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买方信贷融资意向性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企业名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企业名称)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分(支)行
为支持我信设备生产,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银企三方之间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更好地开展通信设备买方信贷业务,三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向丙方提出买方信贷申请,用于购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丙方意向性同意向甲方发放____________万元买方信贷,期限____________年,丙方将按照建设银行规定程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贷款。
二、甲乙双方应及时、完整提供买方信贷业务中所需要的各种证明和资料。
三、丙方按照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决策,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丙方提供贷款后,按照甲方付款指令按时将贷款划至乙方在主办行开立的账户。
五、甲方在丙方开立结算账户,并按照《贷款合同》的要求及时向丙方偿还贷款本息。
六、甲方、乙方遵守丙方关于买方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七、丙方优先为甲方、乙方提供结算网络、咨询、协调等全方面的金融服务。
八、其他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国建设银行买方信贷融资意向性协议 篇2
贷款种类: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_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还款账号: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______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甲乙双方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______贷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用途
(一)消费人或使用受益人:_______.
(二)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
(三)指定的商户或单位: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即(或)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 放款条件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生效后,乙方将借款划入到本合同规定账户。
第五条 贷款支用
(一)双方约定在本合同生效后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支用。
(二)贷款支用方式:甲方同意乙方将贷款划入下述账户:
1.账户名称:____,账号:____.
2.账户名称:____,账号:____.
3.账户名称:____,账号:____.
第六条 借款利率
(一)双方约定月利率为_________.
(二)借款期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实行一年一定,每年年初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借款利率;但借期不超过一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受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影响。
第七条 还本付息
(一)甲方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经计算,甲方在支用贷款的次月起按每月归还本息共计______元,还款日为每月____日(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届满日)
如果本合同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甲方则在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不实行按月等额归还本息的方式。
(二)甲方委托银行自动划扣贷款本息。
甲方授权乙方在每月还款日自动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账户或储蓄存折账户__________中扣收每月本息额,因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等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还款日未受足额清偿的,未受清偿的贷款视为逾期贷款。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等情况而造成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三)甲方全部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变化而调整。
乙方因甲方提前还款所受的损失,不再要求甲方予以补偿。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2.乙方与第三方已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或已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3.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作相应变更。
第九条 借款担保
甲方必须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
(一)甲方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应与乙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承诺:
1.保证担保范围
贷款金额(大写)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2.保证方式 式
连带责任保证。如借款合同期届满甲方没有履行债务的,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债务从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3.保证期间
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保证效力
借款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本保证人承诺担保条款的效力。
5.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甲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或乙方有其他证据证明甲方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本保证人同意承担。
(二)甲方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抵押人应与乙方另行鉴定《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列明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应办理登记;
(三)甲方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出质人应与乙方另行签定《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质押财产清单”列明的质押财产须移转占有或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四)乙方认为抵押物、质押财产在担保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质押财产在担保期间的财产保险。
甲方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五)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担保,并办理担保手续。
(六)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担保手续。
(七)设定的质押财产出现非乙方因素的意外毁损或灭失,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甲方应向对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
(四)乙方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还款计划偿还借款,即出现本合同第七条
(二)项逾期贷款的,乙方则按逾期金额和天数以万分之____利率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对挪用部分的贷款按挪用天数以万分之____计收利息。
(三)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发生本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借款资料的;
4.甲方拒绝接受乙方对其收入情况进行检查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出现本合同第九条第(五)(六)(七)项约定情况而甲方未提供新的担保的;
7.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9.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0.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四)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借款合同:
1.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五)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借款合同:
1.抵押人不妥善保管抵押物或拒绝乙方对抵押物是否完好进行检查的;
2.乙方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而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
3.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而抵押人未将损害赔偿金作为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的;
4.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人未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 相当的担保的;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6.抵押人经乙方同意转让抵押物,但所得的价款未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并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六)质押期间内,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或解除借款合同:
1.乙方要求出质人对质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而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
2.质押财产价值减少,出质人未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转让质押财产,但所得的价款未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并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七)乙方除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况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乙方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日息万分之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变更住址(地址)电话等应事先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签订;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从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足额清偿之日终止。
第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年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月____日
中国建设银行买方信贷融资意向性协议 篇3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分行
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国际结算协议是中国建设银行和企业客户就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国际结算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本协议为《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应遵守《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网上银行业务章程》及本协议。
一、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错误:指银行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的情况。
二、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受理乙方在网上提交的信用证、汇出汇款申请,以及乙方与甲方之间的通知与回复邮件,保证将乙方的申请及邮件安全地送到乙方指定的国际业务受理点。
2.乙方是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签约客户,并遵守与甲方签定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3.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向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交国际业务申请,并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4.如乙方发现发往甲方的申请书有错误,应在发现错误后立即通知甲方,通知方式应与发出申请书的方式相同。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若尚未将乙方的申请及邮件送到国际业务受理点或虽送到受理点但所申请业务尚未进行,则甲方将遵照乙方的通知办理;若所申请业务已经进行完毕,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将此等情形立即通知乙方。
5.乙方如需终止使用甲方网上银行国际结算服务,应提前2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立即关闭乙方的网上国际结算功能。
三、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失败的,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本协议经甲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分行
负责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中国建设银行买方信贷融资意向性协议 篇4
甲方:
国家开发银行
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建设银行(下称乙方)的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经双方协商制定本协议。
(二)甲、乙双方在委托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国家法规、法规和有关金融政策,遵循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和平等互利的原则。
(三)对于涉及两行全局性委代工作安排,应由两行协商或联合发文。
(四)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生效后发生的委托代理项目管理。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范围
(一)监督甲方委托项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的执行。
(二)监督甲方贷款资金的使用。
(三)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五)办理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委托代理业务。
三、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向乙方提供年度贷款计划、借款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在借款合同、贷款计划、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代表甲方对借款人实施监督管理的责任、权力以及借款人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
(四)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对乙方代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四、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根据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代理业务。
(二)办理甲方贷款资金的结算和核算业务。
(三)对代理贷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五)向甲方提供有关代理业务信息。
(六)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
五、贷款发放
(一)甲方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等资料及时抄送乙方,借款合同副本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省级分行和乙方经办行。
(三)甲方将贷款资金直接汇入借款人在乙方经办行开立的专项存款户。
乙方经办行应在收到资金的当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次日)按“代理贷款业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
六、贷款管理
(一)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1.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
2.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
3.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
4.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
5.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为便于乙方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应规定借款人及时向乙方经办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
2.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
3.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大中型项目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须经甲方认可;
4.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副本;
5.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
(三)乙方经办行根据借款合同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资金配置计划、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有关商务合同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人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上级行和甲方:
1.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等;
2.借款人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借款人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通知乙方经办行的除外)。
(四)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落实资金来源,促使其他资金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中国建设银行买方信贷融资意向性协议 篇5
合同编号:
中国建设银行印制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存款金融机构及账号:
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电话:
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______号《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元,贷款期限为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_月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年___月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乙方认为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甲方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内,质押财产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
第十一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四条 质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五条 甲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六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第十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质押财产移转占有或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质押财产清单
__________号《质押合同》项下:
质押人:(公章) 质押权人:建设银行 行(公章)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