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的合同集合 篇1
保证人(甲方):铜仁地区维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委托保证人(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住址:
乙方联系电话: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所附文件资料,经过调查分析,同意为乙方向铜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贷款方)以保证方式提供贷款担保;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
甲方愿意就下述三点进行保证:
一、保证范围:
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方式:
甲方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甲方按主合同约定代偿乙方在主合同中未履行完毕之所有债务。
第二条 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向贷款方清偿了所有债务后,即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为乙方代偿的所有债务,自代偿付款日起所有债务的利息(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该项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及甲方为乙方代偿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第三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抗辩权。
第四条 乙方的优惠
因乙方是下岗失业人员,是国家政策扶持的对象,故甲方优惠在贷款期限内免收乙方担保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归还债务,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甚至代偿的,从主合同到期之日起,甲方在银行利率的基础上加50%收取担保费。
二、乙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归还债务、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之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证金额1%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右手拇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签订地点:铜仁市共青路2号
委托的合同集合 篇2
委托方: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泸州和谐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评估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估价对象
纳溪区东升街道蓝天路14号道房屋及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估价目的:为确定委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提供参考依据。
三、价值时点:20_年6月12日。
四、估价依据
1、甲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甲方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六、估价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估价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971号文件规定执行。
2、支付方式:甲方领取估价报告书时一次付清。
(1)、为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预付评估费0元
(2)、余款待领评估报告时一次性付清。
七、估价报告交付日期:甲方通知出具正式估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
八、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不得迟于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估价报告书,每逾期一日按总评估费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能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必需的资料,乙方可顺延估价报告书的交付时间。
十、甲方中断委托估价请求,乙方工作已经过半,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部预计评估费用,乙方工作尚未过半,甲方应支付乙方预计评估费的50%。乙方无故中断合同,应双倍返还甲方已预付的评估费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十一、委托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委托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十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其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估价报告。
甲 方:泸州峰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 方:泸州和谐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20_年6月12日
委托的合同集合 篇3
兹委托金马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
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
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
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
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
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
7.上述保证金的数额,将根据本人所委托买卖商品的实际情况,由贵公司增加或减少,如果未能按照规定调整保证金数额时,贵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买卖,必要时还可以终止委托关系,结清收支帐款,如有不足,任凭贵公司依法追讨赔偿,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处置。如果本人还有其他违反契约的情况,贵公司也可以照此办理。
8.如果本人有实际困难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实货实物为交付或收受时,均请贵公司平仓了结契约后就帐面进行计算,由本人负责其损失或收益。
9.贵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买卖商品,所需的通讯和业务方面的费用,由贵公司按照会计标准核算(按照交易规则),都由本人负责支付花销。
10.本人委托贵公司买卖的商品,其进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续,以及信用证的开出,概由本人自行办理。
11.本人把签字式样和印鉴留存贵公司,以便贵公司核对。
12.本人将约定的联络方式及本人的通讯地址,应向贵公司登记,请依照使用。如果发生不正确的效果,均由本人负责。如果通讯地址和约定的联络方法需要变更时,本人应向贵公司重新登记。否则,如因而发生任何损害概由本人负责,而与贵公司无关。
13.贵公司寄交本人的订单执行报表和帐单的邮寄后三天内除非由本人或贵公司管理部门经理提出修正外,均视为正确无误而不得提出异议。
14.订单、通知书、印鉴卡、登记簿、帐册和有关文件的格式,均由贵公司订购使用。
15.本委托书内约定的内容,如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可由贵公司酌情修改或补充,通知本人认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纠纷,在国内一律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进行法律诉讼,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败诉的一方单独承担。
17.本委托书的规定对于本人以后委托贵公司代理买卖商品及其有关业务全部有效,本契约将一直有效,除非双方同意终止契约。本人还委托贵公司代表本人签署和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
18.本人一切买卖订单的发生均可被视为本人深思熟虑后的决定,贵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仅供本人参考之用,并非交易获利的保证。
19.贵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应被视为本委托契约的一部分,由双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签订本委托契约的同时接受贵公司交易规则的副本。
20.本人特此声明已阅读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约书各条文的内容,特签名如下。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的合同集合 篇4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测绘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产测绘达成以下协议:
一、测绘项目基本情况:
二、测绘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房屋进行下列第 项测绘工作。
1、房产平面图测绘(含外业采集数据、内业绘图计算面积、提交成果报告书及附图)。
2、房产面积预测算(含外业采集数据、内业绘图计算面积、提交成果报告书及附图)。
3、房产面积实测算(含外业采集数据、内业绘图计算面积、提交成果报告书及附图)。
三、执行技术标准:
其他技术说明:
四、完成时限:
1、签定本合同后,乙方应在 30 天内将全部房屋测绘成果交付甲方。乙方在进场后 15 天内完成实测测绘成果交付甲方。
2、由于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约定时间提交测绘成果的,乙方向甲方提交测绘成果的时间顺延。
3、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在7日内可申请复测。
五、测绘项目费用
1、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测财字[20_]3号)及陕价行发[20_]74号。
2、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按测绘费用(住宅:人民币 元/㎡;商业:人民币 元/㎡;多功能:人民币 元/㎡;)支付给乙方,甲方预付测绘费 元,大写元整。剩余款项待测绘成果交由甲方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给乙方,同时乙方应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给甲方。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1、如实填写本合同《第一条》测绘基本项目。
2、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房屋全套规划设计图纸、电子图;销售(分割)方案及公用部位说明;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坐落及房间号码编排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等)。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及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并承担由这些资料、文件引起的全部责任。
4、应当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并对乙方进场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5、进行测量时必须由熟悉情况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带测,由于甲方带测人员的疏忽或隐瞒等造成误测而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负责。
6、预测过程中及结束后因甲方设计或销售方案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重新进行测绘,费用另行结算;未及时通知作变更测绘的,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收到甲方的有关资料之日起,对有关资料进行校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甲方补正资料;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权不接受测绘委托。
2、负责组织测绘队伍进场作业。
3、乙方须严格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要求,公正、准确地测算,向甲方提供按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的测绘成果,并确保测绘项目如期完成。
4、乙方负责对房屋测绘成果进行解释。
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存至少6个月以上测绘成果档案以及电子资料,以便甲方查询和申请补印。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定后,甲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甲方不得向乙方索还定金;如乙方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在违约之日起2、乙方不能按期将测绘成果交由甲方、或甲方不能按期付清测绘工程产品费用,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付给产品费用总额5%的滞纳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0%。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负责无偿返工。因测绘成果不合格使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0%。(由甲方提供的图纸、公用部位设明等资料原因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己负责)。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测绘成果资料公开或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引发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应 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事件)情况及有效的证明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根据事故(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合同后续履行事宜。
第十条、因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向榆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联系人: 代理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mail: E-mail: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的合同集合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产品检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下列样品委托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或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书交与甲方,乙方仅对甲方送样样品负责。
二、样品名称、数量及检验项目。
样品:副产盐酸;
送样量:1000ml/批;
检测项目:重金属含量。
三、收费标准
检验费:200元/件。
四、协议期限:本协议自20xx年元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内有效。
五、收费方式:甲方送检前付委托检验费,乙方待甲方费用付清后再作检验。
六、违约责任: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检验报告书及时通知并交给乙方签收。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