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出租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在_________签订。
鉴于:
1.甲方需要租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同意向甲方出租其需要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租用电路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租用标的物及其范围
1.1 甲方租用的_________ 电路是指:从_________至_________的_________电路。
1.2 乙方根据甲方电路租用的要求在符合国家有关的电信业务规定,用户端线路无特殊问题的前提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提供甲方所租用的电路。
1.3 乙方提供的本地电路两端接口应为2m电接口。
第二条 费用及期限
2.1 甲方向乙方租用的_________电路租金为_________元/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共向乙方租用_________条电路,月租金共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租金自电路开通之日开始计算。
租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2 初装手续工料调试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
2.3 费用支付方式:甲方应在乙方为其开通电路后_________天内将租用电路的一年租金以及初装手续工料调试费付清,此后每年的租金以及有关费用由甲方在本年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交,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到乙方收到款项为止。支付租金按实际开通电路数为准。开通电路数以“《数字电路开通确认书》用户签字”为准。
甲方以电汇方式将费用付至乙方的以下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电路资费调整,本合同中所适用电路的资费可相应调整,但需经双方认可,自资费调整之日起,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电路租费。如甲方需扩容,所扩容的电路按本合同资费执行。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租用电路只能传递与自身业务有关的信息,不得将自己租用的或租用后分割的电路转租给第三方。
3.2 甲方应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电路租金。
3.3 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甲方使用的电路终端设备应获得行业管理部门的入网许可证。
3.4 本站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线路方面,如是甲方的光缆成端到乙方机房odf/ddf架上,乙方负责从odf/ddf内线侧到设备及相关电路的维护,如是乙方自己的光缆,乙方负责线路及相关设备、电路的维护。
3.5 甲方免费提供乙方用于本合同中使用的设备安放位置及电源。
3.6 甲方负责协调甲方机房所在楼的物业问题,并提供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以便乙方的线路、设备按时进入甲方机房,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时间要求进入机房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3.7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电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路出租合同 篇2
___________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 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提供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 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後,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於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_____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 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 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後予以恢复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第九条 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甲方申请复查。甲方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迟施工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造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
第十一条 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为一年。
二、长期租用:租用期间连续达五年以上,且预付全额租金。
第十二条 乙方依规定缴费後,甲方於双方之同意日期内使其开通。双方之同意开通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但因甲方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於原定开通日期前_______日,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开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该日期,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同意该日期。
第四章 异动程序
第十三条 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得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五条 乙方欲终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甲方於受理申请後,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或依实际情况与乙方另行合同终止服务日期。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_____标准,於双方约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述详细_____标资料,甲方应依《第一类电信事业资费管理法》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十七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应缴纳接线费,其後视乙方租用情况应按期缴纳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用户与本公司之内陆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若由本公司供租与服务者,需另行支付相关机房共置费。
第十八条 乙方申请变更电路传输速率时,应补,减收第十六条相关费用之差额。
第十九条 若乙方将本业务交由他人使用时,其应缴费用仍由该乙方负责缴付。
第二十条 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可归责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损坏或遗失,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暂停提供本业务。经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甲方得终止提供本业务,并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缴费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乙方因未缴费致被暂停服务,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部费用,并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通信。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该出租电路之通信。
第二十三条 乙方使用本业务而拒不缴费者,应追缴其应付之费用。乙方同意各项通信纪录均以甲方电脑纪录资料为准。
第二十四条 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 乙方申请暂停使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使用期间,仍应缴付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第六章 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二十六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信期间,费用之扣减按下列规定办理,最多以扣减当月应缴月租费或该月份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为限:_________。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 用户租用本业务由於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适用本合同第二十六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甲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_____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後补之。
