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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书

时间:2025-04-03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书 篇1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

  (后付费类)

  合同编号:

  用户(甲方):

  基础电信业务运营企业(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

  (一)乙方在其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二)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三)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甲方重要的个人资料,甲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乙方应在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按乙方统一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收取通信费用,并按要求明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全网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统一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自甲方选定的优惠方案生效时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机,且甲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  日甲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甲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缴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拨打本地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除外) 。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甲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乙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乙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乙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乙方有权停机。(本款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可通过乙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内容。乙方客服热线为  。

  (二)乙方对甲方通信费用详细资料应至少保留5个月,并按甲方要求免费提供相应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收费清单,对甲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乙方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甲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四)乙方依合同约定对甲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

  (五)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本地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号码转让  甲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____________卡的个人密码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场所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sim (utk、u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质量

  (一)乙方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甲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乙方的网络覆盖范围内,甲方向乙方申告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月功能费。但属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后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免收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五)甲方向乙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如乙方受理后未按承诺的时间予以停止,甲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甲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停止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六)为保证甲方利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甲方认为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被盗用的,应及时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等方式通知乙方停止服务,并办理相关停机手续。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甲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国家允许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乙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甲方要求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乙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甲方(签字):   (身份证件复印处)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制定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书 篇2

  甲方(电信运营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用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

  (一)甲方在其承诺的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乙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二)乙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甲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乙方办理入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甲方应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甲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应按乙方选定的优惠标准,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机,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甲方应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乙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乙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甲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甲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甲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甲方有权停机。(本条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内容。甲方客服热线为______。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的收费清单的,甲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对乙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甲方对乙方通信费用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低于5个月。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乙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甲方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乙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甲方提出。甲方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不得向乙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五)甲方对乙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

  (六)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号码转让

  乙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UIM)卡规定

  乙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 SIM (UTK、UIM)卡的个人密码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乙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证件,前往甲方营业场所解锁。因乙方操作不当致使SIM (UTK、U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乙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质量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甲方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乙方向甲方申告服务障碍的,甲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但属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甲方应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乙方在甲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减免乙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五)乙方向甲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予以办理。如甲方未按时停止该项服务的,乙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六)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乙方发现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被他人非法盗用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停止服务。甲方应在技术上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甲方不承担在接到乙方停止服务通知前发生的通信费用及其他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甲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乙方可就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乙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甲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要求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身份证件复印处)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书 篇3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

  (本合同适用于签约后付费项目)

  合同编号:

  甲方(电信运营商):

  乙方(用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一)甲方在其承诺的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乙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二)乙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甲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一)乙方办理入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第三条 用户资料(一)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一)甲方应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甲方发布费用优惠方案的,应按乙方选定的优惠标准,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停机,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甲方应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60日乙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风险控制(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乙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甲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甲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甲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乙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甲方有权停机。(本条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一)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动等内容。甲方客服热线为______.(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移动电话发生的区内、长途及漫游通话的收费清单的,甲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对乙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甲方对乙方通信费用详细资料的保存期限应不低于5个月。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乙方支付月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甲方对原始定制凭证的保留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乙方对定制开通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间内向甲方提出。甲方擅自开通上述服务项目的,不得向乙方收取相应通信费用。

  (五)甲方对乙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

  (六)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号码转让乙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 UIM)卡规定乙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 SIM (UTK、UIM)卡的个人密码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乙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证件,前往甲方营业场所解锁。因乙方操作不当致使SIM (UTK、U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乙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质量(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甲方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乙方向甲方申告服务障碍的,甲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但属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甲方应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乙方在甲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约定超出此时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减免乙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五)乙方向甲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内予以办理。如甲方未按时停止该项服务的,乙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六)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乙方发现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被他人非法盗用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停止服务。甲方应在技术上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甲方不承担在接到乙方停止服务通知前发生的通信费用及其他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进步因技术进步,甲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乙方可就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乙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甲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乙方要求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件复印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联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书 篇4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

  (后付费类)

  合同编号:

  用户(甲方):

  基础电信业务运营企业(乙方):

  根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 如下:

  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

  (一)乙方在其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

  服务。

  (二)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乒续,并缴纳费用。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伺:、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三)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人网登汜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甲方重要的个人资料,甲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乙方应在电信资费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按乙方统一的费用标准向甲方收取通信费用,并按要求明示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甲方应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全网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统一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费用优 惠方案的,自甲方选定的优惠方案生效时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机,且甲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0的标准

  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 内,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欠费停机满一—日甲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 下简称销号)和解除合同,并追索甲方欠缴的全部费用。

  (四)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缴费以外的其他业务(拨打本地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 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电话除外)。

  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双方应对通信费用进行风险控制。

  (二)甲方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的,应及时进行核实,乙方应积极配合查询。

  (三)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乙方明示的预消费额度时,乙方应通过发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甲 方应按要求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当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超过预消费额度时,乙方有权停机。(本款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可通过乙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咨询关于网络情况、业务知识、服务内容及各类临时性活 动等内容。乙方客服热线为 。

  (四)乙方依合同约定对甲方停机的,应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

  第七条 号码转让

  甲方转让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的,应先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SIM(UTK、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 卡的个人密码(PIN),初始PIN是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的

  密码时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而应携带入网时所用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场所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SIM(UTK、UIM)卡损坏或永久性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服务质量

  (一)乙方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甲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乙方的网络覆盖范围内,甲方向乙方申告服务障碍的,乙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的24小时内 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月功能 费。但属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移动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乙方应在甲方申告后立即恢复,并 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甲方在乙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未及时开通的,应免收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五)甲方向乙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如乙方受理后未按承诺的时间予以停止,甲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甲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停止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六)为保证甲方利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甲方认为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被盗用的,应及时通过拨打乙方客服热线等方式通知乙方停止服务,并办理相关停机手续。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甲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国家允许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协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乙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乙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甲方要求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乙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另行达成的_____条款或_____协议申请_____。

  甲方(签字): (身份证件复印处)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制定

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书 篇5

  甲方(需方):

  证件类型及编码:

  乙方(供方):

  证件类型及编码:

  鉴于:

  甲方:是 指定的服务供应商。

  乙方:是 代理机型的生产厂家指定的供货商。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的终端销售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终止日期: 年 月 日。

  二、合作方式、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间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提货计划保证充足的货源,并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活动的所需货源。

  2.乙方须按照国家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3.乙方代理终端产品退出 公司活动,由甲方在本省区域内对尾货进行处理,或由甲乙双方与 公司协商尾货处理方式。

  4.甲方根据实际提货量与乙方进行现款方式结算。

  三、产品订货及目标任务量

  1.甲方在销售周期内,目标完成以下产品的提货量,并根据销售计划,向乙方订货。

  协议终端型号: 销售周期: 目标提货量: (部)

  2.产品订货:甲乙双方每月 日之前共同协商确定次月分周的提货计划,提货计划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可更改。

  3.产品订单:甲方使用附件一格式的订货单,以传真形式或扫描件邮件方式向乙方订货,订单经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方为有效。

  4.乙方收到甲方书面订货单和款项后,开始履行合同。

  5.乙方承诺,在甲方下达书面订货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将货物送至指定的收货地点与指定接收人。乙方如不能按时或按数发货,则必须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与 公司及时沟通。因乙方交货不及时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交货与验货

  1.交货时间与地点详见甲方的订货单。

  2.货运方式及运输费用: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发货至甲方指定省内唯一地点:此时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前往乙方指定地点自提:此时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提供的产品抵达指定的交货地点需双方现场开箱清点检验,并由双方在收货清单(由乙方提供)上签字,以此作为双方确定责任的依据。并在收货后的 个工作日内以乙方指定的方式签收确认。

  4.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的《提收货授权委托书》。甲方签收的人员及印章必须与订单提货人或授权委托书的签收模式相同。

  5.乙方务必保存好订货单和货物签收单,以作为与甲方对账和结算的依据。

  6.收货验货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

  7.开箱时,如产品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产品短缺或损伤,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物流事故报告,乙方复核后应根据该货损货差证明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负责补足或更换,补齐、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 日内运达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标的物的所有权自甲方验收确认,双方在货物签收单上签字,同时甲方须以乙方指定方式正确录入到货信息后转移至甲方,标的物的损毁与遗失风险一并转移。

