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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工作总结

时间:2025-03-29

工伤工作总结 篇1

  一、工作思想

  积极贯彻省市公司关于公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勇争一流,带领各部员工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临沂保险市场,强化核心竞争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经过努力和拼搏,公司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为大地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全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肩负着上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需要我去贯彻实施。因此,我十分注重保险理论的学习和管理能力的培养。注意用科学的方法指导自己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不断提高公司业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一年来,我一直把培养展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团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和经理室一起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加强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建设。

  二、业务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使一个公司稳步发展,必须制定规范加强管理。管理是一种投入,这种投入必定会产生效益。我分管的是业务工作,更需要向管理要效益。只有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并真正贯彻到行动中去,才能出成绩、见效益。

  根据市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制定各个部室的周、月、季度、年销售计划。制定计划时本着实事求是、根据各个险种特点、客户特点,部室情况确定每个部室合理的、可实现的目标。在目标确定之后,我本着“事事落实,事事督导”的方针,通过加强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来确保各部室目标计划的顺利完成。

工伤工作总结 篇2

  明确全年新增扩面人数达到4.5万人,其中:农民工扩面3万人,基金征缴万。突出扩面重点。今年来,我们始终将农民工扩面、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作为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我们重点推进了建筑行业、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在去年年底两局下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基础上,今年初,经与市建设局衔接,我们下发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程序、登记管理、“本人工资”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地推进了建筑企业参保工作。3月份,通过深入调研,我们拟定了商业服务业“以面积定人数”的工伤保险参保办法,5月22日,以市劳动保障局名义下发了《关于商业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桃源县在去年全面摸底的基础上,今年又对该县大型商业企业进行了参保可行性调研,完善了参保办法,该县花源酒店、丰彩超市等大型商业企业都已全面参保。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参保工作。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组成专门的扩面督导班子,对市本级部分事业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对部分县市区事业单位参保扩面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通过宣传发动,常德日报社等单位已全员参保,安乡县、鼎城区等县市区全额事业单位财政代扣代缴工作已落实到位。石门县于今年元月全面启动了机关公务员参保工作,133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共8600多人纳入了工伤保险管理范畴。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全面启动。

  今年来,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关于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精神,坚持实行“六统一”、“七审核”、“三监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工作顺利推进。一是完善市级统筹政策体系。经过深入调研论证,3月份,我们提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全市工伤保险征缴管理、事故调查、待遇支出、基金支出项目管理等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范。根据市级统筹两个综合性文件规定,为确保市级统筹经办工作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征缴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管理的通知》。上述文件的颁发,标志性着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从管理层面到操作层面的政策体系已日益完善。

  加强区县征缴管理。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全市统一管理、分级征收”的原则,今年来,我们对县市区工伤保险参保登记、人员异动、缴费基数、费率浮动等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管理。对县市区xx年度工伤保险征缴方案进行了严格审核,确保了全市工伤保险征缴工作“政策一致、标准一致、基数一致”。加强区县待遇支付管理。今年来,市工伤保险处对各县市区一次性待遇、长期待遇及大额医疗费用给付、辅助器具配置与康复治疗等进行了全面审核、规范,确保了全市范围内工伤职工待遇标准统一,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四是加强市级储备金调剂管理工作。今年来,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市级储备金调剂管理机制,1-5月,全市按规定征收市级储备金79万元,申请省级储备金280万元,已为5个县市区拨付市级储备金135万元。4月份,市工伤保险处组织对部分县市区市级储备金支付使用情况进行了跟踪审核,目前,市级储备金滚存结余180万元。

  二、基金监管工作严格规范。

  严格规范基金部分支出项目管理。完善了县市区四项费用使用预算审核制度,加强了对县市区四项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上半年,责成3个县市区纠正了四个项目支付使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规范内控管理。今年来,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为迎接省厅“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年”活动检查,切实搞好自查自纠,努力完善基金管理,修订完善了内控管理制度。完善了重大工伤事故待遇给付和廉政双责制度、基金预警制度、一事两岗两审等制度,为开展基金专项治理活动奠定了良好基础。三是组织开展基金反欺诈活动。上半年,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年”活动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工伤保险基金“反欺诈”活动。市本级成立了工伤保险基金反欺诈活动领导班子,在常德图文频道开辟了工伤保险基金反欺诈活动宣传专栏,向社会公布了反欺诈有奖举报活动办法及举报电话,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骗取基金行为。

  目前,全市商业服务业农民工参保工作全面启动。

工伤工作总结 篇3

  根据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于5月20日组织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充分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现总结如下:

  一、明确了宣传活动目的

  此次活动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以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一是通过编辑公益短信形式发送《关于xx县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函》达10000余条,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员,进一步维护了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伤权益。

  二是大力推进建筑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业职工权益,在全县农民工密集的16个工地进行现场咨询集中宣传。活动期间,共挂贴标语20条,接待咨询者300多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0多份。

  三是积极开展全国“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活动,针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各企业等用人单位下发了《关于开展“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的通知》﹝定医综字〔x年〕8号文﹞,增强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知法遵法守法意识,依法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提高工伤保险的社会知晓度。

  四是通过本县广播电视台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播报宣传。通过一周循环播报,使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以及居民了解关于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确保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五是建立普法宣传的长效性。联系产业园区企业及还未参保的企业,特别是因工伤赔偿而多发劳动争议的企业,开展了一次企业内部培训班,宣传参加工伤保险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增强了用人单位遵守发的自觉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参保意识。

