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申请书 篇1
申请人:,男,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女,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男,XX年住XX月X日生,汉族,住,,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X年申请人之子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与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收取了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于X年XX月XX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19)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得知此事后,于X年把和告上了法庭,x人民法院作出了(20__)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情有可原。可是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确权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
(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确权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xx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
(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xx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xx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确权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
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
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__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
(一)行政区界变动;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
(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
(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__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__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
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
申请人:
确权申请书 篇5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0月生,贵州x县人,住x县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
被申请人(方)x县青山镇黄家坝村尾巴龙组,典型代表:、。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政府依法将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张家地横路以上林地确权于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1993年4月1日在x县青山镇黄家坝村黄家坝组东瓜凹小箐头承包面积约为244.5亩荒山。其四至界线以林权证为准,申请人承包后按照林业部门指示完成了更新造林,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于20xx年实行林业改革,申请人也向林业部门申请林权证办理,在当年10月9日领取由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不幸的是,在20xx年2月当地遭受火灾,申请人所承包的林区全部被烧毁,被火烧毁后申请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向林业部门提出了更新造林的申请,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申请人在进行更新造林时,被申请方无事生端进行干扰,以此林地是他们组的荒山,没有任何依据,在我承包以来他们组没有任何人对此区域进行过管理。被申请方在进行干扰时态度恶劣,当事人双方多次调解未果,结果是不但没有完成更新造林,而且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一十七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人民领导提出申请,盼贵人民领导尽快给以解决确权为谢!
此致
申请人:
20xx年11月11日
确权申请书 篇6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初中文化56岁住界首市____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
被申请人:______男汉族初中文化56岁住界首市____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玉庄,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和被申请人赵天现的父亲赵金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________—________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集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亩,和同村村民赵天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集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集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集寨后。________年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________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天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死后,有申请人赵天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仍然在世,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3 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____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________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________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
____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确权申请书 篇7
申请人______,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
被申请人______,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______,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请求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____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
______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____年3月5日
确权申请书 篇8
申请人:,男,193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保靖县迁陵镇撒珠村号。
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对本案争议地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下旬,申请人将生长在自家屋后左侧林地的'一棵“金弹子树”出售给他人。被申请人声称该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土地,以致形成林地权属纠纷。
申请人的林地地名为“屋后头”四至界线为:上齐大路,下齐本人屋,左齐大路,右齐延阶竹地。被申请人新屋位于申请人林地(面对林地看)左边。中间有一条历史老路相隔。其管辖地不可能越过大路而延及申请人林地。其旧屋处于被申请人下方(中间还隔着一块土地),其宅基地也不可能延齐申请人屋后。被申请人主张“金弹子树”生长的地方系他户管理的土地无事实依据,请政府依照实际情况支持申请人申请请求。
此致
保靖县迁陵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确权申请书 篇9
申请人:(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被申请人:(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 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 村 组与 村 组 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 该地块属于我村 组所有。70 年代,在 路的西边开挖一条 南北方向的河道, 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 之后, 经村、 组干部同意, 从 70 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 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 何人提出过异议。 20xx 年春天,被申请人 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 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 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 理,均无结果。 被申请人 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 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 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 权认定。 此致 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确权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男,1931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 ,, 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女,1938 年 10 月 5 日生,汉族,住址同 上(系申请人 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男,1967 年住 10 月 1 日生,汉族,住 ,, 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 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 亩地使 用权为一组村民 、 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 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 亩地系第一轮 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 、 一家,对该土地的使 用权人为:、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 年申请人之子 与被申请人 签订了“关于 与 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 进行转包, 收取了 给予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 仟元整),协议签订后 于 1996 年 12 月 26 日向有管部 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xx)号, 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 187.7 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 申请人 、 得知此事后,于 20xx 年把 和 告上 了法庭, 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 614 号民事判决。 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 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 , 情有可原。可是 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 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 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
20xx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