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1
为深入加强我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不断提升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校应对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我校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与控制我校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
组长谢明华
副组长袁向阳赵健冷新昌
成员各班班主任
三、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条件:学校发生生活用水、饮用水污染事件。
2、处理办法:
①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饮用水的供应。
②迅速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局体卫科,同时报市疾病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
3、汇报内容:
①报告饮水污染造成不适的师生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②学校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③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④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4、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并通知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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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留水样、装置容器、设备和现场。
6、配合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各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8、保险机构介入处理。
9、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10、书面汇报前因后果及处罚情况。
11、整改计划、措施。
四、学校对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办法
1、学校必须保证学生享有足量、卫生的饮用水。
2、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学校师生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3、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学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4、制定学校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5、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和学生饮水安全须知。
7、学校要根据供水方式严格按照卫生监督管理要求执行:
(1)保暖桶或锅炉贮水
学生饮用学校贮存在保暖桶或锅炉的开水,是最常见的用水方式,应做到:
①水质符合《生活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__);
②有定期清洗保暖桶或锅炉的制度,并予以落实;
③有定期清洗的记录;
④清洗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
⑤清洗时宜采用流动蒸汽等物理消毒方式。
(2)桶装饮用水
学生饮用桶装饮用水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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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②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③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标识的标准;
④对饮水机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实;
⑤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的记录;
⑥饮水机清洗宜请专业机构进行;
⑦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⑧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3)二次供水生活用水
有房顶水箱的学校应做到:
①房顶水箱每学期由专业机构清洗消毒并备案;
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房顶水箱加锁加盖;③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④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五、学校发生饮水污染事件报告程序和联系方式
1、报告程序:
市政府←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市疾病控制中心
2、联系电话
谢明华
袁向阳
赵健
随州市白云高中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2
石家庄市栾城区供水服务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石栾安委办[20__]24号文件规定,保障城市安全正常供水,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应急处理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确保城区供水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有序和城市供水安全地进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供水现状,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单位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职责明确、分工协作。
2、依靠科学。充分利用一切先进技术、设备,采取科学方法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系统联动,科学应对。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预案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应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件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抢险队员的作用。
(三)编制依据本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栾城县城区供水管理办法》制定。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城区供水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以及下列供水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抢修、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
1、城区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破坏或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地震、洪灾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输配设施等严重损坏;
3、城区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遭受大面积破坏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4、传染性区域疾病;
5、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停电、供水区域减压等;
6、供水水质出现问题造成人员病、亡。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栾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张建永
副组长:张兴东
成员: 王书亚 任书立 王国欣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人王国欣,成员:邢增川、赵贤江。明确分工,分组落实责任。
(二)组织机构职责
1、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安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针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布预警等级。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展开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
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总体的调度和协调,第一时间掌握突发事件信息,随时关注应急突发抢险进度及最终处理结果,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
保持整个应急预案过程中网络通信畅通,随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通报事故现场态势。
三、预警级别
本应急预案事故预警按一级至四级排序,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
(一)一级预警
1、供水设施及管网遭到破坏,造成全城区内停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水源地受到严重污染,致使饮用水各项微生物指标出现严重超标,造成人员病、亡。
(二)二级预警
1、供水设施及管网发生事故,造成对供水区域内大部分居民终止供水,且36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
2、水源受到严重污染,致使饮用水部分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较大影响。
3、供电设施受到损害,造成城区供水压力严重不足。
(三)三级预警
1、制水设施及管网受到损坏,造成对供水区域内部分居民终止供水。
2、水源受到污染,致使饮用水个别水质指标明显超标,造成一定影响。
3、供水设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四)四级预警
1、因制水设施出现故障,供水管网受到损坏,造成对供水区域内少部分居民终止供水。
2、因制水设施和供水设施发生故障,致使用户的管网水质个别水质指标出现轻度超标。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可随时升级或降级。
四、预警级别响应
(一)各级预警响应
1、一级预警:由上级主要领导任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并在现场亲自指挥。
2、二级、三级预警:由单位总经理任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并在现场亲自指挥。
3、四级预警:由单位分管经理任应急救援预案总指挥,并在现场亲自指挥。
响应级别按照水污染事件发展趋势可随时升级或降级。
(二)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1、为实时监测、控制水源地的水质水量安全状况、提高风险预警、预报能力,供水井全部配备变频及消毒设备,并对各供水井进行联网电子监控,随时掌握供水井运行情况。
2、自设化验室,每周取水样检测,对城区供水水质进行检测,随时掌握供水井饮水安全情况。
3、卫生监督部门定期抽取水样,对城区各供水井水质进行检测。随时掌握城区供水状况,并对城区供水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五、事件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本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88031652(供水服务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接到报告后,领导小组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人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供水重特大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应急领导小组或应急处理办公室须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供水突发重特大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事件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三)因抢救人员、恢复生产以及疏散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发生供水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按上级要求时限将事件快速报送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核准后分别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六、主要供水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工作预案
1、自然灾害发生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接到自然灾害报告时,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召集全体人员组织抢险工作。
3、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抢险工作,确保人员、设备、设施安全。
4、供电电源和供电设备被破坏时,采取的措施是:
(1)如能自己抢修的应积极进行抢修,争取及时供水。
(2)如需供电部门抢修时,应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进行抢修。
5、如发生水源井或供水设施损坏时,供水应急抢险队员应科学有序的积极配合机泵维修人员进行及时的抢修工作,以便快速恢复供水生产。
6、如损坏严重时,较长时间无法恢复供水,由单位组织人员及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以保证居民供水。
7、单位积极组织灾后设备修复工作,力争最短时间内恢复供水。
(二)水源地防投毒预案
1、落实对水源地的专人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制。
2、明确水源地、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登记、验证手续,加强对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管理,组织防范检查,及时整改。
3、加强泵房技防措施,安装24小时远程监控系统。
4、一旦发生水源、供水系统受到有毒化学物品污染时的主要措施:
(1)立即停止取、供水,控制污染扩散。
(2)及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派有关人员迅速检测水源地、制水、供水设施的污染情况。
(3)由排险抢险队伍配合有关部门清除污染。
(4)由抢险队伍紧急抢修、更换设施或采取其他方式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三)供水管道抢修预案
1、24小时值班人员接到重特大事件电话后,立即报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调整供水调度方案,并组织人员、设备、物资迅速赶赴现场。
2、应急抢险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
3、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应急办公室通过各种形式发布相关区域停水信息,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水质事故处理预案
1、值班人员发现水质超标时,应立即停止取供水,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2、应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进行调配供水。
3、水质监测中心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原因分析,确定具体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4、调动水务局、城管局及消防队蓄水车向故障供水区域送水。
(五)防破坏工作预案
1、迅速报110。
2、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公安人员紧急救援疏散事发区内及周边人员,营救伤员。
3、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七、监督与管理
(一)应急处理供水突发公共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对在发生供水突发公共事件时迟报、谎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件中失职、渎职、不服从指挥、临阵脱逃的人员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八、附则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全县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3.1固定环境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及周边的工业企业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1.3.2陆域流动环境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及周边的公路运输车辆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事件。
1.3.3非点源环境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及周边的农业面源、居民生活污染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暴雨冲刷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污水短期内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水质污染的事件。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Ι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Ι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水污染事件:
①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的;②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活动的;③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④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严重影响生产、生活供水的;⑤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水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2)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①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②因水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__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③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④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或3类危险放射源失控造成的污染事故。
(3)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①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②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__万元以下;③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员中毒(重伤)的;②乡镇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先,坚持科学处置,坚持依法管理,坚持依靠科技优先,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县的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需要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县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融媒体中心、国网新晃县供电公司、怀化银龙水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新晃分公司、中国移动新晃分公司、中国联通新晃分公司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职责主要有: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2)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县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协调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3)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研究处理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工作;
(5)负责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面分成10个工作组,即专家咨询组、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治安维护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事故调查组。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协调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积极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负责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控制污染源对水质的影响,并在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水质报告;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性污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的意见,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治污染扩大;负责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做出处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负责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承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请示县人民政府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跟进了解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负责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中国电信新晃分公司、中国移动新晃分公司、中国联通新晃分公司: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组织协调通往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持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应急预案;参与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指导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县林业局:负责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核定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协商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可能引发的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支援抢救、灾害控制等工作;负责对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场火灾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核定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中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协助做好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和牲畜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在县委宣传部的领导下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