  三、存在问题

  一是用人单位认识不到位。从参保企业和职工中我们了解到,部分企业负责人认识不够,提别是小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认为参加工伤保险是对企业的摊派,不认为对企业有多少益处,甚至存在侥幸心理,找种种借口拒绝参保,给扩面造成了阻力。

  二是部分劳动者意识淡薄。一方面,由于当前就业形势紧张,致使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部分单位甚至以不提供社会保险为条件招工;另一方面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意识淡薄,不去主动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认为参不参保无所谓。

  四、下一步工作

  一是多方位、多角度强化宣传。成立宣传小分队,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不断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意识,尤其是对部分建筑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等人群,进行针对性的宣传,用身边的事例引导,从而推进工伤保险应保尽保工作进程。

工伤工作总结 篇4

  一、目标任务

  通过2—3年的努力,到20xx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万人,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二、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实名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营造氛围。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人劳社保、财政、地税、卫生、民政、安监、建设、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各项工作。热点文档:党员思想汇报

  (二)积极探索,分步推进。各县(市)要在xx年年6月底前把应纳入工伤保险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xx年年要认真研究探索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工作,争取到20xx年各县(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突出重点,积极扩面。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和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的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对建筑、交通工程等外来施工企业,雇用的农民工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地税部门核定和征收工伤保险费。对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应优先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加快推进“五费合征”工作。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在xx年年6月底前必须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并由地税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xx年年底前,各县(市)都要出台“五费合征”办法。从20xx年开始全面推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并将工伤保险率先实现基本全覆盖作为“五费合征”的重要内容。

工伤工作总结 篇5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一直积极参与和推动了单位工伤保险的发展和完善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有效完成了部门在市场竞争中的角色定位。

  第一,在工作方面,我认真负责地开展了每年的工伤保险登记和缴纳工作,及时更新员工保险资料和情况,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

  第二,在宣传方面,我也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职能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包括QQ群、微信公众平台等)及时推送最新的工伤保险政策和知识,帮助员工正确理解和遵守保险制度,自觉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三,在管理方面,我重视了保险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并通过对历年理赔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和对比,发现了一些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点,并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有效避免了一些事故的发生和经济损失。

  最后,在工作总结方面,我也不断总结和反思过去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并结合同行业的比较和企业需求,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为企业的发展作出更好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以“服务、专业、责任”为核心理念,积极搭建平台,整合资源,以更加开阔的视野和精湛的技能,为员工和企业创造出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社会效益。

工伤工作总结 篇6

  各位领导、同事们:

  一年来,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机关全体同志的帮助、支持下,工伤保险以建立和谐社保为目标,开拓进取,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积极维护参保人员合法利益,加快落实工伤职工待遇。坚持以促征缴,严管理,优服务,奋力拼搏的规范严格要求,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一、任务完成情况

  截至11月底,工伤保险覆盖133家2609名参保职工,其中农民工1149人,行政事业单位参保职工1430人,征收工伤保险基金166万元,完成全年任务75万元的%。一年来待遇审核共60余人次,为32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90万元,其中为2名农民工工亡职工遗属支付各项费用万元,为23名农民工支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37万元,为4名伤残职工支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万元,为5名工亡职工遗属支付定期抚恤金4万元,其中最大支付额为82万元。

  二、工作亮点

  1、征缴扩面工作稳步推进。今年来,主要采取了三项

  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扩面目标。针对我县实际,把矿山企业继续作为工伤保险扩面的对象。3月份,利用我县矿山企业开工之际,加强矿山企业用工摸底,促进了矿山用工企业自觉缴费参保的力度。二是限定矿山企业参保基数,将矿山最低缴费基数定为3000元,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确保了工伤保险基金基金收入的顺利完成。三是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参保工作。7月份以来,局领导积极协调、汇报,顺利完成了对全县93个行政事业单位的1430名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纳入了工伤保险,提高了工伤保险扩面的人数,增加工伤保险收入28万元。

  2、待遇支付情况逐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严格按照《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补充办法》及《酒泉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待遇审核关,并经主管领导确认交财务复核后再支付其待遇。并将工伤待遇资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由单位转付工伤职工本人,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纷争。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工伤保险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指标任务,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基金收支不平衡。截止11月份基金收入166万元,支出190万元。

  二是业务工作不规范。虽然积极学习业务知识,但终究

  是闭门造车,没有一个明确的模式。

  四、今后的工作目标及打算

  针对今年工作中的不足,结合今后的工作任务:

  1、继续加强矿山高危行业工伤保险的扩面,合理提高工伤保险参保最低缴费基数,加强《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的宣传,各方联动减少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议局领导安排业务人员到上级业务部门培训,逐步规范业务程序及流程,建立健全业务岗位交流制度。

  3、继续一如既往的配合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伤工作总结 篇7

  近年来,我省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尤其在我省珠三角地区的部分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占了案件整体数量的一半以上。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具体操作标准缺失,使得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为此,省法院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问题确定为20xx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省法院行政庭课题组立足我省实际,对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调查研究,目的是通过调研,提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的原则、思路和具体标准,为党委、政府和全社会解决好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思路,并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正确利用司法资源,在政策和法律之间寻找平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背景

