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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发布时间:2024-02-03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凯办公楼

  工程地点:贞____县永丰大道

  承包范围:消防栓系统及管道安装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开、竣工日期:本合同签订的3天内进场施工,竣工日期为进场施工后的15天内(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干包制,共计人民币:玫万肆任元(94000元)整。

  第二条:本合同文件使用语言和选用标准及法律。合同语言:汉语选用标准、规范:建筑安装行业标准和消防工程施工规范。适用法律、法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第三条:甲方工作

  甲方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水、电给乙方施工。

  第四条:乙方责任

  施工场地防护工作的要求:

  (1)严禁材料乱堆乱放;

  (2)严禁在工地上大小便;

  (3)严禁垃圾乱倒;

  (4)严禁违章操作;

  (5)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符合施工场地规定的要求;严格遵守工地的一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对违反或经教育不改的人员进行处罚或开除。乙方必须注意施工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检查和返工

  若因材质、设备、施工工艺等方面的原因不合格,乙方负全责。

  第六条:质量评定部门名称:以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准。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方式:(现金或支票)材料进场当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___元整,剩余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合到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后—次性付清(本合同不含税金)。

  第八条:违约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违约的处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须共同遵守,若出现违约,受损方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受损程度向违约方索赔一切经济损失和追讨违约金,若工程验收不合格,造成的返工及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直至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止。

  第九条:生效与终止: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全格止和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时,本合同终止。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2

  合同号:

  甲方:

  详细地址:

  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住所:

  乙方?:

  详细地址:

  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住所:

  甲方经过招选,选定乙方作为移动电视基站机房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并委托乙方负责移动电视基站建设所涉及的相关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_____》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委托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机房建设合同

  (二)施工地址:

  (三)双方委派的工程代表:

  甲方代表:?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联系电话:

  第二条?工程项目的运作方式:

  (一)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甲方将机房建设工程发包给乙方,包括机房设计、施工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等所有相关事宜均由乙方负责;

  (二)甲方制订机房材料和机房建设设计要求,乙方根据甲方制订的要求和细则进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其间乙方涉及到的与施工有关的各项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解决,涉及乙方不能确定的技术的问题或特殊突_____况应和甲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工程项目的具体内容

  (一)按照甲方对机房基础和墙面板材的材料参数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要达到甲方要求及安全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二)机房的设计、选材、材料采购、机房装饰、地面防静电处理、材料搬运等。

  (三)机房室内设备、空调、照明等电源布线(包括材料采购)。(见附件一)

  (四)配合甲方进行设备的调试、调测。

  (五)机房的接地及防雷处理(按国家标准,见附件一)。

  (六)其它与基站机房建设有关的事宜。

  第四条?工程价款与费用结算

  (一)工程施工总价款人民币(小写):?(人民币大写:);其中包含项目内容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及税金。

  (二)付款方式:

  1.乙方办理完毕所有站点的手续并经甲方认可后,甲方付给乙方总合同金额的30%作为工程启动资金。

  2.机房建设完毕(包括机房建设装饰、电源引入、室内布线、设备接地线、避雷等)经甲方验收合格再付总合同金额的?%。

  3.剩余?%工程合同款于工程全部完工?个月后经甲方终验合格后全部支付完毕;

  4、甲方将合同项下的应付合同款付至乙方以下指定帐户:

  收款人

  开户行:

  帐?户:

  5.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先按各期付款数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税务发票甲方收到合格发票后予以支付相应款项。不开具或者开具不合格的发票,甲方有权延迟支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发票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五条?工程期限

  (一)工程开工日期为:;

  (二)施工最后期限:;

  (三)完工时间预计: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程施工图纸和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

  2.甲方负责提供应由甲方提供的安装设备及附随设备的安装件,确保不影响施工进度;

  3.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工程和施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具体程序及细节由甲乙双方协商;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甲方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附件,应共同遵循;

  2.乙方应保证具备以下施工资质与条件,签约时应向甲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1)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书;

  (2)施工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3.乙方负责应由甲方提供的设备由甲方存放处运抵施工现场,或甲方指定的场所;

  4.乙方按甲方要求负责基站机房材料采购、与业主协调、机房基础设计、整体施工等工作;

  5.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每基站站点人民币万元施工保证金,用于施工质量和完工时间的保证;

  6.乙方在组织施工时应切实注意安全,凡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侵害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8.每一站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物由乙方负责及时处理。

  第七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

  第八条?乙方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应服从遵守甲方有关制度,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不得借甲方的名义在施工期间从事各种违法_____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恪守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商业信息及其它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如将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应赔偿因泄密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工程质量与验收

  (一)甲方按移动电视发射基站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乙方每施工完一个基站即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二)乙方按甲方_____及验收技术规范、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三)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五)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七)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合同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八)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再由甲方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或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视情况予以扣留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部分从工程合同款中扣除(原则上施工期限每逾期一天扣罚保证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工程延期或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不能自作主张,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本合同生效后,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不可抗力外,双方应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单方中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工程施工费用总金额的%。

  (四)乙方施工质量和要求达不到甲方预先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完善和改进,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不因此而增加施工工期,给甲方带来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直至扣除乙方的施工费用;

  (五)在系统运行中若因乙方施工质量造成的运行故障,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由于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全力配合甲方工作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深圳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可以予以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_____纳施工保证金壹万元人民币,方可正式施工。本合同自交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3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昆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机械租赁、工期延误、人员误工等损失共58867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签定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年8月18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广东阳江市人)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反诉人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规范要求按时按质提供给反诉人混凝土,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且在运送混凝土中经常误时,造成所浇筑混凝土的质量、结构、防水出现冷缝等质量问题。但反诉人本着友好合作目的,并未向被反诉人提出索赔,直至20__年1月7日向,反诉人仍主动向被反诉人的对单,并一直按约向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谭兴华付款。20__年10月,被反诉人的法人委托代表辞职离开云南筑城混凝土公司,被反诉人一直未通知反诉人,造成20__年1月份双方未对单,反诉人找不着付款对象。且20__年1月11日,被反诉人在未通知反诉人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货,造成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

  综上,反诉人认为,由于被反诉人内部人员、产品质量管理混乱,导致反诉人严重经济损失,故反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反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及国家建设部、省市建委对装饰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装修内容

  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以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设计要求为依据;

  工程造价为:_______元。

  四、工程期限

  工程开工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竣工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五、质量要求

  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JGJ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___年,终身维修。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

  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全部工程款。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施工场地要平整。

  2、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装饰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

  八、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放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结算追加当中。(如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已经发生或工程项目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甲方已认可,但甲方没签证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同样有效。)

  3、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___式___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___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公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公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5

  合同编号:

  __工程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 工程施工,为明确工程内容和双方责任,本着密切配合、互相合作、分工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范围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通电、包检测、包调试、包验收合格、包完成相关报建报批手续(资产移交)、包保修期服务、包市场风险、包人员培训、包合理利润、包税金、包甲供材料设备的采保费、包施工水电费、包总包配合及管理费(扣除设备价款的1.5%,结算时由甲方代扣)等方式承包。

  4、工程承包范围: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

  二、工期要求

  1、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包括包括调试验收通过时间在内)。

  开工时间:20__年 月 日,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竣工时间:本工程合同签定后,乙方承诺:20__年 月 日前竣工验收合格并接火供电。如遇雨天、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甲方、供电局原因造成不能施工则工期顺延。

  2、甲方为平衡工程总体进度作出适当的工期调整,乙方应无异议并予以积极配合。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配变及专变工程采用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形式,完成上述工作内容且包验收供电,结算时合同总价不做任何的调整。市政开闭所至配电房电源引线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

  1、本工程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 元整(小写:0 .00元)。

  2、合同总价中包含:

  (1)、按以上“工程承包方式”完成该项承包工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以及总承包配合费(除设备后总价的1.5%计取,结算时甲方代扣)。

  (2)、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款项为含税金额,包括增值税以及附加,增值税率为10%;乙方在取得本合同约定款项前,应向甲方开具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0%)。

  四计价方式

  1、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均以定额计价的形式发包,定额计价方式如下:

  2、工程的计量:除双方另有约定,计量方式如下: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计算规则计算实际完成工程量;红线内配变、专变采用固定总价包干,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按实调整。(红线外1号开闭所电源引线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

  3、计价依据:执行20__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__)》、20__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费用定额(20__)》、《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__)》及与之配套的行业定额、准则等,及相关的政府政策文件进行报价。

  4、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计价方法:

  合同签订后,如因甲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造成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凭有效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按以下方法进行计价:

  4.1、包干范围内因甲方原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工程总费用(以甲方确认的变更通知书明确内容并按合同约定计价得出金额为准)累计低于合同包干总价3%(含3%)时,包干价不作调整;若增加总费用累计高于合同包干总价3%时,由双方根据实际工程量按清单中对应的价格进行调整(仅调整高出3%之外的部分)。乙方自设计变更发生之日起5天内,向甲方提交相应报价书,甲方自收到乙方的报价书之日起5天内对其进行审核并双方共同核对完毕。乙方延期提交相应报价书的,当工程费用增加时,视为乙方放弃调价要求。甲方对报价书进行审核确认的造价,如每次双方核对完毕的预算书增加累计金额低于合同总价3%(含3%)时,则双方确认后保存。

  4.2、机械台班签证,单价按照最新《广西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基期价》执行(若政府文件规定有调整,按文件调整),结算时仅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

  4.3、零星签证工日按相应信息价的计日工*综合费率1.3执行

  4.4、由于工程范围增加或变更签证引起增减,执行合同中相应价格及相关优惠。无相应价格的,由乙方报价经甲方审定后作为结算价。

  4.5、对于设计变更,甲方仅认可甲方盖章确认的变更通知,对于甲方发出的联系函、技术核定单等变更资料,甲方均不作为结算依据条款。因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乙方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可回收利用。

  五、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订后 7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暂定总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逾期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在任意款项中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8天内无息退还乙方。

  2、乙方每月申报一次工程进度款(且每月限报一次),按发包人核定的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含签证及工程委托)金额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

  3、竣工通电后办理移交手续、并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交真实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核确认,甲方于审核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下结算价款的5%做为本项目的质保金,在质保期满30天内(质保期三年),若无质量问题,经乙方申请,甲方在15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如发生维修更换费用,从该质保金中扣除。

  4、在质保期内因供电方案原因出现拆迁或者因手续原因导致的停电限电,乙方须负责处理及时恢复(包含相关手续的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否则甲方将扣除该项质保金。

  5、工程款支付前,乙方必须先提供符合国家、地区以及甲方财务要求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如果甲方已支付价款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损失和违约金。

