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纪律自查报告 篇1
此次整顿月活动,对我个人来说,是一次用新思想、新观念重新审视自我,反思自我,解剖自我,提高自我的大好机会。根据活动要求,对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了初步查找,主要有:
一、学习还不够,致使自己对新知识、新思维掌握不深,对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认识还不足。
二、理论联系实际不够,不能很好地结合实际去学习,没有很好把理论与实际工作相联系起来。
三、工作能力不够。个别问题只求完成任务,在精益求精上做得不够。
四、解放思想为:学习和检查不足,我决心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全新的思想全新的理念,提高自己素质,做到以下几点:
1、更好地加强理论学习。要认真学习前不久召开的中共省、市委工作会议和全市统战系统领导干部读书会精神,学习民建会章、《民建市委关于学习型组织建设的意见》、公务员法等有关内容。建立好学习笔记,及时总结学习体会。同时按照民建市委建设学习型组织的意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努力持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
2、树立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和信心。要通过,为,继续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调整自己与时代发展“不赶趟”的思维,更新与科学发展“不相符”的观念,使自己把思想认识从不合时宜的观念解放出来,解决好想不想干、会不会干、能否干好的问题,进一步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思维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从服务会员、岗位履职和工作态度、办事效率等专业素质、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在自己身上得到严格落实。同时发挥能动性,积极为建设献计出力。
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对学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各项业务,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工作扎扎实实、提高工作效率,当日事当日毕,做到对国家对群众负责。
个人纪律自查报告 篇2
根据《关于开展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言论传播)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通知》,我局组高度重视,并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广泛宣传教育,统一认识
在今年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期间,我局结合单位实际,积极开展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专题教育活动,让全体员干部进一步明确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深刻内涵和总体要求,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入脑入心,转化为员干部的自觉和行为自觉。
二、强化责任担当,落实主任责任
局组坚持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到落实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中统筹谋划,系统推进。成立以局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惩防体系建设小组,组书记认真履行对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每名班子成员在负责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加强分管科室的风廉政建设,增强下属廉洁从政意识,严格按照上级各项纪律和规矩开展日常价格管理工作,严守"红线",绝不越雷池一步。
三、认真自查和督促检查,自觉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一是对照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表现,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自查和互查活动,逐条进行自查自纠,真正做到对忠诚,严守底线,心存敬畏,谨言慎行,保持定力,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追求、一种常态。
二是监督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方面要求全局干部职工对当前的中央提出的各项政治纪律和规矩必须做到不说三道四、乱发议论、抵触,更不能反对和挑战。另一方面对员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三是考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考评纳入我局全年目标考核范围,与年度优秀公务员评选相结合,定期开展考评通报。
个人纪律自查报告 篇3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市县各级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县教课体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开展“四项”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就学校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具体汇报如下:
一、加强了组织
建立专项自查工作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相关成员具体负责,责任明确。
二、组织宣传发动
学校在全体教师动员上部署此项专题工作,落实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文件,明确目标任务,明确意义,提高认识,确保了工作不走过场,治理彻底。
1.机构方面。学校按照“河南省中小学职工编制和河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实施办法”和《舞阳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机构设置》的文件,没有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没有擅自增(分)设内设机构等问题。
2.人员编制方面。学校没有超编制限额补充人员,没有擅自聘用临时人员,没有人员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现象:无停薪留职人员、脱产学习逾期未归人员、长期病假人员、未经组织批准长期脱岗人员;无人员死亡、任职变动、调出调整、离退休变动后单位未办理编制、工资调整或核销手续;无人员受政纪处分、司法处理后单位未按相关处理意见办理编制、工资调整或核销手续;无单位或个人不符合条件领取遗属补助;无单位擅自批准人员内退等问题。
3.职数及组织人事方面。学校无擅自配备干部,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无职数(乱设置职务名称)配备干部,实任职务与备案职务不一致现象;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规范现象;无干部职工在企业违规兼职现象;无干部档案管理不规范(“三龄两历一身份”造假)等问题。
4.学校没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管理规定的问题。
个人纪律自查报告 篇5
根据市纪委《关于对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专面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高厦重视,认真学习,列哑要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专项检查工作。现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夯实自查工作基础。
市纪委《关于对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专面检查的通知》文件下发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会议,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并对全局贯彻执行《廉政准则》隋况开展自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一是认真学习,全局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廉政准则》,特别是领导班亍成员要反复研读,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一步增强全体党员的廉洁从政意识,要在思想上行动上认真践行各咂规章条例。二是要广泛宣传《廉政准则》各科室(部门)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局领导班子成员要亲到分菅科室(部门)进行宣讲辅导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有声势、有深度有实菠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三是要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局相关科室及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对照专项检查内容,逐条逐项进行自查,按照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并在定范国内进行公示,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二、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
一是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学习教育纳入中心组和党员干部职工年度学习计划。积极利用中心组学习、支部学习等时间,组织全体党目干部认真学习《康政准则》,大家能移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结合自身,查找不足,防患未然,进步增强了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意识二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机关廉政又化创建活动。专门购买了《廉政中国》反腐倡廉教育系列电教片,下发通知要求各支部组织全体党员认真观看学习举办庆祝建党90周年红歌演唱会,通过合唱诗歌朗诵等形式,在全体党员干部中唱响积极向上的主旋律。三是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干部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强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设、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
三、强化监督防控,确保重点部位环节安全平稳。
一是扎实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清理工作。我局将机关用车问题专顶治理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项重点任务,局领导高度重视,明确科室和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按照中办发[20__]2号又件的要求,以及市委的安排部署,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车辆进行了自查,局属公务用车全部填报了《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报表》,没有发现违反规定购买使用公务用车行为我局以此为契机,强化管理,进步健全完善了《车辆管理制度》、《车辆驾驶员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确保车辆管理有效到位。
二是扎实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市委继续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明确目标责任,由局办公室牵头,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全面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及时认真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没有发展任何连执违纪行为。
三切实做好机关厉行节约工作。重点控制与公务活动最为密切的会议费差旅费和接待费开支,精简各娄会议,加强公务活动的管理,严格执行接待工作规定严格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压缩车辆使用频率,加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严防公车私用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管理加强水电邮管理,杜绝“长明灯”、“白昼灯”,自来水滴、漏、跑、冒等现象,办公电话禁止拨打声讯、购物、电台、游戏币充值等,严格接规定报刊订阔数量和种类。
四是严格执行节日期间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根据下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元旦”等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要求,在节日期间,我局对所有车辆进行了封存,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检查未发现干部职工以各种名义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参与赌博、公车私用及“节日病”等问题,并及时向市廉自办报告了治理节日病统计报表。
五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全局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康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别是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局党员领导干部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自查。经检查,没有发现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没有收受礼金、现金、有价证券等:没有违规多自和买卖住房,特别是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没有利用职权委托理财或获取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