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服采购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过公开、公平、公正招标,甲方确定乙方为中标方,向乙方订购甲方员工工作服。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服制作,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现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如下约定:
一、服装数量和价格
二、结算方式
甲方采取转帐结算方式支付价款,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单位指定的真实帐号,该指定帐号乙方应以函件形式向甲方提供,该函件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定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该函件作为合同附
峻。甲方首付30%定金,在货到验收试穿合格后一个月内凭税务发票支付乙方货款的60%,剩余10%作为质保金,经全部试穿后无质量问题三十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服装质量、规格、用料及款式
(一) 服装质量及规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并符合国标GB/T2664、2665、2666—20xx和GB18401—20xx技术要求。乙方交付服装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供经质检部门检验为优等的质量证明及完整的总厂出厂文件,包括总厂出厂试验检测记录。
服装的款式:(1)男式西服套装款:货号:B986DO3款号:08N3
三粒扣.不开祺,弯挂面珠边.半麻衬
(2)男式夏裤见样衣
(3)女式西服套装:货号:上衣款号: 裤子款号:LK005CQ
(4)女式夏裤:款号LK005CQ货号:
(5)女式夏裙:款号YQ09029货号:
四、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 乙方交货时间从量体结束样衣确认之后起90天内向甲方交货。
(二) 乙方交货后,甲方自行抽验或委托质量监督机构抽验的所有服装都要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
(三) 甲方所有员工试穿服装合格并签字认可后视为合格。
五、服装包装
乙方提供的衣服全部按零售式样包装,每件西裤裙均有防尘套袋,每个包装均有详细的单位、姓名,以方便发放。
六、售后服务
(一) 乙方交货后7-10天内进行质量回访,对由于制作不慎出现问题的服装要求按照“三包”进行返修或调换。
(二) 从交货两个月起一年为服装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内出现的一切制作质量问题,乙方须无条件免费进行以下“三包”服务。
1、包退。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乙方负责包退:
(一) 单个产品表面部位的色差低于3.5级的;
(二) 产品面料有4CM以上明显折痕而无法修理的。
2、包换。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乙方负责包换:
(1)针板及送布带对织物造成破坏性痕迹的;
(2)某个产品内表色差低于4级的;
(3)产品出现表面渗胶或严重脱胶的;
(4)在由乙方负责的产品运输过程中,出现产品磨损、破损等破坏性问题的;
(5)产品(非人力)出现起泡、裉色的;
(6)产品一次性通过率未达到95%的。
(三) 一年内,如因甲方员工个人原因造成服装问题的,需要返修或重做的,乙方需要收取最低成本费。
七、违约责任
(一) 如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服装不符合国本合同所约定的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中标的服装必须由总部制作完成。任何分厂制作或贴牌制作的行为都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承担。
八、其他约定
(一) 发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乙方无权请求甲方支付质押金。
1、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或被解除的;
2、乙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3、甲方向乙方提出履行“三包”要求之日起7日内,乙方未履行的,视为乙方拒绝履行。
(二) 乙方发放服装时,甲方提供场地,派人配合乙方发放服装。
(三) 乙方应保留适当库存,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追加提供与本合同约定完全一致的服装。
(四) 本合同的履行地为甲方所在地。
(五) 本合同未约定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应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 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
年 月
年 月 日日
制服采购合同 篇2
需方:(简称甲方)
供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原材料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产品名称:
第二条 质量标准:一等以上(含一等)。
第三条 储存指标:执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面粉脂肪酸值(KOH)按照宜储存的要求为≤80.0 mg/100g(以湿基计)。
第四条 数量: 。(注:供货数量不得超过本合同数量的±50吨。)
第五条 价格: 元/吨(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含包装)。
第六条 总金额(大写): 。(小写)¥: 元。
第七条 包装、运输及面粉质量的具体要求:
(一)面粉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包装物的规定。
(二)执行《关于解决公路粮食运输散落问题的通知》,确保在装卸及运输环节中不散不漏,水分按照国标要求为≤13.5%。
第八条 交货时间:乙方供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一次性连续送到甲方指定地点,须在 年 月 日前完成粮食发运任务。
第九条 货款结算: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时间提前付款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购货发票 。