  六、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国家及地方、行业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等完成本工程的采购及安装,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乙方应确保工程质量合格,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甲方验收;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编制成册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2、乙方的工程质量有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返工,直至解除合同。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并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进场验收

  1、按合同中约定品牌提供,并保证供电验收合格。进场时必须报甲方确认,如与合同附件中品牌、规格及技术要求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运出施工场地,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自行承担。

  2、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按规定应予送检的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负担。

  3、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甲方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5、乙方自行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并被判定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配合乙方现场协调工作,指定 为甲方驻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合同的履行;

  (2)、及时为乙方施工提供作业面与方便;

  (3)、乙方办理完竣工移交手续后,承担成品保护责任。

  2、乙方责任

  (1)、乙方指定 为乙方驻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合同的履行。

  (2)、乙方须在开工前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若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涉及增加造价或须作为结算依据的,乙方必须明确书面提出并报价,在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执行,否则不予认可,其涉及价款甲方不予计算。

  (3)、乙方按合同要求采购供应工程设备、材料,保证材料质量合格。甲方发现乙方未按合同要求供应的,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予以更换,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所涉及的设备材料价款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并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及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其他损失。已完工程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4)、乙方接到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的各单项工程书面开工令后,必须按开工令指定时间要求进场施工,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进场施工或未按合同工期完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合同总价的5‰ ,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单项工程延期进场在十天以上的(含十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因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期的,乙方应在延期发生后7天内书面向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提出签证要求,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应在接到乙方书面签证要求后7天内予以书面签证。经甲方签证确认(签证须加盖甲方公章方才有效)的延期工期,工期顺延,其他费用不得增加。乙方未按上述要求提出签证的,所延期工期不能顺延。

  (5)、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要求的期限内免费整改达到合格要求,并于整改完毕当天书面回复甲方现场代表或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拒付工程费用及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而甲方需要委托他方施工时,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不包括在违约金内。

  (6)、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的住宿,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接驳口甲方提供。工程完成时,进行全场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7)、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及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务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8)、遵守XX市相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及场地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9)、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规定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10)、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及交通要道、人行道的保护。乙方提出保护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

  (11)、乙方必须办理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等等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九、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

  1、工程验收由乙方向XX市供电局申请供电验收,并确保验收通过。

  2、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同时向甲方移交“ XX市供电局供电验收意见书 ”,完成结算的办理。

  十、质量保修

  1、保修期壹年。从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之日起计。

  2、保修责任范围: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均属保修责任范围。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如属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无偿包修包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乙方不能及时处理,则甲方有权 自行处理,维修费以甲方和维修单位确定的费用为准,乙方须承担所有维修费用,维修费由甲方在保修金中扣除;因乙方责任所形成质量缺陷并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须承担所有损害赔偿费用,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向第三方赔偿费用)由甲方在保修金中扣除。保修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由本工程参与各方分担。

  3、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甲乙双方约定的全部内容。

  十一、违约责任

  1、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乙方必须保证通过供电局的验收,如未通过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上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若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对工程进行拖延甚至停工时,甲方有权指令其它单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从乙方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十二、争议及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交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支付。

  十三、合同附则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正式生效。

  2、甲、乙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附件、附图及投标报价清单、承诺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条款中的“天”未经特别注明的,均指“日历天”。

  5、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共五项)

  附件一:《 工程报价书 》(含主要材料、设备表)

  附件二:《廉洁协议书》

  附件三:材料设备品牌

  附件四:项目管理人员架构表

  附件五:《施工图纸》(另附)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

  账 号: 账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20__ 年 月 日 日 期: 20__ 年 月 日

  附件一、《工程报价书》

  附件二、廉洁协议书

  廉 洁 协 议 书

  甲方: 广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举报电话为 ,举报邮箱: )。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九、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造价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执行。

  十、本廉洁协议作为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6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

  施工日期:______至______

  甲方(负责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监理方:______电话:______

  业务签单:______电话:______

  设计师:______电话:______

  工程主管:______电话:______

  施工员:______电话:______

  工程施工须知

  一、和客户协同办理好装修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严禁公司员工无装修许可证施工,谁违章谁负责;

  二、进场第一天必须在适当位置张贴防火、禁烟标志,挂好施工牌、员工守则、操作规范、装修图纸等;施工手册由施工员自行保管;

  三、进场后必须做好厨、卫、阳台地面试渗漏,检查水管、电视、电话线路等是否正常,下水是否畅通;

  四、图纸尺寸及预算与现场尺寸进行核对,如有出入提交书面工程量报告交市场部处理备案,施工员必须与设计师一起进行图纸现场交底,施工员安排施工任务与进度,监督施工质量、卫生、安全情况

  五、隐蔽工程:水电管线、地龙骨、吊顶需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预埋或封板,与墙体接触的木制品背面必须刷清漆后粘贴防潮纸做好防潮处理;

  六、因现场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工程延期,施工员必须让甲方及时签字顺延工期,违者施工员负全责,如因施工员施工不力延期,则由施工员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七、客户单方与各工种联系更改图纸或工程变更,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严禁施工员与客户私下交易,没有签工程变更单就擅自增加或减少项目,违者罚款或开除;

  八、客户如在未施工前需要改变施工图或在竣工后要更改项目,施工员必须凭客户签字认可的公司设计专用修改图及客户签字认可的追补预算方能施工,违者重罚;

  九、每个员工挂牌上岗,各工种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施工,杜绝工伤事故,严禁电工单人带电操作,油漆时严禁烟火;

  一十、施工员必须全天候开通手机与公司/客户主动联系,汇报施工情况和近段时间的工作安排;

  一十一、客户有权拒绝不穿工作服和无胸卡的人员进场施工,施工现场禁止烧饭、住宿(确需烧饭住宿者需征得客户同意),严禁闲杂人等到施工现场玩耍或留宿;

  一十二、各工种与施工员质量自检合格,提前通知质检员和客户验收,认真负责整改验收中的问题,并交客户验收签字做好施工日志;

  一十三、严禁施工员或班组私自承接装修业务,违者罚款或开除;

  一十四、班组每日下班前必须切断总电源,关闭总水阀后方能离开;

  一十五、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物业的规章制度,搞好物业相关人员的关系,严禁偷盗损坏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分部分项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协议书

  装饰合同号:________

  甲方:________

  乙方(施工责任方):________

  甲方承建之工程,现委托乙方采取(□A、包工□B、包工包料)、机具、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内容

  一、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二、开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总工期:____日;

  三、分部分项工程工种类别:____;

  四、工程质量标准:____;

  五、乙方承包围:____;

  第二条:组织领导

  一、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二、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特种工种均持证上岗。在施工责任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保证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三、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四、乙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同建设单位代表或建设监理单位代表联系和沟通,只要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必须向甲方项目经理汇报与协商。除甲方高层领导特批外,否则,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五、乙方向工人发放生活费或工资,必须在本公司的项目经理监督下进行。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工人的花名册,工人领取生活费或工资要在花名册上签字认可,并花名册交项目经理保管并存档。

  第三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工地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和管理。

  2、负责安排乙方工程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申报预决算,申请划拨工程款。

  3、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程联系并申报文件资料。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A、合格□B、优良)以上等级。

  2、强化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不乱搭乱拉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检查各安全设施的安全状态,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乙方在安全设施不安全状态下,有权拒绝施工,如遇到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原则上由乙方负责,乙方经费困难可与甲方协商申请适当补助。

  3、乙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不穿拖鞋或穿高跟鞋、不得赤脖、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未经许可,施工现场严禁住人和带儿童入内,饮食做饭,大小便,乙方工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应在指定位置停放,违者甲方有权重罚。乙方有义务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清洁,宿舍内禁止留宿他人。

  4、乙方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施工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5、必须保证有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施工人员数量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6、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安全标准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国家装饰装修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情节严重者或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者,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的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9、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书取得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该工程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

  10、乙方必须提前二日向甲方项目部申报材料,并且必须在材料申报单上签字负责,常规材料申报量不得大于实际用量的10%,非常规材料申报量不得大于实际用量的5%(含合理损耗)。特别是非常规材料若大于合理损耗多余部分由乙方支付相关采购成本,材料申报单上必须有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字认可,方可执行。现场领料必须有乙方签字认可,其他集体或个人无权领料。

  11、乙方在施工过程直到验收交工前,必须采取有效的半成品或成品保护措施,若无故或恶意损坏成品或半成品,处以该成品或半成品工程造价的三倍对乙方进行处罚。

  12、工地内废旧物资回收归本公司所有,未经甲方项目经理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回收和出售,一旦发现处以该废旧物资价值5—10倍的罚款。并对发现人或举报人给予奖励。

  1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和修正,乙方必须对所返工部分的主辅材进行赔偿,对于返工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元—10000元的罚款。

  14、施工现场工人之间打架斗殴、工种之间打架斗殴,甲方项目经理有权对乙方重罚。若工地出现盗窃事件,经公司访查落实,对举报人本公司给予盗窃物质价值相等经济奖励。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交给司法部门处理。

  10、乙方在所指定的工程完工后,应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总结,并积极配合甲方或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部门质量评定(□A、合格□B、优良)标准等级以上。因乙方盲目施工、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工期约定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安排的季度、月、度及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或期限,如期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

  (□A、结算总价‰□B、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六条:付款方式

  一、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大于天后,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实际施工进度,每月日,日,日,按借款方式领取生活费(或材料备用金),借款总额不得大于预算人工工费或预算工程款的﹪;根据甲方与业主结算工程款的情况,到甲方帐户后三天内付到决算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造价决算款)的95%支付给乙方。

  二、质保金:质保金按分部分项工程决算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造价决算款)5%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一年后,据实返还,无银行利息。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乙方应在收到口头或书面通知三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其他

  一、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协议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分部分项工程总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二、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三、甲方对本协议书上述各条款具有解释权。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办完工程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附件:(备注: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7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办公室装饰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围:室内装修(见预算清单)

  4、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半包工包料方式承担(参见附件清单)

  5、工程造价

  ⑴ 工程预算总造价为¥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⑵ 本工程总造价计算依据

  、以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为依据。

  、施工中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障碍引起的变更或增加措施等费用。

  、施工中甲乙要求新增加的项目费用。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经甲、乙双方确定:本工程合同工期为____天(日历),具体开发时间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开工报告为准。

  2、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计划竣工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3、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

  (2)由于甲方原因影响连续施工的(包括工程付款不到位)。

  (3)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未确定的。

  (4)由于未办妥相关物业或行政审批手续的。

  (5)由于施工工地(非乙方原因)一月内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及时配套或配套单位不能配合而影响施工的。

