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投资合伙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为尽快建成泰州市文化中心项目,提升城市形象,甲方受市政府委托与乙双方就泰州市文化中心酒店与公寓楼项目招商投资达成以下协议:
一、酒店和公寓楼项目用地范围
项目位于泰州市新区文化中心建设用地的西北部,即永兴路以南、海陵南路以东、328国道以北、鼓楼南路以西,属泰州市文化中心建设组团一期工程。
经双方沟通,初步确定酒店与公寓楼的建设用地约亩(根据规划局用地红线确定),酒店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公寓建筑面积约4.2万平方米。甲方负责办理规划用地红线、协助乙方办理用地手续和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批。公寓由乙方分割销售。
二、建设标准
甲方要求酒店的建设标准为五星级,乙方表示接受并负责招商成功。乙方根据招商五星级酒店经营管理单位意见可以对现有建筑设计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公寓的建筑标准外立面风格与酒店、会议中心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100米以下。
三、建设要求
根据与五星级酒店相连的会议中心的建设进度及使用要求,在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两个月内,五星级酒店及公寓乙方必须进场施工并在两年内建成投入使用。
用地红线以内的市政道路、地下管道、供水、供电、供气、弱电系统、环境等由乙方承担。用地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地下管道、供水、供电、供气、弱电系统、环境等由甲方承担,并与乙方完成时间同步,甲方负责的范围如影响乙方经营和交付,则甲方须承担乙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四、五星级酒店的管理
乙方建设该项目的标准为挂牌五星酒店,须交由国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管理,如喜来登,凯宾斯基,希尔顿,香格里拉,索菲特等专业管理队伍。
五、建设手续办理
在项目报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酒店及公寓楼用地约亩,用地手续由甲方协助办理至乙方指定主体名下。鉴于甲方已建有地下室和人防工程,乙方所承担的公寓楼不再修建地下人防工程。
六、考虑该项目建设的特殊性和市场培育周期长的因素,甲方负责与市政府就政府接待安排、规费和政府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给予优先和减免。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订。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酒店投资合伙协议书 篇2
姓名: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鑫龙酒店,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各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酒店的经营宗旨:共同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餐饮,客房。经营地址:吐鲁番市高昌路号。
第三条合伙期限,自20____年2月15日起,至20____年2月15日止,共13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帐户。
1.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95万元,
2.合伙人范波春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45万元。
合伙人徐政德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5万元。
合伙人陈圣秋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5万元。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4.设立存取款帐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帐户。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人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在未收回出资额期间,范波春按年盈利的60%分配;徐政德按年盈利的20%分配;陈圣秋按年盈利的20%分配。收回出资额后,范波春按年盈利的40%分配;徐政德按年盈利的30%分配;陈圣秋按年盈利的30%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3、合伙经营终止:酒店转让所得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范波春对酒店发展方向、酒店的大宗财务支出具有决定权,并负责协调酒店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行政外围工作。徐政德、陈圣秋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协助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事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约定分红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每月财务,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伙人监管。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期间,合伙人亲属不得参与酒店经营。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合伙经营期间,除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终止合伙行为;如一方强行终止合作,则其投入出资部分归其余合伙人所有。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签署时间:
合伙人:
签署时间:
合伙人:
签署时间:
酒店投资合伙协议书 篇3
姓名: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鑫龙酒店,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伙各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酒店的经营宗旨:共同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餐饮,客房。经营地址:吐鲁番市高昌路号。
第三条合伙期限,自 年2月15日起,至 年2月15日止,共13年。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帐户。
1.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95万元,2.合伙人范波春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45万元。
合伙人徐政德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5万元。
合伙人陈圣秋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5万元。
3.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4.设立存取款帐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公务帐户。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人债务承担。
第六条合伙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在未收回出资额期间,范波春按年盈利的60%分配;徐政德按年盈利的20%分配;陈圣秋按年盈利的20%分配。收回出资额后,范波春按年盈利的.40%分配;徐政德按年盈利的30%分配;陈圣秋按年盈利的30%分配。
2、债务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合伙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外几方应当按投资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3、合伙经营终止:酒店转让所得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范波春对酒店发展方向、酒店的大宗财务支出具有决定权,并负责协调酒店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行政外围工作。徐政德、陈圣秋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协助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事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约定分红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每月财务,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伙人监管。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期间,合伙人亲属不得参与酒店经营。
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在合伙经营期间,除合伙人一致同意外,不得终止合伙行为;如一方强行终止合作,则其投入出资部分归其余合伙人所有。
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
签署时间:
合伙人:
签署时间:
合伙人:
酒店投资合伙协议书 篇4
第十二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生效条款
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执壹份,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酒店投资合伙协议书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共同经营 事宜签订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宗旨
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共同经营 ,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酒店名字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 营销,范围包括采购、销售、售后服务等。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年,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比例及期限
1、甲方_______(姓名)以____ 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 __元,占投资比例 %
乙方_______(姓名)以____ 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 __元,占投资比例 %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 _年___月__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 方办理银行卡(开户行: ,账号: )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以酒店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酒店的财产,各合伙人在酒店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酒店的财产。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酒店于每年 月 日进行盈余分配,如盈余为负,则不进行分配,合伙人按照下列 项进行分配:以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①、酒店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酒店事项表决方式: 但对于改变酒店的名称;改变酒店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酒店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酒店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酒店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酒店的经营管理人员的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实施;
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③、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义务:
①、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②、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③、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④、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私自以酒店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⑤、禁止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⑦、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为合伙负责人,对外代表酒店。
其权限为: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酒店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③、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其义务为:
①、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酒店事务执行情况;
②、定期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③ 方在执行酒店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酒店,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酒店承担。
不执行酒店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酒店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九条 入伙、退伙、财产出资和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其他法定事由。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酒店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合伙财产份额的出资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合伙财产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另行约定: )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酒店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酒店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