国网新晃县供电公司:保障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怀化银龙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落实水污染后企业自身应急处置措施,保障群众饮用水的安全。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加强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由县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开展常规监测,并与卫生健康(疾控中心)、水利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共享。
加强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实行分级防治;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业污染源实施最严格的整治措施;按照有关要求,对种植业、养殖业、生活污水、固体废物等农业污染源进行合理整治;巩固过去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工作成效,严格执行和落实生活污水管网集中收集科学处置措施。
加强信息监测与预警: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针对危化品运输泄露、金属矿渣入河、农业面源污染等各类情形,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信息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达到预警条件的,及时发布预警。
3.2应急响应
3.2.1信息报告
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负责人或事故发现者应立即向生态环境或应急部门报告,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上报。
3.2.2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3.2.3现场应急指挥
根据需要,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事发单位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指挥,指定有关同志担任具体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4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工作
接到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并将事发时间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指挥部。
发生事故或违法排污造成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①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启动企业内部或保护区内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露进一步扩散;
③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④服从当地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实施如下措施:
①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的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②当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受到污染时,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部门、怀化银龙水务有限公司立即启动饮用水源保护区防控措施,采取拦网围油、隔离污水、治理污染。怀化银龙水务有限公司采取增加投放絮凝剂或减压供水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③污染控制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露,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还要针对性的采取人工投中和剂、人工治理等方法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
④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救治受伤害人员,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⑤治安维护组负责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⑥综合协调组负责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⑦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污染控制小组负责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处置,避免产生次生环境污染。
3.2.5安全防护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综合协调小组通过咨询专家,根据事件的性质,确定个体防护级别,配备合理的个人防护设备,如防毒面具、防尘面具、酸碱防化服等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并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紧急情况下正确辨识危险物质与合理选择防护措施的能力,以及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设备等。
污染控制小组、应急监测组等应急救援人员,在收集到事发现场更多的信息后,迅速报告综合协调小组。综合协调小组始终保持与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通信联系,及时通知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由治安维护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小组、后勤保障组配合,组织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根据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通知受影响区域居民停止取水,必要时向停水居民供应洁净水或桶装水。
3.2.6应急监测和评估
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大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应急监测评估: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监测与评估结果上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负责人,为制定和调整下一步应急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3.2.7信息发布
宣传报道组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组织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避免引起群众恐慌,为事件处置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
3.2.8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①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③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④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在限定的偏低水平。
(2)应急终止程序
①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相应机构确认,由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②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③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对事故及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无须采用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3.3后期处置
县民政局及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对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及群众因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时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同时针对不同环境事件类型、发生地点及持续时间等要素,分别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污染的县级饮用水源进行环境修复。
4.应急保障
4.1队伍及技术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保证在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件处置决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4.2资金及物质保障
根据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县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所需应急资金、物资、装备充足供应。
4.3治安及交通运输保障
注重治安维护,确保社会稳定。根据需要对事件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车辆和道路畅通。
4.4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急救治能力。
4.5通讯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立完善的信息处理系统、信息传输系统和指挥协调系统。
5.善后处置与事故调查
5.1善后处置
环境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环境监测单位继续跟踪监测污染物的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
如果环境污染造成了人员伤害,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救助、补偿、治疗、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对污染区域采取必要的疾病预防措施。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应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应照价赔偿;对社会有偿服务机构,依据其承担的劳务、物资消耗及运输量等进行补偿。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责任,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5.2调查与评估
5.2.1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即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具体实施污染损害评估,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作为肇事者承担责任的依据。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经济损失。
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5.2.2调查处理
(1)事件调查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生态环境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日常监管情况;其他事项。
(2)应急响应调查评估
开展应急响应调查,应当查明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按规定赶赴现场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的情况;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按职责规定提出应急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情况。
(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5.3恢复与重建
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并予以落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生态环境恢复费用由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承担。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相关程序由市或县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城区、乡镇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修复遭损坏的基础设施,帮助相关单位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现场恢复遵循以下原则:迅速、彻底的清除现场设施、土壤、水体内残留的污染物,且不增加新的污染,不产生二次污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恢复生产前,应确认以下事项得以实施完成:
(1)生产设备设施已经过检修和清理,确认可以正常使用。
(2)应急设备、设施、器材完成了消洗工作,足以应对下次紧急状态。
(3)被污染场地得到清理或修复。
(4)采取了其他预防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
6.监督管理
6.1应急演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有计划地组织环境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
6.2环境应急知识宣传
宣传报道组广泛开展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法律法规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意识。并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其专业技能。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负责本预案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组织修订。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4
一、应急处理的负责组成人员
组长:组员:
二、具体职责分工
:负责水污染事故的上报及事故处理的全局指挥与人员调配。
:负责水源基本情况的材料准备及协调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入户检查。
:负责现场水样抽检进行快速检测,配合有关部门找出水污染事故原因。
三、发现生活水受到污染的情况的处理办法
1、及时停水,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污染或可能污染供水系统清洗消毒工作。
2、及时向上级各部门通报事件的进展和新发现的问题。
四、污染事件防范措施
1、应急负责人员要经常督察供水运行人员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范和规章制度。
2、发现供水设施设备的问题,尽快查出原因并修复和排除。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5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为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突发学校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发生在学校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具体措施
1、提高意识、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饮用水,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统一领导、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快速应急、及时处理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应急,及时处理。
三、组织管理
1、报告制度
校园水源一旦受到污染,由昝万俊(总务主任)及时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报。同时负责向卫生防疫监督站报告。
2、现场保护和水源处理
保护好水源现场,请卫生防疫监督站及时提取水样。将污染水源彻底放尽,停止饮用。
3、指挥协调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要各施其职,各负其责,指挥各班主任工作,协调作好校区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理工作。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6
一、发现学校自来水,开水器的饮用水有异常现象(如有异味、有颜色等),按以下应急方案处置。
二、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1、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副校长)
成员:
2、救援救护小组:
组长:
成员:各处室安全员保安人员7名
3、善后处理小组:
组长:
成员:
4、事故调查小组:
组长:
成员:
三、应急方案:
1、总务处每日巡视发现、教师职工、学生发现应立即报告总务处。总务处与校医、办公室专职安全员到场查看。如果属实,立即报告分管校长,启动应急方案。办公室向都成市教育局、公安局报告,校医向都成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2、总务处配合办公室,立即封锁现场,等待主管部门处理。
3、校长立即主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布置实施应急方案。
4、教育处通知各班;教务处通知各教研组;总务处通知食堂、学生公寓、教师宿舍、以及相关部门,停止使用饮用水。
5、学校各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方案,配合实施处理方案,直至恢复正常供应饮用水。
6、教育处立即组织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保持学校良好秩序。
7、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召集有关人员布置任务,迅速投入到抢险、救护和善后工作的处理等各工作之中。
8、由办公室负责及时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接待媒体、学生家长和教职工家属,处理善后工作。
四、发生饮用水安全事故,如果有人员伤害时,按以下程序实施:
1、事发现场组织活动的负责人或任课老师要迅速组织学生自救互救,能到学校医务室治疗的,迅速送达,由校医诊治。
2、受伤学生、教职工不能移动或情况不明的,要立即通知校医迅速到达现场实施救治。根据病情及时拨打“120”请求医疗救助。
3、总务处筹措资金,安排车辆由校医护送到医院救治。
4、由办公室负责及时向上级汇报事件的进展情况,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教职工家属,接待媒体和学生家长、教职工家属。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7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地减少饮用水源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对供水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民生和经济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国务员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永丰县区域内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均适用本预案,具体包括:
(1)化学性污染。以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铊等)污染饮用水源,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2)生物性污染。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件。
(3)其他突发事故。如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
1.4事件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级)、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级)、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级)和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V级)四个级别。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1.4.1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主要水源地大范围严重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取水必须立即中止或在12小时内中止的,连续中止时间预计在5天(含)以上的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Ⅰ级)。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失去饮用水源地水质功能;
(4)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面积“水华”等情况,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造成5万人以上供水连续停止72小时以上;
(5)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饮用水源,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1.4.2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严重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Ⅴ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或预计在12小时后需要停止取水的,且连续中止时间预计少于5天多于48小时的;
(5)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5面积的“水华”等情况,影响饮用水源水质。
1.4.3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恶化,饮用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1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不经适当处置可能影响取水口正常运行的;造成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主要水质指标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镇1万人以上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