  第三条 工程施工准备与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开工前甲方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办妥进场手续,甲方承担进场手续费用。

  (2)组织好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工作。

  (3)委托为甲方代表,实行工程质量、进度监理,代表甲方处理工程日常事宜。

  (4)开工前1天,甲方腾空装饰场地以便工程开工。

  (5)做好甲方提供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落实建设资金,按期报付工程预付款,办理现场签证,竣工验收。

  2、乙方责任

  (1)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资料。

  (2)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设计资料,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组织计划,制定施工总计划进度。

  (3)做发了施工准备工作,组织好人员及材料设施的进场、采购、供应和管理。

  (4)严格按施工图与说明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并承担双方约定的维修保养协议相关规定。人为损坏的修理由责任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5)委托为乙方代表,代表乙方与甲方代表人员接洽。

  第四条 工程价款及支付

  1、本工程合同预算以施工图及施工方案的工作量为依据编制。

  2、由物业收取的管理配合,装修押金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3、本工程合同总价为¥:____________元整。

  4、支付采取按工程进度分段付款方式。

  5、分段付款的时间及相应金额为:

  (1)合同签订时付合同价10%,计¥:____________元整。

  (2)工程竣工时,付工程尾款计:____________元整。

  工程变更项目款项于双方确认,付完此款项方可施工增加工程。

  第五条 施工质量与设计变更

  1、坚持按图纸施工,任意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到列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应在三天内与设计单位商定,发出变更设计文件,甲、乙双方签协议后方准施工。

  (2)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甲方必须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甲、乙双方签协议后方准施工。

  (3)如因甲方投资不足,不能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应商定对在建工程做到安全到位,并由甲方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如遇到重要及复杂的隐蔽工程内容,可通知甲方共同验收,如甲方未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

  1、乙方在工程竣工前书面或口头通知甲方验收。

  2、甲方应在接到验收通知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出具工程验收证明。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应视为甲方已确认工程合格,若使用后发现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乙方于工程竣工后,提供一年的免费维修服务,但不包含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部分。

  第七条 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好安全交底,明确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双方应按规定协商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和治安消防事宜。

  2、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工作,严格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要求及严格执行治安消防条例。

  3、工程在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发生工伤和急病等,甲方有提供方便,协助抢救义务,责任和费用均由责任方负担。

  第八条 工程处罚及仲裁

  1、按本工程合同工期拖延一天,按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二进行处罚,工期处罚待本工程竣工后一次结请。若因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合同价的30%的违约金。

  2、甲方拖延结算及付款,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调不成时,任何一方均申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由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者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及时协商增补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保修期满,工程价款结清自动终止。

  4、本合同有效附件。

  (一)乙方提供平面图纸;

  (二)工程预算书;

  (三)补充条款;

  (四)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年月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8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小区基础工程及附属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做出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按甲方给定的图纸进行施工。

  二、开竣工时间:开工:*年**月**日

  竣工:*年**月**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三、工程内容及造价:

  基础工程及地下室:*元

  阁楼:*元

  平房车库:*元

  化粪池:*元(包括池外管道项目)

  合计人民币:(*元)

  四、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五、付款方式:甲方签定协议后付30%作为预付款,其余部分楼房竣工后一次付清。

  六、承包范围、土建、电气、水暖。

  七、水电费由乙方承担,税金由甲方负责支付。

  八、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年**月**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9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地方行政法规和甲方公司的要求,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协商出以下条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总占地面积:_________亩。

  4、建筑规模:以甲方的图纸和所有设计为准。

  5、资金来源、企业方自筹。

  6、工程价格:》按________年定额计算,以一级取费计算。并结合河北当地,人工、材料,按_________发行的信息价调差近行计价结算。

  7、工程总价约:十亿左右,以最后预结算为准。

  二、总承包方式

  注:包工包料,另建设施工,三通一平,包质量、施工安全、施工机械、文明施工和所有装修水电弱电消防,整个工程内的环境绿化路道,包括所有资料等,车间机械调试通过《内机械甲方负责》。

  三、合同工期

  1、本工程工期_____个工作日,阴雨天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天气,双方作以记录,工期顺延。

  2、本工程开工时间,以甲方的自筹资金,

  第一笔到位,甲方在____日内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施工组进场,进行前期工作准备,甲方图纸到位,手续完工,立即进行了主体工程开工。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在乙方进场时应交与整个工程区里的地下资料,以免施工时破坏到地下文物和古董及国家电线电缆和管。

  2、甲方负责确保乙方进场开工后周边村民来闹事的纠纷,协调解决。

  3、开工时要做到工程区内的地无纠纷,也免影响乙方施工。

  4、乙方进场前,甲方交与乙方所有的施工图双方近行图审,便于施工无错。

  五、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按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要做到工程先自检过,通知甲方近行监督检验才进行

  第二步工作。

  3、必须接受各级领导的指示,和指导工作。

  4、文明施工,确保整工地的环境整个工地整洁、有顺序。

  5、在施工中要自检查是否有安全隐患,一但发现应立即停工,并马上排除一在继续施工。

  6、乙方签完合同后,应早准备进场工作和组建好,有素质的一流施工班组和一流的工程队伍,接到甲方通知应立即交施工组资料,并即时进场。

  六、质量标准

  1、本工程也合格工程准。

  2、本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国家验收标准为合格。

  七、工程结算方式

  1、结算依据,甲方所提供的图纸和变更资料和图纸会审纪要,例会纪要,工程联系、设计中有明暗示参见的图集以及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甲方发下的变更通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相关资料,已审批通过必要的相关措施报告和工程签证等为依据,进行工程造价的编制计价结算。

  2、结算条件:按____省________年定额结结算,结算期间按当时定额信息站发行的新行调差定额执行。

  3、人工与材料价的调整。

  (1)人工费的调整按____省相关职能部门的文件执行调差。

  (2)材料的调差,材料的价差调整按施工当月____省定额站颁布布发的建筑工程《河北建筑工程材料信息》月刊执行调差。

  (3)____省建筑工程材料信息月刊中没有的材料,以甲、乙双方询价确定的市场价执行材料价差的调整。

  八、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1、本项目所有工程乙方不用垫资,甲乙双方签订完合同,甲方通知乙方进场时拨给乙方零进设施费,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 %,计算的零建设施工费,乙方进场主体工程开工时,机械材料进场_____天内甲方再拨给乙方材料备料款,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_____ %的备料款。

  2、工程进行中每月的实计工程量,进付款的百分之_____,付款时间,每月_____号申报进度表为准,次月_____号付款,依此类推。

  3、总工程款的结算付款,最后的工程款通过甲方和有关部门,工程验收后,_____天内付到总工程款的百分之九十五,还有百分之与预留保修金,工程保修期________年,保修时间到甲方应无条件付给乙方预留的保修金,如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即时处理维修。如果乙方接到通知未即时处理,甲方自行维修处理的,维修金甲方扣多少,乙方必须接受,保修期满________年无质量问题,无息全部付清尾款。

  4、此工程乙方不用垫资,经甲乙双方协商,在总工程款下浮中百分4%个点。

  九、双方事宜

  1、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随时保持联系,互相交换意见以以确保工程捏和工程进度。

  2、乙方如有发现图集有误差不能擅自作主更改,应立即与监理和甲方联系处理,包括(施工中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变动在内。

  3、监理和甲方处理并给予乙方处理的书面通知和签字的书面手续,以免造成工期延误和影响工程质量。

  4、为了工程质量和进度,打造出一流工程形象,希望双方紧密配合、团结,互相遵守。

  十、特别约定

  1、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不得在将本项目工程与他人在签订合同,若甲方将本项目在与他人签订合同,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损失补偿,和前期跟踪本项目的一切费用。

  2、乙方必须认真组建好施工组,并按甲方的指导进行施工,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正确指导意见。

  十一、保密要求

  本合同自签署生效之日起,合同双方合作的全过程,内容工作方式方法,以及因签订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而获知他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和本项目的有关秘密应严格保密,不得向

  第三者泄密,因一方泄密造成对方损失的,由泄密方承担所有损失赔偿。

  十二、适用法律

  1、本合同履行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所管辖,不适应其它国家的任何和法律法规和规定。

  2、如果签署本合同后,有新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颁布后的,按新的法律执行。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1、任何因素让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争议的应通过双方有好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时,双方约定以下列

  (2)方式解决。

  (1)向____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仲裁和提交法院期间,除提交争议的事项所影响的义务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它在本合同内的规定义务和行使权力。

  十四、违约责任

  1、如因乙方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所造成返工的,甲方不以给延工期,如果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造成工程停工,法律问题的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2、如乙方的工程过程中,乙方无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停工的,由甲方债权负责,并给与乙方的损失补偿。

  十五、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直到履行完义务终止。

  3、本合同以中文文本实行,其它文字无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约定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同样据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10

  甲方:

  乙方:

  地点:

  工程地点:王长官寨村五组、六组区间。

  工程工期: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11月30 日竣工,并交付使用,工期120天。

  为了给王寨村民提供良好优越的公益性服务社区,改善党员、干部、村民学习工作环境,根据目前新农村发展形势需要和各级政府的要求,我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之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了宝鸡市泰安建筑工程公司眉县分公司承建社区办公楼工程,经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 工程内容:办公楼工程属砖混结构,两层共计二十六间,建筑面积1039平方,工程施工实施方案主要以甲方提供的图纸和双方商定的细节方法为准,包括基础开挖、主体楼建设、钢筋制作、水电暖安装、面砖内外贴瓷、屋面及装饰等均由乙方安排实施。

  二、 双方责任:

  1、 工程所有材料由乙方包工包料自行计划安排,订购工程主要材料按照甲方提供的指导价由乙方联系购买,甲方监质协助,工程用工匠人器材和机械设备,场地看护,生活安排,乙方自行解决。

  2、 乙方进入施工场地要文明施工,警示语牌制作到位,对进场职工人员随时进行安全教育,重在预防,在施工中狠抓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项安全工作和设施,并及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教育职工各负其责,分项,分段工作善意配合,不得打架斗殴,要求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任何责任。

  3、 质量要求:乙方必须组织技术力量强硬的人员进场施工,施工根据现行相关要求,以图纸设计为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管理施工,每道工序必须自检合格,隐蔽工程必须甲方和专业人员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 甲方在施工中协助乙方解决相应的问题,施工环境由甲方负责, 并负责路、水、电三通和场地平整项目责任。