  我省作为经济大省,国民生产总值长期位居全国第一。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劳动力市场的活跃,“十五”期末全省城乡从业人员达到4832万人,其中外来农民工占有相当的比例,为广东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工资待遇较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各种原因,与长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的地区相比,我省对于外来劳动者的吸引力在下降,珠三角许多地方出现了“民工荒”,直接影响了我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我省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在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诸多问题中,工伤问题是其中一个突出的方面。截至今年底,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875万人,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居全国第一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突破1000万,达到1099万人,占了全国的二分之一。20xx年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宗,其中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有宗,不予认定工伤的有2190宗。涉及工伤认定的行政争议呈逐年急剧上升的趋势,围绕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发生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很突出,政府疲于应付,处理不好,容易带来相当不良的社会影响,工伤问题成为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党的__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亦强调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着力化解劳动纠纷,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审理”。 因此,依法妥善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处理好工伤认定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职能和体现。

  二、工伤认定的历史发展及其性质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率先开始试点,1992年广东省就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了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1998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应修改,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

  纵观我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之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有着三个特点:一是实现了从民法的侵权行为法到社会法的跨越,具体到责任承担方式而言,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失补偿原则的转变。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也经历了这一过程,1998年劳动部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蓄意违章”的不认定是工伤,其仍然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该条的限制,这正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二是工伤的认定范围在逐步扩大,将与工作相关的因素,如上下班途中、预备或收尾工作等导致的伤害也纳入到工伤的范围。三是工伤保险制度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若工伤赔偿过高,范围过宽,将会使得工伤保险基金难以承受,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但是工伤界定过窄,则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并不以传统的侵权赔偿等为原则,而是直接受制于法律规定,难以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作出评价,仅体现及时救治、医疗康复和必要的经济补偿原则。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性质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受到工伤损害后,能及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而言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工伤认定权是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已经形成的法律框架,工伤认定是行政主体,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其职权的具体形式,具有行政法上的确定力和公定力,因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在一些国家,基于历史上形成的习惯,将工伤认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行使,也未尝不可,但这需要另外一套法律体系的支撑。

  第二,工伤认定行为不是处分行为。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直接创设或改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状态不同,工伤认定只是对发生在劳动者身上的客观事实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甄别和判断,并不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处分。在实践中切不可将工伤认定行为与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对其进行的处罚等处分行为相混淆。这也决定了工伤认定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是间接性的,只是为处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前提。

  第三,工伤认定是依申请的行政确认行为。进行工伤认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对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害进行填补,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特别是在劳动者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诉讼、当事人协商等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况,应允许劳动者放弃要求认定工伤的权利。因此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进行确认。

  三、我省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xx年至20xx年,我省各级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工伤认定行政案件267、389和594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同期一审行政案件数分别为3809、4232和4671件。(见图1)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数量激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省经济发达,各类经济主体用工量大。近年来,我省GDP总量一直稳居全国第一。与此相适应,我省劳动力市场特别活跃,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当多,各类劳动者的数量居全国之最。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广东省共有跨县区流动人口2105万,跨省流动人口1506万,吸纳的劳动者约占全国外来工总数的30%。如此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二,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第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四,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难以与用人单位形成规范的劳资关系,许多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无法固定,从而产生纠纷。 第五,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断出现,用工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市场竞争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无力兑现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案件类型

  目前我省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如下类型:

  一是按行政行为的性质划分,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类案件指的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起诉的案件;不作为类案件指的是起诉劳动行政部门不受理、不答复或者逾期答复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是按工伤产生的原因划分,可分为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和因职业病引发的工伤两类。因职业病引发的工伤由于有明确的职业病范围,因此认定标准容易统一,而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工伤,由于事故的多样性,在许多情况下往往难于认定。

  三是从被告的性质划分,可分为被告是复议机关的案件和被告是原认定机关的案件两类。前者是复议机关改变原认定决定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由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后者是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决定,或者没有经过复议的,由原认定机关作为被告。

  (三)案件分布

  从全省范围来看,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案件高度集中。20xx年至20xx年,广州受理案件205件,深圳427件,东莞105件,佛山365件,中山64件,上述五市的案件数量占了全省受案总数1259件的87%。在粤西、粤东和粤北地区此类案件则较少,有些基层法院甚至从来就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见图2)。

  案件大量集中在珠三角地区,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两点:一是珠三角地区经济发达,有一支庞大的劳动力大军;而粤西、粤北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劳动力市场不够发达,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相对较少,因而该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就上不来。二是从全省范围来看,经济发达的地区,法制环境也相对优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较强,敢于运用法律武器自救。而经济滞后的地区,法制环境也不够理想,即使发生工伤事故,一些劳动者不懂或者不敢到法院起诉。 另外,从近几年工伤认定案件的分布规律上看,逐渐呈现一种梯级分布的特征,也即从传统意义上的珠三角,如深圳、佛山、东莞等地,向珠三角边缘城市,如惠州、肇庆等地推进,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珠三角外的地区数量日益增多。这与我省产业结构的转移是密切相关的,随着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由珠三角对外转移,相应工伤事故的增多在所难免。

  (四)结案情况

  20xx年至20xx年全省审结的一审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被告的败诉率约占全部案件的20%左右。工伤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有: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由于现行规范工伤认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而在实际中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劳动者发生事故的情形也是多种多样,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工伤事故,往往存在许多争议,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认识标准不统一,也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第一,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立法层次过低,认定标准难以统一。目前工伤保险主要的法律规范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部分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另外,为了具有可操作性,部分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出台了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由于层次较低,无法在裁判中援引,造成了司法标准与行政标准的不相衔接。在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文规定方面,涉及工伤界定的主观因素过多,弹性太大,缺乏确定性标准,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哪些是“有关”、哪些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有着较广的含义;再如对“上下班”行进路线亦未有明确定义,缺乏易操作性。