1.4.4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
(2)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产生异常,饮用水源地部分次要水质指标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Ⅲ类水质的要求;
(4)突发性水污染,导致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水域出现大于1/20面积的“水华”等情况,造成经自来水厂处理后的出厂水水质指标仍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预防在先,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把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预警措施,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做好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2)属地为主,专业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管理体系。建立县、乡镇两级应急处置预案,分级响应,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3)依法管理,措施果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饮用水源日常管理与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到反应快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
(4)依靠科技,加强合作。重视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科技投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措施,充分发挥专业科技人员作用。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二、组织体系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卫生、住建、应急管理、政法、水利工作的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卫健委主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工信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
2.1.2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指定现场指挥、副指挥、专家和工作人员。
(3)贯彻落实县政府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4)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并进行指导监督。
(6)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7)研究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8)根据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处置效果,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或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9)指导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
2.2.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日常事务由县生态环境局污染防治股、综合执法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办理。
2.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汇集上报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2)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决策,落实相关部署,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有关工作,有效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3)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新闻宣传工作。
(4)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
(5)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6)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7)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1)县政府办:承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按总指挥指令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按要求到达指定地点,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第一次调度指令;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同志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2)县生态环境局:履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政府主任报告,接县政府办第一次调度指令后通知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对污染事件进行等级评估,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组织对由于水质污染引起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排污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进行水质监测分析,对防止污染扩散提出对应措施;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控制污染,并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负责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生态环境的恢复提出意见。
(3)县应急管理局: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现场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4)县公安局: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对危害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案件侦破;组织指挥消防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灭火、防爆等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及救援场所的治安,组织指挥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管制确保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县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对生物病原菌污染饮用水源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突发污染事件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负责污染物毒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对策建议;组织抢救伤员和中毒病人,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检查,提出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传播蔓延。
(6)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配应急车辆,确保应急工作人员及物质调配用车,组织提供指挥部成员集中办公的生活物资。
(7)县民政局:负责组织调配应急抢险生活物质的调配,发放各种救灾物资。
(8)县财政局:负责提供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系统建设运行经费的保障,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9)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对饮用水源藻类暴发、干旱、洪水、季节性断流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在事件发生过程中,提供饮用水源污染预警和处置所需的水文资料和联系水质监测部门取得水质监测数据;开展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处置;提出启用备用水源和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的时机;参与饮用水源地善后处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10)县住建局:负责监管县供水公司做好水厂原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巡查;事件发生期间,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意见,督促县供水公司采取停水、减压供水、启用备用水源供水等应急措施,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11)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公路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负责组织人员及时排除通往饮用水源地的沿途路障,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12)县工信局:负责协调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协同做好对企业的限水、停水工作。
(13)县气象局: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地气象情况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4)其他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2.4应急专业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处置需要,组成相应的应急专业工作组。主要包括:
(1)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及有关河道;指导污染区域警戒工作,确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提出调整应急处置措施或结束应急行动的建议;负责对外沟通协调、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该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与。
(2)事故控制组:负责迅速控制污染源,排除险情,抢救伤员,消除或减少污染危害,对事故现场予以有效控制;及时将险情发展情况或救助进展情况报告现场指挥组,并提出下步处置建议。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与。
(3)监测监察组:负责查明事件的发生原因、污染种类、危及范围、影响程度和人员受害等情况,预测事件发展趋势,提出现场处置建议方案;严格控制污染点源排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防护措施;做好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监督指导现场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环境监测站、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县疾控中心、县供水公司等单位参与。
(4)案件侦查组:负责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现场勘查、取证、侦控、缉捕、情报等任务。该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与。
(5)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紧急抢救伤员和中毒病人;检查、监测相应区域内饮用水、食物、农作物等受污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人员中毒现象。该组由县卫健委牵头负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单位参与。
(6)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器材及时到位,应急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电力、通讯设施安全畅通,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该组由县工信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局等单位参与。
(7)善后处理组:负责对受害人进行救助和理赔,对水源地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污染消除和生态恢复工作,进行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该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委、县消防大队等单位参与。
(8)专家咨询组: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该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根据事件性质,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与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
三、预防预警
3.1预防
3.1.1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巡查与水质监测。水厂应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点源、面源污染的监督检查,定期对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卫健委等部门应定期联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检查,发现污染隐患和水质感观指标突变,必须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并上报;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取水口适当位置,逐步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3.1.2加强饮用水源环境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县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应摸清全县城乡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基本情况、分析可能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切实加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风险评价管理。注重收集饮用水源水质常规监测数据;采集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相关的信息资料,建立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数据信息库系统,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3.1.3加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县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做好事件监测技术、人员、装备等应急准备工作,加强饮用水源污染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预警和处置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规划,必要时启用备用水源或地下水,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3.2预测
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应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预警
3.3.1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水质污染迹象,应立即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供水公司等部门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生态环境局电话:水利局电话:供水公司电话:)
3.3.2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3.3.3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分析结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3.4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县城内各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事件预警信息。
3.3.5进入预警状态后,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的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及有关河道。
(6)调集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4.1.1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防止污染蔓延,控制事态扩展,并向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本乡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1.2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污染源控制、救护、警戒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还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
4.1.3县政府根据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报送的基本情况,迅速做出综合分析,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实施先期处置。
4.2分级响应
4.2.1发生一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县生态环境局确认,启动县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需市有关部门援助的,报请市相关部门启动相应预案给予支援。
4.2.2发生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启动市级相应预案。
4.2.3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市应急指挥部报请启动省级相应预案。
4.2.4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应先期启动。县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同时启动相应预案。
4.3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须启动本预案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乡镇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领导、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2)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领导报告,县应急指挥部派出领导和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处置。
(3)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的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6)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影响到下游县(市、区)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下游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4.4信息报送
4.4.1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报告。
4.4.2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应立刻派出人员赶往现场调查情况,控制事态,对事件级别作出初步判断,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报告;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以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国家生态环境部报告。
4.4.3上报饮用水源污染事件要快速、如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于初步判断属较大级别以上的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三类。
(1)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水源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效果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4.5指挥协调
4.5.1指挥协调机制
(1)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等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和事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出领导、专家到现场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行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保障力量,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行动,调集应急处置物资器材,反馈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在上级工作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2)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接到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指挥组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指挥部领导同志的指挥协调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严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发生。
(3)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后,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事态发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县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级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4)事件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主动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行动相关的基础资料,供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参考。