  三、 付款方式:经招投标后双方商定价格该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1200元,

  合计工程造价1246800元。

  1、工队进场后甲方预付给乙方工程启动资金 元。其余款项由工队自筹解决。

  2、主体建成竣工后,以结算单为准甲方付给乙方工程造价的 元。

  3、工程结束后除留质保金外剩余欠款在 月内付清。

  4、因变更或增加工程项目费用经双方商定后追加到后期结算清单中。

  5、因市场材料价格浮动甲乙双方以工程预算材料指导价为准,增减不变。

  6、在施工中乙方因管理失误或减工减料出现的缺陷责任,经专业人员确认鉴定后甲方有权在工程费用中扣除。

  四、其他事项:

  1、为保证工程的正常进展,甲方依照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工程款项,并定期给予相应的生活慰问,及时处理解决突发问题,乙方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班加点,保证各项工种有的足够的劳动力,尽力按期交付一座精良的社区服务办公楼。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持一份,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待款项结清,质保期后合同中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1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12

  甲方委托乙方承建民房,为明确乙方在承揽建筑甲方房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房具体情况,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建房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现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一、施工安全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安全,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管理不力等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如有此类情况出现,责任与一概与甲方无关。

  如果施工人员需要参加生命财产、机械设备、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险,则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支付一切保险费用。

  2、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工头负责人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和出入工地的其他外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监督,控制好各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随时对工程安全、进度、质量三大要素加强全面检查和督促,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施工要求

  1、甲方将房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建筑。

  2、甲方负责提供饮用的纯净水以及施工用的石灰、砖头、水泥、沙子、水源、钢材等建筑材料。

  3、乙方尽量避免在下雨天施工,以防影响房子质量。

  4、室内外有线电视接口、墙壁接线盒、自来水管、下水管道等安装由乙方负责。

  4、乙方自带建筑所需的一切工具,包括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5、所有瓦工的吃饭、住宿、抽烟等问题由乙方自己解决,费用由乙方自理。

  三、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认真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员的督查。

  2、乙方施工时要保证质量。

  使用前必须把砖头浇水湿润,沙浆的饱满度必须要达到“三个一”砌筑法,即(一块砖、一铲灰、一挤揉)。

  3、如果乙方因为自身水平原因达不到工程合格条件的,乙方应该按照甲方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或重弄。

  返工修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使用条件的,乙方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4、房屋建成后,因为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仍由乙方承担修理返工或重弄的责任,并由乙方承担所需的费用,一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四、工期延误

  无正当理由,乙方不能延误施工。

  由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因停电或下雨等造成停工;

  2、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洪水、冰雹等;

  3、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五、工程造价

  1、全部工程手工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小写

  2、浇圈梁、上楼板或大浇房顶时,甲方不支付乙方大小工人的劳务报酬、饭菜钱、烟酒等费用。

  必要的招待与其他人家盖房招待相同。

  3、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含抹内外墙面、搞地平、起隔墙等。

  搞地平元/平方米。

  六、建房工期:建房工期为天,自年月日开始施工算起。

  开工起个晴天完工。

  七、付款方式:

  先按工程进度付款,待整个工程完工后,房屋经过甲方验收,若无漏雨、楼梯积水等质量问题,甲方在3个月内必须向乙方付清工钱。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1、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乙方要进行修理、返工或重弄;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赔偿所有损失。

  因乙方原因有其它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情形的,乙方要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若无视甲方的合理要求,或者采取消极怠工和延误工期等做法为难甲方,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并只需支付按照已完工的工程量计算人工钱的50%给乙方。

  3、在乙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钱,则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按照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乙方赔偿金。

  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5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在工程验收合格,甲方付清工钱完毕后,该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签字: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

  年月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13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平方米;层数:                   

  结构类型:                   ;檐高/跨度:                  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                                    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    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     天。

  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1.3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第2条  图纸。发包方于       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       套图纸。

  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              ;项目经理姓名:      。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楚,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饶命问题,合同签订后       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天内予以确认。凡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时,发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     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理,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     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日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                  

  第8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8.1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 2 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

  拨付工程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占合同承包造价

  百   分   比金      额

  人民币(元)

  第9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协定。

  第10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1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用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引起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     份。

  第13条  补充条款如下:                                                   

  工程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年月日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发包方            (章)          承包方          (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14

  发包方(甲方):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

  就本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

  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

  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3. 定额工期总天数:________天

  4.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工。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期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

  5. 质量等级:________

  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条款;

  2. 合同条款;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

  5. 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 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 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仅使用汉语。

  2.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 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2. 社会总监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现场是否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________,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办理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 会审图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2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 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

  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7. 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进度计划

  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2. 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

  第十条 延期开工处理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 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处理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时,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又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处理

  1.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停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

  3.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及奖励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 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 天,比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定额工期提前 天,提前 %.

  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3. 甲方应提供的条件:

  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出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仍须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及责任

  1. 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 。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费的用支付:

  2. 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

  第十七条 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及双方责任分属

  1.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乙方应做准备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 双方责任:

  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时,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1. 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低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

  2. 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办法

  1. 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2. 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或进度款支付

  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2. 凡属本协议条款第19条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3.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的,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后,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1. 按双方约定(招标发包工程按招标文件确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甲方按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同志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2. 违约责任: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乙方派人参加验收后妥善保管,甲方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发生损坏、丢失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与一览表不符的情况时,双方约定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供应材料与一览表规格型号不符: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供应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日期: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一览表约定供应时间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发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一览表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设备经试车后)情况时,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1.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2. 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试车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时,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由双方议定。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25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第22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1. 乙方收到变更通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 甲方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 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4条规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时,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甲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经核定,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予返修,重新进行核定,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法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和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1. 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 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3. 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4. 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处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5.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工作的实施中,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或在结算工程尾款时低扣)。

  第三十条 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进行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二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________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三十一条 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并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的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时,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规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时,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时,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 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必须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想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的费用。

  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问题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双方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处置。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问题

  乙方可按投标书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处。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的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工程分包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问题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的,乙方应每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时,由乙方承担;

  (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

  保险内容、保险金额、由谁办理和承担费用约定如下: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的解决办法

  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从而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的撤除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行的,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 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乙方向甲方交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 本合同副本

  第四十二条 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如下:

  发包方:____________(章)

  承包方:____________(章)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15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明确施工任务;

  2.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3.负责主材的供应,详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4.指派甲方代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协调和监督检查;

  5.在乙方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6.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通信行业施工资质,并经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核准的施工入围资格,并向甲方提供企业(或公司)施工资质证书、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2.应编制《工程施工概、预算》,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作为签订本合同暂定工程款的依据;

  3.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5.精心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施工;

  6.合理组织施工,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并在施工前送甲方备案;

  7.严格按设计文件及《GB/T50312-20__》、《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051-97》等规范要求施工;

  8.做好施工材料的检验、清点和保管,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使用,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9.服从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10.线路工程的施工,乙方同时承担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半年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要求进行该项目范围内的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工作。安装费用由甲乙双方商议决定。

  11.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五条 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乙方应在一周内按铁通网建[20__]32号关于《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竣工文件。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通过的文件,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的,由乙方负责修改再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二个月;

  2.保修责任:乙方对交付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修复。

  第七条 工程考核

  1.乙方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一经发现,乙方自行承担整改所需的工料费,同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情节恶劣的,取消乙方入围施工资格。

  2.除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外,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0.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3.不服从甲方指挥,拒绝或延误电话机及数据终端安装,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__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并同时取消乙方入围施工资格。

  4.未按期按铁通网建[20__]32号关于《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竣工文件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0.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本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根据乙方编制的施工预算,合同价暂定为__________。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按照邮电部(1995)626号文件《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的规定据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经甲方指定的具有通信工程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审计费的支付按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__]262号文件执行。

  3.工程最终结算款的确定:工程最终结算款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审计审定价款中乙方采购的材料款和其他费用不作调整,按审计的价款确定;(2)审计审定价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部分(扣除材料费以外的部分),乙方同意按浙铁通计建[20__]303号文的规定调整相关费率后下浮__________ %。

  4.乙方向甲方开具建安和材料统一发票后,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90%(甲方有权在该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待十二个月保修期满后,若无工程质量遗留问题,甲方付清剩余工程价款。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 一方依据本条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乙方确认其完全了解本合同中所述的铁通公司的相关文件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16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男,职务执行董事,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男,职务董事长,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建集团__________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住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负责人:______________项目经理,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混凝土工程欠款________________元;

  2、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从欠款之日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3、判决被告支付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付清所有欠款时的违约金;

  4、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__________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__________煤业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招待所工程并成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建集团__________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在该工程中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了供应。截止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__________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_____________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乙方供货_____日前应先付总额__________%的备料款,批量供应后办理结算付款,并付款到总额的__________%,留_____%尾款在乙方将本批量_____强度报告提供给甲方进付清。”原告施工结束达到付款条件后,被告与原告对帐并与原告签订《对帐单》明确欠款情况,但至今仍拖欠巨款不付。此为本案事实,原告唯有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十七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由于所约定的每日1%的计息数字偏高,故原告请求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示公平。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17

  发包人:市水电站

  承包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市级水电站技改工程

  工程地点:市镇村

  工程内容:水电站厂房技术改造土建工程

  二、工程承包范围

  厂房钢筋混凝土屋面拆除,水轮发电机组拆除,厂房下部混凝土局部拆除,厂房下部结构尾水室、蜗室、水轮机层、发电站层钢筋混凝土浇筑及其相应的临时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第一台机组混凝土结构定于二八年一月三十日浇筑结束;第二台机组混凝土结构定于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动工,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浇筑完工。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提交第二台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面。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59天。

  四、质量标准:合格,争创优良

  五、合同价款:贰拾点陆万元(主体工程预算价)。

  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0201)中《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七、本合同《专用条款》

  1、执行水利、水电行业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

  2、执行省、市建筑法规的相关规定。

  八、发包人工作

  1、图纸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前一周内提供盖章生效施工图三套。

  2、动工前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管、线接至施工现场50之内。

  施工期中不间断供水、供电。

  3、提供砼拌和场地、砂厂料堆放场地、钢筋、模板加工场地。

  4、提供施工人员生活福利住房和临时库房、工棚。

  提供生活水、电供应。

  九、承包人工作

  1、进场后一周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逐月提供建设计划报表。

  2、负责尾水闸孔的围堰填筑、拆除及其基坑排水工作。

  发包人承担费用。

  3、负责1#、2#机组之间施工隔墙构筑和拆除,运行机组保护棚架的搭设和拆除。

  发包人承担费用。

  十、材料

  所有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使用。

  材料用量根据实际完成工程最按建筑定额计算耗用量结算。

  材料价格按经发包人同意的实际发生的市场价格、运杂费、采购保管费结算。

  十一、质量和验收

  1、中间验收尾水室、蜗室基坑开挖结束后,必须作隐蔽工程验收,厂房旧屋顶拆除结束后,作中间验收。

  凡中间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必须合格签证后方能进行下一施工程序工作。

  十二、安全施工

  承包人按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规程施工,安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