  第二,在工伤认定程序的相关事项上,纠纷处理程序混乱,时间拖得较长。目前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中无法直接认定,从而导致了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和劳动民事仲裁、诉讼程序的混合。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其后才能遵循民事途径解决赔偿问题。在这过程中两种程序如何相互衔接,存在一定的混乱。又如对于非法用工造成工伤如何赔偿的问题,亦存在行政处理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两种途径,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这也存在一个竞合的问题,需要两个程序的相互协调。 第三,工伤认定如何在降低工伤事故和保障劳动者权益两方面取得平衡,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基础。在工伤认定的标准上,《工伤保险条例》遵循工伤保险向受害人倾斜的基本原则,但对社会化原则的理解有失偏颇,致使“无责任赔偿原则”的全面运用难以与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实现有机统一,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企业尤其是购买了工伤保险的企业而言,由于可以将工伤事故的成本外嫁于工伤保险,且企业自行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工伤认定时得不到认定机关和法院的认可,由此松懈了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放任劳资管理,安全生产规章难以得到落实,继而引发人为的工伤事故。二是对于劳动者而言,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认可了“违章操作”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这固然是出于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考虑,但另一方面也会导致部分职工认为只要是发生工伤事故,不管是否违章操作,都会得到相应的保险补偿,个人承担的风险较小,使得其麻痹松懈而产生更多的违章操作事故。

  第四,工伤保险的监管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虽然已位居全国第一位,但是相对于我省4000多万的劳动者而言,仍有相当比例的劳动者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参保主体方面,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在工伤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但我国登记注册的企业大小悬殊,皮包公司屡屡存在,部分企业经营账目混乱,经营场所、范围和工资总额无法确定,参加工伤保险实际上主要是较大规模的企业,对于小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而言,由于自身的技术难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形成有效的协作机制,参加工伤保险操作则更加困难。二是监管力量相对于庞大的经营企业而言过于薄弱,如深圳宝安区现有大小企业多家,劳动监察人员总共只有500多人,平均一个人要管700家企业,监管不到位在所难免。

  第五,法院自身由于存在法官专业知识不足,经验积累不够,缺乏判例制度等原因,部分案件的审理也存在出现偏差和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由于部分行政审判法官缺乏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整体认识和理解,片面从条文本身和个人经验出发审判案件,导致部分案件的审理出现偏差。另一方面,我国法官接受的法学教育主要掌握某个法律概念,熟悉某个法律术语应当具备的要件等等,很少接受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巧的训练,因此,我国法官既不擅长于也不习惯于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而且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虽然上级法院有时也将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汇编,为下级法院或者自身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这种典型案例的汇编没有制度化、固定化和经常化,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上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的案例对其他法院的借鉴意义不是太大。基于上述原因,导致了法官在对某类法律问题进行理解时,各行其是,五花八门。对于某些相似的情况,有些法院认定为工伤,有些法院却认定为非工伤,甚至同一法院对相似的情况的案件作出前后不一致的裁判,司法标准未能有效统一。

  五、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基本原则

  面对急剧上升的案件数量和复杂多样的案情,我省各级法院注意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审理了一大批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基本均能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妥善处理工伤认定行政争议,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广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是倾斜保护原则。工伤认定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应当遵循社会法的有关规范和原则。社会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宗旨正是体现了出于对社会弱者(包括劳动者)倾斜保护的需要。因此,为了预防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的模糊地带,在作出最终抉择时,以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作为选择的出发点,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二是保护法定原则。工伤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具有法定性,该法定性是建立在一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保护存在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严格从法律规定的本身出发作出判断,对于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情形,即使劳动者的情况非常值得同情,也不认定为工伤,没有用道德、常识上的判断来代替法律的规定,防止了由于同情劳动者,而有意超越法律现有规定,无限制扩大工伤范围的审理倾向,维护了正常社会秩序。 三是尊重行政裁量权的原则。我国当前立法之所以赋予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的职责,其出发点是基于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同时也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由行政机关所管理,由行政机关进行工伤认定能够更好的理顺认定与赔付之间的关系。因此,行政机关在认定时对于一些事实和法律模糊地带的自由裁量行为,法院保持了应有的克制,尽量尊重行政机关的选择,除非被诉行为不合理情形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法院才考虑予以撤销: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自由裁量行为是出于非法目的;二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过于主观武断,或显著缺乏合理性,充分体现了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六、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部分疑难问题

  (一)关于复议前置的问题劳动部门作出的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一般有四种模式:一是既不受理,也不答复;二是超过60日未作认定;三是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四是作出认定和不认定工伤的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有第四种情形才需要复议前置,前三种情形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劳社厅函(20xx)1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中也认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19号)亦作了类似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形,对于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可以不经复议程序,直接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的确定问题

  1.原告的确定。职工作为原告起诉的,若职工尚未死亡的,以职工作为原告,职工已经死亡的,以直系亲属作为原告。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的,若用人单位是个体工商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2.被告的确定。一般以工伤认定机构为被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主体的机构是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3.十三条亦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设区的市中,由于工伤保险是由市级统筹,因此实践中对“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如何理解出现了争议,有的法院认为仅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有的法院则认为区级劳动保障部门亦可。对于该问题,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粤人法函(20xx)137号答复中已经明确,“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理解为“统筹地区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于不少地区工伤认定案件数量较大,若只能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将使得行政部门不堪重负,也使得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案件受理量激增,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因此,对于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的,不宜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予以撤销。

