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供需合同 篇1
合同编号:_________
需方(甲方):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产地及品种:_________
2、数量及交货时间
2.1 交货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2 交货日期指煤船在装港离岸之日。
2.3 合同数量:_________吨(万吨)。
2.4 计量: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3、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
┌───────┬────────┬───────────┐
│质量项目 │ 标准规格
│
拒收范围
│
├───────┼────────┼───────────┤
│低位发热量 │ ≥
MJ/Kg │ <
MJ/Kg
│
│(Qnet,ar) │
│
│
├───────┼────────┼───────────┤
│全水分(Mt) │ <
%
│ >
%
│
├───────┼────────┼───────────┤
│挥发分(Vad) │
%
│ >
% 或>
% │
├───────┼────────┼───────────┤
│全硫分(St,ad)│≤
%
│ >
%
│
├───────┼────────┼───────────┤
│灰分(Aad)
│<
%
│ >
%
│
├───────┼────────┼───────────┤
│固定炭(FCad) │
%
│ >
%
│
├───────┼────────┼───────────┤
│哈氏可磨系数 │≥
│ <
│
├───────┼────────┼───────────┤
│灰熔点(ST) │>
℃
│ <
℃
│
├───────┼────────┼───────────┤
│机械杂质
│无三大块杂质
│ 有可见筛上块杂质 │
└───────┴────────┴───────────┘
3.2 质量任一项目指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参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执行。
4、装运港及到达港
装运港:_________
到达港:_________
5、收货人、交货地及方式
5.1 收货人:_________
5.2 交货地点:_________
5.3 按照到岸(离岸)方式交接。
6、验收、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煤炭在装港离岸计量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在现场,对港、航方计量交接工作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煤炭在到达港的计量验收由收货人在交接地点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重量。
6.1.1 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船舶货物交接清单实载量(即港口公估员与船方交接之数量)之差额处于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2 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双方均有权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请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水尺并计算实载量,商检结果的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3 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2 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_________煤炭检测中心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
6.2.1 质检单位按照"GB"或"ISO"标准,在交货码头的输送皮带上均衡采样,现场制样。甲乙双方和收货人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是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6.2.2 质检单位按照"GB"或"ISO"标准在"第6.2条"所指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6.2.3 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报告出后24小时内提出,若双方协商一致,取留存样复检或送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复检与原检发热量偏差小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小于0.1个百分点,则以原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发热量偏差大于或等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大于或等于0.1个百分点,则以复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价格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海运合同价等
7.2 离岸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离岸基本价_________元/吨(含税)。
7.3 质量调整价=水分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灰分调整价
7.3.1 水分调整价,以10%为计价基点,每超一个百分点扣除结算价款的1%(即结算吨重的1%)。
7.3.2 发热量调整价:以低位发热量(Qnet,ar)=22.998MJ/Kg为计价基点,计算加、减价。
(1)加价:当22.998MJ/Kg≤Qnet,ar≤24.253MJ/Kg,每上升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加价_________元/吨,Qnet,ar高于24.253MJ/Kg的部分不加价。
(2)减价:当22.162MJ/Kg≤Qnet,ar<22.998MJ/Kg时,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Qnet,ar低于22.162MJ/Kg的部分,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
7.3.3 挥发分价格调整:挥发分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3.4 全硫分价格调整: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4 海运运价:按照甲方与承运的航运公司协商确定的海运运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构成部分。
7.5 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7.6 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8、运输及费用承担
8.1 海运承运单位由甲方指定。甲乙双方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甲方负责煤船的运输调度,乙方应在船舶到达装运港24小时前办妥煤炭装船手续,并负责办理煤炭装运船的靠泊和受载事宜。
煤炭供需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
需方(甲方):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产地及品种:_________
2、数量及交货时间
2.1 交货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2 交货日期指煤船在装港离岸之日。
2.3 合同数量:_________吨(万吨)。
2.4 计量: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3、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
3.2 质量任一项目指数处于
4、装运港及到达港
装运港:_________
到达港:_________
5、收货人、交货地及方式
5.1 收货人:_________
5.2 交货地点:_________
5.3 按照到岸(离岸)方式交接。
6、验收、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煤炭在装港离岸计量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在现场,对港、航方计量交接工作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煤炭在到达港的计量验收由收货人在交接地点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重量。
