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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发布时间:2023-11-08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1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意思是要有超前意识,安全生产不应当只在事故后处理问题,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在电力生产中,生产者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观念转变,是安全思想由强制性到自觉性的一次质的'飞跃。但是,要确保电力生产安全,这一转变依然是不够的,还必须由“我要安全”转变到“我会安全”,才能够从事故源头上遏制不安全因素的作用,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电力系统是一门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生产安全又是这一系统工程中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般而言,电力生产事故有三类:一是“天灾”,如雷电、大风、暴雨等不可控或不便控的自然因素,有其突发性。二是设备的“先天不足”,有其隐蔽性。三是“人祸”人为地违法、违规、违章,有其盲目性。且占所有事故中的绝大部分。而“人祸”又可分为二种表现形式:其一是对规章明知故犯,明知这样做不符合要求,但图一时方便或抱着侥幸心理的习惯性违章。其二是对规章似懂非懂,工作中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稀里糊涂,发生了事故才恍然大悟。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监护不到位。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不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只有自己学会了如何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只有责任感与安全意识相辅相成,安全行为才能自觉、具体,安全生产才能有效进行;只有人人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才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与避免违章操作,安全效能才能得以提高。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2

  作为一名合格的京沪收费工作人员深知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原则,以“安全重于泰山”为理念,确保站区的安全通畅。怀有安全意识可以保护国家财产,为公司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更为公司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为所有司机提供绝对的安全保障,最终还是为了自己和自己的家人。

  在思想上要绝对地重视,不能有侥幸心理,要意识到安全责任的重大。更重要的是行动上的重视。行动上的重视分为对自身安全的重视和对驾驶员安全的重视。

  一、对自身安全的重视

  1.上班期间

  首先,进出车道必须要穿反光背心,特别是在夜间,这是收费员防止伤害的第一道防线。其次,禁止横穿直接进入收费岗亭,而应该绕道超宽车道,然后在进入岗亭。最后,在经过收费车道时,收费员必须坚持“一看二停三通过”的原则,特别是看到有来车或者车停在车道时,宁可多等几分钟,让车先通过。

  2.下班期间

  现在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路上的行人车辆是越来越多,我们自己要控制好自己的速度,更不能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酿成的惨剧是一幕幕,切忌安全第一。站里的领导替我们员工想得很周到,不论是工作的地方还是休息的地方都有空调,还有专门的电视房,为了方便我们充电之类的帮我们安装了很多插座,这就要我们随时注意用电安全。电器要根据说明安全使用,千万不能无休止的充电,防止发生爆炸。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要及时关闭,一方面是节约用电,一方面防止电器长时间工作,产热过多引起升温发生爆炸。

  二、对驾驶员安全的重视

  首先,要充分利用好收费站语音提示系统功能在大雾天气条件下收费站要及时更改语音提示内容提示驾驶员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安全在语音提示。其次,规范摆放各类标志标牌清晰醒目标志标牌是恶劣天气条件下驾驶员最需要的。每当遇到大雾天气在桥梁两端明显位置摆放移动式标志。最后,现场管理和疏导大雾天气条件下值勤人员可以在桥梁两端疏导车。

  怀着安全意识是百益无一害的,生命诚可贵,请珍爱生命!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3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也是我们应急执法队伍最有力的法律武器。新《安全生产法》修订后,安全管理责任更全、行政处罚措施更严、生产“三违”成本更大,这对于企业来说既是“紧箍咒”,也是“保护圈”。新安法的修订,对于我们安全管理执法人员来说,最主要的'是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认真学法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以前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7个章节的内容都进行了修订,范围广、内容多,这就需要我们安全管理执法队伍自身要在学懂弄通新安法上下功夫,只有一线执法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新安法,才能更好的运用它,提升我们的执法效能。

  二、严格执法

  新安法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对应法律条文清晰,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职、重大危险源管理、教育培训、危险作业等方面的处罚力度,改变了以往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由只“责令限期整改”或“可以处”向“必须处”的做法,这也促使我们管理人员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大力普法

  行业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不是站在对立面,而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当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我们必须站出来,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指明存在的错误行为以及产生的危害,限期整改。在日常管理时,我们行业管理部门既要执法,也要普法,经常性开展专题培训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共筑安全发展良好态势。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4

