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篇1
集体土地上房屋
集体土地拆迁住宅用房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新明街道)[2]
(第一联:______________拆迁人)
NO:______________
拆迁人:______________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根据甬高新[20__]第94号文件,乙方所有住宅已列入老庙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范围,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及高新区《新明街道老庙社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条例》、《细则》、《方案》)的规定,现就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被拆房屋座落于老庙社区,货币补偿安置确权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被拆住宅货币补偿单价按每平方米5981元结算,一次性过渡补贴费________元。乙方合计拆迁补偿资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万仟佰拾元角分)。
第三条:乙方保证在年月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移交给甲方。乙方旧房及附属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在房屋补偿金额中扣除。乙方交清应交款项并搬迁,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偿资金。
第四条: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拆迁补偿资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旧房交付给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按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拆迁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拆迁人:______________(盖章)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篇2
(第一联:拆迁人)
NO:______________
拆迁人:______________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根据甬高新[______]第______号文件,乙方所有住宅已列入老庙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范围,根据《______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______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及高新区《新明街道老庙社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条例》、《细则》、《方案》)的规定,现就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被拆房屋座落于老庙社区,货币补偿安置确权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被拆住宅货币补偿单价按每平方米________元结算,一次性过渡补贴费________元。乙方合计拆迁补偿资金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万仟佰拾元角分)。
第三条:乙方保证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移交给甲方。乙方旧房及附属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在房屋补偿金额中扣除。乙方交清应交款项并搬迁,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偿资金。
第四条: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拆迁补偿资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旧房交付给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按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拆迁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拆迁人:______________(盖章)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根据甬高新[20__]第94号文件,乙方所有住宅已列入老庙社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范围,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及高新区《新明街道老庙社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条例》、《细则》、《方案》)的规定,现就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定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
第一条:______________乙方被拆房屋座落于老庙社区,货币补偿安置确权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______________被拆住宅货币补偿单价按每平方米5981元结算,一次性过渡补贴费元。乙方合计拆迁补偿资金为元(大写:______________万仟佰拾元角分)。
第三条:______________乙方保证在年月日前搬迁并腾空房屋,移交给甲方。乙方旧
房及附属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违者照价在房屋补偿金额中扣除。乙方交清应交款项并搬迁,经拆迁单位验收后10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拆迁补偿资金。
第四条:______________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拆迁补偿资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
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旧房交付给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按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______________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______________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拆迁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拆迁人:______________(盖章)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篇3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乙双方曾于____年____月___ 日签订了一份征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甲方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付清了全部征地款,且双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以前办理完毕了征地的相关手续。
2、在双方订立主合同征地时,该宗土地上存在部分地面附着物尚未进行补偿。
3、现甲方即校方须于近期开工建设。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补偿乙方村民在征地范围内种植的各种树木及地面附着物事项订立本合同书(下称“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补偿原则:
1、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严格按照征地合同中约定的征地面积(以下简称项目地块)上的附着物种类和数量给予乙方补偿。
2、甲乙双方共同确定___年___月___日为补偿基准日,补偿日前项目地块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款的依据。
3、甲方补偿乙方的标准参照征地区域毗邻的开发商MM有限公司的补偿标准(以下简称为“MM标准”)予以支付。
二、甲乙双方确定的补偿赔付标准为:
1、项目地块中每个坟头补偿_____元,共计_____个坟头合计补偿_____元。
2、项目地块中青苗赔偿款每亩小麦____元,共计____亩小麦合计补偿____元。
3、项目地块上仅种植小麦未栽植苗木的每亩奖励____元,共计____亩合计奖励____元。
4、项目地块中新载树木每亩补偿____元,共计____亩树木合计补偿____元(若该地块中同时存在青苗时不再补偿青苗)。
5、项目地块上新老树木混栽的,老树按本条第6款的规定标准补偿,新栽树木按每亩____元,共计____亩新栽树木合计补偿____元。
6、项目地块在征地后栽植多年的树木按MM标准的80%予以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杏树,1―3cm,每株16元;4―7 cm,每株56元;8―15cm,每株240元。
(2)桃树,4―7 cm,每株40元,8cm以上每株60元。
(3)银杏树每株120元。
(4)木瓜,4cm,每株56元;8cm,每株400元。
(5)柿树,5―7cm, 每株40元。
(6)花椒每株16元。
(7)法国梧桐每株40元。
(8)女贞每株40元。
(9)核桃每株56元。
(10)白皮松每株40元。
(11)雪松每株16元。
(12)地柏每株16元。
三、付款方式:
经本合同双方对项目土地上的附属物清单并确认后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补偿款(含奖励款)共计人民币____元,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同时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收款收据。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甲方向乙方付清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补偿款后,双方就项目地块上的附属物补偿事宜再无任何纠纷。
2、合同签订后乙方有义务排除乙方人员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合理开发建设项目地块。
3、甲方对于基准日后项目地块上新添的附属物有权利无条件铲除并拒绝赔付任何款额。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付款,每迟延付款一日,应当按未付款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确保甲方按时开工建设,因乙方原因甲方迟延开工的,乙方每迟延一日,应当按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篇4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汉族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王某职务:_________________区长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区兴国中路185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行政撤销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__________征字【20__】第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月日,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作出__________征字【20__】第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认为,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内容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被告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无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