6.1.1 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船舶货物交接清单实载量(即港口公估员与船方交接之数量)之差额处于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2 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双方均有权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请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水尺并计算实载量,商检结果的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3 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2 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_________煤炭检测中心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
6.2.1 质检单位按照
6.2.2 质检单位按照
6.2.3 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报告出后24小时内提出,若双方协商一致,取留存样复检或送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复检与原检发热量偏差小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小于0.1个百分点,则以原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发热量偏差大于或等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大于或等于0.1个百分点,则以复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价格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海运合同价等
7.2 离岸基本价:质量符合
7.3 质量调整价=水分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灰分调整价
7.3.1 水分调整价,以10%为计价基点,每超一个百分点扣除结算价款的1%(即结算吨重的1%)。
7.3.2 发热量调整价:以低位发热量(Qnet,ar)=22.998MJ/Kg为计价基点,计算加、减价。
(1)加价:当22.998MJ/Kg≤Qnet,ar≤24.253MJ/Kg,每上升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加价_________元/吨,Qnet,ar高于24.253MJ/Kg的部分不加价。
(2)减价:当22.162MJ/Kg≤Qnet,ar<22.998MJ/Kg时,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Qnet,ar低于22.162MJ/Kg的部分,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
7.3.3 挥发分价格调整:挥发分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3.4 全硫分价格调整: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4 海运运价:按照甲方与承运的航运公司协商确定的海运运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构成部分。
7.5 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7.6 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8、运输及费用承担
8.1 海运承运单位由甲方指定。甲乙双方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甲方负责煤船的运输调度,乙方应在船舶到达装运港24小时前办妥煤炭装船手续,并负责办理煤炭装运船的靠泊和受载事宜。
8.2 装船货物交接清单的交货单位必须与乙方单位名称一致。
8.3 港建费由乙方承担;海运费由乙方支付,甲方在结算时给付乙方。
8.4 经甲乙双方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加方承担。
8.5 煤炭质量检验费由甲、乙双方均摊。
9、拒收程序
9.1 煤船靠泊后,乙方、收货人和质检机构共同到场,由质检机构抽样,现场制样后分三份,质检机构两份(其中一份备查),收货人一份。
9.2 由质检机构快速化验,结果作为是否收货的依据。
9.3 煤炭接卸过程中,发现煤炭质量有异,收货人亦可要求采取
9.4 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并在24小时内完成留存样的复检,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复检结果的败方承担。
9.5 抽检结果任一项参数处于
10、风险及投保
煤船到达交货底前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按照吨煤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负担保险费,并负责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甲方在
11、履约权利与责任
11.1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完成
11.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并制作书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1.3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书面指定自己的代理人,经另一方书面确认后,代理其行使合同权利和完成合同项下义务,但不能免除合同项下责任。
12、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 以每一船煤为一个批次进行结算。
12.2 煤炭验收完毕后,乙方凭收货人开具的重量、质量验收凭证,船舶货物交接清单,质检机构检验单向甲方结算。
12.3 乙方须按结算价格(到岸一票含税)开具全额税控机版百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
12.4 自办理完结算票据之日起,甲方须在2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但若乙方不按期付清海运费,则甲方顺延付款期。
12.5 乙方若委托第三方结算货款的权利,委托书须经公证后生效。
12.6 甲方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或经授权代理人)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指定账户。
1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3.1 甲乙双方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45天通知对方,并由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达成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3.2 甲乙双方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间答复。超过规定(约定)期限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许。
13.3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4、不可抗力
14.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保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甲乙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4.2 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详情,尽力减少损失,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4.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5、违约责任及索赔
15.1 乙方的违约责任:
15.1.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15.1.2 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5.1.3 乙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装车亏吨,按有关规定处理。
15.1.4 因乙方煤炭机械杂质造成甲方设备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5.2 甲方的违约责任:
15.2.1 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15.2.2 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销弓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5.2.3 甲方不按期交付煤款和运费,发生中止供货,视为中途退货,与上述一款同等处理。
16、争议解决
16.1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16.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3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7、通知
传递有关备货、船期、事故等信息时,双方应以传真或挂号邮件的形式,按本合同指定地址传递。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19、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煤炭供需合同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