  我省有些地区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由社会保险基金中心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作。由于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的性质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下属部门,属于事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其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职能,即使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实际从事工伤认定工作,亦只能视为受委托组织,对外仍应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最终的行政责任仍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对于没有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名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地区,法院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及时纠正。

  3.第三人的确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起诉的,一般列用人单位为第三人,用人单位起诉的,一般列职工为第三人。另外,出于诉讼效率的原则,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不宜将劳动者的其他亲属列为第三人。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负主要举证责任的是用人单位,但劳动者也不是完全免除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即劳动者应当提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认定条件的初步证据,包括:(1)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存在事故伤亡事实,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3)伤害部位等。与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即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在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最后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被告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由于工伤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工伤事故是不能还原的,因此行政机关主要依据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审核需要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来作出认定结论。因此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不能片面遵循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应当将审查的重点放在行政机关是否作必要的调查核实,按照证据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是否依据证据规则来作出认定结论,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但是,对于其他方面的反证,行政机关应当在调查过程中予以考虑,并且在最终的认定决定中有所体现。若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确实明显忽略了相关证据的,法院可以考虑撤销。 实践中,由于个别行政机关执法程序上的不完善,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求用人单位举证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导致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举证,行政机关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引发行政诉讼案件。我们认为,由于用人单位是否举证直接关系到工伤能否成立,因此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时,应当履行书面告知的职责,这是程序正当性原则的体现。对于行政机关存在上述程序问题的,当地法院应当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改正。

  (四)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能够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实践中,不少工伤争议的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上。尤其在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尚不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没有全面建立,劳动者尚处于弱势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的争议往往成为许多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争议的焦点。

  1.劳动关系的确定标准。我们认为,首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般视为具有劳动关系。其次,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就涉及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劳社部发(20xx)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相关的劳动法理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标准的,可以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已经成立:

  (a)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也即合法标准); (b)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也即控制标准);

  (c)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即组成标准)。 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判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时,可以参考下列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

  2.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别。要正确认定劳动关系,还应当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进行对比区分,才能在审判实践中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一,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根据承揽合同确定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其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a)劳动关系目的是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承揽关系虽然也涉及劳务,但目的不在劳务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只是获得劳动成果的手段;(b)劳动关系中,不管劳动有无成果,都可以获得报酬,而承揽关系中如果没有劳动成果,则不能获得报酬;(c)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工作有从属性,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有独立性;(d)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而承揽关系中由承揽人承担风险。

  第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上,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一个难点。尤其是当劳务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是劳动力提供者(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具有隶属性;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在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另外,事实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相对稳定、相对持续、生产诸要素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所反映的一般都是一次性商品交换关系。这在形态构成上形成另一种差别。还有,事实劳动关系以工资名义定期给付为分配方式,除工资以外,还享有奖金等其他福利待遇,而劳务关系以劳务费名义即时支付为分配方式,除劳务费以外没有其他辅助待遇。二者在交换方式和报酬质量上也形成差别。

  第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服务,他方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社会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的一种。雇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债的关系,属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尽管佣工和雇主之间产生的劳务关系相对稳定也相对紧密,但佣工最终不能成为雇主的成员,这也是有别于劳动关系的本质所在。

  3.几种特殊关系的认定问题。尽管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理论上种种依据,但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较为常见的难以认定的情形。现将我省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作一梳理,并提出解决的思路。

  第一,离退休人员再次聘用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离退休人员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因其名称不同就排除在《劳动法》的规定之外。二是从社会保险政策的因素来看,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但其并不能弥补其遭受工伤后所带来的损失,如果不将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行政机关不强制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三是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中办发[20xx]9号文)第四点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渠道解决。”该规定并未明确将离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批复》[(20xx)行他字第6号]中亦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农民工问题。由于农民工并无固定的退休年龄,也不可能办理退休手续,而且,劳动法只规定了劳动年龄的下限,并未规定上限,即使超过了一定的年龄,仍然可以将其视为劳动者。因此若农民工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然与企业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视为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第三,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问题。由于就业压力的增大,许多在校的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实习单位实习或者勤工助学,对于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我们认为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两点:一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5)30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的性质与勤工助学的性质亦相同,因此之间并未产生劳动关系;二是从劳动关系的行政分析,实习或勤工助学的学生并未与用人单位建立隶属关系,其实际的管理方仍在学校,其也未和用人单位就实习或勤工助学期满后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达成一致的意见,与试用期的劳动者存有区别。当然,鉴于目前读书和就业形式的多样性,对于在校学生的范围应作合理的限定,一般应指全日制脱产的学生。对于企业为培养其所需的专门技术工人而自办学校的在校生,从事企业安排的工作而受到伤害的,由于这类学生具有学徒的性质,因此可以比照劳动关系处理。另外,如果学生暂停了学业,虽然关系仍在学校,但已经通过工作领取与其他员工一样的报酬,亦可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四,其他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形。根据20xx年10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属于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予受理。

  (五)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工伤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建筑施工、货物和旅客运输、餐饮等领域,承包和挂靠的情况非常普遍,而且承包人或挂靠人一般不具备用工资质(通常为个人)。若承包人或挂靠人又另行聘用劳动者,劳动者发生了工伤,承包人或挂靠人一般没有经济能力,劳动者就会以发包人或被挂靠人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何认定承包人雇佣的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就成为能否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针对不同情况,上述劳动关系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处所指的承包经营,应是指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承包,如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内部食堂的承包、快递公司将某一区域的快递业务发包给个人、企业将工作任务分解后将一部分工作分包给个人等。

