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篇1
用气人(甲方):_____________
供气人(乙方):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
乙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双方约期由乙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乙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在用气设备通过乙方验收合格前,甲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 用气基本情况
1.用气地点:_____________ 。
2.燃气种类:□天然气 □人工煤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_______ 元(RMB)/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供气气源种类发生变化时,则按照新气源价格执行。
2.空置容量费:甲方的月用气金额少于 元的,乙方将向甲方收取空置容量费,凡按空置容量费收取的金额,以后不在其燃气实用抄见数中增减。在合同执行期内,若遇空置容量费的收费标准调整,将按最新的标准执行。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执行。
4.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5.体积修正:基表读数只是工况读数,与用户结算用气量需要折算成标准立方米。具体如下:
(1)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已安装了体积修正仪,修正仪将按标准状态进行体积修正。
(2)若买方的用气计量装置未安装体积修正仪,则需按计量相关规定进行体积修正。
(3)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__),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第五条 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
1.为保证甲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置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
(1)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乙方可以为甲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因甲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时,甲方应当向乙方申请调换适合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若甲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乙方可以不予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乙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向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5.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和管理权属乙方。甲方应当予以相应配合。
6.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每个抄表周期抄见燃气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见表与抄表,乙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双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并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计量,乙方无法现场修复的,乙方经审核后确认后,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甲方不得擅自采取临时用气手段。乙方采取临时供气措施确保甲方正常使用燃气后,乙方对甲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的燃气使用量进行补收。
第六条 用气责任和用气安全
1.甲乙双方承诺供用气行为遵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遵守各项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规定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因甲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表前所配置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3.甲方不经过计量表使用燃气、改变甚至损坏乙方的燃气设施,由此导致燃气安全事故及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
5.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6.甲方需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乙方可不予供气。
甲方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强制检定,并将检测结果及时转告乙方备案。乙方对此检测结果不负核实义务。乙方仅视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决定是否予以供气。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4.甲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5.甲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报修。
6.甲方应对乙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7.乙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甲方安全用气;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8.对于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超过 日的,乙方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9.乙方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10.乙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乙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11.乙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12.甲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经乙方催交后,甲方逾期 日仍不缴纳燃气费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
甲方支付燃气费、违约金、管道复接费后,乙方应及时恢复供气。
2.因乙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下行为被视作严重违约行为:甲方破坏燃气设施、甲方超期欠费、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盗用燃气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用气人(签章): 供气人(签章):
组织代码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篇2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用气申请与供气
乙方因生活需要向甲方提出用气申请且符合供气条件的,甲方应当受理,并为乙方办理有关用气手续。乙方用气场所具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__)规定的用气条件的,甲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供气。
用气地址:
第二条 供气方式与供气种类
甲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乙方供应:□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 供气质量与供气压力
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条 燃气价格与燃气费支付
1.甲方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居民管道燃气价格收取燃气费。遇燃气价格调整的,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2.甲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用量的,应当按付费账单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抄见表。双方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甲方未能抄见燃气计量表读数的,可以根据乙方以往燃
气用量的记录估算用量。乙方对估算的数值提出疑义的,甲方应当及时予以核实。
3.乙方使用预付费燃气计量表的,应当按甲方公示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4.甲方应当自抄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纸质或电子付费账单。乙方接到账单后,应当按账单提示期
限、方式及金额支付燃气费。
第五条 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
1.甲方应当为乙方安装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对双方结算使用的燃气计量表,甲方应当确保其计量准确。燃气计量表非人为原因产生计量失准的,甲方应当及时予以免费更换,乙方应当予以配合。智能表液晶屏无法显示计量读数的按以下原则结算:有机械读数的以机械读数进行结算,无机械读数的,以智能表存储的数据进行结算。
2.甲方需要对燃气计量表进行更换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配合。
3.甲乙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的,都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乙方仍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燃气费。正常用气过程中发生的非人为原因造成燃气计量表计量失准的,按照《燃气计量差错的退补气量核算方法》(DB31/T 1149—20__)退补燃气费用。
4.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燃气计量表及其与燃气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由甲方负责维护和更新,乙方应当予以配合。乙方不得擅自拆装和对甲方明管敷设的燃气进户管道进行包封。
5.甲方每两年对乙方的燃气计量表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6.甲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乙方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甲方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乙方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因燃气设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应当在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三日前采用公告等形式告知乙方。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不间断的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甲方应当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乙方。
2.甲方应当在所属的营业场所公开业务流程、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并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3.甲方应当 24 小时接受乙方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派人到现场处臵,乙方应当配合燃气维修。
4.乙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型燃气器具。乙方在出租房屋时,应当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燃气等有关事项,保证所使用的燃气器具符合安全要求。
5.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者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要的,应当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采取不当手段使用燃气的或者不配合燃气计量表到期更换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或者有其它影响供气安全等行为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整改。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措施,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乙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支付燃气费的催缴通知,并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乙方自甲方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