  9.在乙方向甲方交货前,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本批所供终端电子版的IMEI号,并确保同实际交付的终端IMEI号相同。

  五、 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现款的方式进行结算,乙方收到甲方电汇货款后发货。

  2.乙方账户信息

  公司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账号:

  乙方于每月 日前按甲方当期(截止每月 日)到货确认数量给甲方开具并寄送 %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甲方需要乙方传真增值税发票时,乙方有义务配合完成。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如期、如数给出增值税发票而影响了甲方财务的正常的税款抵扣或报税工作,由此造成的甲方费用或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并赔偿。

  3.甲方开票信息

  购货单位:

  地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行:

  账号:

  4.如甲方按订单支付了货款,乙方未按相应订单完全发货,形成甲方在乙方的预付账款,甲方可使用预付账款冲抵后续订单的采购货款,如在 个工作日内无法冲抵后续货款,乙方应在前述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汇款的形式将预付账款退回至甲方指定账户。

  5.如果乙方实行返利、销售奖励或调价等销售激励方式,那么乙方必须在每月 日前确认截止上个月的返利、销售奖励或调价差等销售激励款,如乙方逾期确认,则甲方视同乙方认可甲方提交的金额,在甲方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返利、销售奖励或调价差等销售激励款的书面确认单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寄送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单后 个工作日内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甲方。

  6.甲、乙双方有义务相互配合在每月 日之前完成上月的账目核对,甲方首先发起对账,乙方及时核对,对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保价、返利、退货、结算等内容,对账单须经双方签章确认。如因甲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账,乙方有权拒绝继续供货,由此造成的移动处罚和其他后果均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账,甲方有权拒绝后续提货,直到乙方配合完成对账,由此造成的处罚和其他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财务对账,由乙方财务部门负责并签字确认加盖财务专用章;业务对账,由乙方市场营销部门签章确认。

  7.结算价格:甲乙双方间的采购单价如下:

  协议终端型号:

  供货价人民币(大写): (¥ 元)元/台

  8.零售价格:甲乙双方间的约定的零售价格和合约价格如下:

  协议终端型号:

  实体零售价格人民币(大写): (¥ 元)元/台

  合约价格人民币(大写): (¥ 元)元/台

  9.终端配置:按乙方提供的配置。

  10.对于乙方已接收的甲方退货,退货款应在甲方退货给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之日的 个工作日内打到甲方指定账户或冲抵货款(退货款结算方式由甲方选择,但应在退货时同时向乙方提交书面通知),逾期每日按应退货款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但不超过应退款项的 %。乙方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甲方。

  六、激励方式

  1.乙方将根据市场客观情况,给予甲方提货达量奖:

  具体标准如下表:

  机型:

  提货奖励条件:

  乙方支付甲方的奖励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2.甲方所获得的提货或销售奖励等产生的款项,乙方将在次月初以《折让确认书》的形式发给甲方,甲方在确认书上盖章且将原件在当月寄送给乙方后生效。确认书生效后,甲方即可以冲减货款方式抵扣;否则乙方视同甲方自动放弃款项而不予支付。提货或销售奖励款的发票开具方式同价保。

  3.价保方式:

  (1)乙方提供的终端产品 降价时,主动向甲方发出价保通知,对甲方提货的产品进行价格保护。

  (2)价保产品数量确定: 产品乙方按照甲方提货量提供 周的提货价保,价保数量根据乙方的发货时间确认。

  (3)价保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七、销售支持

  1.乙方向甲方提供各 台机模。机模随第一批采购产品发货,到货时间不晚于 年 月 日。

  2.乙方不提供样机。

  3.乙方不提供宣传信息,不统一提供宣传设计模板。

  八、售后条款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手机等商品是符合国家及厂家标准的合法产品,并且是由厂家指定在中国大陆有权销售的,符合国家《移动电话机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如提供的产品被政府部门查处或引起投诉的,所有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追讨损失的权利。

