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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时间:2025-04-11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篇1

  孙先生xx年9月进入北京某物业公司做电梯维修工。按照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以及电梯维修工的职责,孙先生从事的工作全年无休,24小时不间断在岗。但是进入公司工作11年来,公司却没支付过他任何加班费和经济补偿。去年孙先生依据《劳动合同法》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xx年9月1日至20xx年2月29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

  近日,北京市一中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要求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孙先生11年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

  负责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60天,但是像孙先生这种一直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如何认定诉讼时效,在《劳动合同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法官审理这类案件只能根据北京市高院的精神,对于职工翻老账索要加班费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的案件,两年以内部分由企业举证,两年以上部分由职工举证。如果职工能够证明企业10年或者20年一直拖欠加班费,法院应该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近来,北京各法院受理大量类似案件,北京房山法院一庭长说,如果用现在的《劳动合同法》来追溯10年甚至20年前的企业用工制度不科学,这么判下去有些企业将不堪重负甚至被判垮。希望最高法院在出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时,考虑到这一点。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篇2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实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没有签劳动合同怎可以先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再进行调解。

  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劳动关系是基础,没有了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谈及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的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一定不能忽视了这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xx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与第二条比较明确具体地罗列出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为了搜集证明劳动关系的一些证据。《通知》虽然比较具体地阐述了哪些凭证可以作为证据,但在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风险,故意不制作相应的凭证或根本不让劳动者有机会得到相应的凭证,让劳动者搜集证据时很难入手。所以,本报政策咨询台也想给劳动者一些建议,不妨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印证或者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一、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二、单位开的证明。三、一些针对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的录音录像。但特别注意,在录音录像时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四、用人单位打的一些白条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发生劳动争议前签的一些协议。五、工作过的相关依据。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会产生工作凭证或依据,如送货单、报表、销售凭证等等。这些工作凭证或依据一般都是劳动者能够直接接触到的,并且能够间接反映劳动者工作情况。

  所以,劳动者在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时候,平时应当多留个心眼,注意搜集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备今后在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篇3

  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成果,对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意义重大,劳动合同法实施。20xx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在近两年的审判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实践情况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探讨:

  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也做出了规定,但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施条例》对于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惩罚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没有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继续保持一种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这点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是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要求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赔偿不甚合理。所以,以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及过错主义为基础,特别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没有订立的,无需承担双倍工资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并非没照顾劳动者的权利,对上述问题企业应相应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对于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至少应当举证:其一,企业已经通知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主要通过《劳动合同订立通知书》的“本文”体现,比如“员工应在收到本通知书或公司公告期5个工作日内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表述;其二,劳动者未按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订立,这主要通过《劳动合同订立通知书》的“回执”体现,比如“本人已签收该《劳动合同通知书》,若在5个工作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表述;三是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具有相应合理性,这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订立通知书》的“本文”体现,比如“员工的相关劳动待遇按照《录用通知》的约定或《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等表述,以体现合理公平原则。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予以特别的重视。尽管对少数外企而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成为常态,但毕竟多数企业会认为长期劳动合同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即便是《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关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如何把握依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地仲裁和法院的审理口径并不统一,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实施》。实务中,这些存在理解争议的部分主要涉及:(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确定;(2)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而订立了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处理;(3)构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4)“连续二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连续两次”的理解;等等。对此该四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了相应处理:(1)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3)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本期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当然终止;(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也即企业有着二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鉴于企业还是应当顺应劳动合同立法关于劳动合同长期化的趋势,对于符合公司发展理念的核心员工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情形的员工,企业应当主动与之订立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留住核心人才,往往会给予其关乎个人生活重大事项的特殊福利待遇,比如房子、汽车、住房补贴,等等。与此同时,这些企业也往往会与这些享有了特殊福利待遇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即,若未服务满约定的期间,该项特殊福利待遇相应退还。有人认为,企业的类似做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变为违法,应为《劳动合同法》仅仅规定了提供出资培训的,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其实,从公平性的角度出发,企业在劳动报酬之外给员工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之范畴,在符合合理性的前提下,应认定此种特殊福利待遇的给付是一种“预付”性质,相对应,在员工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企业当然可以要求比例返还。

  四、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保金的认定及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付补偿金的确认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用人单位可就已诚信履行义务部分进行举证。