  新《安全生产法》于20xx年x月x日正式实施,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公司多次组织进行学习,通过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法提出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以人为本”首先要求“一切为了人”,安全生产的目的首先是人的生命安全,在处理安全与经济、安全与生产、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成本、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时,以及在重大险情应急和灾害事故救援时,必须本着安全优先、生命为大的原则;其次是“一切依靠人”,因为人的因素是安全的决定性因素,事故的最大致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二、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

  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超前意识、事前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新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新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出了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四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新法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包括事前违法责任和事后损害责任,单位负责和个体责任等,大大提高了个人担责、事前违法责任、事后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个人和单位事前和事后的追责方式趋于多样化,如个人终身行业禁入、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对单位的社会公告制度。通过严厉的处罚,一方面通过强化事前预防和控制,努力消除不安全因素;另一方面通过重拳出击,让企业不敢出事、不能出事、出不起事,进而倒逼企业切实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遵法守法,依法搞好生产安全。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5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即将于20__年9月1日开始施行,20__年x月x日公司总部安全副总组织公司驻xx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对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学习,通过王总的细致讲解使我对新《安全生产法》又有了更深层的理解,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实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对新安全法的学习,不难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之一。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

  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安全管理工作一直是矿山稳定的基础,也往往是有些企业的薄弱环节。作为一名矿山的管理人员来说,此次《安全生产法》修订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管理干部。此次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丰富了许多内涵,是与社会发展主旋律相配套的一部法律,作为矿建施工企业,我们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和理解新法的内容和自身的.职责,共同努力来促进矿山的稳定与发展。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6

  作为一名特高压一线生产人员,前段时间的新《安全生产法》学习,让我更深的了解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明白在日常工作中要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时刻注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安全生产人人是主角,没有旁观者。当前,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时刻提高“防患”意识,从小事做起,建立必备的安全防患措施,坚决杜绝“三违”,养成工作严谨、执行制度认真、工作程序规范的良好工作作风。同时也提高自防和互防能力,做到“四不伤害”,从而建立起安全管理工作的新风尚,把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消灭在萌芽状态。

  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明确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另外,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是事故“超前防范”的有效措施。

  通过这一阶段的学习,对公司和个人都是百益无一坏的,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安全制度,作为员工的有了更清醒的工作目标,安全生产重在防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千万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7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是电影《流浪地球》中的经典语录,而通过对新安法的学习,更加深刻认识到我所从事的职业的重要性!新安法将成为我今后成长道路上、工作中的指明灯。

  新《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精神指示,也让我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它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试想,如若在生产中为了压缩成本制作“豆腐渣”工程,产品没有达到合格的标准,那么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毋庸置疑,这不仅仅危害,还影响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为此,我们必须以人为本,努力学习新安全法,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

  作为一名检修员更应担起重任,在检修过程中对每一个小细节都不放松,才能做到问心无愧,心胸坦荡,对得起、对得起、对得起自己。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8

  我是一名特高压生产一线的运维员工,安全生产在我的身边显得尤为重要,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xx年9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更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预防,才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理念。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越来越严峻,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也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新《安全生产法》颁布的第一时间公司组织了全员宣贯和普考工作,加深了员工对新法律的学习和了解,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有了新定义,作为特高压一线基层职工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断提高自己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安全无小事,身边处处要安全。例如进入电缆沟道内应首先充分的.通风并探测气体含量合格,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只有将自己身边的工作安全意识提高了,我们才能更好的采取预防措施,避免安全事件的发生。

  我们要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养成尊重科学规律,反对违章蛮干的好习惯。扎鲁特换流站通过开展站层、专业层、班组层相结合的主题安全日学习、制作新《安全生产法》口袋书、全员普考、在办公室制作展板等多种方式方法进行宣贯学习,站领导利用各班组安全活动契机深入参与,以座谈的方式强化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程度,使我对新法律有了更深的理解,大大提升了本质安全能力。

  通过这一阶段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我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员参与,全程融入到特高压安全生产工作中,从而有力促进安全稳定发展的新局面。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9

  作为丰台西站修车间一名职工,更是深知安全对于自己,对于家人,对于铁路企业的重要意义。因此,从自身角度就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忽视安全,切实摆正安全与工作的关系,切实做到“一章不违,精简细修”,确保生产安全。

  通过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我认为保证安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正确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

  从总体形势来看,虽然我段目前安全形势比较稳定,但安全工作毅然存在许多潜在的风险,安全控制能力还不能很好的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还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要求。因此,需要我们一线职工正确认识目前的安全生产形势,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将各项安全工作举措落到实处,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这样才能全面提高现场的事故整体预防能力,为我段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提高思想认识