需方(甲方):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产地及品种:_________
2、数量及交货时间
2.1 交货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2 交货日期指煤船在装港离岸之日。
2.3 合同数量:_________吨(万吨)。
2.4 计量: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3、质量标准
3.1 标准规格及拒收范围:
3.2 质量任一项目指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参照本合同"第9条"规定执行。
4、装运港及到达港
装运港:_________
到达港:_________
5、收货人、交货地及方式
5.1 收货人:_________
5.2 交货地点:_________
5.3 按照到岸(离岸)方式交接。
6、验收、数量、质量的确定
6.1 煤炭在装港离岸计量时,甲乙双方应同时在现场,对港、航方计量交接工作的合法性实施监督。煤炭在到达港的计量验收由收货人在交接地点检测船舶水尺计算实载重量。
6.1.1 当验收实载数量与船舶货物交接清单实载量(即港口公估员与船方交接之数量)之差额处于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2 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双方均有权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请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水尺并计算实载量,商检结果的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当第6.1.1条之差额超出交接清单实载量+0.5%范围时,交接清单实载量即为交接验货数量。
6.1.3 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2 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_________煤炭检测中心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
6.2.1 质检单位按照"gb"或"iso"标准,在交货码头的输送皮带上均衡采样,现场制样。甲乙双方和收货人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是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6.2.2 质检单位按照"gb"或"iso"标准在"第6.2条"所指化验室化验。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6.2.3 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在质检报告出后24小时内提出,若双方协商一致,取留存样复检或送交货所在地商检机构复验。复检与原检发热量偏差小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小于0.1个百分点,则以原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发热量偏差大于或等于120大卡/千克、含硫偏差大于或等于0.1个百分点,则以复检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价格
7.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离岸基本价+质量调整价+海运合同价等
7.2 离岸基本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离岸基本价_________元/吨(含税)。
7.3 质量调整价=水分调整价+发热量调整价+硫分调整价+灰分调整价
7.3.1 水分调整价,以10%为计价基点,每超一个百分点扣除结算价款的1%(即结算吨重的1%)。
7.3.2 发热量调整价:以低位发热量(qnet,ar)=22.998mj/kg为计价基点,计算加、减价。
(1)加价:当22.998mj/kg≤qnet,ar≤24.253mj/kg,每上升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加价_________元/吨,qnet,ar高于24.253mj/kg的部分不加价。
(2)减价:当22.162mj/kg≤qnet,ar<22.998mj/kg时,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qnet,ar低于22.162mj/kg的部分,每下降4.1816焦耳/克(1大卡/千克)减价_________元/吨。
7.3.3 挥发分价格调整:挥发分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3.4 全硫分价格调整: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_________元/吨。
7.4 海运运价:按照甲方与承运的航运公司协商确定的海运运价,作为结算价格的构成部分。
7.5 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_________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7.6 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8、运输及费用承担
8.1 海运承运单位由甲方指定。甲乙双方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甲方负责煤船的运输调度,乙方应在船舶到达装运港24小时前办妥煤炭装船手续,并负责办理煤炭装运船的靠泊和受载事宜。
8.2 装船货物交接清单的交货单位必须与乙方单位名称一致。
8.3 港建费由乙方承担;海运费由乙方支付,甲方在结算时给付乙方。
8.4 经甲乙双方书面形式确认每船煤的装运日期后,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加方承担。
8.5 煤炭质量检验费由甲、乙双方均摊。
9、拒收程序
9.1 煤船靠泊后,乙方、收货人和质检机构共同到场,由质检机构抽样,现场制样后分三份,质检机构两份(其中一份备查),收货人一份。
9.2 由质检机构快速化验,结果作为是否收货的依据。
9.3 煤炭接卸过程中,发现煤炭质量有异,收货人亦可要求采取"第9.1条"和"第9.2条"措施。
9.4 甲乙双方对质检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并在24小时内完成留存样的复检,由此造成的船舶滞期费由复检结果的败方承担。
9.5 抽检结果任一项参数处于"第3.1条"拒收范围,甲方均有权拒收。
10、风险及投保
煤船到达交货底前货物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按照吨煤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负担保险费,并负责发生事故后的理赔工作。甲方在"第7.1条"的海运费的结算中对保险费作部分补偿。
11、履约权利与责任
11.1 甲乙双方均有责任完成"第2.3条"规定的基本供需数量。
11.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并制作书面文件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视为成立。
11.3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另一方书面指定自己的代理人,经另一方书面确认后,代理其行使合同权利和完成合同项下义务,但不能免除合同项下责任。
12、结算及付款期限
12.1 以每一船煤为一个批次进行结算。
12.2 煤炭验收完毕后,乙方凭收货人开具的重量、质量验收凭证,船舶货物交接清单,质检机构检验单向甲方结算。
12.3 乙方须按结算价格(到岸一票含税)开具全额税控机版百万元以上增值税发票。
12.4 自办理完结算票据之日起,甲方须在2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但若乙方不按期付清海运费,则甲方顺延付款期。
12.5 乙方若委托第三方结算货款的权利,委托书须经公证后生效。
12.6 甲方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或经授权代理人)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指定账户。
1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3.1 甲乙双方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45天通知对方,并由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达成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3.2 甲乙双方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时间答复。超过规定(约定)期限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许。
13.3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4、不可抗力
14.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保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甲乙双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14.2 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详情,尽力减少损失,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4.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5、违约责任及索赔