4.5.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参与应急处置的现场指导;
(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及时间;
(6)向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7)负责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4.6应急措施
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级,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
(1)采用调水引流、人工增雨、设置围堰、水体增氧、藻类打捞等措施,改善局部水域的水质。
(2)供水公司强化自来水的深度处理,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限水、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处理措施,确保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
(3)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上游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从严从重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4)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启用战略备用水源地,采用地下水应急供水等措施保证正常供水和饮用水安全。
(5)加强卫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产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4.7应急监测
4.7.1监测组织
建立由县环境监测站、县疾控中心、县供水公司等单位组成的全县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监测网络,实行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相关监测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全程监测,并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情况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请求市环境监测站或省环境监测中心支援应急监测。
4.7.1监测方式
(1)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质、污染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危及范围,布设相应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监测能力和污染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数据的变化,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为应急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8扩大应急
4.8.1因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县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8.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请求各方力量及驻县部队的支援。
4.8.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下游县(市、区),县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及邻县应急指挥部增援。
4.9安全防护
4.9.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应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4.9.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10信息发布
4.10.1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10.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生态环境局管理,负责做好媒体接待工作。
4.10.3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10.4除县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外,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
4.11应急终止
4.11.1应急终止条件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4.11.2应急终止程序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指挥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应急监测结果,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组接到县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专业工作组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五、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或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伤害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消除突发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
5.2事件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事件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区的清理、污染物的处置、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措施,并指导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态恢复工作;对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指出下步需整改的工作和本预案需修改的内容,编制应急处置评价报告,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5.3结案归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检验报告、信息分析、决策记录、执法文书、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
六、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
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应急成员单位应建立和调整充实专业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培训和实战演练,掌握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知识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2医疗卫生
县卫健委应建立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医疗救治队和医疗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并根据应急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6.3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应建立警力分布动态数据库,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区域、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4交通运输
县交通局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时道路交通安全通畅。
6.5装备物资
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县工信局负责建立事件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
6.6技术保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数据库,组织相关专家对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方法进行研究;注重引进饮用水源安全领域的先进技术,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7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处置经费,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由县生态环境局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县级财政资金预算。事件处置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七、监督管理
7.1宣传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饮用水源保护科普宣传,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政策法规、水源污染事件预防与避险常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
7.2培训
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应加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事件应急处置、监测、检验等专门人才。
7.3演练
县生态环境局、水利局等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实战能力。
7.4奖惩
对参加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8.1预案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县生态环境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8
为了切实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2、组长主要职责
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学校与各级部门及学校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组员主要职责
主要接受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组织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二、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学校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师生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师生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三、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单位一把手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员主抓,供管水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并逐一认真落实,达到实效。
2、学校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组织供管水有关人员学习现行生活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卫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不断增强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及义务,保证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同时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知识专门培训和教育,增强水污染事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演练。
3、加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消毒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做好卫生防护、保暖桶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针对水污染事故多发季节和环节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修,发现存在水污染事故隐患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9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保证校园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分工协作的原则高效处置,及时处置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校园内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三、组织机构1.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小组
组长:成员:
2.救援救护小组
组长:成员:徐
3.善后处理小组:
组长:成员:
4.事故调查小组:
组长:成员:
四、应急处置
1、水管员每日巡视二次供水水箱房,在巡视检查水质时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如有异味、有颜色等),应立即报告后勤集团办公室。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要立即到现场查看。如果属实,立即报告后勤集团总经理,启动应急方案。
2.集团总经理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经请示上级同意,依法立即、如实向呼兰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3.突发性生活饮用水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应立即赶往现场并封锁现场,切断污染水源,等待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同时集团办公室立即通知校区各单位,停止使用饮用水并及时供应清洁饮用水。
4.呼兰区疾病控制中心到达现场后,积极配合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查找污染源和污染物,了解污染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
5.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和蔓延,严防再次污染。
6.按照呼兰区疾病控制中心制定的方案进行实施,直至恢复正常供应饮用水。
7.立即组织做好校区各单位思想稳定工作,保持校区良好秩序。
8.组织召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会议,召集有关人员布置任务,迅速投入到抢险、救护和善后工作的处理等各工作之中。
9.由校办负责及时向上级汇报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接待媒体、学生家长和教职工家属,处理善后工作。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10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学校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学校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
定我校突发学校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发学校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具体措施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饮用水,做好每年两次水处理设备的检测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成立学校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组织管理
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组长:管永才负责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工作。副组长:程永安负责污染情况的报告工作。
组员:陈亮负责污染情况的报告和饮用水的切换工作。
1、报告制度
校区水源一旦受到污染,向教育局和卫生防疫监督所报告。
2、现场保护和水源处理
保护好水源现场,请市卫生防疫监督所及时提取水样。将污染水源彻底放尽,停止饮用。
3、指挥协调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要各施其职,各负其责,指挥校区师生员工协调作好校区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突发事件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饮用水卫生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增加学校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3、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4、加强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的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饮用水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保障措施
1、组织机构保障
学校成立突发饮用水污染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学校卫生室,具体负责突发饮用水污染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2、人力资源保障
学校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配齐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组织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熟悉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3、财力和物资保障
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为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11
一、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开发区居民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古雷一水厂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协调水务公司与上级各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预防措施
1、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应急预案:根据一水厂的实际情况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2、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单位一把手负责,水厂负责人主抓,供管水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并逐一认真落实,达到实效。
3、强加水厂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组织供管水有关人员学习现行生活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卫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不断增强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及义务,保证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同时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知识专门培训和教育,增强水污染事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演练。
4、加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消毒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做好卫生防护、水质定期监测、蓄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针对水污染事故多发季节和环节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修,发现存在水污染事故隐患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5、配备水污染事故救援物品。
四、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报告
1、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2、任何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任何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隐。
五、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自来水公司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装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居民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时解除控制。
6、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12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雅安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减少因水体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__〕119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雅府发〔20__〕19号)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中所指突发水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受污染对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饮用水及地下水。
(四)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将突发水污染事件按照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__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3.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__万元以下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4.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体系
