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外国公司)
申请事项: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红酒买卖合同争议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现申请人特提出管辖权异议。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是两份所谓《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RS/S-001-20xx和RS/S-002-20xx)。但是,申请人在这两份合同上既没有签名,也没有盖章。也就是说,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所依据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本争议中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两份《合同》上虽然有仲裁条款,但由于申请人并未在这两份《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也从未以其他书面方式单独达成过请求仲裁的协议。
综上,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不存在的,“仲裁机构”受理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机构”对本争议没有管辖权。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岩
x年十二月二日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市吴中区横泾街天鹅荡路2880号, 法定代表人:姚群成,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请求:
申请人认为贵委对本仲裁案件没有管辖权,请求贵委驳回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事实与理由 :
根据申请人与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模具加工制作合同》第9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又未达成书面协议的可向甲方当地法院起诉。”这应该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综上,申请人认为,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仲裁协议,盛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无权向贵委申请仲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富宁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xx年9月9日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3
异议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异议人: 身份证号 ,住江苏省。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事实及理由:
根据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双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第十条10.1款约定:“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在该等争议发生后六十(6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该约定确定了仲裁管辖的时间是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排除了争议发生六十日以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被异议人在其仲裁申请书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纠纷的产生”中陈述,“申请人自支付全部增资价款至今,被申请人未按照《增资扩股协议》2.1.4、4.2条款的约定完成**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约定在不晚于20xx年12月31日完成),亦未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名册或向申请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可见,被异议人认为的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综上事实,按照协议约定,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应当在其认为纠纷发生后六十日内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异议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却是在争议发生后近两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机构在双方发生争议六十日后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特提出以上管辖异议,请求确认仲裁委员会对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增资扩股合同争议案没有管辖权。
此 致
仲裁委员会
异议人:
20xx年*月*日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
事实与理由:
贵委受理诉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综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将该案件移送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篇5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徐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x97号105房,但是在19xx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申请人:
20xx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