  十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1、按设计预算单价作为合同单价结算基数。

  2、人工费补贴:按实际计量的人工工日数,发包人每工日补贴10元。

  3、材料费价差:按实际计量计算材料用量,计算实际发生价扣除预算价,等于材料价差,计算材料价差金额及其税金,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

  机械用油差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十四、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伍万元工程预付款给承我人,用作进场人员调进、临时工程材料准备、部份工程材料准备和施工机械配备等项工作费用。

  此预付款在第一台机组完工结算时扣回。

  十五、进度工程款支付

  每月25日进度工程计量。

  承包人凭发包人月计量签证报送月工程量结算申报表,发包人在次月5日前支付90%进度款给承包人。

  十六、完工结算

  完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给承包人,承包人报送工程完工结算申请书,发包在一月内审批支付到完工结算造价97%的尚金额

  给承包人。

  十七、质量保修金

  完工结算总价的3%扣作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壹年。

  保修期满后半月内结算保修金。

  十八、违约、索赔、争议

  按《建筑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

  十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工程质量保修金结算后失效。

  二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

  发包人:市水电站承包人:水电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代表:

  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市镇住所:成都段号代表:电话: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18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加强双方的相互配合,保证工程顺利竣工。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2、工程编号:______________;

  3、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4、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5、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6、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____天,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

  2、开工前____天,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3、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3)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5)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____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____天以上(每次连续____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6)非乙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7)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8)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____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条:甲方责任

  1、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电、堆放材料场地及施工人员食、宿临时用房。

  2、提供施工用双排脚手架。

  3、负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4、严格监督施工质量,组织工程验收。

  第四条:乙方责任

  1、负责安装中所有有材料供应。施工主要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资料,如:材质单、合格证等。

  2、认真组织施工,严格按《grc外装饰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施工。

  3、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4、负责安装所涉及部位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5、因乙方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施工准备

  1、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____份;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2、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六条: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___________。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第七条:工程付款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全部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按下列方式办理:本工程已经招标认价、原预算单价甲方不再审计。应甲方要求工程变更增减,其费用依据预算明细的单价计算工程量,据实计算汇总工程总价款。

  2、乙方带料进场开始施工_______日内,甲方拨付工程总价_______%的工程款。

  3、乙方安装完成,验收报告签字之日起_______日内,再拨付工程总价_______%。

  4、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_______%,质保期_______年。质保金在_______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付清。

  第八条:施工及竣工验收

  1、如施工中甲方要求变更施内容、范围、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办理补充条款,并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作为合同附件进入决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通知后五日内,组织验收。超过七日未予答复时,乙方有权视为已验收合格并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安全施工

  1、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因乙方责任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3、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施工,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质论价扣减合同价款外,甲方还应从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完工,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_______元违约金。

  4、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条件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乙方按每日_______元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加罚违约金。

  风险告知:明确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第十一条:争议纠纷解决处理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

  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19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

  根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信、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乙方同意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一致同意共同遵守下列事项:

  一、乙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的部分房屋(单间门面)的使用权(建筑面积约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的房屋质量、面积、及具体倍置以该房屋现场为准)及该房屋所在地址的店营业执照(名称以工商机关核准字号为准)的经营权一并承包给乙方经营,甲方自负盈亏。

  二、该承包合同首期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时期已满重签合同书。

  三、该项目首期承包金额均为__________________,双方确认上述费用不包含员工工资费等一切经营费用。

  四、承包金已方按年支付,先付后经营。承包金支付方式:______。

  五、本合同答订时支付第一年承包金____________及此类推,以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支付下半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方应做好门前三包,费用自负,同时负责临街诉各项社会性工作及承担年发生的费用或物业管理费用等。经营中产生的水、电、电话费、宽带费、人员工资、运输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承包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包经营。且甲方未事先征得乙方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八、甲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应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向有关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承包期满,甲方对承包的.房屋进行装修后,自行安装的设备可拆除,固定装修不得拆除或破坏,退租时保持完整,无偿归乙方所有。

  九、甲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和安全工作,不得在房屋内存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由于甲方原因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十、承包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因城市规划、市政建设需要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甲方收到乙方的首期承包金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法定代表人(签字)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20

  甲方(委 托 人):

  乙方(检测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检测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______道路工程

  1.2工程地点:______县______乡

  1.3结构类型:级配碎石基层、泥结碎石路面

  1.4监督单位:

  1.5开工日期:

  1.6其它:

  第二条:检测项目

  甲方委托乙方的检测项目:

  原材料检测 □压实度检测 □弯沉检测砼、砂浆强度检测 □砂浆配比试验 □砼配比试验

  其它:

  第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第四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已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21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一、施工项目:______

  二、施工规模:______

  三、施工质量要求:院面竣工后达到观感合格,院内不存水,可行驶小型车。

  四、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以每平方______元承包给施工单位,工程总造价______元。

  五、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六、工期:______至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施工单位:______

  负责人:______负责人:______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22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项目住宅楼工程承包施工有关事宜协商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工程面积:约 ㎡(坡屋面不在计算面积之列)

  二、工程承包范围:除甲方指定的分包工程外、施工图纸的全部工程内容。

  甲方分包项目如下:

  1、塑钢窗、防盗门、楼宇对讲。

  弱电系统的暗埋(含套管),穿钢丝及箱体封口等工作均由乙方施工。

  2、凡甲方分包项目,乙方应积极配合。

  甲方认为需由乙方负责施工的,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凭甲方的书面通知进行施工。

  三、工期、质量要求:

  1、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2、质量:合格

  四、合同条款:

  本工程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并扫地出门,交付业主使用。

  1、承包单价:元/㎡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为了缩短工期提高质量、加强安全防护等目标而采取的新工艺和新措施经监理单位和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但不得以此理由提出费用增加。

  3、双方在签定协议一周内,乙方需交纳保证金30万元/栋,主体封顶后一周内解付 万元/栋,剩余部分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周内付清(质保金不计利息)。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费用损耗,均包含在乙方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5、如乙方认为需要超时工作,以便能按竣工期限完成工程,则此等费用及不论任何原因等需额外开支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除外),办理本工程质监、安监、环保、保险、劳务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7、甲方另行发包的项目,乙方计取该分部工程造价的 %作为配合费,乙方必须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验收所需资料等其他相关工作,配合好各分包单位做好施工管理工作。

  若因乙方原因使其延误工期或造成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接受总价 %的罚款。

  8、本工程劳保统筹费、文明工地费、贷款利息、四项保险费用均不计。

  五、付款方式: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主体三层封顶 日内付已完项目的 %,主体封顶 日内付工程量的 %、工程内外粉刷即垫层完工后 日内付已完工程造价的 %,剩余部分在工程决算结束除留 %的保修金外 个月内付清(乙方所垫支的工程款不计利息)。

  六、双方要履行的工作:

  1、甲方的工作:

  ⑴、乙方进入施工现场,甲方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平整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协助解决协调施工周围问题。

  ⑵、开工前甲方向乙方须交验规划部门确定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向乙方及时准确的发出施工指令。

  按时组织工程中间验收。

  ⑶、开工前向乙方提供三套施工蓝图。

  2、乙方的工作:

  ⑴、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蓝图及国家现行验收标准、规范组织施工。

  确定同志为项目经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

  ⑵、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甲方的施工指令。

  施工现场要严抓员工的劳动纪律及个人素质,不得发生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的行为,否则责任自负,甲方并将给予重罚。

  ⑶、施工过程中,乙方须按照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因政府相关部门检查不合格而引起的相关处罚由乙方承担;并在交工前将所有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出场,达成现场无垃圾、建筑物无污染。

  ⑷、乙方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产生费用由乙方全权承担。

  ⑸、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前,乙方无条件负责成品工程的保护费用,在此期间发生工程损坏,乙方自费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复。

  ⑹、乙方应承担劳动、安全、环保等部门的政府性质的费用;及设备、材料相关部门的检测费用。

  ⑺乙方在小区施工期间还应支付甲方相应的场地看护费及政府性国家号召的公益事业费用。

  七、材料采购与供应:

  自购材料:本工程材料依招标文件按甲方指认品牌由乙方采购,但必须确保采购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所有材料进场必须取得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按 元/t;钢材:按 元/t计入。

  结算指标:钢材: kg/㎡;水泥: kg/㎡。

  八、工程验收及结算:

  1、工程结算价款;在本协议确定的合同价款基础上,按协议约定的变更及签证结算方式进行调整,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施工过程发生的设计变更,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做变更增减结算,费用结算为直接费乘 %的综合管理费。(变更手续齐全)

  2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按国家竣工验收程序,邀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保修时间以工程备案表完成作为起始时间。即可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30天内进行审核并确认。报告经双方确认后,除预留 %的保修金外三个月内付清。保修期满后支付所预留金额。

  九、双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

  乙方:

  十、其他事项:

  1、乙方按甲方确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积极组织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

  2、乙方应按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未达到文明工地标准按规定10元/㎡费用的扣除。

  3用电及给水各施工单位自行安装用表,由甲方提供水源及箱变,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以当月水电表实际发生额加损耗由甲方代收代缴。

  付工程款时一并扣除。

  4、此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其他议标文件、往来文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均为有效附件。

  与此协议不相符的附件,均以此协议为准。

  5、甲乙双方所有的往来工作均以书面文字为准,有甲方现场代表签字盖章有效,否则无效。

  6、本工程如有分包单位,乙方应提供分包单位的所有资质文件和业绩证明,经甲方考察后共同确定,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7、沉降观测、招标代理、节能检测和验收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招标交易费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8、地材供应及土方工程应充分考虑当地市场因素,施工中不予调整。

  9、本合同的所有涉及条款甲乙双方都应该共同遵约,乙方若不能按照规章制度中相应条款履行将由甲方进行处罚。

  10、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交当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1、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23

  合同编号: 字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调解;

  (2)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工 程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为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

  3、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5、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n,bsp;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24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期要求

  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要求

  四、质量标准及质保期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质保期: ____年

  五、合同价款

  单价:____元/㎡,图纸面积为____㎡

  总价:(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整乙方组织生产前,须现场测量窗户尺寸,并向甲方出具实测尺寸清单,甲方认可后方可组织生产,此清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排产及竣工结算的依据,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25