第七章 合同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之服务,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乙方租用期如为长期租用者,因其费率较一般租用为优惠,其已一次缴付之费用及分期缴付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不予退还。乙方租用期如为一般租用,其租用期间未满原约定之租期者,应依下列方式之一补缴未满租期之费用,但终止租用之原因不可归责於乙方者,免予缴纳。
一、乙方於未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
1.终止时至最短租用期之间各项月租费。
2.最短租用期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二、乙方於已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终止时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第三十条 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之权利及义务与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逾期未缴者,经甲方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後,视为合同之一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合同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 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无利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受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纸公告,并请乙方於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溢缴退费或应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乙方依本合同规定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提供本业务,俟乙方依本合同补办各项手续後再予恢复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之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仍应缴纳。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身分变更致不符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供租对象时,由甲方以书面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乙方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项情形于乙方将本业服务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适用之。
第九章 广告之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十章 申诉服务
第四十条 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
甲方服务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
甲方服务专线: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因本合同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电路出租合同 篇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服务范围
第一条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提供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後,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於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後予以恢复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後,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於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於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於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於六日内向甲方申请复查。甲方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迟施工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造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
第十一条本业务之租用期间规定如下
一、一般租用:最短租用期为一年。
二、长期租用:租用期间连续达五年以上,且预付全额租金。
第十二条乙方依规定缴费後,甲方於双方之同意日期内使其开通。双方之同意开通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但因甲方机线设备欠缺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应於原定开通日期前_______日,将前项延期原因及预定开通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该日期,应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内,向甲方办理终止租用及退费手续。逾期未提出者,视为同意该日期。
第四章异动程序
第十三条乙方申请本业务之异动事项,得依甲方营业规章之各项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乙方之本业务租用主体不变,仅更改乙方名称或其代表人,或电信使用单位有异动者,应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甲方申请更名。
第十五条乙方欲终止租用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甲方於受理申请後,应於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终止服务,或依实际情况与乙方另行合同终止服务日期。
第五章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应依甲方公布之各项经由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收费标准,於双方约定之期限内缴纳全部费用。前述详细收费标资料,甲方应依《第一类电信事业资费管理法》规定之期限,在媒体,电子网站及各营业场所公告或书面通知乙方,并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十七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应缴纳接线费,其後视乙方租用情况应按期缴纳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用户与本公司之内陆介接站介接,其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
,若由本公司供租与服务者,需另行支付相关机房共置费。
第十八条乙方申请变更电路传输速率时,应补,减收第十六条相关费用之差额。
第十九条若乙方将本业务交由他人使用时,其应缴费用仍由该乙方负责缴付。
第二十条乙方租用甲方之电信设备,应妥为保管使用,如有可归责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损坏或遗失,应照甲方所定价格赔偿。
前项定价,甲方应考虑该设备原购置价格及折旧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应於甲方规定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清者,甲方得通知暂停提供本业务。经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甲方得终止提供本业务,并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逾期缴费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乙方因未缴费致被暂停服务,甲方应尽速於其缴清全部费用,并通知甲方後二十四小时内恢复通信。
第二十二条乙方对各项应缴付费用如有异议并提出申诉者,甲方在未查明责任归属前,暂缓催费或停止该出租电路之通信。
第二十三条乙方使用本业务而拒不缴费者,应追缴其应付之费用。乙方同意各项通信纪录均以甲方电脑纪录资料为准。
第二十四条乙方缴纳之各项费用,均由甲方制发收据或发票交乙方收执;如有遗失,乙方得出具切结书申请补发缴费证明书。所有以甲方名义寄发之通知或收据,皆须有甲方之图章始生效力。乙方如无法提出已缴费之相关单据时,有无缴费均以甲方纪录为准。
