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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时间:2025-03-30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1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x年x月x日开始实施,至x年月x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所有与项目前期研究工作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条乙方应在20xx年8月25日以前,向甲方提交《_______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文本伍份。

  甲方如在合同期间对本项目提出重大变更,或者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可研报告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增加任务或变更合同不得另行增加相关费用。

  第三条 费用支付条款

  本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用为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项目编制费 万元整。余款在提交《_________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评审合格后付清。

  第四条 违约罚金

  1. 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报告时,每拖期一天,扣除其所应得报酬的5,作为违约罚金。

  2. 因甲方提供资料不详实,造成的项目报告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应另行适当增加乙方工本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3. 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时,应偿付给乙方逾期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报酬的5计算。

  第五条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做出修改或补充合同。修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乙方交付可研报告文本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3

  委托人:

  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项目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

  3、咨询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

  咨询人: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咨询人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咨询工作内容:

  ㈠:建设项目可性研究投资估算: □编制(审核) □项目经济评价 ㈡: □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审核) □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审核) □建设工程结算编制(审核)

  ㈢: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审核)

  □施工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㈣: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㈤: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㈥: □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编制(审核)

  ㈦: □其他:

  三、咨询酬金:

  本项咨询服务酬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㈠咨询酬金结算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以咨询工程总造价为基数,费率为; □2、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为基数,费率为; □3、以钢筋抽量吨数为基数,费率为元/吨; □4、固定酬金; □5、其他;

  四、本合同咨询业务有效期:

  本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自收到委托人的全部有效资料后开始实施,天内咨询人向

  委托人提交完成的咨询工作文件。

  五、质量要求:

  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七、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八、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九、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另一份送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

  委托人:咨询人: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备案意见:

  备案机构:经办人: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本合同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事件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咨询人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实施咨询工作。当委托人有要求时,应向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服务,保质、按时完

  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第六条委托人及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要求进行核对时,咨询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或核对

  第七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全部资料。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项委托的`工作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第十二条委托人应按时向咨询人支付咨询酬金。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在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范围内,咨询人具有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履行咨询工作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要求委托人补充

  资料。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进行核对。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十四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的工作受到延误或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并支付额外增加工作内容的酬金。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掌握证据证明或咨询人主管单位认定属实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应当认真履行咨询合同中约定的咨询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咨询工作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咨询人单方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一般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咨询酬金总额(除云税金)。

  第十七条咨询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如果该赔偿导致委托人不必要的各种费用支出,咨询人则应补偿。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全部产资料,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应赔偿咨询人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如果该赔偿或其他要求导致咨询人不必要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则应补偿。

  咨询酬金

  第二十二条咨询酬金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咨询酬金,委托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咨询人支付应付酬金的贷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如果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

  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3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支付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咨询工作时,委托人向咨询发出未尽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通知发出21日后向咨询人发出终止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通知,合同限行终止,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委托人和咨询人履行完毕本合同全部义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文件,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咨询酬金后,除本合同保密条款继续生效,本合同即告终止。

  其他

  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

  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二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本咨询工作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本咨询工作范围以外,经委托人同意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咨询人在本咨询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委托人采纳并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本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对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咨询人指派造价工程师负责本项目咨询业务,其主要职责:

  第六条咨询人应在日内对委托人及第三人书面提交的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或要求核对做出书面答复或核对.

  第七条本合同需要咨询人保密的资料内容和保密时限:

  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

  提供资料时间。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委托人授权的本咨询业务代表,姓名,其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咨询人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的酬金支付:

  额外工作内容:

  酬金计算方法及支付:

  第十七条咨询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补偿委托人因此导致委托人如下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补偿因此导致咨询人如下各项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委托人应按以下方式支付咨询人的咨询酬金:

  合同签订后日内向咨询人支付预付款元,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酬金元,剩余酬金待咨询工作全部完成后天内一次付清。

  第二十五条双方同意用支付酬金,按汇率讨付。

  第二十七条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咨询工作时,咨询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及委托人支付咨询酬金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责任方按如下方法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三条咨询人在咨询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委托人采纳并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奖励办法如下: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5

  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义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xx年11月26日开始实施,至20xx年12月15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6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xx-0212)制定的。

  第二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设地址(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咨询业务范围: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第三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

  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

  (一)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

  (一)咨询人的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

  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税金)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5.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底稿、编审的概(预)算书、结(决)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委托人应按实际所延长的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并补偿咨询人额外的酬金。

  4.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办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xx〕1177号)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正常服务、附加业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给咨询人的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二)咨询人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含当日)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成果文件。如果由于咨询人自身原因延误支付,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咨询费的千分之二。

  (三)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四)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五)双方同意用________货币支付酬金,按________汇率计算。

  (六)双方同意:签订合同时预付总酬金的20%定金________________元,当提交咨询成果初稿时,预付总酬金的50%,剩余部分酬金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二)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三)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条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咨询人: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7

  乙方:

  甲乙双方就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矿山与冶炼厂工程的结算造价审核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如下协议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造价审核的具体内容

  1、工程名称:洪江市振远钒电有限责任公司矿山与冶炼厂工程。

  2、工程范围:除总包工程外甲方指定的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单、现场签证及相关竣工资料表述的内容。

  3、乙方根据有关技术资料、政策法规以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文件客观公正的为甲方编制该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报告。

  二、咨询费的计算标准及付款方式

  1、收费标准:依据云建造协[20__]14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

  2、结算审核:按送审造价的1.5‰加审减额的5%计算。

  3、付款方式:甲方应在乙方进行结算审核工作时预付5万元的预付款,并根据乙方完成工程量的情况支付进度款,余款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审核报告后一次付清。