雅安市环境保护局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局办公室,由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测站、环境应急管理信息中心及市环境保护局相关科室人员所组成。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配合相关部门紧急开展环保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应急工作。雅安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责调查重大突发水污染应急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一)应急指挥组及其职责
指挥长:王强
副指挥长:陈心愚、王颀、易海燕、凌云扬
总指挥组负责雅安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应急事件的全面工作;领导水污染应急现场环保工作组工作。
(二)信息组及其职责
组长:王颀
主要成员单位: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环境监察支队、环境应急管理信息中心
成员:王科、赵韩军、伍少泽、陈昊、陈森杰、刘皓月、潘哲、毕选涛等
职责:负责对水污染应急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报、发布,做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有关县(区)人民政府、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三)现场监测组及其职责
组长:凌云扬 副组长:刘子芳
主要成员单位:雅安市环境监测站
成员:赵 兵、王松涛、李大军、荣 勇、刘 辉、王玉云等监测站人员
职责:负责水污染应急事件的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根据现场调查、监测结果,确定污染事故类型、危害、污染范围并编制监测报告,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安全防范、救援、环境安全处置技术等方面的决策依据;负责对事故污染实施跟踪监测,为应急工作的终止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和检查各地区监测部门的应急监测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现场监察组及其职责
组长:王颀 副组长:赵韩军
主要成员单位:雅安市环境监察支队
成员:刘闯、朱振华、张 兵、刘茜等支队人员
职责:开展对突发水污染应急现场勘查工作,及时形成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协助当地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现场处置与技术咨询组及其职责
组长:陈心愚
主要成员单位:监察支队、监测站、环评科、总量科、污防科、生态科
成员:监察支队、监测站、污控、环评、生态、应急中心等科室人员
职责:参与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应急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对在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建立重大水体污染预防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体系,全面掌握重要水体水质状况。对本辖区内重要河、库地表水和集中饮用水源地、重点地下水源地水质进行定期常规监测,根据地表水水质功能区划要求、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进行常规监测断面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的确定和监测数据结果的报告。按照国家和省、市环境监测和数据传输、报送的技术规范执行。市环境监测站是全市各类水体水质监测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负责对水体水质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并定期、及时将水质监测情况按规定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发现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市保护局报告,并初步分析问题发生的可能原因。
(二)全面掌握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依托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根据企业和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掌握企业和单位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加强对排污企业和单位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监控排污企业和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三) 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应急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四) 市环境保护局各部门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综合分析和评估市内常规监测数据、环境监管信息和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五) 建立信息交流网络平台。与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处置管理系统保持信息及时快速传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普及水体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防护知识,实现重大水体污染事件信息互通。
(六)预警行动。雅安市环保局获得可能发生水体污染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受污染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不能直接接触和不能饮用的水体等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七)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雅安市环境保护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召开应急指挥部全体人员会议(如遇通讯中断必须自行到市局机关大院集结),根据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情况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各专业应急组迅速进入应急状态,集合待命;检查落实环境应急队伍、物资的储备;对局属各单位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部署。
在尚未确定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市环境保护局立即派出环境应急监察、监测小组赶赴事发地现场,协助县(区)环境保护局及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环境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5)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6)波及其他区县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根据事发地县(区)政府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二)分级响应制。
应急事件工作坚持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响应由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Ⅱ级响应由省环保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Ⅲ和Ⅳ级响应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各地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分级响应程序和内容
1.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专业应急队伍、救援装备、现场监测和处置设施必须按照规定时限要求集结到位,应急指挥部成员和应急专家等有关人员在接到命令后应及时到位。
2.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报告时限和程序。
(1)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
(2)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雅办函〔20__〕11 号)、《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雅委办〔20__〕50号)等文件要求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信息。
3.在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处置期间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
4.为避免因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或扩大,各县(区)环境保护局立即对辖区内涉突发水污染应急事件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排查,每天坚持向市环境保护局电话报告风险源企业动态, “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5.组织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突发水污染应急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具体情况分析。根据专家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环境应急工作。
6.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请求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支援。
(四)应急处置
1.处置措施
按《雅安市突发水污染应急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部门职责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污染控制建议。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件,应立即与业主单位联系,指导其进行事故处理。
2.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现场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请市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在不能与之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后报告。
(4)应急处置工作立足长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续发生可能。
(五)扩大应急
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污染事故的发展状况,及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如事态紧急,应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或请求省政府及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资源增援。
(六)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协助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办安排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七)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八)信息报告及通报
1.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2.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雅办函〔20__〕11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建议意见。
4.事件通报
事发地环境保护局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外侨办按《雅安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报省政府外事办。
5.信息发布
突发水污染应急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市环境保护局报雅安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发布,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实施。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政府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IV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决定。
五、应急终止与后期处置
(一)应急响应终止
当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为止。
(二)事件调查与损害评估
由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在应急调查的基础上,查明事件详细原因和性质。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三)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谎报情况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响应设备设施。雅安市环境保护局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为突发水污染应急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应当配备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工具、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品和应急交通工具等设备和设施。所需设备设施由市环境保护局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从环境监测站及市环境保护局各科室调配使用,及时补充购买所欠缺的应急设备设施。
(二)雅安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突发水污染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演练计划,适时组织不同形式和规模的演练。
(三)将日常突发水污染应急事故应急演练和应急指挥部维护应急工作所需仪器、设备(如卫星电话、监测仪器等)所需经费列入日常财政预算,在装备、资金和物质上给予充分保障。
七、附则
本预案由雅安市环境保护局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雅安市环境保护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13
一、目的
为了切实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充分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合法权益,坚决遏制、杜绝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同时为了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时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处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危害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定,特制定我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成立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为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实施应急处理,成立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尹梦蛟
副组长:汪涛
成员:全体教职工
2、组长主要职责:负责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对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部署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学校内部之间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组员主要职责:主要接受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负责组织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救援及上报工作,积极配合各个相关部门对学校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开展的各项调查、处理、救援等工作。
三、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
1、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学校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迅速开展现场调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种类、性状、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围及接触人群身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扩散趋势,并据此提出科学、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质监测方案,科学采集水样和检测,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进行动态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污染程度、污染趋势、水质动态变化规律,为进一步确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复供水提供科学依据。
3、当出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供水途径,以保证师生正常生活饮用水问题,避免和减少水污染对师生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4、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后,应依法立即、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水污染事故状况,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开展有关调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开展水质监测,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在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的蔓延和扩大,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5、当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质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四、预防措施
1、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形成由饮用水卫生管理员主抓,供管水人员具体执行的管理模式,并逐一认真落实,达到实效。
2、学校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组织供管水有关人员学习现行生活饮用水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卫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不断增强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按要求履行其职责及义务,保证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同时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知识专门培训和教育,增强水污染事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演练。
3、加强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消毒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做好卫生防护、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针对水污染事故多发季节和环节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修,发现存在水污染事故隐患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14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学校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学校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学生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检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和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厕所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
6、确保学生喝上安全饮用水,吃上放心饭菜。
7、及时向当地街道(乡镇)卫生院或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情况,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消毒、食物留存等工作。
四、突发事件预防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区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学校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工作,严格执行新生入学前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登记制度,提高学生疫苗接种率,防止疫苗相关性疾病的发生或流行。
5、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加工、运输、存储、使用、处理等环节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起突发事件。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的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4、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五、突发事件监测和报告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食物中毒及急性化学物品中毒)、污染事故、免疫接种事故及严重异常反应,以及其它重大疑难及不明原因的健康危害事件。
(一)突发事件监测
1、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系统。在学校建立考勤监测制度,指定专人对师生员工中的缺勤者进行逐一登记,查明缺勤原因。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要与区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立联系,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二)突发事件报告
1、建立自下而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并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开通疫情监控联系电话。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应严格按程序逐级报告,确保信息畅通。