15.1 乙方的违约责任:
15.1.1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15.1.2 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15.1.3 乙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或装车亏吨,按有关规定处理。
15.1.4 因乙方煤炭机械杂质造成甲方设备事故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5.2 甲方的违约责任:
15.2.1 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可由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15.2.2 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销弓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15.2.3 甲方不按期交付煤款和运费,发生中止供货,视为中途退货,与上述一款同等处理。
16、争议解决
16.1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16.2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3 诉讼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7、通知
传递有关备货、船期、事故等信息时,双方应以传真或挂号邮件的形式,按本合同指定地址传递。
18、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19、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煤炭供需合同 篇4
买受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法定地址:
证件类型及编码:
出卖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法定地址:
证件类型及编码:
中介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法定地址: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丙方完成煤炭交收,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主成交后签订由丙方监制的《煤炭购销合同》,并委托丙方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装车手续及交割过程。
二、委托事项:甲乙双方进入丙方搭建的交易平台并通过 交易形式,拓展信息渠道,化解交易风险。(1.市场挂牌;2.信用中介)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保证向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真实可靠,并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丙方的义务。
2.乙方保证通过丙方交割的煤炭在法律上无限制交易的情况,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由其承担,并以以下两种方式提供有交货能力证明:
(1)乙方在丙方中转仓库台账下有相应数量的存煤。
(2)乙方与煤炭所有权人已签订可执行的《煤炭购销合同》,并可立即办理过户或装车手续。
3.甲方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标准向丙方支付交易服务费。
四、中介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将对甲方与乙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
2.丙方保证通过其结算资金的安全性。
3.中介方有收取中介费的权利。
4.甲乙丙方均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丙方不得将涉及本次交易任何合同内容泄露给其他方,否则甲乙方均有权向丙方提出索偿。
五、货款支付及结算方式:委托中介方付款结算
中介方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1.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丙方结算全部货款,同时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交割数量、时间、合同执行期限、质量要求及相关奖罚条款,留一份由丙方备案。
2.甲方将全部货款汇入丙方账户,向丙方支付 元/吨,大写: 的中介服务费。
3.本合同签署完毕后,丙方监督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过户或装车手续后,丙方根据《煤炭供需合同》向乙方约定账户按___%支付货款。如丙方向乙方约定账户以外的账户付款造成甲方出现任何经济损失,由丙方负责赔偿。
4.装车后,委托化验方将作为质量结算依据的化验报告及时传真给丙方,丙方依据《购销合同》约定及化验报告在 个工作日内做出结算单并传真给甲乙双方,双方若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 日内向丙方提出延缓结算申请,若未在 日内提出申请,则视为同意按结算单进行结算。
5.乙方向甲方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经丙方确认无误后,丙方按结算单向乙方支付余款,将甲方已支付的货款金额与实际装车结算情况对比,多退少补。
6.甲乙丙三方约定,结算按照一单一结,若应收款项方提出款项暂不结算,用作备存,应向交易市场以书面形式提出。
六、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1.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项下的煤炭交易无法实现,则丙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2.三方若出现纠纷,应先行协商解决。如果 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诉讼。一切诉讼都应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七、委托期限:
此委托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委托期到,若双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要求,则本合同有效期顺延 个月。
八、其他
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 份。
2.本合同中丙方与甲方、乙方之间构成居间法律关系。
九、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商定,并签署书面文件后产生约束力。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丙方: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煤炭供需合同 篇5
供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用煤经____________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按照县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方案,特制订我校与____________签订煤炭合同,由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供货品种及数量
甲方供乙方 煤 吨。
二、供货价格及说明
1、按照采购中心招标价格每吨____________元,(其中包括煤炭运输、检测、开票、过磅、装卸等一切杂费)。甲方首先供货 吨经检测、试烧、燃烧值达标,经乙方认可再供剩余吨数(按学校实际需要吨数为准),且烧的质量和价格要保持不变。
三、质量要求
1、所供产品要保证质量,(燃烧值不能低于7000大卡)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以乙方过地磅为准。质量不过关乙方不予验收付款。
2、为保证质量乙方可派人跟车运送。
四、交货时间和地点
甲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首供______吨,剩余吨数供货时间等待乙方通知,验货地点为巨鹿县实验中学院内。
五、付款时间和方式
甲方验货完毕经乙方验收、试烧合格后,填写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验收报告单,采购中心审查无误后支付中心结算货款。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所供煤炭如不符合全质量要求或延误供货时间,乙方有权拒付货款或做相应处罚。
2、乙方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填写验收报告单并结算货款,如无故不予办理,逾期则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加收违约金。
七、纠纷解决办法
供需双方如出现纠纷,应及时交采购中心协调解决,如调解不成,则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供需双方各持______份,包采购中心、采购办各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