第十条 质量检验:买方如对货物质量品级有异议,由交货地的商(质)检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作为确认货物质量的最终依据,双方对此予以确认。检验费由检验结果决定,没有质量问题买方承担费用,有质量问题卖方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由于货中有瑕疵或合法性存在问题,给消费者、其它企业等第三人造成侵害,经有关部门认定,应由甲方赔偿时,以及甲方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时,乙方应承担由此使甲方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十二条 由于货中有瑕疵或合法性存在问题,给甲方造成生产或经营方面的损失,乙方须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包装、数量等方面与双方约定不符、以次充好或出现假冒、伪造等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退回、更换货物,按比率扣货、拒付货款及要求赔偿甲方损失。如未按甲方通知期限交货,导致影响甲方正常经营活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切经济损失,其具体要求由甲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计算的合理损失以及赔偿由此导致甲方丧失的部分利润,乙方应按甲方计算结果支付赔偿。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方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抵押等。
第十五条 双方不得将合同内容及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交易活动中得到的各种财务、经营等商业秘密对第三人公示或泄漏。
第十六条 贿赂
1、乙方不得以给回扣、宴请、送礼品、酬金、免费旅游及其它任何形式对甲方人员进行商业贿赂,以企图获《订货单》、或更有利的价格、或更短的付款期限等各种利益,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商业关系。
2、如甲方人员要求乙方给予任何上述形式的商业贿赂,乙方有义务立即向甲方通报、通报信函一律寄至甲方公司财务部。此情况下,甲方将视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并公正查处此事,而且有义务对乙方举报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甲方或乙方需要就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时,须提前60天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对合同正式修改,签署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需要终止合同时,提出方须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协商,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单方终止合同以违约视之,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附则
l、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
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选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即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制服采购合同 篇3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为推动恩施畜牧业产业发展,带动养殖户增收,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1、甲方将仔猪委托乙方养殖,并提供配套物资(饲料、疫苗、药品等)。
2、乙方在甲方的统一安排管理和技术指导下养猪,生产甲方所需的育成猪并交付给甲方。
3、甲方根据乙方的劳动成果并支付代养费50元/头,另外乙方享有纯利润的30%分红权,如亏损乙方不承担责任。
二、甲乙双方的工作目标:
1、育成阶段成活率≥99%
2、饲料转化率(15—115Kg阶段):≤2.7:1
3、日增重(15—115Kg阶段):≥650g
4、生长育肥阶段(15—115Kg阶段)饲养日龄≤150天
三、甲方责任
1、认定乙方是否具备从事肥猪养殖的条件。
2、向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质量标准的仔猪、饲料、疫苗和药品,并协助乙方办好领用手续。
3、甲方技术人员经过消毒后方可进入乙方猪舍并提供技术指导、监督乙方饲养管理。
4、甲方负责提供猪只运输车辆。
5、甲方每批结算一次代养费和利润分红,并在结算后10日内付清。
四、乙方的责任
1、乙方具备从事肥猪养殖的条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负责维修猪舍,购买饲养工具等符合甲方养殖条件,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服从、配合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和检查,并按照技术人员提出的要求严格执行,以保证提供给甲方质量符合标准的育成猪。
3、乙方负责保管生产中的猪只、饲料和饲料袋,如出现被盗、丢失和破坏等损失由乙方赔偿,其中饲料160元/袋,生猪20xx元/头,饲料袋0.5元/条。
4、乙方只能饲养甲方提供的生猪,使用甲方提供的饲料、药品、疫苗。
5、乙方养殖厂不得饲养生猪以外的哺乳动物(牛、羊等)。
6、乙方必须及时、完整、准确填写相关生产记录,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7、乙方如出现疫情,24小时内通报给甲方,如未及时通报造成损失,罚款100元/头。
8、乙方生产用水用电由甲方承担,乙方生活用电用水由乙方自行解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停电停水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或赔偿。
9、乙方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由于环保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或赔偿。
10、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需找甲方认可的单位或个人为乙方提供担保,并提供足额的担保抵押,担保人对乙方基于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法律责任。
113日之内缴纳。合同终止后,乙方未违反本合同条款,甲方归还乙方押金。
五、合同的解除
