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光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同 篇1
委托方(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
住 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合同编号:
受托方(乙方): 电工程科学安全评价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 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2、咨询要求:符合电力行业及国家安全评价技术规程规范以及委托方要求。
3、咨询方式:现场专家组查评10-12人。
第二条 安全验收评价具体内容
1、根据设计报告,依据《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和《火电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查评标准》对 建设项目的环境安全、地质安全、生产运行安全以及防火、防爆、防电气伤害、防机械伤害、防坠落伤害、防习惯性违章等危险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检查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2、编制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对 建设项目安全运行提出必要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及建议。
4、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前期准备,现场查评工作,编写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审版)
(2)第二阶段: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审版)
(3)第三阶段:通过政府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审版)的专家评审。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现场查评的陪检人员;
2、通过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工作:
3、通过新建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验收、压力容器检验等工作;
4、其他:无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总金额:贰拾伍万元整(人民币250000元整)。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 分期 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合同签订后安全验收评价专家进入现场查评前支付乙方50%费用;报告交付甲方经甲方同意,乙方开据发票后支付乙方剩余50%费用。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呼市工行石东支行
地址:呼和浩特市石羊桥东路
账户: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评价报告不得转借第三方。
2、涉密人员范围:无。
3、保密期限:两年 。
4、泄密责任:承担国家相关法律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得将甲方技术文件转借第三方。
2、涉密人员范围:现场评价人员
3、保密期限:两年。
4、泄密责任:承担国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7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技术报告形式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通过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场验收评审。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公司
第八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三、四 条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停止技术咨询工作。(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一、二条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 3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现场审核。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乙、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辛力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
第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呼和浩特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无 。
第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无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无 。
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无 。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风电光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同 篇2
委托人:
委托人联系电话:
被委托工程验收单位:
工程验收参验人员:
委托人:
监理人员:
工程验收地址: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北京市标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
工程概述:
此工程两室两厅一卫,建筑面积37平方米,层高2.8米装修工程。
验收结论:
一. 该工程装饰面层多处空鼓、开裂(见委托单示意图③⑤⑧⑨⑾),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9.0.2腻子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
二. 一厅门及门框油漆有刷纹、流坠(见委托单示意图⑿),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9.0.3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漏刷、脱皮和斑迹,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三. 一厅地砖空鼓率20.8%,二厅地砖空鼓率12.5%及卫生间墙砖空鼓率5.98%(见委托单示意图②⑩⒀),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8.1.4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单块板边角空鼓率不得超过数量的5%。
四. 墙体电源线未套线管直接埋入抹灰层内、顶部电源线分线处接头未入线盒(见委托单示意图⑦),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3.0.2电气布线宜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导线距电话线、闭路电视线不得少于50厘米,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五. 给水管未做固定,管路弯曲(见委托单示意图⑥),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2.0.2管道安装应横平坚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阀门、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六. 卫生间坐便器,下水口周边有渗水痕迹(见委托书单意图①)因无水源,无法做通水试验(固该项结果有水源后待定)。
报告人:
风电光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同 篇3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工程验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验收参验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验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北京市标准《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
工程概述:
此工程两室两厅一卫,建筑面积37平方米,层高2.8米装修工程。
验收结论:
一. 该工程装饰面层多处空鼓、开裂(见委托单示意图③⑤⑧⑨⑾),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9.0.2腻子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腻子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不裂纹。
二. 一厅门及门框油漆有刷纹、流坠(见委托单示意图⑿),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9.0.3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无漏刷、脱皮和斑迹,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三. 一厅地砖空鼓率20.8%,二厅地砖空鼓率12.5%及卫生间墙砖空鼓率5.98%(见委托单示意图②⑩⒀),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8.1.4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单块板边角空鼓率不得超过数量的5%。
四. 墙体电源线未套线管直接埋入抹灰层内、顶部电源线分线处接头未入线盒(见委托单示意图⑦),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3.0.2电气布线宜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导线距电话线、闭路电视线不得少于50厘米,吊顶内不允许有明露导线,严禁将导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五. 给水管未做固定,管路弯曲(见委托单示意图⑥),该项验收不合格。
依据标准2.0.2管道安装应横平坚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阀门、龙头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六. 卫生间坐便器,下水口周边有渗水痕迹(见委托书单意图①)因无水源,无法做通水试验(固该项结果有水源后待定)。
报告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