  甲方名称: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

  施工日期:______至______

  甲方(负责人):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监理方:______电话:______

  业务签单:______电话:______

  设计师:______电话:______

  工程主管:______电话:______

  施工员:______电话:______

  工程施工须知

  一、和客户协同办理好装修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严禁公司员工无装修许可证施工,谁违章谁负责;

  二、进场第一天必须在适当位置张贴防火、禁烟标志,挂好施工牌、员工守则、操作规范、装修图纸等;施工手册由施工员自行保管;

  三、进场后必须做好厨、卫、阳台地面试渗漏,检查水管、电视、电话线路等是否正常,下水是否畅通;

  四、图纸尺寸及预算与现场尺寸进行核对,如有出入提交书面工程量报告交市场部处理备案,施工员必须与设计师一起进行图纸现场交底,施工员安排施工任务与进度,监督施工质量、卫生、安全情况

  五、隐蔽工程:水电管线、地龙骨、吊顶需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方可预埋或封板,与墙体接触的木制品背面必须刷清漆后粘贴防潮纸做好防潮处理;

  六、因现场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工程延期,施工员必须让甲方及时签字顺延工期,违者施工员负全责,如因施工员施工不力延期,则由施工员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七、客户单方与各工种联系更改图纸或工程变更,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严禁施工员与客户私下交易,没有签工程变更单就擅自增加或减少项目,违者罚款或开除;

  八、客户如在未施工前需要改变施工图或在竣工后要更改项目,施工员必须凭客户签字认可的公司设计专用修改图及客户签字认可的追补预算方能施工,违者重罚;

  九、每个员工挂牌上岗,各工种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施工,杜绝工伤事故,严禁电工单人带电操作,油漆时严禁烟火;

  一十、施工员必须全天候开通手机与公司/客户主动联系,汇报施工情况和近段时间的工作安排;

  一十一、客户有权拒绝不穿工作服和无胸卡的人员进场施工,施工现场禁止烧饭、住宿(确需烧饭住宿者需征得客户同意),严禁闲杂人等到施工现场玩耍或留宿;

  一十二、各工种与施工员质量自检合格,提前通知质检员和客户验收,认真负责整改验收中的问题,并交客户验收签字做好施工日志;

  一十三、严禁施工员或班组私自承接装修业务,违者罚款或开除;

  一十四、班组每日下班前必须切断总电源,关闭总水阀后方能离开;

  一十五、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物业的规章制度,搞好物业相关人员的关系,严禁偷盗损坏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分部分项工程劳务(施工)承包协议书

  装饰合同号:

  甲方:

  乙方(施工责任方):

  甲方承建之工程,现委托乙方采取(□A、包工□B、包工包料)、机具、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内容

  一、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二、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总工期:____________日;

  三、分部分项工程工种类别:____________

  四、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

  五、乙方承包围:____________;

  第二条:组织领导

  一、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二、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特种工种均持证上岗。在施工责任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保证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三、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四、乙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同建设单位代表或建设监理单位代表联系和沟通,只要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必须向甲方项目经理汇报与协商。除甲方高层领导特批外,否则,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五、乙方向工人发放生活费或工资,必须在本公司的项目经理监督下进行。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工人的花名册,工人领取生活费或工资要在花名册上签字认可,并花名册交项目经理保管并存档。

  第三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工地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和管理。

  2、负责安排乙方工程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申报预决算,申请划拨工程款。

  3、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程联系并申报文件资料。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A、合格□B、优良)以上等级。

  2、强化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不乱搭乱拉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检查各安全设施的安全状态,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乙方在安全设施不安全状态下,有权拒绝施工,如遇到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事故,原则上由乙方负责,乙方经费困难可与甲方协商申请适当补助。

  3、乙方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不穿拖鞋或穿高跟鞋、不得赤脖、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未经许可,施工现场严禁住人和带儿童入内,饮食做饭,大小便,乙方工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应在指定位置停放,违者甲方有权重罚。乙方有义务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清洁,宿舍内禁止留宿他人。

  4、乙方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施工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

  5、必须保证有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施工人员数量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6、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安全标准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国家装饰装修施工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情节严重者或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者,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剩余工程之进度款将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对由此给甲方造成之损失予以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8、该工程完工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应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发生一切责任,保障甲方不承担任何属于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引起的诉讼、控告、索赔责任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9、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书取得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该工程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

  10、乙方必须提前二日向甲方项目部申报材料,并且必须在材料申报单上签字负责,常规材料申报量不得大于实际用量的10%,非常规材料申报量不得大于实际用量的5%(含合理损耗)。特别是非常规材料若大于合理损耗多余部分由乙方支付相关采购成本,材料申报单上必须有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字认可,方可执行。现场领料必须有乙方签字认可,其他集体或个人无权领料。

  11、乙方在施工过程直到验收交工前,必须采取有效的半成品或成品保护措施,若无故或恶意损坏成品或半成品,处以该成品或半成品工程造价的三倍对乙方进行处罚。

  12、工地内废旧物资回收归本公司所有,未经甲方项目经理许可,乙方不得私自回收和出售,一旦发现处以该废旧物资价值5—10倍的罚款。并对发现人或举报人给予奖励。

  1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必须无条件进行返工和修正,乙方必须对所返工部分的主辅材进行赔偿,对于返工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元—10000元的罚款。

  14、施工现场工人之间打架斗殴、工种之间打架斗殴,甲方项目经理有权对乙方重罚。若工地出现盗窃事件,经公司访查落实,对举报人本公司给予盗窃物质价值相等经济奖励。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交给司法部门处理。

  10、乙方在所指定的工程完工后,应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总结,并积极配合甲方或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第四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部门质量评定(□A、合格□B、优良)标准等级以上。因乙方盲目施工、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五条:工期约定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安排的季度、月、度及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或期限,如期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

  (□A、结算总价‰□B、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第六条:付款方式

  一、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大于天后,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实际施工进度,每月日,日,日,按借款方式领取生活费(或材料备用金),借款总额不得大于预算人工工费或预算工程款的﹪;根据甲方与业主结算工程款的情况,到甲方帐户后三天内付到决算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造价决算款)的95%支付给乙方。

  二、质保金:质保金按分部分项工程决算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造价决算款)5%扣除,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一年后,据实返还,无银行利息。因质量原因造成的返修,乙方应在收到口头或书面通知三日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由甲方在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其他

  一、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协议书,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分部分项工程总人工工费(或乙方承包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二、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其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三、甲方对本协议书上述各条款具有解释权。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办完工程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签约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附件:(备注:附件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26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第一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 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

  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 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 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 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 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 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37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 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办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 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办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 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

  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 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 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为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 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综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安全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取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 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2)条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如有时)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五、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 合同份数

  一、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二、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27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明确施工任务;

  2.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3.负责主材的供应,详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4.指派甲方代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协调和监督检查;

  5.在乙方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6.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必须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通信行业施工资质,并经铁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核准的施工入围资格,并向甲方提供企业(或公司)施工资质证书、企业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

  2.应编制《工程施工概、预算》,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作为签订本合同暂定工程款的依据;

  3.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5.精心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施工;

  6.合理组织施工,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并在施工前送甲方备案;

  7.严格按设计文件及《gb/t50312-》、《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yd5051-97》等规范要求施工;

  8.做好施工材料的检验、清点和保管,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使用,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9.服从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及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责任;

  10.线路工程的施工,乙方同时承担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半年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要求进行该项目范围内的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工作。安装费用由甲乙双方商议决定。

  11.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四条 工程期限

  本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条 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乙方应在一周内按铁通网建[]32号关于《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竣工文件。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通过的文件,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的,由乙方负责修改再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二个月;

  2.保修责任:乙方对交付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修复。

  第七条 工程考核

  1.乙方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一经发现,乙方自行承担整改所需的工料费,同时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情节恶劣的,取消乙方入围施工资格。

  2.除甲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外,工期延误的责任由乙方承担,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0.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3.不服从甲方指挥,拒绝或延误电话机及数据终端安装,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__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并同时取消乙方入围施工资格。

  4.未按期按铁通网建[]32号关于《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竣工文件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0.5%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本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根据乙方编制的施工预算,合同价暂定为__________.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按照邮电部(1995)626号文件《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的规定据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经甲方指定的具有通信工程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审计费的支付按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62号文件执行。

  3.工程最终结算款的确定:工程最终结算款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审计审定价款中乙方采购的材料款和其他费用不作调整,按审计的价款确定;(2)审计审定价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部分(扣除材料费以外的部分),乙方同意按浙铁通计建[]303号文的规定调整相关费率后下浮__________ %.

  4.乙方向甲方开具建安和材料统一发票后,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90%(甲方有权在该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待十二个月保修期满后,若无工程质量遗留问题,甲方付清剩余工程价款。

  第九条 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 一方依据本条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1.乙方确认其完全了解本合同中所述的铁通公司的相关文件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28

  工程名称:______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 为兴建 工程,接受了乙方 对本工程的投标,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均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整个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合同协议书;

  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条款;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3.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________万元。

  4.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期为 个月(天),或:自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5.甲、乙方双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合同总价款及保修金结清的合同终止。

  7.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    其授权的代理人: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传真: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帐号: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

  二、合同条款

  第一条 词语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体本条所指定的含义:

  1.甲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又称发包X。

  2.甲方代表:指由甲方授权,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由合同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又称承包方。

  4.乙方代表:指由乙方授权负责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又称项目经理。

  5.工程监理: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水运工程监理单位,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本工程的施工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6.监理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负责本合同施工监理的代表人。又称施工总监。

  7.质量监督站: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设计单位:指受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单位。

  9.工程:指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为永久工程服务的临时工程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进行处理的修复工程。

  10.技术标准:指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11.设计文件:指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交甲方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12.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合同价款时止的整个期间,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3.施工期:指自开工令中指定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阶段验收的工程,阶段工期为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期。

  14.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

  15.合同价款:指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6.保修金:指为在本合同保修期内完成合同范围内任何施工缺陷的修复,按合同中约定比例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留的款额。

  17.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以及合同中约定等级以上的风、浪、雪、雨、地震、洪水、冰和海啸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18.竣工验收:乙方按合同约定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0.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合同协议书;

  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XX条款;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XX条款第二十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乙方应接受并执行。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 技术标准

  1.技术标准的合作: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工程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若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合同文件的书写或解释以及双方来往的文件均使用汉语。若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作为辅助语言时,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但当两种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2.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为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通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订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前应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根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甲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可以延长。

  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暂停施工:在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24小时内向乙方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暂停施工。乙方在落实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并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通知后,才能继续施工。

  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或停工责任在甲方时,乙方停工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由此影响的施工期相应延长。