  一直以来,铁路企业对于安全工作都是十分重视,要求也十分严格,“安全”是一道红线,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逾越,可以说,在当前形势下,安全是政治、是大局、是稳定、是和谐,更是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作为铁路职工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断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增强抓好安全环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意识。深刻理解“安全就是饭碗,安全就是幸福”,从自身岗位工作出发,切实做好本职安全工作。

  要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思想认识是关键,特别是基层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必须认真落实总公司、路局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我段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当中,始终坚持把安全生产摆在第一位,做到“时时想安全,事事为安全”。

  三、加大执行力度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注重执行能力建设,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岗位作业流程办事,养成尊重科学规律,反对违章蛮干的好习惯,养成令行禁止、雷厉风行,执行制度一丝不苟、完成工作精益求精的好作风。同时,要培养全体职工事事从严、事事过细的工作作风,敢于叫真章,善于抓细节,及时发现和堵塞安全问题的漏洞,识别和防范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风险,严格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强职工风险研判能力以及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要时刻保持对各类风险和隐患保持高度警觉,筑起坚固的防范之墙,遏制一切事故的发生。

  四、切实抓好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因此,要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就要开展全面、全方位的危险因素识别研判活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要按照事故类别、作业流程、设备设施现状开展危险因素识别研判活动,针对识别出的危险因素,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下发各基层车间,完善作业指导书或是岗位安全注意事项,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员参与,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抓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增强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从而有力促进我段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10

  20xx年9月1日起,新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施行。这段时间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学习,其中也总结了几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首先是《安全生产法》提出的“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在我国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的背景下,在新的发展理念下,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公司也一直在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我们要不断提升我们的安全思想意识,落实好公司要求的'安全活动,认真学习事故快报,总结反思。

  二、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新的《安全生产法》提到了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作为一名特高压输电线路运检工,在日常线路维护中,一定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并建立档案进行处理。

  三、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作为公司的一员,就存在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落实好,才能维护好我们现有的输电线路,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局面,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通过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更加提升了我个人的安全意识,作为一名特高压输电线路运检工,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以安全为己任,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将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到位。在安全思想意识提升的同时更要做好生产技术能力的提升,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11

  这段时间的安全生产学习,让我们更深的了解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让我明白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哪些安全问题,增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时刻注重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让我们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我们要吸取安全事故的`教训,对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认真的重视起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确保身边同事,公司财产的安全,每次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痛心的教训,我们要重视!重视!再重视!

  通过这次学习,对公司和对个人都是百益无一坏的。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安全制度,我们员工之间要相互照应,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发现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劝诫这样才能营造更安全的工作环境,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更好的展开,才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这样的学习,我们作为员工的有了更清醒的工作目标安全生产重在防范,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千万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12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意思是要有超前意识,安全生产不应当只在在事故后处理问题,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好的效果。在贯彻“安全第一”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和“防范胜于救灾”的内涵。

  在电力生产中,生产者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观念转变,是安全思想由强制性到自觉性的一次质的飞跃。但是,要确保电力生产安全,这一转变依然是不够的,还必须由“我要安全”转变到“我会安全”,才能够从事故源头上遏制不安全因素的作用,减少或避免事故的发生。

  电力系统是一门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生产安全又是这一系统工程中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一般而言,电力生产事故有三类:

  一是“天灾”,如雷电、大风、暴雨、等不可控或不便控的自然因素,有其突发性。

  二是线路、设备、器材的“先天不足”,有其隐蔽性。

  三是“人祸”人为地违法、违规、违章,有其盲目性。且占所有事故中的绝大部分。而“人祸”又可分为二种表现形式:

  一是对规章明知故犯,明知这样做不符合要求,但图一时方便或抱着侥幸心理的习惯性违章。其

  二是对规章似懂非懂,工作中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稀里糊涂,发生了事故才恍然大悟。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监护不到位。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只有自己学会了如何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只有责任感与安全意识相辅相成,安全行为才能自觉、具体,安全生产才能有效进行;只有人人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才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与避免违章操作,安全效能才能得以提高。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13

  新《安全生产法》于12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安全意识,分公司发布《关于组织学习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为了贯彻分公司的学习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

  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对于安全管理人员来说,我最关注的一条是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14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意思是要有超前意识,安全生产不应一是“天灾”,如雷电、大风、暴雨、等不可控或不便控的自然因素,有其突发性。