出现集体性食物中毒、甲类传染病病例、乙类传染病爆发、医院感染爆发及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医务室及学校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本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4、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的职责的情况。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将突发事件的等级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次分类,结合学校的特点,在必要时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
以下分级标准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标准界定。
(一)传染病
1、一般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三级应急响应。
①启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系统内的疫情通报。
②学校做好进入应急状态的准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③学校内如尚无疫情发生,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但对集体活动进行控制。
④传染病流行时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公共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肠道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厕所、粪便、食堂及饮用水应加强消毒,并加强除“四害”工作。
⑤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2、重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重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二级应急响应。除对接触者实施控制外,全校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在第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印发宣传资料,在校园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外出和进入公共场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②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③对重大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和消毒等工作。
④加大进出校门的管理力度,控制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⑤学校根据情况,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3、特大突发事件
所在地区发生属于特大突发事件的疫情,启动第一级应急响应。在二、三级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①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住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
②全面掌握和控制人员的流动情况,教职工外出必须向所在部门请假。外出学生和去疫区的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及时查明缺勤原因。发现异常者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③避免人群的聚集和流动。学校不组织师生参加各类大型集体活动,调整大型会议时间;学校不安排教师外出参加教研和学术活动;学生的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等活动暂缓进行。
④对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厕所等场地使用期间每日进行消毒,通风换气。
⑤学校每日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
4、校内疫情
校内若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①要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出现一例传染病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鼠疫及肺炭疽的疑似病例,可对该班级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出现一例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或两例及以上疑似病例,学校在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对该班级和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出现两例及以上上述的临床诊断病例及校内续发病例,可视情况扩大停课范围。若需全校停课,须报市教育局批准。
②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采用电话咨询与指导、学生自学等方式进行学习。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如学校停课放假,学校领导和教师(非密切接触者)要坚守岗位,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联系。
③尊重和满足师生的知情权,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及防治的信息。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二)食物中毒
及时掌握学生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校内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应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出售活动,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教育和公安等部门;
2、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卫生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卫生、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预防接种严重反应或事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事件。
1、迅速报告卫生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请求派遣专业人员进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事件原因。
2、及时将受害师生送医院接受救治。
3、尽快采取各项措施,消除危害,制止事态的发展。
4、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杜绝隐患。必要时对事故和损害的责任人追究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保障
学校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设立卫生室,具体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人力资源保障
学校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配齐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定期接受卫生部门组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演练,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知识,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三)财力和物资保障
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预算,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和物资储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1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绥芬河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减轻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__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__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__年1月1日);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__);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20__年4月26日);
《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政规〔20__〕2号);
《牡丹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牡政发〔20__〕4号)。
《绥芬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绥政办发〔20__〕27号)
1.3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明确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我市环境应急管理,明确政府及部门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响应过程中的职责,使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2)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居安思危,及时预防、控制、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减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
(3)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政府及部门作用,并依靠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4)平战结合,整合资源。做好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和企业环境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绥芬河市市域范围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所指突发水污染事件,是由于突发水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1)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事故。
(2)有毒有害化学品污染事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贮存、排放不当等导致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3)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氯气、氨气、苯、甲苯等气体和易挥发的有机溶剂的泄漏所引起的水体污染事故。
(4)油类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润滑油等各种油品在生产、贮存、使用等过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发的水体污染事故。
(5)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引发的突发事故而造成河湖水体污染事故。
(6)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而引发水体污染事故。
受污染对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饮用水、地下水,由于水污染物泄漏导致空气污染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大气应急预案等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绥芬河市水环境敏感目标为五花山水库、金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水环境污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在统一指挥下做好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水污染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将水污染突发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四个级别。
1.5.1I级(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水污染突发事件。
1.5.2II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__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绥芬河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3Ⅲ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__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县(市)、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
1.5.4Ⅳ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级别的。
2、组织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可能牵涉各方面的政府部门和援救力量,为使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快速而有效地开展,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来协调各方的工作,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应急任务。各应急组织机构相应职位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其职责由相应职位的人代替。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绥芬河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由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卫健局、绥芬河镇、阜宁镇、综合保税区管理局、边合区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2.1.2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决策部署;配合国家、省、牡丹江市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全市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市区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级别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向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材料;按照牡丹江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我市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组织实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局主管水环境工作副局长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我市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的编写、报送;组织修订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后评估;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水污染和生态破坏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会同公安部门对水污染突发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主责部门做好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对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指导对水利工程、库区发生的水污染突发事件进行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有关河道、水库等水体功能区的现场监测。
市住建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城区排水系统的管控和城区、镇、村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因水污染突发事件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时,城区供水系统的管控应急处置的监督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水污染突发事件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协助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组织和指挥、疏导工作,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指令,依法采取交通管制、限行等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水污染突发事件区域设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助事发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因水污染突发事件紧急疏散、转移的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加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资金争取力度,为项目建设提供中央预算资金支持。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我市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因种植业生产、畜禽养殖业引发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突发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市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垃圾处理等应急处置。
市委宣传部:负责会同相关涉事责任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绥芬河镇、阜宁镇政府:组织开展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的前期准备,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材料;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配合本地有关部门开展水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物资调集、专用设备供给等工作;配合实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
综保区管理局、绥芬河边合区管理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措施,配合开展园区环境应急演练;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园区内水污染纠纷、事故。
2.4专家组及职责
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到现场指导。应急专家咨询组在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应急工作全过程和日常工作中起指导作用,具体表现在:
(1)在污染源排查中迅速对时间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2)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
(5)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6)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7)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8)协助应急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和咨询工作,协助事故的调查工作,协助企业的事故评价。
2.5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及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污染突发事件时,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指派一名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设立5个专业小组:
(1)应急处置组。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维护现场秩序。
(2)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新闻宣传组。负责策划、组织、指导、协调省、市和境外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救援信息;邀请部门领导、专家等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密切关注、分析研判境内外媒体对事故的报道情况,为舆论引导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5)善后工作组。负责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2.6重点排污企业
2.6.1可能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2.6.2根据《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xx〕86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一种或几种废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
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以及汞、镉、碑、铭、铅等重金属。筛选排放量限值根据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排污总量占比不得低于行政区域工业排污总量的65%。
(二)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制造,磷肥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漂白、染色、印花、洗水、后整理等工艺的纺织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皮革躱制加工,毛皮躱制加工,羽毛(绒)加工,农药,电镀,磷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乳制品制造,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酒和饮料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汽车制造,有表面涂装工序的半导体液晶面板制造等。
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单位。
(四)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所有规模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或接纳工业废水日处理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规模限值。