  5.提前竣工:甲方如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奖励条件。如果在本合同执行中,甲方要求工程提前竣工,应与乙方进行协商,并签署提前竣工协议,乙方应按此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6.阶段工期:若有阶段工期要求的,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

  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甲方审批,甲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

  审批时,若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乙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甲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由甲方供应外,均由乙方按照设计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工程材料应具备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材料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或试验报告。

  材料和设备进场时,乙方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验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复检,对与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不符的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并由乙方运离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和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和检验,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若检验发现材料或设备不合格时,该批材料或设备不能用于本工程,乙方应负责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若检验表明材料或设备符合要求,则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期相应延长。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副本应交给乙方,甲方应对其质量负责。

  2.质量自检:本合同工程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后,乙方应进行质量自检,质量自检不合格时应自行返工,因返工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不予延长;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自检报告交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3.分项工程质量检查:

  主要分项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将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情况及施工工艺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开工。

  上道工序施工完成,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订后,乙方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对材料、工艺流程和操作的检查,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行返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和施工期延误,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因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指令,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施工期延误,则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施工期相应延长。

  4.隐蔽工程验收:

  乙方庆自检合格并签署隐蔽工程自检记录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乙方可进行覆盖和继续施工;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若乙方未经验收而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剥开或开孔检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和验收通知48小时内未能进行验收,而乙方已自检合格,则可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事后应予确认并补交签认手续。

  若监理工程师认为确需对已签字验收并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乙方应协助复查。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合格,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影响的施工期予以延长;若复查结果表明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进行返工,并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施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5.试验与检验:试样、试件应按技术标准的要求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单位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及时将试验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有权指定取样送检验单位复检。

  6.质量等级:工程施工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量等级。

  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延长。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或修整,甲方承担返工与修整费用,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7.质量监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甲乙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

  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价格和费率调整;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累积超过8小时,使乙方受到损失时;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和金额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并报经甲方批准答复,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接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可视为乙方的要求已被甲方批准。

  3.工程付款支付: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并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未按合同支付预付款时,乙方可在约定预付款到达日10天后向甲方发出催付款的通知,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从应付款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4.工程量确认: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表。监理工程师收到报表后3天内审核签认。若监理工程师接到报表后3天内未提出异议,乙方所报工程量视为已被监理工程师确认。

  若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所报工程量有异议,乙方应协助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并重新核报。若乙方拒绝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或不重新核报,则以监理工程师核实的工程量为准。

  5.进度款支付:甲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办法,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若甲方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10天内未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讨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10天后暂停施工,甲方承担延期支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及乙方的停工损失。

  6.延期支付工程款:如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1.甲方提出的变更:甲方对工程提出设计变更时,应将变更方案送交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根据变更图纸落实施工方案并组织施工。若变更涉及设计规模和设计标准的改变,则应事先与乙方协商。

  2.乙方提出的变更: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应征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审查,设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此导致工程费用增减或施工期变化,甲乙双方应协商处理。但乙方为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方便、避免自身干扰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设计造成的变更:在施工中若出现设计图纸有误或地质条件与设计出入较大或其他严重不合理设计时,监理工程师应在3天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取得修改图纸后按监理工程师指令组织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延误的施工期予以延长。

  4.确定变更价款:发生上述变更后,按下述方法计算其变更工程单价和价款:

  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

  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以此单价作为基础确定变更单价;

  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由甲乙双方商定变更单价;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计算方法。

  属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按上述方法提出变更价款,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经甲方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若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应在乙方提出后14天内与乙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双方可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全部责任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1.施工安全责任:乙方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船机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的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安全事故处理: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乙方除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外,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

  3.安全措施:乙方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的同意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防护措施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中,由于外部条件变化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人员、船机设备保险:本工程的施工人员、船机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负责。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等级以上的自然灾害也属不可抗力。

  2.损失报告: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通报损害情况,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损失情况、清理和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延误的报告。

  3.费用分担:因不可抗力发生而产生的下列费用,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乙方设备、船舶和机械的损坏由乙方承担。

  4.损失补偿:不可抗力造成工程停工或破坏时,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后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但此类补偿不包括因乙方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由本条第三款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清理与修复工作的责任和所需费用,由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或共同签署备忘录约定。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1.验收申请: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且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接到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后7天内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甲方审批。若工程及竣工资料符合要求,甲方应在接到申请报告14天内组织验收;若工程或竣工资料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对工程或竣工资料予以整修或补充,并重新申请验收,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施工期的延误由乙方负责。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及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延长施工期。

  2.验收程序:

  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各方;

  甲方组织有关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听取有关对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竣工资料,查验现场,并对工程遗留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经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其竣工日期应为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3.现场清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甲方另有要求外,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和要求清理并撤离施工现场。否则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4.竣工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竣工资料提交的份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竣工图纸和资料;

  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阶段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工程材料及设备试验与检验资料;

  沉降及位移观测资料;

  竣工工程整体尺度测量报告;

  (7)施工报告;

  (8)竣工结算报告(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提交)。

  5.竣工结算: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审核确认,并在确认后7天内将应支付乙方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若甲方接到结算报告后14天内未予审核确认,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甲方在确认结算报告后7天内未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从确认结算报告后第8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款项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水工工程保修期为一年整,疏竣工程不设保修期,其他工程的保修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阶段验收工程的保修期从阶段验收竣工之日起算。

  2.保修责任:乙方在工程保修期内有责任返修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工程缺陷或损坏,返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协助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

  3.返修:保修期内,对应由乙方负责的返修内容,乙方应在接到返修通知后14天内开始实施返修,并在甲乙双方商定时间内修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保修金:保修金的数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方应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保修金和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一起返还乙方。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1.争议: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或提交主管部门调解,若协商及调解无效,可选用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向有管辖权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停工外,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2.违约: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均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另一方可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通知违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3.索赔:因甲方违约或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以及其他索赔事件发生时,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在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申请。

  在提出索赔申请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提供同期记录副本或其他可靠证据,并列明索赔款额、延长施工期及其计算依据和方法。

  甲方接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及时进行调查并对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并有权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在乙方按要求提供补充资料之后28天内,甲方应给予乙方明确答复。并将确认的索赔款额列入甲方付款计划。

  若乙方未能按上述规定按时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报告或补充资料,甲方可不予受理。如果甲方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或确认,视为乙方索赔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若乙方对甲方的答复有异议,可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若甲方授权监理工程师对索赔事项进行审核,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但上述规定的索赔时限不变。

  4.赔偿: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办法和标准要求乙方赔偿。

  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等级;

  因乙方原因延误了施工期;

  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

  第二十一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乙方奖励。

  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等级;

  按甲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中断与终止

  1.合同中断: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将施工船机和人员撤离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因合同中断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终止: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移交甲方和竣工结算完毕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外,其他条款终止。保修期满,甲乙双方结清保修金后,保修条款终止。

  三、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XX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XX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如果合同XX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一条 词语定义

  第二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

  2.设计文件:

  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

  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提交设计文件时间、份数。

  第三条 合同范围

  1.合同范围:列入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内容、规模、建筑物的尺度,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堆场、水电、土建、机械、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

  第四条 技术标准

  2.技术标准的替代:

  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

  第五条 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1.语言:

  辅助语言。

  2.法规:

  其他适用法律。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提供场地条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

  甲方提供水、电、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

  4.提供技术资料:

  甲方提供各种技术资料的时间和数量及其技术交底、现场交验的时间和办法。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施工准备:

  为本工程配备的主要施工船机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4.提供条件:

  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条件清单。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

  监理单位名称。

  2.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

  乙方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的时限。

  发布开工令的时限。

  3.施工期延长:

  施工期可以延长的其他情况。

  6.阶段工期:

  阶段工期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

  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

  1.材料与设备:

  甲方提供材料与设备的清单及供应方式。

  6.质量等级:

  约定质量等级。

  7.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站名称。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

  本合同的承包方式。

  合同价款的计算与支付办法。

  2.合同价款的调整:

  对调整情况的限制或补充;

  调整的具体方法。

  3.工程预付款支付:

  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方法;

  工程预付款抵扣的时间、金额比例和方法。

  4.工程量确认:

  乙方提交工程量报表的时间。

  5.进度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时间约定和实施办法以及进度款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

  4.确定变更价款:

  确定变更价款的原则和变更单价的其他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转让与分包

  第十五条 施工安全

  3.安全措施:

  防护措施费用的承担。

  第十六条 保险

  1.工程保险:

  投保期限、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赔偿分配和保险费用承担。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自然灾害:

  除合同XX条款所列外,不可抗力还包括以下自然灾害:

  级以上持续 天的大风;

  有效波高超过 米的波浪;

  毫米以上持续 天的大雨;

  烈度 以上的地震;

  ......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3.现场清理:

  对乙方进行清场的要求及乙方撤离时间。

  乙方未按要求清场及撤离,给予甲方赔偿的办法。

  4.竣工资料:

  对竣工资料内容的补充或修改;

  乙方提交竣工资料的份数。

  第十九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

  对工程保修期限的约定或个数。

  2.保修金:

  保修金的数额

  甲方留置保修金的利率。

  第二十条 争议、违约、索赔与赔偿

  3.索赔:

  甲方明确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方式。

  4.赔偿:

  赔偿的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奖励

  奖励:

  对奖励情况的补充或修改;

  对各种奖励情况、奖励标准和奖励方法的约定。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29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工程设计人:

  施工队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法以甲方签字确认的设计图纸、乙方工程预算及工艺说明为准。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

  1.4 工程期限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5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总价为(大写):______________元。

  1.6 双方约定,本工程价款,以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结算:

  (1)以设计图纸所含项目、预算一次性总包,甲方无须支付超额部分款项。

  (2)预算单价不变,按实际发生并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项目结算。乙方工程结算,除去甲方要求变更的项目,其结算价不应超过预算价的百分之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及工程监理的内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需配合监理公司的工作。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甲方应在装修开工前告知物业管理单位及相邻权利人,并办好相关审批手续。

  4.2 甲方应在开工前_______日,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等。

  4.3 施工期间甲方提供自来水_______度(水表起始度数_______度),电_______度(电表起始度数_______度),超过部分由乙方支付。

  4.4 甲方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设备管线等变动的,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5 施工期间甲方仍需使用该居室的,应协助做好非作业时间的保卫、消防等项工作。

  4.6 甲方应参与装饰材料及工程质量的验收。

  4.7 施工期间甲方负责做好相邻住户的解释工作并督促乙方做好公共走道的卫生清扫工作。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乙方应将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及验收标准事先书面告知甲方。

