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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时间:2025-03-29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三章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九)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第五章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

  (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率5%。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九章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lo%;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 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第十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销售汽车配件等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 自本合同签订日起,乙方依据本合同起向甲方销售汽车零部件。零配件。乙方应协助甲方描述配件型号。

  三、 乙方共销售甲方指定需要配件共计人民币¥2673408.00大写贰佰陆拾柒万叁仟肆佰零捌元整。(见附表)

  四、 甲方选择运输方式。

  五、 费用支付:

  1、甲方验收合格的货物后,应付配件费用和运输费用。

  2、货物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和运输共同协调问题货物并联系乙方,运输费用由乙方支付;

  3、货物验收中,因甲方描述配件具体型号不准确而导致配件不符的,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和运输共同协调问题货物并告诉乙方,运输费由甲方支付;

  4、乙方配件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退货或调货。运输费由甲方支付;

  六、 如订货时间长配件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当初订货时配件价格结算。

  七、 关于质保:

  1、乙方缺包所供应的配件为甲方指定需要范围,如发现乙方有以假乱真的情况,乙方需要给甲方赔偿。

  2、因甲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造成配件质量下降或损坏的,概不退货。

  3、乙方销售给甲方的配件,在保修范围内免费更换。

  八、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的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协议签订时,双方需提供真实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 有关本合同的修改,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篇3

  订立互易合同人:

  (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兹为汽车互易,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后列第一标示卡车一辆,与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标示卡车一辆,彼此互易约诺。

  第二条 前条互易标的物连同有关证件,于合同订立同时互相点交清楚,并限于一个月内会同向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各方不得怠慢或刁难等。

  第三条 本件互易甲方愿补贴乙方人民币    元整,于即日乙方凭收据确实向甲方如数亲收足讫。

  第四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各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保证与他人毫无瓜葛,又无来历不明现象,日后如有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障碍时,出易人应出来抵御排除一切障碍,不得使他方蒙受损害。

  第五条 出易人各保证其出易标的物,未经与他人预约买卖及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出易人除应即为理清外,并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六条 一方如违反前二条约定时,对方除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权利外,并可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互易标的物应负的课征,如税金、会费、油费及其他债务,出易人各应负责即为缴纳或理清。

  第八条 本互易诸费,除合同代书料印花税费对半负担外,对于过户一切费用受易人各自负担。

  第九条 乙方所雇佣的司机及车掌,甲方应以乙方同一条件继续雇佣;但被雇佣人倘有反对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如下:

  第一标示(甲方所有部分)

  (1)年式:

  (2)出厂品牌:

  (3)制造号码:

  (4)牌照号码:

  第二标示(乙方所有部分)

  (1)年式:

  (2)出厂品牌:

  (3)制造号码:

  (4)牌照号码: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篇4

  陪练服务协议:

  1.我方提供的陪练服务,目的是使客户尽快熟悉驾驶技能及熟悉驾驶交通路况。

  2.客户如须增加陪练时间,应先通知陪练公司,若擅自增加陪练时间又不通知陪练公司,在擅自增加陪练时间内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索赔等一切事宜,公司概不受理,由客户自己负责赔偿。

  3.因陪练员的原因延误练习时间的按每一分钟一元从陪练费中扣除,陪练时间从客户上车时起顺延。如因堵车客户迟到,按预约时间算起,不再顺延陪练时间。

  4.由客户违章引起各项处罚,由客户本人负责。

  5.客户在驾驶当中有故意违反交通法规时,经劝阻无效,陪练员有权终止其驾驶行为,并且服务款项不退。

  6.辅导中如有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又不听从陪练员指挥,经劝阻无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客户应负责赔偿全款的_____%,陪练员赔偿全款_____%。

  7.陪练范围在四环路以内,陪练线路由陪练员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及训练计划制定也可由客户自己选定,如遇堵车或等候都算在陪练时间内。

  8.陪练时间从客户上车起计算至预约陪练时间止结束,客户应下车结束陪练服务,超陪练出时间不到半小时按半小时收费,超出半小时不到_____小时按_____小时计算收费,以此类推。

  9.陪练期间开始后,如因客户原因提前终止练车时,所付金额不予退还。

  10.练车客户如有陪同应先通知陪练公司,并得到陪练公司认可后,方可上车,陪同只限一人,且年龄在_____岁以下,不加收陪练费用,年龄在_____岁以上,加收全程陪练费用的_____%,若中途下车则加收全程费用的_____%。

  11.陪练期间如发生过路、过桥、停车费用,由客户自己承担。

  12.特惠时段早_____点至_____点三个小时为一单位,晚间陪练每车只限_____人。

  13.对于本合同我方特别提醒,客户已予以充分注意,本公司也就上述条款向客户作了详细说明,为节省双方时间,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双方均同意使用本公司所提供的陪练协议。

  14.因条件所限,双方同意本合同一式一份,由我公司保留,待陪练完全结束后,客户联交客户保存。

  15.本协议一经签署,就此生效,表格内所带*号的项目由客户本人填写,本公司拥有备注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16.双方特别约定

  服务咨询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服务投拆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容反馈信息:

  * 1.在陪练中,陪练员的态度 好□ 一般□ 差□

  * 2.在陪练中,陪练员的指导能力 好□ 一般□ 差□

  * 3.在陪练中,陪练员是否有“吃、拿卡要”的行为 有□  没有□

  * 4.陪练员接送客人是否准时 准□ 不准□

  * 5.陪练员是否按标准收费 是□ 不是□

  客户姓名:_____________  出车时间:_____________  陪练车型: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实练时间:_____________  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  收车时间:_____________  出车公里数: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陪练司机:_____________  收车公里数:_____________

  上下车点:_____________  金额数:_______________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油漆购销达成以下条款,作为双方履行购销合同之准则: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及金额

  注:

  1、颜色以甲方确定的样板为标准。

  2、供货数量以实际为准。

  二、供货方式

  由乙方帮助组织送货到甲方指定库房,由甲方负责组织卸车及费用。

  三、供货期

  当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发出书面订货单,乙方收到甲方的每次订货单之后7日内按订货单数量供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提交要货计划,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的30%做

  2、为定金,乙方根据此计划安排生产、送货,货到工地、签收手

  3、方可卸货,甲方从签收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尾款。

  五、验收

  甲方在验收时当场签收盖章或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甲方指定的现场签收人为。

  六、技术要求

  甲方在施工之前,乙方对施工操作、注意事项进行指导,并提交有关施工技术、产品性能的详细资料。甲方必须按技术要求施工,如违背施工技术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如乙方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接受合格的货物,则无权收回已支付货款;如乙方提供的产品不合格,甲方可以拒绝收货并拒付货款。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甲、乙双方以合同内容为依据,本着相互谅解,相互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有关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请诉讼、裁决。

  九、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从签署之日起立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在甲方未付清订单的所有货款前,该订单所列之货物的所有权为乙方所有。

  4、已调色的产品概不退换。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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