1、乙方的养殖条件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无条件将猪只、饲料、药品和疫苗转走,且甲方不负解除合同的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猪舍的猪只、饲料、药品和疫苗等财产为甲方所有,如乙方擅自转移,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无条件将猪只、饲料、药品和疫苗转走,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且甲方不负解除合同的任何赔偿责任。
3、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所造成的污染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若由此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不负责解除合同的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在养殖过程中违反防疫规定,违反甲方提出的饲养要求,私自混养或不认真养殖导致乙方的养殖成绩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或乙方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养殖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不负解除合同的任何赔偿责任,乙方承担甲方相应的损失。
5、合同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解约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任何赔偿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七、合同的终止
合同期满。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交押金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担保人一份。
甲方:恩施市法大饲料有限公司 乙方:法人(代表): 身份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担保条款:
我单位(本人)自愿为乙方履行上述与甲方签订的合同(包括补充条件)提供保证担保,如因乙方不能按照上述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身份证号:日期:年
制服采购合同 篇4
供方: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需方:东莞市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 东莞市岭南电生产项目 第二条 工程地点: 东莞市东城同沙科技园
第三条 供应总量约 30000 m3(结算时按实际供应数量计算)。
第四条 供货期限:由20__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第五条 需方委托供方供应预拌混凝土,经双方议定,混凝土品种、强度等级、坍落度、数量、单价等如下表:
第六条 技术标准和要求:
(1)供方选用符合国家建筑行业规范标准的原材料制作混凝土。
(2)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必须符合GB/T14902—20__《预拌混凝土》及有关国家标准。 (3)现场抽样检验强度的试验结果评定以GBJ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作为混凝土质量评定依据。该检验委托东莞市质检站负责。
(4)浇筑混凝土前,供方须按需方的实际浇筑部位向需方提供相应的混凝土技术质量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强度报告、抗渗实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并按须方要求及时提供原材复试报告及合格证等。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提供或延迟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否则由于资料不全无法进行浇筑,供方须赔偿需方的损失,需方尚未支付给供方的款项不予支付。
第七条 供砼方式:
(1)需方每次订货时,必须提前24小时由指定联系人通知供方(当一次订货量超过300 m3时须提前48小时),以便供方做好原材料的准备工作及供应混凝土前的准备工作,订单中应注明浇筑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坍落度、数量及所用部位等。遇有临时变更时,需方须提前4小时通知供方,
(2)需用特殊原材料生产的特种混凝土的计划预约时间,应由双方按特殊原材料的订货时间确定提前预约的天数。
(3)需方在订单以外增加混凝土使用量时(如施工图纸发生变更、将混凝土用于订单以外的地方、地基土层有大孔洞或软土跑模等),应及时通知供方。
(4)供方送货单应准确填写车号、司机姓名、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使用部位等相关有效信息。
(5)需方要求供方供应的混凝土每天(每批次)只能有一车不足5 m3,如超出此车数,需方应按每车支付100元的运输补偿费给供方。用斗车打柱子、桩芯、构造柱、圈梁、女儿墙等特殊部位时按公司合同单空载费加收方法执行。
第八条 签收
1、供方须将混凝土运送到需方指定地点,委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跟踪,并负责装卸。混凝土运抵交货地点后,需方组织具有资格的检验人员按有关标准规定完成坍落度抽样检验:此后将整车混凝土卸清。需方应指定专人签认供方的混凝土随车送货单, 结算时供货数量按签单数量计算。签收人为:1、 联系电话: ,2、 联系电话: 。
2、混凝土的强度质量,以需方按国家规范和标准现场取样、制作及标养的试件,并以送检的试件经东莞市质检站做出的检测结果作为验收混凝土的质量依据。检测不合格,检验费由供方负责,需方有权作退货处理,对该批次混凝土不予签收和结算,供方还须赔偿需方的损失。
3、需方对供方所供混凝土方量有异议,可以采取过磅形式随时抽验(三车平均值)。抽验结果与供方送货单误差在±2%以内,双方不予追究;如抽验结果与供方送货单负差在2%以上时,则当日各车均可按此实际负差比例计算。(标准:C10 2350kg/ m3 ;C15 2350 kg / m3 ;C20 2350 kg / m3 ;C25 2355 kg / m3 ;C30 2360 kg / m3 ;C35 2365 kg / m3 ;C40 2370 kg / m3 ;C45 2375 kg / m3 ;C50 2380 kg / m3 )
4、供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经需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的,或者超过技术要求规定的初凝时间,经核实后需方有权作退货处理,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5、需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供方进行核实;如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需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属于质量事故的,供方除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外,还应对需方做出如下赔偿:
第九条 结算方式和付款期限:
双方凭签认的送货单,核对各种类等级的砼供应量并依本合同第五条所列的单价结算货款额。 1.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预付款:首期预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之后每期预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需方须付款至供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供方指定的账户为供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帐户。 (1)若本合同所订混凝土供应完成之后需方尚需供应混凝土,则采用预付款方式或双方另行
商定。
(2)在货品质量合格且双方结算确认后,需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向需方索还所欠货款,同时按所欠货款总额每延期一天加收0.5‰的违约金,直到收回全部货款为止。
(3)此工地若因需方原因导致停供,需方必须在最后一次供应砼之日起15天内将余款全部 第十条 供方责任:
(1)供方应在浇筑混凝土同时供方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向需方提供详细技术资料(包括混凝土浇注、保养操作方法及施工注意事项)。供方不提供上述资料和技术人员施工现场指导,导致混凝土质量缺陷的`,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须赔偿损失。
(2)供方在每批混凝土浇筑前把所有分析材料检验报告单、配合比设计报告单等资料送交需方。供方不提供上述资料的,须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须赔偿损失。
(3)若需方需要质检站出具原材料检验报告的,供方提供材料,但检验费用需方自理。 (4)供方的质量保证止于现场取样,如因供方送料错误造成需方损失的由供方负责。 (5)因现场抽样检验不合格,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若需方同意再次鉴定,则双方协商后可再用抽芯、回弹等方法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供方承担。
(6)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供方原因造成供货中断,供方承担由此给需方带来的损失。 (7)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无故终止混凝土供货。如违反此规定,供方应按合同混凝土货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赔偿给需方。
第十一条 需方责任:
(1)需方在开始供货前提供详细施工进度计划给供方,以便供方安排生产及运输,需方如果提供虚假信息给供方,期间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需方负责。
(2)需方每次订货前应准确计算混凝土用量,如因计算欠准而造成供方送料超出实际需要时,需方应对此负责,并签认供方送货单给予结算。
(3)需方每次订货前应尽量精确计算施工时间,遇有时间变更超过4个小时,供方可视需方变更订货时间,重新安排生产送货,需方应为此引起的供货混乱负责。
(4)混凝土搅拌车到达现场后,需方应在有监理人员见证以及供方技术人员指导的条件下,按GB14902—20__《预拌混凝土》规范要求在20分钟内派有上岗证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时间应在每车卸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并在搅拌车到达现场后40分钟内完成制作。现场抽样送检费用由需方承担。
(5)需方应保证工地内道路畅顺、安全,并对混凝土搅拌车在卸料期间的安全负责,混凝土司机必须听从工地有关人员的指挥,需方应在交货地点设立标志及有专人指挥车辆。若因供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供方负责,如因需方原因造成的,由需方负责赔偿供方损失。如出现意外事件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则供方人员及财产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6)因需方不遵循有关标准规范,不参照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在现场运送、浇注、养护混凝土而造成质量问题事故时,有关损失由需方负责。
(7)需方在混凝土浇注施工过程中不得自行添加任何物料(包括水),否则造成质量问题由需方负责。
(8)混凝土送到工地后,由于需方单方的原因不能在90分钟内卸完全部混凝土,造成的质量事故及损失由需方负责,需方应签认供方送货单并给予结算。
(9)需方须向供方出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证明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10)需方指定联系人须配合供方人员认真、如实填写供方送货单上应填写的项目。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属于供需双方的因素导致供方不能供应混凝土或需方工程对供方造成重大损失,供需双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义务及其它责任。
(1)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六级以上的地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自然灾害、非供需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国家政策调整与本工程有关等等。
(2)上述不可抗力出现,供需双方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对方通报情况,协商与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合同有效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供货起至所订混凝土供货结果结束并需方向供方付清全部货款时止。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地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和调解无效,须在需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1)需方指定联系人详见附表《工地施工现场联系单》供方指定联系人详见附表:《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通讯录》。