  另外,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提出给付补偿金问题。笔者认为,没有足额交纳从法理上讲就是违法的,但是,这里的“违法”对象不是用人单位,而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社保的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费用的征核工作,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比例、数额都是由其管理审核。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交纳社保费用,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缴费信息应该予以核对。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最终核定了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数额,那么用人单位就是依法足额交纳了社保费用。因此,社保缴费数额经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未足额交纳社保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能支持。劳动者对该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途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解决。

  五、因劳动者违规操作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所谓的“重大损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损失:1、财产方面的经济损失;2、知识产权方面的损失;3、商业信誉方面的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依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不无争议、但实践中,往往有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后,在结算与劳动者报酬的同时将尚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折抵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纠纷由此而生。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为由起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抗辩,拒绝支付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造成损失直接抵扣劳动者工资事宜,《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

  从法理上讲,劳动者因严重失职,徇私舞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在造成的损失范围依法合理赔偿。因此,如果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就损失赔偿达成协议,则法不予干预,应该予以尊重,这是权利自由处分的表现。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已就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或约定,并告知劳动者该注意事项的,则用人单位也有权抵扣劳动者工资报酬。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篇4

  甲 方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 别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或委托代理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个月。

  本合同

  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建立建全生产工艺流程, 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的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按-----执行。

  第十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 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

  --- 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以上三种情况,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三十二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己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时,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三十九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篇5

  劳动法》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4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5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法》第99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1993年9月2日公布)

  第20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的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注:对于违约金责任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地方法规规定。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篇6

  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 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赔偿 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对此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篇7

  (适用于返聘离退休人员)

  甲方(用工方) 乙方(劳务方)

  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址:住所(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务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务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务合同终止。根据粤劳仲函(20xx)1号文规定,乙方同意终止双方劳务合同,乙方确认签订本合同前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同意返聘为甲方提供劳务,就双方劳务关系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劳务合同期限

  ㈠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一年□ 二年□ 三年 ,从 年 月 日起计算。如合同到期后如未续签,本劳务合同继续有效,但视为不定期劳务合同,甲乙双方可随时解除劳务关系。 ㈡试用期限□ 有□ 无

  双方同意试用期为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㈠乙方的职务为 ,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 ㈡乙方的工作地为 。 ㈢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质量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特别规定,乙方要服从甲方工作指派。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给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同意甲方劳务定额为每天八小时工作量,因乙方工作性质特殊,乙方在完成定额工作量的基础上自行安排休息时间,工作量不足八小时可以调整抵扣休息日工作时间。

  四、劳务报酬

  ㈠甲乙双方确定,乙方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中山市最低工资。每月的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加班费的总额为 元。(月薪工资)

  ㈡甲方工资支付周期为1个月,定每月 30 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㈢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2.乙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

  五、福利待遇

  ㈠乙方在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享有甲方按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㈡保险待遇:乙方属于离退休人员,甲方无需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保; ㈢其它待遇:甲乙双方约定,甲方给乙方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卡,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发生意外的补偿;因乙方个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关。㈣ 乙方上下班和途中安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㈠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㈡甲方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㈢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㈣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七、劳务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应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八、劳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㈠劳务合同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A.乙方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B.甲方感觉乙方不能正常、安全提供劳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C.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

  D.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㈡劳务合同终止

  1. 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㈢甲方依据本协议第㈠㈡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无需支付乙方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

  九、因履行本劳务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如双方因履行本劳务合同发生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如争议事项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劳务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同意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甲方公布公示的规章制度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期内乙方个人原因解除本合同需提前30天交书面申请,做好工作交接后甲方不扣乙方任何工资,未提前30日的扣除一个月底薪作为补偿。

  本合同共壹页(A4纸正反两面),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ズ贤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 务 合 同 送 达 确 认 书

  本人于年 月 日收到以上与 签订的本《劳务合同书》,现予确认。

  确认人:年 月 日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篇8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篇9

  我是公司员工,本公司书面提出与我( )签订劳动合同,是我自愿放弃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今后涉及到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事宜与本公司无关,责任和后果均由我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篇10