20__年3月25日,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作出了征收范围为电台路北、矿总院西、永康巷东、矿总院南侧围墙外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20__年5月26日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制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于同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20__年6月21日__________日报刊登更正,将房屋征收决定的落款单位更正为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在鸡政复决【20__】第19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也明确声明:_________________“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为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
根据《__________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房屋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办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主体应该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其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本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因此,征收补偿决定也依法应当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作出,即应当由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作出,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无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告超越自身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依法应予撤销。
二、被告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是无效的。
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针对上述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决定书中,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这一认定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建筑定义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形成的建筑。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属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第一,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该认定。《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本案中,对于被征收人的房屋能否认定为违法建筑属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被告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无权作出该认定。
第二,认定违法建筑没有依照法定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须经过调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且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本案中,被告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违法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单方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为违章建筑而没有履行任何的法定程序,其认定是无效的。
由于被告的违法认定,使原告的补偿数额大大减少,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三、补偿决定书作出的依据—《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已超过应用有效期。
对被征收人下发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写明,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优惠搬迁期限内搬迁,对被征收人房屋的补偿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执行:_________________有照住宅评估价3100元/m2,非住宅评估价4500元/m2。该评估价依据的是《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但是,《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中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写明“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自完成估价报告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完成估价报告的时间是年月日,早已超过6个月的应用有效期,因此,征收补偿决定失去补偿价格法律依据,征收补偿决定无效。
四、补偿决定书一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认定被征收人房屋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另一方面又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按照6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属于明显的自相矛盾。
征收人下发的补偿决定书,一方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征收人房屋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另一方面又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按照6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属于明显的自相矛盾。
这一自相矛盾的做法,很明显的暴露了被告对原告合法的建筑认定为违法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严重违法的。
五、被告已经评估认定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性,但补偿决定却没有依照评估的结果来作出,严重违法,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_________________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据上述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前提是“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也就是说,对于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才进行评估,给予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评估,也不予补偿。但本案中,被告已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表明被告已经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为合法建筑;但是在补偿决定中,征收人却抛开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按照违法建筑来认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且给予极低的补偿,这是严重违法的。因此,补偿决定未依照评估结果来确定,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六、被告在补偿决定书中伪造多次进行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事实,且伪造被征收人的要求,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告在补偿决定书中声称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且声称被征收人要求:_________________“门市房屋和住宅房屋原地点产权调换,不同意异地安置,达不到要求拒绝搬迁”。
事实情况与此严重不符。事实情况是20__年5月11日,被告找被征收人集体进行谈话一次,且同意向上级反映被征收人的意见。但短短3天后,被告就违法作出补偿决定,根本没有所谓的“多次协商”,也没有上级反映被征收人的意见,上述的被征收人的要求更是无端捏造,被征收人从未提出上述要求。
原告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__年月日,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作出鸡政复决【20__】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该复议决定书没有纠正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针对原告提出的补偿决定书的违法之处进行一一审查,只是笼统的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正当,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这些认定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复议机关认定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主体合法”是错误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该条例明确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机关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__________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的机关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令人不解的是,如此明确的规定,如此重大的错误,连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都不适格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什么得出“主体合法”的结论。
第二,被告单方面未经法定程序认定原告房屋系违章建筑,并以此作出错误的补偿决定,复议机关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没有依据的。
房屋是人们最重要的财产,安身立命之本。原告在征收范围内拥有原__________矿务局发放的私产房照住宅房屋,在此长期居住。部分房屋没有取得正式的权属证明是有历史原因的。现被告要征收原告房屋,对于部分无照房屋应予以慎重调查,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认定。认定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下发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遗憾的是,被告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单方直接认定无照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而没有尊重历史事实进行慎重对待。按照被告的逻辑,无照的房屋一律认定是违章建筑的话,故宫、人民大会堂等无照房屋难道也是违章建筑?
