校生人数4243762人;高中5481所,在校生人数4211826人;中等教育学校1所,在校生人数为236人;盲人学校71所,在校生人数为4172人;聋人学校107所,在校人数为6824人;养护学校810所,在校生人数为77818人;高等专门学校(大专)62所,在校生人数为56436人;短期大学585所,在校生人数为377852人;大学622所,在校生人数为2701104人;大学院(研究生院)462所,在校生人数为191125人。通信制学校:高中生104所,在校生人数为171012人;短期大学生10所,在校生人数为31868人;大学18所,在校生人数为216687人;大学院(研究生院)4所,在校生人数为368人。

  二,留学政策

  (一)概况

  日本向国外派遣留学生,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中国隋唐朝时期,就已经向中国洛阳和长安派遣了大批留学生。日本明治维新之后,现代教育兴起,各大学和各类学校开始正式接受外国留学生。鲁迅,周恩来等都是中国近代早期留学日本的优秀代表。到了日本的经济高度发展,成为世界屈指可数的经济大国之后,抱着学习先进科学技术的愿望到日本来留学的各国青年越来越多。80年代,日本前首相中曾根康弘曾提出“发展10万留学生计划”,是日本留学生政策的重要体现。日本政府在文部省,法务省和外务省都有相应的管理留学生事务的部门,与之相对应的隶属文部省管辖的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国际交流基金和日本语教育振兴协会,作为留学生具体管理部门。日本政府基于与世界各国建立友好往来和国际关系,促进国际间的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互派留学生,并制定了一整套互派留学生制度。

  (二)日本接受海外留学生政策

  日本接受外国人留学生的制度和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留学前:

  (1)通过日本驻外国大使馆向希望来日本留学的人提供留学情报信息;

  (2)通过考试招收日本政府提供奖学金的国费留学生;

  (3)对已经取得日本国入国签证的留学生,在赴日之前,对其进行入学教育;

  (4)与外国政府合作(指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乌孜别克斯坦),接受其向日本派遣的留学生;

  (5)为积极推进海外的日本语教育,通过国际交流基金,向国外派遣日本语专家,寄赠日本语教材,在海外举办日本语能力考试等。

  2,在日本留学期间

  日本文部省通过地方自治体和民间团体,对正在日本留学的各国留学生进行支援。

  3,留学生学成归国后

  在日本外务省主持下,日本政府对各国留日学生归国后,实施援助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编辑各国各地区留日归国学生名册。

  (2)对留日归国学生会或同学会等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和事业,给予支援。

  (3)举办各种讲演会,为留日归国学生提供发表留日时期所取得的成果的机会。

  (4)通过国际交流基金组织,向留日归国学生组织提供经费援助。

  (5)聘请留日学生人数多的东南亚,中国,韩国的已经归国的留日学生,再次让他们短期来日本,向他们提供再认识日本现状的机会。

  三,招收留学生工作

  现在在日本学习的来自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的留学生总数为51300人。其中,除8250人是国费留学生外,其余都自费留学生。在51300留日学生中,约90%是来自亚洲国家,而中国大陆和台湾省所占比例最高,中国大陆和台湾省约占53%,韩国约占23%,其他各国所占比例相对来说就少多了。如中南美地区仅占1.7%。

  (一)日本招收留学生方法

  1,报名条件:

  除日本文部省规定,报考日本各类大学的资格为年满18岁以上具有12年以上学历之外,对于留学生来说,则要求通过[日本语能力考试],达到1级水平,并要参加日本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组织实施的[私费外国人留学生统一考试]取得及格成绩。申请人还要具有经费支付能力。

  2,招生方法:

  对于在各国国内学习的各国学生来说,无论是高中毕业生还是大学毕业生,都无法达到上述报名条件。中国学生也毫无例外。为适应这种报名条件,解决各大学招收外国人留学生的问题,于是,名目繁多的日本语学校在日本各地应运而生。这些日本语学校直接从海外招收具有12年以上学历,学习过基础日本语,有一定经费支付能力的学生到日本语学校学习1年至2年的日本语,让他们参加[日本语能力考试]和[私费外国人留学生统一考试],取得好成绩后,升入大学。在文部省主持下成立了日本语教育振兴协会,该协会制定了[日本语教育设施运营基准],作为日本语学校运营的规范,来管理这些形形色色的日本语学校。日本文部省,外务省会同法务省,制定了关于日本语学校从招生条件,报送日本入国管理局申请在留资格,在本国办理护照,在日本驻本国大使馆查证,取得日本国入国签证,赴日入国入学,进行外国人登录,延长签证,资格外打工,再入国许可等一系列手续规定。逐渐形成了现行的一整套繁琐的日本语学校的招生方法。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包含“分省命题“的统一考试)。

  第三条 高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高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五条 高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六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执证上岗。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 (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二条 高考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提供清样,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考试机构。各省级考试机构由1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在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十四条 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省级机要室或省级考试机构的保密室。

  第十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需变更,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七条 高考的科目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条 高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地、县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要在地、县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经省级考试机构批准。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1)。

  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25或30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职责》(见附2)。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省级考试机构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三条 省级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五条 省级考试机构以县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3)实施考试;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生须知》(见附4)。

  第二十八条 用汉语文授课、学习的考生,参加高考(除外语科外),笔试一律用汉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单独装订、密封,由借考地省级考试机构于考试结束后立即通过机要部门送考生户口所在省级考试机构。上述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借考考生答卷的收发与保管。

  第三十条 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考试组织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考试机构并转报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省级考试机构须按要求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三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省(区、市)或地、县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省级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和省(区、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考前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第三十四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国统一考试开考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级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考生答卷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半年。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三十七条 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省级考试机构派人参加。

  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5)。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经省级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九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有中学教师或教研员参加,其队伍应相对稳定。作文等非选择题评卷人员,应聘请责任心强、水平高的教师担任。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6)。

  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见附7)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评卷中发现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评卷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省级考试机构制订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试机构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五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各级考试机构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及时公布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项目及代码。

  第四十六条 下一级考试机构按要求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各省级考试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2天内,将本省(区、市)在考场中发现的违纪、作弊人数汇总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误差,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

  第四十八条 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各级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教育部或省级考试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承担高考相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第五十一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在20xx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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