第二十五条乙方申请暂停使用或因欠费,违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使用期间,仍应缴付电路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
第六章特别权利义务条款
第二十六条乙方租用本业务,因电信机线设备障碍,阻断,以致发生错误,迟滞,中断或不能传递时,其停止通信期间,费用之扣减按下列规定办理,最多以扣减当月应缴月租费或该月份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为限:_________。
前项阻断开始之时间,以甲方察觉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时间为准。但有事实足以证明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者,依实际开始阻断之时间为准。
第二十七条用户租用本业务由於天然灾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断者,自连续阻断届满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复日止不收租费。电路阻断开始之时间,适用本合同第二十六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甲方因业务上所掌握之乙方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当事人要求查阅本身资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或相关法令规定,并以正式公文载明理由及相关法令依据查询外,甲方不得对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治安机关因侦查犯罪或调查证据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机关因执行公权力并有正当理由所需者。
三、与公众生命安全有关之机关(构)为紧急救助所需者。
前项情形,如情况紧急,得先为查询,再以正式公文後补之。
第七章合同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之服务,应向甲方办理书面终止租用手续。乙方租用期如为长期租用者,因其费率较一般租用为优惠,其已一次缴付之费用及分期缴付之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不予退还。乙方租用期如为一般租用,其租用期间未满原约定之租期者,应依下列方式之一补缴未满租期之费用,但终止租用之原因不可归责於乙方者,免予缴纳。
一、乙方於未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
1.终止时至最短租用期之间各项月租费。
2.最短租用期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二、乙方於已达最短租用期间而提前终止租用时,应缴付终止时至所约定租用期之间月租费总额二分之一或一年之月租费总额,以低者为准。
第三十条乙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之权利及义务与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合同。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缴付之各项费用除提出异议并申诉者外,逾期未缴者,经甲方再限期催缴,逾期仍未缴清者,视为乙方自行终止租用。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之变更或修正,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并以书面通知乙方後,视为合同之一部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之任何通知如须以书面为之者,应以亲自送交或邮寄方式寄至本合同所载他方之地址。双方地址变更,应立即通知他方,否则对他方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条甲方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营业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六个月报请交通部核准,并应於预定暂停或终止日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请乙方至甲方处办理无利息退还其溢缴费用及终止租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甲方如经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时,甲方於收受主管机关废止或撤销特许执照之正式书面通知日起七日内刊登新闻纸公告,并请乙方於两个月内至甲方办理溢缴退费或应缴费用之手续。乙方如有其他损害,甲方将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乙方依本合同规定有关异动事项应办登记而未办理者,经甲方发现并通知乙方限期补办手续後,逾期仍未办理者即予暂停提供本业务,俟乙方依本合同补办各项
手续後再予恢复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之月租费及营运管理与维修费仍应缴纳。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乙方因身分变更致不符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供租对象时,由甲方以书面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乙方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乙方如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电信内容为营业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前项情形于乙方将本业服务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适用之。
第九章广告之效力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所未记载之事项,如经甲方以广告或宣传品向消费者明示其内容者,视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十章申诉服务
第四十条乙方不满意甲方提供之服务,除可拨甲方之服务专线外,亦可至甲方服务中心办理。
甲方服务中心地址:_____________
甲方服务专线: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因本合同涉讼时,系争金额超过民事诉讼法规定之小额诉讼金额者,双方同意以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之约定事项如有未尽,应依相关法令及甲方营业规章之规定办理之。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电路出租合同 篇4
承租方:________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出租方: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_________工程的塔吊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现场代表
甲方指派__________,乙方指派___________为驻现场代表,负责租赁机械设备进出场相关文件的签收,结算等资料的最终确认。
第二条租赁机械设备的品名、规格、数量、设备状况:
序号:机械设备名称:生产厂家:生产年份:规格:数量:高度:臂长:
第三条乙方资质要求和租赁机械设备资料:
1、乙方应具有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授予的租赁资质、安装资质。
2、租赁机械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市场准入要求,并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租赁期限:
1、根据工程情况,租赁期限暂定为_____个月,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从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移交全部资料之日至工程完工甲方通知拆除之日止)。
2、甲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10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续租请求,乙方应同意按本合同条件签订续租合同。未续签的合同届满日为租期终止日。如合同届满前甲方提前通知乙方拆除的,合同终止日为通知之日。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1、设备进出场费__________元/台(含进出场费、安装拆除费,零星材料费、报验备案费、检测费、装拆及运输事故保险费等费用)。
2、租金_________元/台/月(含设备及附属材料的使用费用、塔吊爬升及安装附墙、设备维护维修费及保养费用、税金,塔机司机工资及奖金、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
3、甲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出不定期续租时,租金按原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按实结算。
4、本合同暂定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以实际租用天数计算总价款。
第六条租赁价款支付方式
1、进出场费支付:甲方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在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进场费_______元,在设备退场完毕_____日内支付出场费________元。