  二是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特别对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承包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09号)规定,对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单位负责,包工负责人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其确实无力承担,由发包方的单位承担。因此,如果承包方是无资质的,由有资质的发包方承担,否则由承包方承担。 三是对于运输企业的挂靠问题,如果挂靠人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对外经营,且被挂靠方收取挂靠费的,包括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对某一条线路进行运营、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进行出租车营运的等等,如果挂靠人为个人,无论被挂靠方是否对挂靠人雇佣的劳动者是否知情,雇佣的劳动者是否在被挂靠方处备案,一般均认为该劳动者与被挂靠方具备了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挂靠的形式是不合法的,对于不合法的行为本应禁止,但是鉴于现状无法完全禁止的,就要对被挂靠方赋以更多的义务;第二,被挂靠方既然收取了挂靠费,就要对挂靠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负责,包括其雇佣的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和安全保障责任,不能因被挂靠方疏于管理,而将责任推到劳动者的身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17号]中亦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在这一问题上,一定要区分是承包经营还是一般的民事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又雇请他人的,即使承揽人没有资质,也不能追到发包方头上。承包经营关系与民事承揽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若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的为承包经营关系,否则为民事承揽关系。

  (六)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认定问题

  非法用工关系指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要件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没有依法登记备案、领取营业执照的用工企业使用工人,或者合法用工企业使用童工等。非法用工单位与不需要登记备案的用人主体,如个体工匠、农村承包人等不同,前者是应当登记而没有依法登记。

  原则上,工伤的概念只针对合法用工单位,因此,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认定是否是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产生争议如何处理,《工伤保险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即是否是因工伤亡,由谁认定为因工伤亡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认定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及确定一次性赔偿数额的前提。由于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或者雇工不是适格的劳动法主体,故在此类用工关系中发生的伤亡,虽与法律意义上的工伤有所不同,但其本质属性并无区别。对此类人员同样存在一个是否因工伤亡认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对此类类似工伤的因工伤亡的认定,不能局限于合法用工单位工伤认定的方式和方法,考察相关立法规定,应当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均有权直接作出认定。具体而言,根据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8 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这里的查证属实、责令限期改正意味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也可在依据该第8 条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时一并认定是否因工伤亡。对此认定或者限期支付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9 条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作出仲裁裁决时作出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并计算具体的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也可直接对此类案件中的伤亡是否因工伤亡作出认定并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也应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是否因工伤亡认定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xx年第10期。

  (七)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如果超过此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时过境迁,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事实难以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一般不予受理。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超过了申请时间,若一律以超期申请为由不予受理,将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允许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超期申请工伤认定亦可受理。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xx]39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除了不可抗力可以扣除之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工伤工作总结 篇8

  今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坚持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中心,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努力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保障水平上狠下功夫,在全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不懈努力下,实现了工伤保险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充分发挥了“全国工伤保险重点联系城市”的`作用。今年1-12月,全市新增参保人数万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21%;征缴工伤保险基金8218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82%;支出工伤保险基金7422万元,基金滚存结余8343万元。

  一、征缴扩面成效显著

  今年来,我们采取了四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并将征缴扩面任务分配到各县市区;二是突出扩面重点,加强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重点加强了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目前,全市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万人;三是扩大覆盖范围,推进机关公务员参保。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动机关、社会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已将4万多名公务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四是适应企业特点,实施多样化征缴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山企业按吨煤(矿)产量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参保单位提供了更科学合理的参保服务。

  截止20xx年底,全市共有4133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万人。

  二、老工伤统筹稳步推进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xx)10号、省政府湘政发(20xx)16号文件精神,今年来,我们采取切实措施加大了老工伤统筹管理工作力度:一是召开会议,落实任务。今年4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专题会议,明确老工伤人员纳入范围,下达了全年纳入工作任务;二是落实资金,确保待遇。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劳动专项管理、资金专项监督的原则,拟定了老工伤资金的筹资渠道与管理办法。今年7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老工伤筹资渠道。今年来,市县两级财政累计筹集企业老工伤专项资金2800万元;三是全面调查,摸清底子。在20xx年人社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今年又对老工伤人员的相关信息、原始资料进行再次清理。通过核实原始病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审批表等方式严格开展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格审核工作;四是多方测算,明确趸缴标准。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规定,经过多次测算,对全市用人单位老工伤预留工伤保险费用标准及基金补助比例进行了整体调整,确定了三种费用趸缴方式,12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常政发〔20xx〕24号),对上述趸缴方式及统筹范围、统筹目标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目前,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人数达到万人,累计给付工伤保险待遇20xx万元。20xx年3月,全国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上印发了我市老工伤管理工作经验材料。

工伤工作总结 篇9

  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周年。为全面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提高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XX党支部根据(劳社明电),《关于开展20xx年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的精神和《关于开展20xx年工伤保险宣传活动的通知》,于4月23日至5月7日在全连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

  一、宣传内容

  1.团印发的《工伤保险宣传单》。

  2.《工伤保险条例》各项规定

  3.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5.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6.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措施及各项工作规程。

  二、宣传对象和形式

  主要宣传对象是连队广大职工群众。充分利用连队广播、职工大会、地头现场会、板报、横幅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

  三、宣传效果

  接到通知后,成立了宣传小组,积极广泛的在连队、田间宣传工伤保险,在全连营造了工伤保险的强大舆论氛围,使之成为广大职工群众关注的焦点和议论的热门话题。提高了本连职工群众的工伤保险意识,做到了让广大职工群众真正的了解和掌握工伤保险政策。

