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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机构劳动合同

时间:2025-04-14

幼儿机构劳动合同 篇1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幼儿园劳动合同范本(二)

  甲方(聘用单位)

  法人代表(负责人) 乙方(受聘教师)

  身份证号:

  为了依法维护双方权益,明确义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商议,特订立此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执行完毕,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否则,合同终止。

  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进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及辅导。

  2.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3.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乙方。

  4.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实绩,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5.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3.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热爱教育事业,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积极投入教育改革,参与教育实验工作。

  5.乙方发现甲方不履行合同,有权提出同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聘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按程序变更合同。

  (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聘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2、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乙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失职、违法、违纪、不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

  4、乙方工作随便,不履行岗位职责,在幼儿园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5、乙方知识能力不够,无法胜任岗位工作。

  四、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合同,不得擅自违约。如需中途终止合同,须经双方协商解决。未经协商同意,违约一方应给对方赔偿损失。如有争议,由劳动部门仲裁。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于从 年 月 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协商。

  甲方: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 (签字)

  签约日期:

幼儿机构劳动合同 篇2

  甲方: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邮编:______

  乙方:______住所: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邮编:______

  注解:(□框内勾选类型)

  甲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业务类型包括【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 付□/数字电视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是□)(仅限于线上 实名支付账户充值□)/预付卡受理□/银行卡收单□】 业务覆盖范围【全国□/______区域】 乙方:经人民银行备案的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为甲方开立备付金【存管□、汇缴□】账户,并履行协议下款相 关职责。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满足中国人民银行相关 监管要求,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推动银企双方的共同 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诚信、平等、自愿 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支付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甲方保证其利用乙方服务所从事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保证其备付金的划转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或合法原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与乙方进行业务往来的经办人具有相应的权限。

  第三条 乙方为符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的备付金存管银行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乙方本着为甲方提供 最佳服务的宗旨,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优质的备付金存管服务,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监管规定要求的开办本业务过 程中的审批、报告、报备等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的反洗钱义务和职责,并为对方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相应的协助。

  第六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客户备付金:根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协议所称客户备付金(以下称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 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客户:是指在支付机构办理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 人以及非法人机构。

  支付机构:是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中国人民 银行允许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且已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 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 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 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备付金存管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 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 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收付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 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 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汇缴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 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 存款账户。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行或其分 支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支付机构风险准备金的银行账户。 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以 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

  特定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自有资金账户。

  本合同未列明的定义,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为准。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选择乙方作为唯一的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有权 要求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 服务。

  (二)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履行必 要的审批手续后,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

  (三)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申请开立、 变更、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备付金专用存款 账户,并独立于甲方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 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甲 方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 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三)甲方应全面掌握其所有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 使用情况,定期与乙方核对。 (四)甲方应按约定的支付指令类型和传输渠道向乙方提交 支付指令。甲方保证支付指令合规、真实、完整、一致、准确、 有效。

  (五)甲方应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有从事《非金融 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付服务的资格。如需终止支 付业务的,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及相关信息处理等有关善后工作,甲方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全部的支付业务终止工作后,本协议终止。

  (六)甲方应保证其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都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时,有权按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二)乙方为甲方备付金唯一存管银行。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材料,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三)甲方在本业务中出现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备付金的缴存时限、账户日终余额、账户余额归集、跨行划转、现金赎回、利息划转、手续费收入划转、风险准备金 计提、备付金存管账户余额比例控制等违反监管规定,以及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并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进入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履行监督职能,本协议项下乙方的存管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对甲方提交的,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相关的支付指令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甲方提交的指令支付划转相应的资金;

  2.根据甲方的申请,对甲方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进行审核;

  3.根据甲方提交的交易数据,对甲方结转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等进行审核;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二)乙方应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具有与甲方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备付金存管账户、自有资金账户和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并 根据需要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十三条 甲方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拟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方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在乙方开立备付金非活期存款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循本协议中对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约定。

  第十五条 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应当标明甲方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一个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用于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甲乙双方应自上述自有资金账户确 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 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向乙方提供以 下申请资料:

  (一)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 《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 备付金存管协议;

  (五)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后,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一)甲方提供了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材料和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 料;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违反监管机构关于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数量、开立地区、开立银行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管理及相关事宜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开立新的备付金存管业务相关账户,但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其在乙方开设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缴存至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 甲方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至其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非活期存款 账户。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 甲方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将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 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承接账户应为甲方的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 甲方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向乙方提交撤销备付金存管账户书面申请、相关法律文书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等证明文件。期间,乙方不得为 甲方办理新增支付业务,并应当于甲方在本行存放的备付金余额划转结清当日,撤销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五条 甲方需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 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向 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 5 个 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中国人民 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六章 客户备付金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只能通过乙方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 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甲方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乙方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备付金存管账户中,并将未开立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汇缴账户资金全额划转至备付金存管账户中。