  为了更好的解决劳动关系部目前面临的诸多问题,理顺劳务派遣员工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对劳动关系部存在的难题做一个彻底解决,使业务工作能更加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公司领导及时召开部门工作会议,会议中大家把平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逐一做了介绍和陈述,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我部门人员充分认识到了目前在管理中存在的实质问题,意识到了今后工作中存在的“隐患”,也下决心要做好部门工作,彻底改变面临的状况,针对目前问题,公司领导在管理上和业务工作中做了下一步工作的具体部署,在会议上本部门人员现场进行了分工,下面,就下一步分工后个人工作岗位职责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 日常劳动合同管理岗位

  岗位人员数: 1人(杨自杰)

  岗位任务:

  1、负责管理《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2、负责劳务派遣员工合同档案日常管理;

  3、负责新增、减少人员合同后续归档管理;

  4、负责每月劳动关系部快报的按时报出。

  岗位描述:

  ①、管理《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做好每月单位《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的增加和减少台帐,对新增的单位全称应书面通知各部门签收,做好登记;签了协议没有运作的单位应尽快与单位取得联系启动运作。停止合作协议或长期未运作的用工单位办理停止合作协议手续,形成书面材料存档;对遗失的《劳务派遣合作协议》补充完备。②、劳务派遣员工的档案须资料齐全,合同、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应按部门规定收集到位,归入个人档案袋保管,建立《用工单位劳务人员合同和档案借阅登记》台帐,严格执行档案的进入及借出制度,如有遗失,档案管理当事人须提供遗失情况书面材料及办理遗失手续。

  ③、按照具体内容和要求及时做好日常单位人员增减变化及续签合同的台帐录入信息,保证录入资料信息的准确率和及时性,并认真填写整理好要登记鉴证的劳动合同,对减少的人员档案分开进行保管,在接收了解除证明书时及时归挡。

  ④、按时统计汇总本部门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和劳务人员合同签订及解除情况,每月快报按时完成。

  岗位职责:劳务工合同档案资料管理的好坏关系到今后劳务人员办理退工手续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发生合同遗失等情况,将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岗位的工作人员须提高认识,有责任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对合同出现遗失、断档未续签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应及时发现如实汇报给相关人员知晓,在合同档案管理中严格执行《档案借阅登记制度》,收到增加人员的相关资料时应认真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对不齐全的应及时与用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尽快使合同档案补充完备,对不能一时收集到的资料应造册登记,以免过后忘记。在收到每月新增合同资料审查完备后及时录入信息,合同及续签合同鉴证结束后应清点无误签收后及时归档,要求在接收资料清点完整无误后归档一般工作时间不能超过2天,最好当天的事当天就能完成。如工作中出现拖拉情况,导致合同管理超过时限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对个人每月的业务工作考核进行扣分。

  二、 合同管理综合岗

  岗位人员数: 2人(马希、杨云飞)

  岗位任务:

  1、负责登记鉴证各单位劳动合同书及办理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书;

  2、负责各单位劳动合同的续签;

  3、负责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办理事项;

  4、负责每日用工单位报送各项资料的接收;

  5、负责与其他部门业务配合、联系(人员增减);

  6、负责每月用工单位人员增减后,报出各用工单位核

  定表并登记核定表总台帐。

  岗位描述:

  ①、新增人员劳动合同及鉴证名册由日常合同管理岗一位同志做好后,清点无误,连同该岗位工作人员填写好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统一进行报送登记鉴证,并有具体的数量和明细表,便于鉴证结束,再次清点,劳动合同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返回给日常合同管理岗两位同志进行签收,登记鉴证名册移交给部门负责人进行登记保管;

  ②、提前对劳务人员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各家单位进行书面或电话通知各单位,并做好登记,随时关注到期劳动合同须续签的单位,做到不遗漏、不缺少。③、解除劳动合同各项事务暂由该岗位人员进行办理,负责通知劳动者、联系用工单位或联系不到离职人员的采用发挂号信等,务必在每一份减少表报来后较短时间内能够完成,并建立减少人员电子台帐,注明人员减少时间、解除原因、办理解除合同时间等,便于精确查找。

  ④、接收每月用工单位报来的增减表及各种资料,并报送给各部门签收,负责审查劳动合同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填写规范,同时在电子台帐上进行初期录入;

  ⑤做好与其他两个部门的配合与联系,对其他部门要求的数据应尽快提供,对每日接收到的单位《人员增加、减少名册》每日及时复印给其他两个部门并有签收。

  岗位职责:

  该岗位日常工作量加大,要求在工作中应更加细心,特别是用工单位每月报送的增减表要及时录入,并报送其他部门签收。未送解除证明书的要认真清理,做到不遗漏一人,对到期应该续签劳动合同的要督促通知用工单位进行办理,在工作中应把每日未结工作进行登记,待下一个工作日进行办理,做到每日工作不漏不缺。其次该岗位还增加了每月根据所有用工单位报送的增减表算所有用工单位的核定表,工作量大大加大,要求在工作中应更加细心、耐心、负责任,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如工作中出现拖拉情况,导致部门工作滞后,视情节轻重对个人每月的业务工作考核进行扣分。

  三、 清理和处理遗漏问题岗位

  岗位人员数: 3人(马希、杨云飞、杨自杰)

  岗位任务:负责清理和解决各用工单位劳务人员合同的遗漏问题。 岗位描述:为了更好的理顺劳务派遣员工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对在运作的各单位劳务人员合同档案进行专门清理,这次清理务必把各家劳务人员的情况做一次彻底清查,做到不遗漏,不缺少,边清理边解决,理清各家单位用人情况,重点先对人员变动频繁的单位进行清理,把情况摸透,把合同档案中资料不齐全的项目逐一进行认真登记,

  对用工单位进行走访,说明问题严重性,取得用工单位的谅解和配合,调查核实派遣人员状况,对还在职但没有续签的人员进行续签合同补漏,对离职人员合同出现断档的进行补齐等,共同把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完,使劳动合同档案更加规范,完整,便于部门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是本部门的基础工作,为了理清各家单位劳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又要保证能在短期内掌握第一手资料,把问题逐家解决完,要求工作人员投入更大的工作热情,必须按工作安排的进度有条不紊的进行工作,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把劳动合同清理解决完成,对工作中不负责,马虎了事的工作人员,导致清理结果不清、没有真正解决问题的应调离工作岗位。

  劳动关系部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篇11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年。

  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约定试用期限为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日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具体工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考核后,同意招(聘)乙方为本单位员工。乙方同意在_______岗位,承担_____工作任务,为_________工种。

  乙方应努力完成岗位所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______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甲方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甲方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按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6、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7、乙方自觉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8、乙方有权对甲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危害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行为拒绝执行、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 _乙方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第五条 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严格执行国家工时工休制度,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执行。

  2、甲方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岗位,试用期内乙方月工资定为__元,试用期满月工资定为__元(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双方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甲方可视经营情况和乙方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收入。

  4、甲方必须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日为发薪日。

  5、甲方因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经营)休息办法。

  第六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依照全市统一规定按期(月)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2、乙方因工负伤、致残,甲方应积极负责治疗直至医疗终结。 治疗期间为乙方据实支付医疗费,按月支付全薪;伤愈后安排乙方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工死亡者,由甲方负责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一次性工亡补助费。

  3、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患病或因工负伤,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 [1994] 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 236号)等规定执行。

  4、甲方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如下补贴___________5、乙方为已婚女性的,享有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等假期和工资待遇。

  6、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享受的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视为有薪假期。

  7、在合同期内,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在批准探亲期间,均发给月工资及各种补贴(不影响年终奖),路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条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双方约定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终止:_____________(二)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篇12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联系方式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居民身份证号码

  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社会保险个人编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二年以上(含二年)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甲方派遣乙方的用工单位名称 。

  (二)乙方同意根据工作需要,被派遣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 。

  (四)乙方的被派遣从事工作岗位如发生变化,甲方应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五)乙方应按用工单位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六)甲方与用工单位派遣协议到期或提前解除时,本合同尚未到期的,甲方应及时安排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并协商变更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 条款,乙方工作时间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并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a,用工单位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 天,每周休息 天。

  b,用工单位实行轮班制,安排乙方实行 班 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时间为 小时。

  (二)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用工单位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经批准属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二)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月工资 元。

  (三)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甲方应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支付的,由甲方垫付。

  (四)合同期内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甲方应按照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五)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

  五,社会保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甲方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合集 篇13

  1. 民办非企业职工有法可依。《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4. 1年期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6. 单位未依法缴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7. 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最短须签2年。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9. 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为“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标准处罚。

  10. 恶意欠薪将加付等额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标准为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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