不支付燃气费的,甲方可以中止供气。乙方支付所欠燃气费、违约金后,甲方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4.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第 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乙方申请终止用气的或者乙方申请改变用气性质的,
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相关条款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经 办 人:
单位地址: 账单地址:
邮 编: 邮 编:
服务电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篇3
供气人(甲方):
用气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管道燃气供用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供用气手续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燃气供用气登记手续。
2.甲方受理乙方用气手续的,应当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乙方。
甲方在审核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后,双方约期由甲方上门进行现场用气设备检测、验收。
甲方应当自现场用气设备验收合格后予以供气。
3.用气设备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的,乙方不得使用燃气。
第二条用气基本情况1.气源种类:天然气2.用气地点:3.供气压力:第三条供气质量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四条燃气价格、计量与结算方式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燃气基准价格为:元/标准立方米,实际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按现行国家天然气标准(GB17820—20__),天然气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2.本合同履行期间,遇本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燃气价格的,双方按照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甲方以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与乙方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
如该计量器具已安装了燃气体积修正仪,则与用户结算用气量应以修正仪显示的标准状态体积为准。
4.乙方使用非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甲方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抄见表。
甲方应当自抄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送纸质或电子付费账单。
乙方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支付燃气费。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抄见表的,甲方将按估算值收费,并按乙方实际使用量多退少补。
5.乙方使用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应当按照甲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
预付费燃气计量器具的基表与计费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的(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第五条燃气计量与计量器具1.为保证乙方正常用气以及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准确,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实际用气设备的流量配臵相应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具体如下:(1)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小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甲方可以为乙方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用气设备流量大于在线燃气计量器具的额定流量的,经甲方告知,乙方应当向甲方申请调换适合其用气设备流量的燃气计量器具。
乙方拒绝调换燃气计量器具且可能影响供气安全的,甲方可以暂停供气。
2.为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精度,甲方应当按国家计量相关法律法规对使用中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到期检定、调换,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向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正常供气,期间产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按期足额支付。
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检定申请方承担。
检定结果确认后,双方再行退补燃气费。
4.正常用气过程中发生非人为原因造成的燃气计量器具计量失准的,按照《燃气计量差错的退补气量核算方法》(DB31/T
1149—20__)退补燃气费用。
5.因乙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予以更换,由此产生的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因计量误差给甲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乙方应当补足。
6.甲方负责对燃气计量器具(包括与计量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和管理,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7.燃气计量器具发生故障的,任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由甲方负责修复。
甲方无法到场修复的,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可以采取临时应急供气措施,确保乙方正常使用燃气。
甲方对乙方在临时应急供气期间产生的燃气费进行补收。
第六条用气责任与用气安全1.因乙方对燃气压力提出特定需求而在燃气计量器具前所配臵的专用调压器及附属设施,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有偿的维护和更新服务。
2.因乙方不经过计量器具使用燃气、或者改变、损坏甲方的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燃气安全事故和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安排专职人员上门实施安全检查。
甲方专职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乙方应当配合。
4.甲方应当将安全检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签字确认。
对于乙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经甲方书面告知,乙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甲方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5.乙方需要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
乙方不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的,甲方可以不予供气。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臵进行检测(属于计量器具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当依法申请检定或校准,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机构应符合《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并将相关结果及材料及时转交甲方。
甲方视相关结果决定是否予以供气。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乙方发放安全用气的指导材料,指导乙方安全用气;监督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乙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乙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2.甲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
甲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三日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臵。
乙方发现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泄漏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修。
4.乙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甲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
5.乙方应当安排人员接受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使用设备。
因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接到甲方发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7.乙方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
乙方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
乙方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8.乙方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需求的,应当向甲方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9.甲方根据政府要求采取控制供气措施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乙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有破坏燃气设施、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盗用燃气等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乙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
乙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发出支付燃气费的催缴通知,并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
‰的违约金。
乙方自甲方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费的,甲方可以中止供气。
乙方支付所欠燃气费、违约金后,甲方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九条其他事项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发生合同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以下第方式: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乙方申请终止用气的;(2)乙方申请改变用气性质的;(3)双方约定至年月日本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附则1.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的,双方可以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相关条款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供气人(签章):用气人(签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供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方与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方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为_________;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为_________;燃气供应站的地址为_________。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_________立方米/年(吨/年);_________立方米/月(吨/月);_________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_________。
第二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_________设施,向用气方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_________时起至_________时止;或者_________。
(二)供气质量
1.供气方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然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lll74标准。