  第二十九条 甲方可以通过在乙方开立的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三十条 甲方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 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特定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甲方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乙方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 甲方拟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拟结转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利息、拟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的均应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资金划拨。

  第三十三条 甲方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通过乙方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特定自有资金账户。甲方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约定每个工作日时批量交互 T-2 日数据,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逐日核对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 录,包括但不限于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甲方和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三十五条 甲方保证只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不以任何形式挪用备付金,乙方应尽到核实义务。甲方在收 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方 可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甲方从乙方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通过以下方式和渠道提交给乙方:————。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支付指令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 ——;(二)——;(三)——;(四)——;(五)——。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乙方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提交相 应的证明文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现如下任一清算差错,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接受通知一方应于接到通知起个工作日内 查明原因,并将查明结果反馈给对方: 1.甲方或乙方向对方返回的交易处理结果与其实际清算的 备付金金额不一致; 2.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对账文件明细与其实际清算的备付金 金额不匹配; 3.其他双方共同确认的差错。 出现清算差错后,双方应根据共同确认的结果配合进行调账 及补清算等。

  第七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九条 甲方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 应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提出申请,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 定对甲方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审核,乙方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甲方。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办理资金划拨。甲方应当持乙方出具的审核材料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四十条 甲方每月在乙方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四十一条凡涉及备付金存放和资金划转的,甲乙双方均应建立每日对账制度。乙方应当与甲方按时核对账务,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要求,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乙方内部账户以待清算资金等 名义为甲方存放备付金。若发现甲方存放于乙方的客户备付金被挤占、挪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立即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章 合作承诺

  第四十二条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作为其备付金存管银行,双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共同推进备付金存管工作。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备付金存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客户,在中国法律、法规与规章允许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乙方现有的银行服务手段及金融工具。乙方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支付业务所做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备付金存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可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支付指令,给甲方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下列情况除外: 1.甲方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2.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4.乙方收到的支付指令不符合要求;5.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第四十八条 因甲方未按客户指令向乙方发起支付指令等原因,造成客户备付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接收方)对于在订立、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知悉或获得的对方(保密信息披露方)标注为保密信息的资料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以下情况不视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保密信息接 收方为遵守或服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作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下列信息不视为保密信息:公众已经知晓的或通过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且不是因为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保密义务而导致该信息公知公晓的;保密信息接收方从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条 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

  第五十一条 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甲乙双方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五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生效及有效期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到期后自动顺延相同期限,顺延次数不限。若一方希望不再续约的,该方应在协议到 期自动顺延前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合同对方,协议到期终止。

  第五十五条 变更和终止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每年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金融创新等具体情况对本协议的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新的具体协议或对已经签署的具体协议予 以变更或解除。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之前,本协 议继续有效。

  (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终止或违反 本协议条款。如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 并获得对方同意,方可终止本协议。

  (三)协议终止后,双方应协商做好客户资金处理等善后事 宜。

  (四)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章 制度发生变化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对本协议做出相应修改。 本协议未尽事宜,一并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协 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幼儿机构劳动合同 篇3

  张要伟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

  负责人:李____行长。

  乙方: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杨____主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20xx]90号文件精神,促进双方经营顺利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按照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6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始计息。

  四、双方约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2.4750‰,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殊情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殊情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按照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行质押、提供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_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二○○_年_月_日

幼儿机构劳动合同 篇4

  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当然,在执行国家计划或者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没有利息的。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但是,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但是,有偿借款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目前我国只允许两类贷款人进行贷款,金融机构和自然人。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以及经过中国人民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39;,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________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________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________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6)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

幼儿机构劳动合同 篇5

  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微量元素检测合作,并承诺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乙方按照国家标准对甲方所提供血样进行七种微量元素检测及报告分析。

  二、双方的责任

  1、乙方按照国家标准向甲方所提供血样进行七种微量元素(铜、锌、钙、镁、铁、铅、硒)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富含所缺微量元素的食物品种及推荐摄入量建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微量元素检测稀释剂,稀释剂应妥善管理。

  3、甲方在采血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采血程序(抽取40微升末梢血),血样必须冷藏保存,保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甲方提供的血样必须无污染,如血样变色乙方拒绝接受血样,后果由甲方负责。

  4、血样及检验结果由乙方负责送取,结果送达时间不得超过______天。

  三、合作时间

  合作期限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作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协议。

  四、检测费用

  1、合作期间,就每一血样甲方向乙方付款,总计______元。

  2、付款方式:见票后转账或付现金(_______元以内),月结账一次。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只对甲方送检的血样自身的检测结果负责,由于血样的检测结果与血样所代表的同种产品物质真实情况存在的客观误差,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如因乙方过错导致样品的检测结果与样品的真实情况超过正常的客观误差范围,乙方承担此样品此检测项目的______倍检测费用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乙方对其它任何原因导致的检测结果误差及检测结果的使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如双方约定之内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可依法经协商一致后变更本协议。

  2、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双方各执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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