这种既不尊重事实,也不遵守法律的做法,复议机关竟然认定为“程序合法”,让人匪夷所思。
第三,被告作出补偿决定没有经过任何的评估程序,程序之违法十分明显,复议机关未予纠正令人遗憾。
被告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事实依据是对于原告房屋的评估报告。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补偿决定之前,竟然没有向原告送达评估报告,原告未收到评估报告,申请复核的权利,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都被非法剥夺。虽然被告此前曾作出《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分户报告》,但该报告已经超过有效期限,已经作废。被告在欠缺基本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使用作废的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法。
第四,被告在补偿决定书中伪造多次进行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事实,且伪造被征收人的要求,复议机关未经过调查核实。
被告在补偿决定书中声称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且声称被征收人要求:_________________“门市房屋和住宅房屋原地点产权调换,不同意异地安置,达不到要求拒绝搬迁”。事实上,被告根本没有所谓的“多次协商”,也没有向上级反映被征收人的意见,上述的被征收人的要求更是无端捏造,被征收人从未提出上述要求。复议机关未认真调查,一概认可被告伪造的事实,令人遗憾。
综上所述,被告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主体、内容严重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望准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篇5
征地实施单位(以下称甲方):
被征收土地单位(以下称乙方):
受安置补偿农户(以下称丙方):
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协商达成征地安置补偿合同如下。
一、征地补偿和安置
(一)补偿依据、标准和方式
1、补偿依据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xx]255号)文件标准执行:征收耕地按综合地价2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0800元/亩,安置补助费162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xx]60号)文件标准执行,现状调查时征收土地上耕种有青苗的,按1200元/亩给予补偿。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县城镇建设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补偿金支付方式
(1)经甲方实地GPS测量,由乙方代表和丙方签字认可测量结果或进行测量公证,该测量结果为给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的依据。
(2)丙方应得各项补偿金,由甲方一次性兑付给丙方。
(二)预留地安置办法
1、预留地安置的范围:在《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30版)》规划的县《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图》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预留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预留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预留地安置。
(1)本次征收的土地;
(2)20xx年7月1日至今因城市建设征收的土地且未计算过6%预留地安置地的土地。
2、预留地安置标准:按被征收的应列入预留地安置的土地面积的6%计算预留地安置面积(含房屋建设及采光、消防、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用地)。下列土地不实行预留地安置:
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占地;
②河流、沟渠、通村(组)道路等公共用地。
3.预留安置用地的规划建设方式
(1)规划设计
①预留安置用地以村为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县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各村实际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就近选址,报县城规委审查批准。
②预留安置用地面积和选址确定后,由乙方本着村民自治的原则与农户协商后,委托设计单位规划设计,按程序报县城规委审查同意。
(2)建设管理
①预留安置用地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由乙方统一组织建设。
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安置用地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和区域外主干道路、主干电线、主干管网等由甲方负责;区域内场平由乙方和丙方负责。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补偿、安置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本合同明确的被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 村 组,面积 平方米。分别为地块1 ;地块2 ;地块3
(二)补偿金
丙方应得补偿金 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 元。
2.安置补助费 元。
3.青苗补偿费 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元。
(四)预留安置地面积 平方米。
三、土地的移交
(一)乙方和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土地使用的清理并将土地交给甲方使用,逾期未清理土地的,视为土地清理完毕,甲方可以使用土地。
(二)丙方对被征收地块进行包括耕种、植树、取土、挖砂、出租、转让、建房等再利用或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涉甲方对土地使用的,乙方有义务制止丙方等相关人员的前述再利用和阻碍、干涉行为。
四、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各方必须诚信遵守和履行。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或有不当履行行为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丙方不按合同履行或破坏、阻挠甲方使用土地的,乙方有义务督促其履行或制止其破坏、阻挠行为,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依法追究乙方、丙方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复议、诉讼、申请裁决等方式解决。但是,争议不影响甲方对土地的使用。
2.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盖章、经办人代表签字,丙方夫妻一方签字、摁手印或持丙方夫妻一方身份证复印件且持自己身份证的亲属代表签字摁手印,甲方将丙方应得补偿存入丙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甲方和乙方盖章,丙方不签字时,甲方将丙方应得补偿进行提存公证后,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