工伤工作总结 篇10

  一年来,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机关全体同志的帮助、支持下,我所以建立和谐社保为目标,开拓进取,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积极维护参保人员合法利益,加快落实工伤职工待遇。坚持以促征缴,严管理,优服务,奋力拼搏的规范严格要求,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一、任务完成情况

  二、工作措施和效果

  (一)“再动员、再部署”推进扩面征缴工作

  今年来我们采取三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召开宣传动员大会,并分行业,分区域到企业、到门店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工伤保险的实惠,与商业保险进行对比,宣传“缴与不缴、缴多缴少、缴早缴晚”三个不一样,引导职工对工伤保险的关注。二是提供优质服务,对园区企业开展“地毯式”检查,做到应保尽保,并根据企业生产和经营特点,从填表、申报、审查、核费专人上门服务,企业参保缴费积极性明显提高。三是扩大缴费来源,实施“拓源”工程,采取外压内促手段,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目标,按照市级统筹管理考核体系的要求,进行目标分解,

  (二)基金收支运行安全规范

  坚持一手抓扩面征缴、力争“颗粒归仓”;一手抓基金安全、严防“跑冒滴漏”,基金规模持续扩大,基金运行平稳有序。一是加强基金稽核工作。延伸稽核范围,加强征缴稽核,夯实缴费基数,将优势私营企业作为稽核重点,确责任到人,扎实有序开展扩面征缴工作。 保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待遇稽核,有效防止虚报冒领工伤保险基金现象发生。二是确保待遇支付规范,维护工伤职工利益。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从申请、受理、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归档等各个方面,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对依法享有待遇的工伤职工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坚决做到足额、及时。

  (三)圆满完成省级下达的数据采集任务

  数据采集任务时间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我所多措并举完成采集任务。一是延长工作时段,确保任务完成。按照工作运行计划要求,我所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利用下班、周末休息时间高效推进工作进度。二是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数据准确性。采取“人、机审核”相结合、个体审核和关联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利用软件系统对采集数据的有效性、完整性、规范性及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核。对未通过系统审核检查的数据,在第一时间反馈给相关参保企业和责任人并进行重新采集,直至通过审核为止。三是合理安排,做好预案。对采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人员过于集中、发生突发事件、网络技术等问题都做好应急预案,确保数据采集工作安全稳定运行。

  三、存在不足

  一是建筑企业、商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参保工作力度不大。二是业务不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明年工作重点

  (一)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一是全面推进我县商服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二是进一步完善财政代扣代缴制度,做到基金应收尽收。

  (二)切实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三)全面提高股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建立健全股室内部管理制度,细分细化工作分工,责任到人,提高服务质量。

工伤工作总结 篇11

  20xx年我们认真落实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主线,以巩固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为重点,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保障水平,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促进了我区工伤保险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全年新增参保人数4186人,完成年度任务的233%,征缴工伤保险基金371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33%,全年支出工伤保险基金259万元,基金滚存结余470万元。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征缴扩面工作稳步推进

  今年来我们采取三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一是明确工作目标。我们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目标,按照市级统筹管理考核体系的要求,制定了《鹤城区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人员考核实施细则》明确了每个股室、每个工作人员的任务和职责,量化标准,奖罚分明。二是突出重点加强征缴,今年我们继续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做为征缴的重点来抓落实,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做到工伤保险基金代扣到位。三是加大宣传,促进扩面。我们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为契机,分别在7月、10月举办了两期“一法一条例”培训班,并印刷了份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挂图等宣传资料,对工伤保险新政策进行了及时宣传,全力开展工伤保险扩面工作。

  (二)基金收支运行安全规范

  今年是市级工伤保险实施统筹管理的第一年。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优化服务措施。在全面开展基金征缴工作的同时严格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有序。一是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基金年度预算与决算工作,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认真贯彻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切实规范工伤保险基金部分支出项目管理,严格实行预算控制,严格管理使用项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格开展专项检查。二是切实加强内控管理。认真执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切实做好了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控制等项工作。三是加强基金稽核工作。我们将优势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稽核重点。延伸稽核范围,加强征缴稽核,夯实缴费基数,确保应收尽收。加强待遇稽核,有效防止虚报冒领工伤保险基金现象发生。四是强化待遇支付管理重点,维护工伤职工利益。依法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坚决做到足额、及时。重点抓好了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全额赔偿”政策的落实、长期待遇社会化发放、农民工待遇一次性发放等项工作,切实落实工伤保险惠民政策。同时加强待遇支付管理。完善待遇支付制度,规范待遇支付环节,加强对非足额缴费单位、无故停保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管理

  (三)认真开展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的决定,20xx年将分步实施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人社部发[20xx]10号文件下发后,我们在去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对全区234名老工伤人员进行了逐一分类分批测算,并做好工作方案,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配套专项资金,确保这项工作在年底前完成。

  (四)经办能力进一步增强

  面对工伤保险任务重、压力大、挑战多、要求高的现状,为全面完成好各项目标任务,提高服务效能,我们采取了四项措施来加强行政效能的提升。一是继续抓好“创先争优”和“优质服务窗口”行动,增强全中心的凝聚力和执行力。二是抓好制度建设。结合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和简化工作流程对工伤参保登记、人员异动、待遇给付、工伤医疗工作程序进行了全面的整理,使之做到简单、便捷、明了。三是抓好网络平台建设。积极争取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支持,截止到11月底,人员数据信息已接入市级工伤统筹管理系统,待遇支付审核、基金财务管理结算也将从20xx年1月起开通,经办服务条件和服务手段得到了新的提升。四是抓好廉政建设。一方面加强内部