(六)产生含有汞、镉、碑、铭、铅、氯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企业。
(七)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三年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黄牌警示的企业,以及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红牌”处罚的企业。
2.6.3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事发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水环境安全监测工作,并对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水务、住建、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时,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防措施
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明确重点防范部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政府应急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组织环境风险源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检查;各市政污水处理厂(站)及企业污水处理厂(站)应定期定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3预警
3.3.1预警的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等级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经市政府批准后,报请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绥芬河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蓝色预警。
3.3.2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3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受污染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不能直接接触与不能饮用的水体等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日常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下游流域的,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下游流域的相关管理部门。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
水污染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水污染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准确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Ⅲ级)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市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政府、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水污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水污染突发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对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4.1.2调查核实
市指挥部在接到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事件的基本情况。市指挥部负责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必要时,报请牡丹江市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帮助。对于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调查核实。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在省级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由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4.1.3信息通报
市指挥部负责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相关信息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4.2先期处置
4.2.1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开展救援;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危险源,严防污染物进入外环境,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
4.2.2市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赴水污染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2.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后,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现场及周边相关信息,同时赴现场做好应急调查、监测、处置工作,尽可能了解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及地理位置、水文情况、主要污染物和泄漏的形式及数量、对饮用水水源及人群的污染危害情况、应急监测情况、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与后果、已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污染防控措施等信息,为应急响应与处置做好准备。
4.3分级响应
4.3.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I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当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时,市指挥部配合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II级响应,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当省政府成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时,市指挥部配合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牡丹江市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配合牡丹江市指挥部组织先期现场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
4.3.4IV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市政府启动IV级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报牡丹江市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4指挥与协调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及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等。
4.5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流、拦截、收容、转移等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权限配合、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6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开展污染源调查和监测工作,查实并切断污染源头,封锁危险场所,严防危害扩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及时调整和优化监测方案,必要时建立联合监测机制,为全面掌握污染情况提供数据支持。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4)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4.7应急抢险和救援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类,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和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抢险和救援措施。
4.7.1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发生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启动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同时,市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的监控和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牡丹江市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牡丹江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7)分级启动应急供水预案。
4.7.2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市政污水管道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关停上游泵站,避免因不能及时输送而发生污水溢出。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通知相关市政部门和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输送管道内进行临时存贮。
b.通知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及有关市政污水处理公司视情况调整污水排放,控制上游生活污水的应急排放,直至管道恢复正常输送。
c.确需利用泵站超越管附近的河道作为临时蓄水池时,应征得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堵截措施。泵站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将河道中存放的污水全部抽入污水管道中。
d.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沿线污水排放企业应立即停止污水排放。确需实施污水应急排放的,排放企业应当启用自备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内河排放标准后再行应急排放,生态环境部门应对污水排放实施监测。
(2)企业污水管线破损导致污水外泄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通知责任排污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将污水引入调节池和事故池内进行临时存贮。责任单位应马上停止生产,组织对管道或泵站的抢修。
4.7.3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4)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立即疏通污水排放系统,由污水处理厂启用应急设施,接收灾难性事件处置产生的大量污水。如果污水处理厂负荷过大,由市政府责令企业生产设施限产、停产,确保事故废水得到妥善处理,达标排放;
(6)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7)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4.7.4恶意偷排引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抢险和救援
(1)企业偷排废水或恶意倾倒一经发现,责令责任单位停止生产和排放,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2)相关部门或企业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由市政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
(5)在市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对事件产生的污水可能污染的河道或水域进行严密监控,必要时采用关闭上下游闸门,减小污染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若受纳地表水未设置闸门,则可采用筑坝封堵措施,减小水污染可能影响的区域和范围;
(6)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8应急监测
水污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根据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启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相应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分析方法、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上报、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一20__)。事件发生初期,现场指挥机构根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定监测方案。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
4.9专家会商
现场指挥机构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动态分析和评估,判定污染物种类,预测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围和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污染区域隔离与解除、人员撤离与返回等措施建议。
4.10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较大水污染突发事件,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一般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绥芬河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11应急终止
4.11.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1.2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状态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市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等各项善后工作。
5.2损害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水污染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xx〕85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xx〕118号)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办〔20xx〕90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5.3调查处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相关的部门组成调查组联合开展调查工作。根据应急调查的结果,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全过程的应急工作以及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6.2资金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财政应急保障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6.3物资设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各镇政府按预案要求储备有关重要物资。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6.5人员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6宣传、培训和演习
6.6.1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开展水污染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6.6.2定期开展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举办专题讲座,提高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
6.6.3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污染应急实战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7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负责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相应的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宣传教育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水污染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鼓励公众及时报告水污染突发事件。
7.3应急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水污染突发事件的能力。
7.4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的;
(3)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4)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5)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6)阻挠指挥部紧急调用物资、人员或者占用场地的;
(7)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不及时掌握应急状况,临阵脱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哄抢国家、集体或者公民财产的;
(9)阻碍应急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10)不按照规定和实际情况报告实情的;
(11)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
(12)有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随着市环境应急管理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报市指挥部备案。
8.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引用文件
本预案中引用的相关文件,如有更新,则按照该文件最新版本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发文;如引用文件规定变更影响到本预案执行,则由牡丹江市绥芬河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修订本预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16
为深入加强我校饮水卫生安全工作,不断提升学校公共卫生工作的水平,进一步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学校应对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要求》的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我校突发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与控制我校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班班主任
三、发生饮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条件:学校发生生活用水、饮用水污染事件。
2、处理办法:
①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饮用水的供应。
②迅速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局体卫科,同时报市疾病控制中心学校卫生科。
3、汇报内容:
①报告饮水污染造成不适的师生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②学校责任人和联系电话;
③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④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4、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并通知家长。
5、保留水样、装置容器、设备和现场。
6、配合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各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7、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8、保险机构介入处理。
9、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10、书面汇报前因后果及处罚情况。
11、整改计划、措施。
四、学校对饮水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办法
1、学校必须保证学生享有足量、卫生的饮用水。
2、指定专人或兼职负责学校师生饮水安全管理工作。
3、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学校使用的制水、供水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4、制定学校饮水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办法。
5、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和学生饮水安全须知。
7、学校要根据供水方式严格按照卫生监督管理要求执行:
(1)保暖桶或锅炉贮水
学生饮用学校贮存在保暖桶或锅炉的开水,是最常见的用水方式,应做到:
①水质符合《生活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②有定期清洗保暖桶或锅炉的制度,并予以落实;
③有定期清洗的记录;
④清洗人员持有效健康体检证明;
⑤清洗时宜采用流动蒸汽等物理消毒方式。
(2)桶装饮用水
学生饮用桶装饮用水应做到:
①生产桶装饮用水的.企业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②使用的饮水机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
③水质应符合桶装饮用水标识的标准;
④对饮水机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并予以落实;
⑤有定期清洗消毒饮水机的记录;
⑥饮水机清洗宜请专业机构进行;
⑦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⑧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3)二次供水生活用水
有房顶水箱的学校应做到:
①房顶水箱每学期由专业机构清洗消毒并备案;
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房顶水箱加锁加盖;
③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④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五、学校发生饮水污染事件报告程序和联系方式
1、报告程序:
市政府←市卫生局
市教育局市疾病控制中心
2、联系电话
谢明华
袁向阳
赵健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17