  2.乙方确保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中列明售后服务地点、联系人、标准以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

  3.乙方不向甲方提供备机。

  4.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协调终端厂商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型号的终端承担售后换新的责任,并协调终端厂商做好售后维修,确保甲方售后服务无损失。其中,对于 公司客户提出的特殊售后服务要求,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完成,因配合不力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自收到甲方提供的售后机器之日起,按以下时效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服务项目通常时限最长时限备注

  开箱损换机 天 天若超过最长时效仍未换回机器,甲方有权按当时采购价格予以退货

  七天退机换机 天 天

  十五天内换机 天 天

  6.由于乙方原因造成 公司对甲方进行有关售后服务方面的处罚时,处罚金额需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向 公司反映停止采购有售后问题的机型。

  7.对于乙方因市场、厂家或 公司等原因,不再向甲方供应某个型号终端时,乙方仍需向甲方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确保该型号终端产品的售后服务保证期为 年。在保证期内,如果有该型号终端出现售后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导致甲方被客户投诉至政府部门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处理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相应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追讨赔偿的权利。

  九、尾货处理

  1.尾货的确认:

  乙方供货机型退出 公司活动后,甲方及移动或其他移动指定渠道仍未实现终端销售的库存机器(不含在厂家客服中心等待换新的售后机器),即为尾货。

  2.原则上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尾货退货,由甲方在自身负责的区域内对尾货进行处理,或由甲乙双方与 公司协商尾货处理方式。

  3.售后服务涉及尾货的处理

  如果因厂家售后责任导致超期仍不能换新机的,由厂家授权服务点出具证明,甲方必须在厂家售后换新返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4.尾货退货验货

  (1)退货以厂家授权服务点出具的证明为准进行验货,由双方共同确认。

  (2)乙方必须在甲方退货时,进行现场验货,并提供验货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退货产品数量,以及每一台产品的IMEI及不良项目明细。如乙方不能在交货当时提供验货报告的,甲方视同乙方按合格品签收入库,乙方需按签收数量减少货款或补齐发货。注:退货和交货为两个时间点,交货时间滞后于退货时间。

  (3)验货报告需交货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乙方公章方为有效。

  5.退货货款核算

  (1)退货单价以最后一单甲方提货价格(扣除返利)为准

  (2)退货款=退货数量×退货单价

  十、其他约定事宜

  1.销售管理:甲方必须承诺仅提供给自有门店或者互联网商城进行零售,不能进行二次分销,不能出现串货行为。

  2.价格管理: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制定的价格体系开展零售,不得恶意扰乱价格体系,不得超出乙方约定零售价格浮动区间进行销售活动。

  3.销售信息提供:甲方应当以日为周期向乙方提供终端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渠道库存量(含移动渠道和社会渠道),零售完成量(含移动渠道和社会渠道)。

  4.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框架协议与之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条款如有冲突,以最新的补充协议约定条款为准。

  十一、不正当行为

  甲乙双方应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及其它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十二、 不可抗力

  1.如遇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实现本合同的目的,则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后均可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合同而不承担责任,一方因延误履行相关职责后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除外。

  2.如果不可抗力只是短暂发生,不会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仍然应该履行本合同。但本合同的相关期限应予以延迟。

  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履约时,应于该事由发生之时起 个工作日内立即以书面通知他方,并有义务防止损害扩大。前述不可抗力事由,意指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且非任何一方所能监督控制之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患、瘟疫、暴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暴动、战争、封港、禁运、罢工、停工、政府行为或其它出于天灾或政府法令之事由。不可抗力事由存续达 个月时,本合同终止。

  十三、协议的终止

  甲乙任一方提出终止协议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本协议。

  十四、罚则

  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将不予提供达量奖励,情节严重的乙方将追究甲方的经济责任,并将合作情况纳入社会渠道直供后评估体系:

  1.甲方未在提货周期内完成承诺的提货量;

  2.甲方存在二次分销、串货行为;

  3.甲方恶扰乱价格体系,超出双方约定零售价格、合约价格进行销售活动。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若遇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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