  管理和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工保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我们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社会舆论及群众监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规定。没有发生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三、存在问题

  一是辖区内个体工商户雇工参保工作力度不大。二是经办机构基础建设滞后,工作条件亟待改善。

  四、明年工作重点

  (一)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一是全面推进辖区内商服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二是加大对未纳入财政代扣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三是进一步完善财政代扣代缴制度,做到基金应收尽收。

  (二)加大老工伤统筹工作力度;为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出现的缺口,我们将积极争取政府把配套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切实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新《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也大幅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为此在抓好征缴的基础上加强待遇支付管理,依法核定待遇资格,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

工伤工作总结 篇12

  (1)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快报社保处(电话:),并于30日内向社会保障行政科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出30日申请的,在工伤认定受理前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职工亲属及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①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在社会保障行政科室领取);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关系裁定书);

  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初诊证明;住院治疗的,提交住院病历材料;

  ④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⑤事故单位安全监察科室出具的事故报告;

  ⑥两人或两人以上现场目击证人证词(证词需要按手印)、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交通事故的提交职工驾驶证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⑧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⑨因工外出或借调的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⑩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⒀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⒁属于因战、因工负伤致残的专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工伤认定的受理

  1、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经办机构书面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申请材料完整,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时间和科室。

  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1)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2)申请人有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不再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应2人以上,并出具执法证件;

  (4)重点调查在场人员和有关知情人,并为提供材料的人员保密;

  (5)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20__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申请人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否则,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2)工伤认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用人单位全称;②职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③ 受伤部位、事故时间、伤害经过、核实情况、治疗基本情况及诊断结论;④认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为不是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⑤认定结论;⑥不服从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科室和期限;⑦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送达

  (1)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2)送达工伤认定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并有日期、签名或盖章;

  (3)送达文书应直接交被送达人;

  (4)被送达文书被拒绝的,送达人应请有关组织到场,说明情况,在回执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文书留在交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5)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人和申请时间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后双月份15日前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资料

  ①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应资料:

  (A)对有疑难个案需有关急诊、门诊就医原始记录病历及复印件。

  (B)各项必要检查报告及复印件,其中影像检查还需提供相应的图片资料。 例如:A.伤者骨折内固定术后必须提交内固定X光片及报告。B.伤者骨折需提交X光片及报告。C.伤者腰椎间盘突出的需提交CT片及报告。

  (C)凡开颅、开胸、开腹、剖腰等手术需提交手术记录

  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D)凡是在市外就医需提交住院病历(包括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E)同一器官不同时间受伤的,伤者需书面说明最近一次申报受伤时间及部位,并且单位要注明情况属实并盖公章。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给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申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如下材料

  (1)《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4)工伤医疗的专用票据凭证、费用结算清单、用药清单、工伤治疗的病例类化验、检查报告等;

  (5)供养亲属的户口本、身份证、生存证明及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书;

  (6)工亡职工的火化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工伤工作总结 篇13

  20xx年,我公司在八冶建设集团公司各项目部的支持与配合下,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较20xx年度有了很大改观,且出险后赔偿及时,为出险单位也提供了很大便利。现就20xx年度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八冶建设集团公司下属参保单位有:矿山公司金川项目部全员参保、矿山公司肃北项目部全员参保、兰州分公司新疆项目部全员参保、兰州分公司舟曲项目部全员参保、八冶二建二一二工程处下属的汽车站项目部、27区住宅小区全员参保,其他各项目部均未参保。在20xx年五月份,劳动局社保部门和我公司共同进行过一次参保情况检查,社保部门对我单位提出了重要的意见与建议,在我公司努力整顿下,下半年参保情况有了较大改善。从20xx年底的参保的281人,增加至20xx年底 1318人。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20xx年合同签订余份,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最多时只有1318人,只达到了合同签订总数量的%,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要求相差较远,当然,根据八冶建设集团公司人员分散及流动量大的实际情况,100%参加工伤保险我们可能很难做到,所以需要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以后的工作中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三: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参保劳务工人工伤和工亡的赔付做了一定调整。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后,90%以上的赔付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工单位只需支付不到10%的费用。特别是重残人员,将会完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用工企业承担了很大风险,更减轻了用工企业的负担。

  四:从20xx年参加工伤保险及出险后赔偿情况来看,凡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目部,每月都能灵活增减参保人员,而且一旦出险,只要符合赔付要求,都能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赔付,用工企业风险得以降低。我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建筑行业季节性强,短期用工较多,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按月缴纳工伤保险,随时增、减投保人员,降低企业的参保费用,为集团公司降低劳务成本。

  五:参加工伤保险存在的缺点:

  (1)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是实名制,我单位使用的劳务人员大部分来自农村,不带或不出示身份证明的占40%左右,给参加工伤保险带来很大的困难。(2)施工企业流动性大,合同签订不及时,不能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漏签和漏报现象严重。(3)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较少,统计和管理劳务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要的工作量比较大,需要的.人力比较多。(4)集团公司很大一部分施工点比较偏远,大部分施工单位通讯和网络跟不上,劳务人员不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 我公司以工伤保险作为主险,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险,工伤保险虽是实名制,但是灵活性大,对于短期工程的劳务工人非常合适,而且缴纳基数低,保障比较大。 因此,要加大对工伤保险的投保力度,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安全风险成本。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再接再厉,在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继续优化管理机制,调整工作思路,全力做好劳务派遣的各项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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