  5.2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材料、工程预算、施工工艺、工程保修等提出询问,乙方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5.3 乙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做好工程预算,不得故意漏项。工程预算必须标明材料品种、品牌、材质(天然或者人造材料)及工艺说明,并经甲方签字确认。

  故意漏项是指:乙方在工程预算中主观故意漏报施工项目,以低价吸引甲方,开工后采用变更或增项手段提高工程造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①项目在设计中包含,但预算中不报;②应做防水或找平层,预算不报防水或找平层价格;③水电项目不分项和明细报价,只报一个总价,开工后随意加价;④不注明材料品种和材质,以低价材料冒充高价材料,以人造材料冒充天然材料;⑤低报项目单位面积或数量,开工后增加单位面积和数量;⑥木门、橱柜等木制品不报五金配件等。

  乙方在预算书中告知甲方的,不属于故意漏项。

  5.4 乙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施工。

  5.5 乙方应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6 乙方应妥善保管好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有遗失或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5.7 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及时清扫施工现场及受其影响的公共走道。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变更

  工程项目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及时附上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变更图纸,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及变更图纸,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依据。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

  7.1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时,应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说明书、质保书、环保检测证明,由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7.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时,应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说明书、质保书、环保检测证明,由甲方验收并签字确认。

  7.3 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下列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8.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按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和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执行。

  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可聘请具有资质证书的质量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予以鉴定。经鉴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经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 双方约定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阶段验收;

  (2) 瓦、木工程阶段验收 (墙地砖、小型砌体、粉刷、木制品等工程项目);

  (3) 油漆工程阶段验收(墙、顶面乳胶漆,木器漆、墙纸等工程项目);

  (4) 工程竣工验收。

  在进行工程阶段验收时,双方应注意隐蔽工程质量。包括:防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吊顶内吊筋、龙骨等。

  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_______日内填写工程阶段验收单。

  10.2 在竣工验收前,对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按下例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进行检测;

  2.不进行检测。

  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资格,检测时,双方均应到场。

  双方约定,检测结果符合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室内环境污染物限量标准见附表11),检测费由甲方承担;检测不合格,检测费和治理费由乙方承担。

  检测室内环境污染物时,由甲方自行采购的家俱、窗帘等含有污染源的物品不得进入工程现场。

  10.3 如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乙方应在检测合格后_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_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0.4 甲方应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_____日内组织验收。

  10.5 验收合格由甲方签字确认。

  验收不合格,甲方应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在_____日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报告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包括材料费、施工费等)。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视为工期延误,按13.4条款支付违约金。

  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又不提出整改意见,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竣工日期,甲方应从竣工次日起承担 元/天的工程保管费。

  10.6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或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甩项是指:个别工程项目由于甲方所购设备不能及时到位的原因,不能按时完工,但又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

  10.7 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图纸。

  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纸的时间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_份,图纸种类有:

  ① 电源控制线路竣工图纸;

  ② 弱电控制线路竣工图纸;

  ③ 冷、热水管辅设安装竣工图纸;

  第十一条 工程保修

  11.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乙方施工的下列工程项目保修期为:

  (1)卫生间墙、地面防水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墙面防渗漏项目为_____年(不得低于5年);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_____年(不得低于2年);

  (3)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为_____年(不得低于2年);

  (4)木地板、厨柜_____年(不得低于1年);

  11.2 甲方提供的装饰材料设备的保修,由甲方自行负责。

  11.3 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后______日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除外)。

  11.4 乙方应在工程保修期内,对施工项目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两次维修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负责更换,不能更换的,应当赔偿损失。

  11.5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工程量的核实和工程款支付

  12.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工程量清单报告,甲方应在接到报告______日内通知乙方,核实竣工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甲方收到竣工工程量清单报告______日内未通知乙方进行计量,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视为被甲方确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自行核实,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且未经甲方签字确认而增加的工程量,以及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返工而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竣工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工程款结算清单,并将有关资料

  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______日内如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款结算清单并签字确认。

  12.2 双方约定按以下步骤支付工程款。

  (1)签订合同后______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______ ,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铺设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瓦、木工程阶段验收合格后______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并于______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

  12.3 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2 未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甲方不得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

  13.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按__________元/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可向甲方发出催告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__________日后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3.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__________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催告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__________日后仍未完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5 乙方在工程预算报价中故意漏项,所增加的工程造价由乙方自行承担。

  13.6 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为工程延误,按13.5条款支付违约金。

  13.7 乙方在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符合双方约定材料等欺诈行为的,乙方应当以材料价款的一倍给予甲方赔偿。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人民调解或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投诉等方式解决,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15.1 工程施工产生的废弃物,由乙方负责运到甲方(或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15.2 施工期间,甲方将居室外门钥匙__________把,交给乙方保管。房屋移交时,甲方提供新锁__________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

  15.3 施工期间,在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乙方不得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

  15.4 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甲方相邻权利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等,乙方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先行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15.5 工程竣工交付甲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工程质量保修卡(单),承诺保修期内的义务。

  15.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附 则

  16.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6.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非法转包或者分包。

  16.3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30

  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原有一层因现须要加建二层,以包工给乙方施工,为了保质保量的完成本工程,经双方协商成达协议如下:

  一、甲方供应原材料,乙方负责从主体到装修的全部工程施工,设计方面乙方应听从甲方的意见执行。

  二、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壹佰叁拾伍元付给乙方(包水电安装在内)。

  三、质量要求:主体二层上下垂直误差应在2公分之内,不能超过2公分,砂浆应饱满,装修抹灰要求中级,偏差度应按施工规范实行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灰和裂缝,地板砖、无空鼓、歪斜、缺椤、掉角,其它装修应符合施工规范。

  四、主体结构要求,板面筋布150150,扎筋应按建筑施工强制性要求满扎、立柱、挑梁、圈梁、次梁应按物理学性能的制作,混凝土浇灌要求,立柱楼板、梁所有浇筑混凝土标号C20,立柱,梁无空洞和露筋,楼面平整无裂缝。

  五、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做好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自身伤亡和第三者伤亡事故,一切后果应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付款办法:乙方在施工中途要求付款,甲乙双方协商支付,待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望双方共同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3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发包单位:____________

  承包单位: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

  勘察设计单位:____________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 西 省 建 设 厅 制 定

  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

  特 别 提 示

  1、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__-0201)国家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

  2、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承发包双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承发包双方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应认真审查并严格执行合同中每一条款,其中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与结算、质量保修等关键性条款不得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3、签定合同前,发包人要验看承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4、本合同文本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建筑企业家联合会共同制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建设厅指定印刷企业印刷,并负责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出售。当事人需使用示范文本,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领取。

  5、在山西省境内施工的建设项目应以本合同文本备案。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 ㎡,建筑高度 m或跨度 m,结构类型:____________ ,层数 层

  其他: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___

  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____________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XX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XX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住 所: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XX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____________

  1.1 XX条款:____________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____________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XX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____________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____________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____________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____________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____________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____________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____________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____________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____________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____________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____________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____________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____________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____________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____________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4质量保修:____________指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5质量缺陷:____________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1.26质量保修金:____________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____________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XX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XX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XX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____________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

  (1) 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____________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知工程师验收。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知工程师。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知承包人。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四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____________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____________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错误除外)造成的费用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24.1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划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__)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24.2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知,发包人收到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4.3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24.4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5.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6、工程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6.2 本XX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26.4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____________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31.2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____________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本XX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31.7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过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验收的,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XX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32.8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时,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2.9 建设工程竣工前,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33、竣工结算

  33.1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 查 时 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__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__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上述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双方有争议部分在约定时间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专用条款第37.1条约定采取仲裁或诉讼。

  33.3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

  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3.4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发、承包人对付款时间无约定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____________

  33.5.1 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33.5.2 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3.5.3 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发、承包人仲裁或起诉之日。

  33.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后,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发包人承担保管费用。

  33.7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XX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从双方起诉之日计付。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由发、承包双方在《质量保修书》内约定。

  34.2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____________

  34.2.1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34.2.2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4.2.3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4.3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4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____________

  (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 质量保修期;

  (3) 质量保修责任;

  (4) 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方式与期限,保修金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5)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____________

  (1) 本XX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XX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XX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____________

  (1) 本XX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XX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____________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知;

  (2) 发出索赔意向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____________

  第一种解决方式:____________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____________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____________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发包人推荐的分包人应经承包人考察最终确定。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方法分别承担:____________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____________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1.4 担保中的银行保函应在交工后的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其中银行汇票应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还承包人。

  41.5 担保的其他事项按山西省建设厅晋建建字[20__]109号文件执行。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XX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XX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___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知,并在发出知前7天告知对方,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XX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XX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XX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专业法律:____________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

  4、 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 。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用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___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__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

  13、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

  19、 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___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____________

  (3)、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

  (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成本构成:____________

  酬金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

  24、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

  25、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____________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

  (3)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

  (5)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

  (6)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____________

  (1)、请 调解;

  (2)、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____________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二种:____________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

  39、 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

  46、 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副本合同份数:____________

  47、本合同发、承包双方签定后28日内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8、 补充条款:____________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32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应甲方要求,在原甲方与乙方20__年5月11日签订《临沂市罗庄区高新区创新大厦内外广告牌设计、制作及安装合同》的基础上,现根据甲方要求,作相应增项。根据原施工合同精神,经双方协商,作如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范围:20__年__月__日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做出相应的设计制作安装。

  二、工期要求: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三、新增工程量:

  详见附表一:《高新区创新大厦后期加工标牌一览表》

  四、质量要求:按原合同承诺履行。

  五、付款方式:按原合同执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六、其它:

  1、本协议其它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与原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

  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消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篇33

  工程编号:__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指此工程立项有权批准机关的文号)

  项目主管单位:

  四、承包范围和内容:(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

  其他:___________。

  五、工程造价:___________万元,其中土建:___________万元,安装:_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月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月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变压器(包括水表、配电板),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

  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清除全部障碍物(包括架空的、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的资料。

  3.本合同签订后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天内分送有关单位,天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份。

  二、承包方:

  l.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及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发包方。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天(日历天),自__年__月__日开工至__年__月_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及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

  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

  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6.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第五条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和差价处理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详见附表二);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

  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

  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

  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

  材料设备差价万元,分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六、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

  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三、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采用实施,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

  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工程验收

  一、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竣工验收规定、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施工中,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抗渗等记录。

  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

  其保修条件、范围和期限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建字第79号通知印发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

  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日后不进行验收时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

  第十条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份,合同附件份。

  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物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办理鉴(公)证。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

  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盖章) 承包方: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章)

  委托人:_____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

  单位地址: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经办建设银行:___________ 建筑管理部门: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___________(盖章)

  (盖章)                                    (盖章)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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