  二是线路、设备、器材的“先天不足”,有其隐蔽性。

  三是“人祸”人为地违法、违规、违章,有其盲目性。且占所有事故中的绝大部分。而“人祸”又可分为二种表现形式:其一是对规章明知故犯,明知这样做不符合要求,但图一时方便或抱着侥幸心理的习惯性违章。其二是对规章似懂非懂,工作中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稀里糊涂,发生了事故才恍然大悟。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现场监护不到位。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问题,凸现了工作人员安全责任不清,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事实证明,如果对危险点不预测,不防范和控制,那么在一定的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只有自己学会了如何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只有责任感与安全意识相辅相成,安全行为才能自觉、具体,安全生产才能有效进行;只有人人养成良好的安全工作习惯,才能真正消除安全隐患与避免违章操作,安全效能才能得以提高。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15

  当前全段正在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活动,我们要眼睛向内,认真检视自身在安全生产上的不足与漏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积极提出自己在安全生产上的意见与建议,集思广益,为我段继续完成日后的`安全生产贡献力量。

  通过安全生产法培训教育,使我对安全有了深刻的理解和感悟。让我充分认识到了在工作中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在以后的学习中和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技能、技术和防范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敬畏生命、敬畏规章、敬畏安全,让安全持续伴随我在单位成长、奋斗。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16

  通过学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使我重新认识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我们交通行业——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来说安全是不能缺少的大环节。新安全法中确立了新的理念: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人民至上,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对企业来说增加了“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特别是加大了违法的处罚力度。

  牢记安全不是一句时髦的空话,也不是嘴上的功夫。它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行动。遵守安全生产法体现在我们收费人员每一个细微之处。从交接班起,必须穿上红色的反光背心,走安全线路;不从拦杆机下经过,不在车道上逗留。佩载好口罩和手套,检查车辆戴好面罩。对设备设施的进行班前检查,用电用气按规程等,这些都是每天的必做工作。隐患就像一只狡猾的狐狸,隐藏着、等待着、观望着我们的.一举一动,一但有违规操作或不小心失误时,它就会窜出来侵吞我们的健康、财产,甚至生命。所以不管何时何地都做到:一小时就要安全六十分。安全是抵御隐患的杀器,安全如同我们的影子要形影不离,安全是我们的朋友一路同行,它是幸福生活的保障。

  通过“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我们更加清晰认识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千万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安全生产的警钟长鸣,我们的工作安全只是起点,没有终点。并且安全要全员参与,只要做到“人人、事事、时时、处处”都讲安全,努力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实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努力化解安全风险,那么就能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17

  作为一名有多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安监人员,我要为《安全生产法》的这次大修大声叫好!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有着许多鲜明的亮点。但其中最值得称道的地方,我认为还是体现在两大方面一一一是全面加大了事故预防的措施;二是全面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这两大着力点明显是国家上层针对安全生产基础基层十分薄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的乱象祭出的新的强大“杀器”。可以预见,这两大“武器”及随后各项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必将使全国各类安全生产乱象快速实现由“乱”到“治”,进而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好转。

  一、强化源头预防,引导企业主动防“患”

  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源头预防方面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有很多是在原法律规定里既有的。

  比如新法第18-48条始终在明确一件事,那就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至少包括以下几项重要内容一一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保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并不得随意更换;保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合格上岗;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依法履行“三同时”职责;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等等。

  这些规定无一不是为了落实新法第17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惟其“安全生产条件”合格了,一个单位才可以正常存在,才会有发展和壮大的机会。笔者以为,这是本法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最重要的“源头预防”思想的切实体现。

  再比如新法第20条也沿袭了—版《安全生产法》原有的规定一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作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正常生存和发展,而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唯一手段,就是需要大量投资去建造或购买大量安全设施,投资去培训合格的员工,投资去确保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

  这是确保“源头预防”思想得到贯彻执行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投入大量资金,才能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才能使职工处于安全的生产和经营环境中,才能将各级政府的要求和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意见和建议落到实处。