2.根据用气方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_________。
3.供气方保证在_________前气压大于等于_________千(兆)帕。
第三条 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_____政府_____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然气_____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_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_____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燃气计量表;_________IC卡燃气计量;_________衡;或者_________。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供需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方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_________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用气方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方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___方式交费;供气方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_________。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方维护管理。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供气方权利义务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方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2.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3.用气方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滞纳金。
4.用气方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
5.供气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方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方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方。
6.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_________市规定的气体质量和压力标准。
7.按照国家和_________市规定的计量和气价标准计量收费。
8.正常情况下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钢瓶每四年检修一次,再后一次检验是三年,若遇特殊情况钢瓶在检验期未到或烂得厉害进行强制报废或检验。
9.及时做好压力表及管道保养与维修。
10.供气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11.制订、执行燃气设施和器具的安全使用、报修、报检制度,对用气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12.用气方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供气方可以从逾期之日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气方收取应交燃气费的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
(二)用气方权利义务
1.监督供气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方提供燃气。
2.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3.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4.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5.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6.未经供气方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7.不得在户内放气,不得自己维修灶具及气瓶。
8.严禁将液化气残液倒在群众密集的地方,以确保人身安全。
9.用气方未经供气方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改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
10.用气方应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11.用气方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12.用气方不得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13.用气方不得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
14.用气方不得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15.用气方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须报经供气方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16.用气方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供气方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17.用气方不得在卧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
18.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器具的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取暖。
19.用气方不得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专用房内堆物、堆料、住人及使用明火。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方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方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方,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方受到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1.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方支付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用气方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方造成损失的,用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声明及保证
(一)供气方:
1.供气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供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供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供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供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用气方:
1.用气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用气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用气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用气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用气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供需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气人:_______________
用气人: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__________(用气人燃气用具所在地的地址、用气贮气设备所在地的地址、燃气供应站的地址等)。
(二)用气种类为___________
(三)用气性质为___________
(四)用气数量
1.用气量:____立方米/年(吨/年);____立方米/月(吨/月);____立方米/日(吨/日)。
2.用气调峰的约定:________。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瓶组供气方式;瓶装供气方式;或者__________设施,向用气人供气。
2.燃气供应时间约定:24小时连续供气;自______时起至______时止;或者______。
(二)供气质量
1.供气人所供燃气气质应当执行“天燃气-Sy7514”:“人工煤气-GB13612”:“液化气-GB11174”标准。
2.根据用气人用气性质,双方约定执行下述质量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气人保证在____前气压大于等于____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____政府____(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天燃气____元/立方米;人工煤气____元/立方米;液化石油气____元/吨(元/立方米)收取燃气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燃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的.计量、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燃气的计量器具为:____燃气计量表;____IC卡燃气计量;____衡;或者____。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供用燃气的计量
供、用气双方以管道燃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瓶装燃气以供气人供应站检斤计量为依据结算;或者以______为依据结算。
3.结算方式
用气人于每月______日前采取:通过银行方式交费;到供气人供应站交费;采取______方式交费;供气人到用气场所收费。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燃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燃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燃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逾期不交燃气费,供气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人收取滞纳金。
(四)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者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燃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气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气人提供燃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燃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无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交燃气费。
(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使用范围使用燃气。
(六)未经供气人许可,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更动、损害供气人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供气计量装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气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人供气,应当向用气人支付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气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气、气压降低、质量事故,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供气人在检修供气设施前未通报用气人,给用气人造成损失的,供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气,使用气人受到损失的,供气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气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燃气,应当向供气人支付百分之____的违约金。
2.用气人未按期交燃气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
3.用气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用气,给供气人造成损失的,用气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_________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
(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用气人
(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