2、租金支付:每月10日对上月租赁费情况进行结算,甲方当月底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租赁费的_____%,依次类推,余款在设备退场后_____月内付清。
3、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设备停用的,费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___%支付设备停滞费。
4、春节报停:根据项目部实际放假情况,双方确认春节报停天数_____天,或冬季不能施工而报停,报停时间不超过_______天。超过时间按月租费的_______%收取。
第七条租赁机械设备交付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法:
1、开始租赁:租赁设备进场后,乙方将设备安装调试至正常运转并报地方安监部门验收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进行交接,并作为租赁日期的开始。
2、结束租赁:甲方不再使用此设备时,需提前7天通知乙方,并将设备清扫干净,办理书面移交手续,作为租赁日期的结束,如乙方经通知未来办理移交手续的,租赁终止时间为通知日。
第八条乙方义务
1、配备足够的有操作证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积极配合施工,保证24小时服务,随叫随到,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在设备性能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满足施工要求,操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现场工作人员不合格的,有权通知乙方更换不合格人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派合格人员到场工作。
2、按照甲方要求如期完成租赁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调试,使用,拆除出场等工作,因乙方上述工作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保证设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转,并根据甲方要求保证机械设备的运转满足工程需要。非设备自身故障原因,乙方不得擅自停机。设备若出现故障,应积极进行抢修,凡因故障停机连续超过_____小时以上,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租赁费,超过_____小时以上,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租赁费用外,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每小时______的损失。
4、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合格的维修,操作人员,保证持证上岗。操作和维修人员的薪酬由乙方自行支付。
5、负责租赁期间租赁机械设备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甲方。
6、与甲方共同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租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
7、向甲方提供相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安装资质证明文件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8、负责租赁机械设备在现场的财产保管和办理人员意外伤害及财产保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机械设备损毁,灭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提出的要求清理现场、道路,准备专用配电箱,负责接通电源。
2、负责确定基础的位置、类型及方位,进行基础勘探,并根据乙方提供的基础图纸及安全技术安装,编写基础施工方案,负责基础施工。
3、负责砼基础的实验,并将实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以便于基础的验收和设备安装。
4、甲方配备足够的专职指挥人员、信号工、挂钩人员,且必须持证上岗,配戴明显标志服饰,以便于安全工作,若无法指挥、违章指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5、如若机械设备需要顶升、锚固、加高,甲方应提前____天通知乙方,以便工作安排。
6、向乙方司机提供住处,生活费用由乙方自理。
7、甲方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项目人员、乙方及安装单位共同对机械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启用时甲方项目负责人须向乙方机长出具启用通知书,报停时出具报停通知书。
8、为保证乙方更好的施工服务,甲方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反馈现场司机的工作情况。
9、甲方现场指挥人员,信号工不得违章指挥,不得野蛮施工,因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若未能按约提供租赁的,除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每耽误一天应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配备的操作人员,不能按约履行义务无故停机、故意刁难的,除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外,每耽误一天应按合同总价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提供的租赁设备存在着质量瑕疵,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5、甲方若未能按约支付租赁费用,逾期每日按应付租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若乙方未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的,不视为甲方逾期支付。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电路出租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场地租赁给乙方。临街面从南北方向量起长约130米,东西平均宽约105米、约25亩场地(内含门面房间、窑洞孔、厂房间)。实际状况以《土地证》标注尺寸为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请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租赁时间:从20____年6月1日起至20____年5月31日止,租期共计12年。年租金为____万元整。
二、本协议签订之时,乙方支付给甲方合同保证金壹拾万元整。乙方必须在20____年8月1日前将第一年租金捌拾万元整一次性付给甲方(壹拾万元保证金可冲抵房租)。从第二年开始,每年乙方给甲方交付租金的时间是当年的6月1日。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租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租赁期间所租场地用于汽车销售、维修。所投入的设备、设施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如因非法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如需办理本场地修建等其它相关审批手续,在符合相关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甲方应给以充分协助。办理手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租赁场地期间,不得随意转租、转让、抵押场地设施。若有违犯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六、在乙方遵守合同,依法经营的前提下,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
七、场地现有的可用设备、设施:如变压器、水井、上下水设备、房屋等,甲方交由乙方和另一租赁方无偿共同使用管理。由此另行产生的费用:如水电费、设施维修费、市政环保费等费用由乙方和另一租赁方共同承担。协议到期后完好交还甲方。
八、如乙方在修建时需要,可将甲方现有工房等建筑物拆除,建立新厂房,乙方如因经营不善等其它原因中途退出,建筑物不得拆除,完整留给甲方,当年所交租金不予退还。乙方如要拆除设备、建筑物等,需赔付甲方伍拾万元后方可拆除。
九、本协议到期后,如果甲方继续向外租赁此场地,在市场同等价格基础上,乙方优先租赁,并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十、协议到期后,如果乙方不需继续租赁,应提前6个月通知甲方。乙方可自行拆除在租赁期间新建的房屋及设备设施。
十一、因自然灾害,国家政策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乙方不能继续使用本场地以及一切连带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十二、甲乙双方若有违约,违约方需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叁拾万元整。
十三、协议签订后,甲方必须让原场地租赁者至6月1日前撤离场
地。并交由乙方经营。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
乙方:
20____年5月乙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