  与此同时,新法在源头预防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增加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违法信息公告制度。如新法第2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应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企业范畴。这类企业一旦配备了注册安全师,就能充分发挥注安师的管理知识和智力优势,帮助这些企业克服安全管理能力过于薄弱的不足,迅速显著提升重点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从而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供可靠的智力和技术支持。新法38条则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了规定,这条规定是将行政规定上升为法律的明显体现,该规定源于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意志后的新法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该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这项规定旨在通过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最终让企业都能学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定期发现和清除隐患。只要企业学会并做到了自我管理,其在防范事故方面的作用远比监管管理部门一年定期几次的监督执法有效得多。这才是源头预防的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新法的创新远不止这些。比如为了防止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时由于缺乏安全技术而引发事故,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就在第25条中明确要求“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项规定只要能真正应用于实践中,就能有效避免实习学生由于技术水平和防范技能过差而引发安全事故,从而起到保护实习学生和其他职工的目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源头预防作用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只有将这些规定切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建立起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政府、行业协会和社会群众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新机制,才能起到引导企业主动防范先天事故隐患的目的。

  二、提高违法成本,重拳推动企业除“患”

  面对《安全生产法》实施12年来安全生产基础基层仍然薄弱的现状,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体现了乱象须用重典的立法思路。根据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粗略统计,新版《安全生产法》用了19条的篇幅(占全部法条总篇幅的16.7%)阐述了对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违法应受的处罚,比旧版法律增加达7条之多。而非新增部分除多数规定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隐患时即“可以”直接处以大额罚款(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以下)外,还全部提高了针对逾期未改正隐患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一一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提高的幅度甚至更高。不仅如此,为防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察部门的整改指令,新版法律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新法的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这些条款体现了“双罚制”的思想,即如因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各类隐患或问题,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款甚至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外,还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1-2万元或者2-5万元的罚款),这种“双罚制”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绝对是一把利剑,将有效推动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主动除“患”。

  当然,罚款只是行政处罚中的经济手段,针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老赖”行为,新版《安全生产法》还有更绝的手段一一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

  新法75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这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而出台的针对性法律规定。

  如果这些企业仍象以前一样拒不整改重大违法行为,一旦登上了安监部门的“黑名单”,国土、投资、证券监管等单位就可以采取联合制裁措施,逼着企业正视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条规定有助于建立安全生产的失信惩戒机制,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只要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硬起来、严起来,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可以想见,过去那种各类单位将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或将整改要求极尽拖拉之能事消极对待的现象必将消于无形。这种严惩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做法,必将有效推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进而逼迫企业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创造无“患”安全企业。

  三、强化责任追究,逼迫企业不敢“出事”新版《安全生产法》显著加重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和追究力度。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面对事故采取何种措施进行了有效约束新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的同时,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否则就将面临降级或撤职处分,并将接受安监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逃匿的将处以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处罚就到位了。如果再发生事故时,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或者逃跑的,只要贻误事故抢救,拘留甚至判刑不说,还要从经济上制裁你!这就是处以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的60—100%勺罚款。

  (二)显著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和责任追究力度。

  新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罚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则处罚500万元至1000万元;而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万元。这个处罚额度在现行的社会法系里,绝对是罚款额度相当大的法律规定之一。

  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单位和个人执行的是“双罚制”。即不仅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罚款,还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新法91条就有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给予撤职处分”,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种针对主要负责人的严厉处罚一一限制其终身任职的规定可以说以前是绝无仅有,其严厉程度不可谓不重。当然,因为不履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经济处罚也是必然选项,本法第92条就按照事故级别明确了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的经济处罚的幅度一一分别处以上一年度年收入30-80%的罚款。这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双罚制”在我国其他法律中并不多见,可以称得上是严之又严。

  上述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惩处性法律规定只要落实到位,单单是罚款就足以使一个中、小企业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而自行灭亡(对大型国企也会起到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更遑论还有针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了。这些规定从法律保障上逼迫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应想千方设百计地去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保证企业生命的正常延续和发展,并保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历程甚至是人身自由不因生产安全事故而受到影响。

  总之,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完全不同于—年那次细枝末节的缝缝补补,而是在从安全生产方针到机制、从源头防范、事故应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的一次彻底的大修,这种大修是12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重要体现,也是期待未来安全生产

  工作取得重大突破的美好愿景。相信随着“安全发展”战略的深入人心,随着大修后《安全生产法》的深入实践,多年来持续紧张的安全生产形势必然得到有效缓解,并将最终根本好转,从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18