(2)甲乙双方合同约定地址为各方的指定送达地址,须向该地址送达相关文件。变更地址须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不得变更送达地址,各方向合同约定地址送达即视为送达。 (3)合同未尽事宜,或需要变更、补充时双方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未签订前按本合同执行,任何一方无权更改合同内容。本合同没有约定或者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制服采购合同 篇5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乙双方就配电柜采购事宜,经协商签订如下供货合同:供货品种、规格、品种、单位、单价、金额等见附表,该价格为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的价格,具体包括运输费、装卸费、税金等,数量及规格型号按实际供货量及单价结算。
二、交货地点、验收标准及损耗
1、交货地点: 项目施工现场。
2、验收质量标准:按国标执行。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现场解决。
3、运输方式及费用:汽车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4、工地交货,需方提前十五天通知供方数量规格,供方按需方要求及时供货,首批供货周期不超过15天,当收到第一批进货价款后三日内第二批货到达现场,当收到第二批进货价款后三日内第三批货到达现场,付款金额详见合同第三条,总供货周期不超过25天。
5、随车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材料,有 市相关备案证明、 市供电部门准入证明或国家质量管理中心发放的CCC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1、结算方式:据实结算,乙方应及时开具正规发票,凭发票转账支付,可使用银行承兑结算。
2、供货价款支付:本工程无预付款。第一次支付:待A区配电箱(柜)货到现场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数量价款的30%;第二
次支付:待B区配电箱(柜)货到现场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数量价款的30%;第三次支付:待C区配电箱(柜)货到现场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数量价款的30%;第四次支付:待甲方将全部配电箱柜安装完毕,调试结束后,7日内支付供货总价款的80%;第五次支付:待本工程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建设单位资金到位后,支付至供货总价款的95%。余5%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退还(质保期一年)。质保金无利息。
四、其它约定:
1、乙方供货到现场后,在甲方安装过程中,乙方必须派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确保各配电箱安装正确,并达到使用功能。
2、待安装完毕,对配电箱(柜)进行功能性测试中,乙方技术人员必须到场,因乙方技术人员未到现场,所造成设备功能性损害的,乙方必须无条件给予更换,由此造成其他设备的损失费用乙方承担。
3、在消防试联动过程中,乙方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场,与水电安装及其他相关安装工程队伍进行配合,因乙方技术人员未按时到场,在系统联动中因配电箱(柜)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及功能性故障的,乙方负全部责任。
4、在消防验收过程中,乙方必须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场,确保各箱(柜)功能性满足验收要求。
5、对于配电箱柜所配的电子元件,如 市质量监督部门要求需做功能性检测时,检测费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由乙方承担,超出1000元的,双方另行协商。
6、因配电箱(柜)设计的缺陷,达不到消防验收功能性要求的,若需对配电箱(柜)进行技术性改造的,乙方给予改造或增减电子元件的,
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7、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若发生不可预见的因素(洪水、强风、强电等)造成配电箱(柜)设备损坏的,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需及时给予更换,造成的损失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8、在供货过程中,若发生设计技术性变更,乙方需及时调整,对于箱体内电子元配件的增减,费用另行协商。
9、如甲方对供货质量有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派人到现场,协商解决。如系明显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调货重新配送,由此产生的运费、装卸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乙双方就供货质量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共同取样,送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费用由乙方支付或由甲方垫付。检测结果确属乙方产品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质量无问题的,甲方承担检测费用。
10、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保证供货,如逾期供货,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因甲方资金不到位造成延误的,互不承担责任。
11、甲方指定工地固定收货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以此人签收的收到条作为结算依据,除甲方指定人签字外,甲方对其他人签字有权不予认可。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
12、供货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问题,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办法:
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无论发生任何变更事宜,均以此条款为准。
七、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