  三、甲方责任

  1、提供下列资料。

  1.1完整的工程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1.2设计修改通知单、施工现场签证;

  1.3工程施工合同及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来往文件;

  1.4甲方指定或签署的有关设备、材料单价;

  1.5其他与本项目审核业务有关的资料。

  2、甲方要求乙方到指定地点开展工作时,需提供办公场所和食宿方便,费用乙方自理。

  3、按协议规定及时支付乙方的咨询服务费用。

  4、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甲方每月提前七日通知乙方到现场服务。

  四、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工作成果的政策性、公正性、客观性以及准确性。

  2、指派胜任技术人员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3、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依据设计图纸进行现场跟踪核实。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必须及时到位,做好服务工作。

  4、当甲方备齐前述资料并提供给乙方后,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

  5、做好本项目的保密工作。

  五、违约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供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壹式六份,甲方持四分,乙方持二分,自双方责任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向甲方提供审核报告书及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费用后自行失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开户行: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8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情况概述

  工程名称:__________基础工程结算

  工程地点:____市________组团

  结构类型: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

  第二条 委托范围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____________基础工程结算。

  服务类别:结算审核

  乙方须:

  1、按甲方提供的资料及甲方对结算的具体要求对本工程的工程量计算、材料结算价按甲方审核确定后执行,定额套用、取费计算等全部项目分别按甲方要求进行编审。

  2、乙方初审完成后报甲方,根据甲方安排与施工单位对数。

  3、对数完成后一式四份提供审核报告,同时按甲方要求格式提供经济指标分析表。

  第三条 审核时间

  甲方要求在提供完整的审价资料起____日内(包括国家规定节假日)交出审价报告,其中编制结算初稿____日,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及出具结算报告为____日。如甲方提供资料时间延长则审核时间顺延,如对数时施工单位不配合,时间可顺延。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承发包合同主要条款、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隐蔽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等。

  2、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业务、出具审核报告,分专业并按甲方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并附工程量计算书,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2、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乙方须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经甲方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一经发现,乙方需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 特别规定

  乙方编制完成提交审核初稿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组织乙方与施工单位对数,对数须在甲方办公楼内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每次对数乙方参加人员不少于二人,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单独或私下接触。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另行对本工程结算进行二次审核,二审与乙方一审结算结果误差在2%内为乙方工作的合理误差。

  第七条 审核收费

  本结算审核收费:基本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作为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成果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与结算审定额之差值作为计费基础乘以成果费率),其中相应费率分别为:

  1、基本费用送审金额215;1.0‰;

  2、成果费用(送审金额__审定金额)215;2.0%。

  甲方于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后十四天内支付审核造价部分咨询费的70%,余下30%暂时扣留待二审结算完成后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支付:若二审核减额低于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则余下30%款项在二审结算完成后十四天内支付给乙方;若二审核减额超过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则剩下30%款项不付,此合同终止。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交审计报告的,逾期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逾期违约金,超过____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计计算,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咨询服务费总额。

  2、乙方有任何与施工单位恶意窜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____市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 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9

  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编码:           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

  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

  第十三条、

  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

  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

  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

  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

  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

  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

  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____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

  最后____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种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款》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种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

  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种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

  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返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10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_________________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咨询人:_________________

  (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签字)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11

  订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经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由供方组织生产,需方负责收购下列商品,为保证协商的条款得以严格履行,特签订此合同,共同遵守。

  1、本合同总产值、具体品名、规格,分期、分批交货计划详见附表。供方要根据合同要求,组织生产,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需方也要根据合同要求按时、按量接货,并及时支付货款,不得影响供方的生产。

  2、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数量详见附表。以供方检验为主,需方配合抽验,如有异议,写出抽验记录,双方签字备查。生产中和保修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交货后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问题由需方负责。

  (1)产品交货前,供方应严格检验,附合格证、装箱单,以示负责。

  (2)抽验,如有不符合标准,有关调换、挑选降价等损失,由供方承担,接受罚则。

  3、产品价格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物价政策,按上级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详见附表。对于副品、次品以及低于标准的产品,本着合情合理、以质论价的原则定价。

  4、产品交货结算。产品实行送货制,供方将货送到需方指定仓库,运费由需方负责,点验入库签章后,当即在需方结算付款。

  5、包装规定。

  (1)产品包装应符合现行包装标准,以保证商品的存放和运输安全为前提,以符合运输要求为准绳。

  (2)如因包装不当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自负。

  (3)包装完整,如原件数量短少或规格品种不符,经需方查询,供方应给予解决。

  6、违约责任。

  (1)供方无故延期交货或提供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此造成延误交货时间,每延误一天应付需方延期货款总值%的违约金。

  (2)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违约金。

  (3)需方中途退货,应付给供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违约金。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额的总和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请求有关机构予以适当调整。

  7、附则。

  (1)一方如因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法律变更不能履行合同,应于15日内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自至。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送有关部门。

  (3)本合同条款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修订。在执行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12

  委托人全称(甲方):

  咨询人全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投资金额:

  资金来源:

  建设工期或周期:

  其他: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___________。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包括 :□ 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 发承包阶段、□ 实施阶段、□ 竣工阶段。

  □ 工程估算的编制/审核。

  □ 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

  □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 其他造价咨询服务。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A。

  三、服务期限

  □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

  本合同施工工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天;本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估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概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 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其他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除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外,委托多项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共_____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______________。

  五、酬金或计取方式

  1.酬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

  2.计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A。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3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定义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_____份,咨询人执_____份。

  委 托 人: 咨 询 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社会信用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账 号: 账 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13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 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适用法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适用语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咨询人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条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六条 咨询人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咨询人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委托人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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