  首先我们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领导”,而在班组内我们应该服从班组长的安排。作为刚进公司不久的“小白”,遇到自己不熟悉、不擅长的信息或情形,我们应当及时向带班反映。记得刚来公司的时候,科室第一步培养我们的就是如何接电话、如何准确地记录及传递信息。信息的接受和传递,即使一字之差都能造成天差地别的影响。起初公司繁琐的`台账记录让我感到有些麻烦,但是良好的工作习惯是保障我们工作质量的第一步。身为班组的台账管理员我深知台账的重要性。人的记忆力和精力是有限的,在席位上会经常遇到几个电话同时打来,这时台账记录就尤为关键。很有可能其中就蕴含着不安全信息,准确地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带班与各级相关领导是我们不容有失的责任。即使是在深夜接受的不安全信息,我们也应当遵守安全法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及时、准确地通报信息。

  接受信息需要我们具有高度的敏感性,然而工作经验尚浅的我又该如何判断事情的严重性呢?根据民航局最新发布的民用航空器征候等级划分办法,将航空器所可能发生的征候进行了新的定义。正如新安全法所阐述的,最新的等级划分办法更加的严谨细致。总计21项运输航空严重征候、32项运输航空一般征候、8项运输航空地面征候,并对之前很多模糊项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及注释。对于我们航务人员来讲,所有的征候我们都应当牢记于心,以便在遇到对方所表达的信息并不明确时,我们也要做要心中有数,更有利于我们作出后续判断。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19

  新的《安全生产法》出台后,站里进行了集中学习,站领导进行了解读辅导,到省局参加了专题讲座、也进行了自学,体会颇深:

  第一、新法体现了鲜明的“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理念,充分体现了书记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

  第二、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难得的是“综合治理”,既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又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体现了综合治理的题中之义。

  第三、明确了安全执法主体。

  一是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是新法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是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第五、建立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第六、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二是加大了罚款处罚力度,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20

  20xx年9月1日,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行。 《安全生产法》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领导”;贯彻“至上,生命至上”的新理念;明确“三必须”原则。《安全生产法》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构建“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法》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按日连续处罚,甚至关闭不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将追究更多的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加大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加强保障制度建设。

  《安全生产法》的修正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对员工来说,《安全生产法》贯彻“至上,生命至上”的新理念,把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到了新高度;对于企业来说,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构建“双重预防体系”是企业落实安全责任、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而增加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也能让企业能进一步重视安全生产;对于安全从业人员而言,《安全生产法》的一系列修正,更有利于开展安全工作,更容易得到公司的支持。

  作为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的`我司,从主要负责人到班组代表全部都参加了此次《安全生产法》的解读学习。亚玛顿将坚持领导,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自觉自律,为社会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21

  新法施行,亮点颇多。新安法亮点颇多,如将“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提升至“至上,生命至上”的新高度,在“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企业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加大了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全面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推动行政处罚由“自选动作”变成“规定动作”,行政执法由“软”变“硬”,并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良法已备,善治何行。为保障这些新规定、新要求落地,新安法将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有关政策要求上升为法律,并从法律层面正式明确了“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以法律的刚性约束来确保改举措落地见效。

  唯有安全,方能行远。安全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做好安全生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法要求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22

  “安全就是效益”,这种观点应根植于每个人的心中。首先要 好自我,熟知熟会各项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业务流程,学习、了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其次养成良好的安全操作习惯,杜绝习惯性违章和麻痹大意,敢于同身边不安全行为较真儿;勤于检查,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将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如果我们每个职工在工作中相互监督、相互提醒、相互检查,做好每一次发车前、行车中的安全检查,那么一定能确保所有旅客平安的到达目的地。人人都是安全员,守住安全红线,将安全生产牢记心中,重视安全,管好安全,我们的企业就能长盛不衰,我们个人就能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幸福生活。

电力人员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心得 篇23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段时间以来,全市各地积极践行领干带头学、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深入学、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学,主动学习宣传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最新的法律规定 头脑、指导实践、护航安全。

  一、完善安全生产方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新安法增加了坚持至上、生命至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强化生命至上的.责任感,毫不放松地推进公安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聚焦本质安全,注重改创新,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县社会大局稳定。

  二、完善管理体制,压紧三方管理职责。压紧压实“三个责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政领导责任,切实落实好“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夯实部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严格管控,精准执法,真正使铁规禁令严起来、落下去、真管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新安法规定,加快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形成人人关注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

  三、推进安全生产整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巩固安全生产“一年小灶”成果,深化“三年大灶”集中攻坚,全面开展系统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落实最严格管理措施,进一步推动源头治理,强化打击整治,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重点企业行业,狠抓危化品安全管理,深化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坚决管好控住各类危险物品;强化基层消防建设,积极配合消防救援部门加大火灾防控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四、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违法惩处力度。新安法加大了对违法惩处力度。罚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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