为了提高学校预防和控制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学校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消除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预案预防目标
1.普及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学校教职工的饮用水安全意识。
2.完善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三、具体措施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普及突发饮用水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学校教职工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加强日常饮用水供水检测,做好饮水机设备的检测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污染水源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突发饮用水污染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四、组织管理
1.报告制度及上报人员:
学校桶装水一旦受到污染(或接到供水单位告知污染),由发现人(收到供水单位通知第一人)及时向第一责任人(组长)汇报。由第一责任人发出指令,由安办、办公室、总务人员分别向教育局和卫生监督、医院等相关部门报告。
紧急上报人员:
2.做好现场保护和水源处理
保护好污染水源现场,请卫生防疫监督局及时提取水样。将污染水源彻底放尽,停止饮用。
保护污染水源人员:
五、处理流程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挥教职工协调作好校区水源污染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突发事件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应经常教学环境与饮用水卫生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增加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3.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卫生规范化管理。加强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公共卫生事件。
4.加强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预防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普及饮用水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橱窗、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饮用水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范文 篇18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五河县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水环境事件对沱湖水质造成的危害,保障水质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沱湖实际风险特征情况,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9)《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14)《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5)《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6)《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7)《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8)《五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9)《关于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合作的协议》(蚌埠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20__年6月14日)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及可能影响五河县沱湖水质安全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沱湖流域的五河县境内区域,主要包括:小圩镇、申集镇、双忠庙镇、沱湖乡、城关镇等的相关区域。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作为《五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补充,为针对五河县行政区域内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而制定的专项预案,是政府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
本预案在预防预警机制、信息上报、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五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蚌埠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互衔接。当沱湖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应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响范围,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及时上报;当事件超出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由市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5工作原则
在建立沱湖突发性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水环境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建立政府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公众有序参与的突发水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按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响应,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培训,积极开展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掌握第一时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4)部门联动、地域合作
建立和完善预案各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力量作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应,共同应对。加强预案所涉各乡镇及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区域间的应急动员机制,充实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依据《关于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合作的协议》(蚌埠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20__年6月14日签订,下简称市级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协议),切实加强与泗县、灵璧县等沱湖流域上游地区在跨界水污染方面的联防联控。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沱湖实际情况,按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6.1特别重大(I级)突发水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1)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沱湖饮用水源地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沱湖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沱湖水环境污染造成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1.6.2重大(II级)突发水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1)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沱湖饮用水源地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沱湖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__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沱湖水环境污染造成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4)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环境事件。
1.6.3较大(III级)突发水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1)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沱湖饮用水源地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沱湖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__万元以下的;
(3)因沱湖水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因沱湖水环境污染造成沱湖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环境事件。
1.6.4一般(IV级)突发水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
(1)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沱湖饮用水源地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沱湖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因沱湖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4)对沱湖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7事件分类
根据环境风险分析,沱湖水环境风险类型主要分为两类:汛期导致的累积性水质超标事故、乡村公路交通运输事故。
(1)汛期导致的累积性水质超标事故。遭遇突发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沱湖上游高流量、大面积的超标污水迅速排入沱湖,引发水体污染和水产品死亡。
(2)乡村公路交通运输事故。乡村公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导致农药、燃料油等危险化学品泄漏进入沱湖污染水体。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五河县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共用《五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并根据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实际情况,确定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五河县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2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委宣传部、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五河支队、公安消防大队、事发所在地乡镇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对县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县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统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做好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部署;
(3)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指导乡、镇做好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4)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调度专业队伍和人员参加抢险救;
(5)请求或接受县外支援;
(6)组织信息发布,开展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稳定;
(7)承担其他有关环境事件的重要工作。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推进全县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2)落实县指挥部指令,协调有关乡、镇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指导督促工作落实;收集分析环境事件信息,按规定上报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组织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和有关部门会商事件引发原因、发展趋势,对事件级别及影响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方案建议;
(4)牵头组织环境事件现场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
(5)检查指导主要风险源、重点污染源管理工作,完善和报备应急预案;
(6)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部门职责负责各自专业领域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门应对沱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保障应急预案,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县指挥部向有关部门发出增援指令。
(1)县生态环境分局职责
负责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2)县水利局职责
负责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参与沱湖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做好水利工程应急调度;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职责
负责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负责对危险化学物品泄漏事件等现场泄漏控制。
(4)县卫生健康委职责
负责组织因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导致中毒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乡(镇)卫生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医学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
参与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负责监督和指导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6)县气象局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事发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
(7)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负责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安置物资的运输保障。
(8)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参与因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导致的农业污染进行应急处置,会同相关部门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失进行调查与评估。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森林资源损害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工作,参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的应急处置。
(10)县商务局职责
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储备,协助乡(镇)政府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11)县市场监管局职责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2)县民政局职责
负责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组织做好受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3)县委宣传部职责
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14)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责
负责参与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宣传报道等工作。
(15)县财政局职责
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环境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6)县发改委职责
负责将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17)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
负责应急状态下按程序动用医药储备,并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综合协调工作;协调环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8)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负责做好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调度和处置工作。
(19)县人武部、武警五河支队职责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
(20)乡(镇)政府职责
负责制定所辖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应急保障预案;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并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县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协助调集应急物资,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当地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组织发动当地群众投入救援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查明污染事故原因;负责通知污染区域内群众停止取水。
(21)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参与水生态事故应急监测、生物资源损失调查与评估等。
2.2.4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指挥长,事发地乡(镇)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可适当调整现场应急指挥部规格和组成。
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
(2)指挥现场抢险救援;
(3)全面掌握现场动态,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
县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和调查评估等9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汇总上报事件信息,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乡(镇)政府做好应对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
(2)污染处置组
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人武部、武警五河支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污染处置;明确现场处置人员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
(3)应急监测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迅速开展现场监测工作,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化验分析,及时报告监测数据,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措施建议;对污染处置提供应急医护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
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6)转移安置组
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及组织调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资发放及监管。
(7)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网宣办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注。
(8)社会维稳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委宣传部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受影响地区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商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9)调查评估组
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2.2.5专家组
县环境应急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和管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专家组职责:
(1)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知识和技术咨询。
2.3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为有效整合现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密切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建立应急联会制度。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县政府组织,县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沱湖突发水环境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工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
(3)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为有效预防沱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各相关单位及日常管理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主要如下:
县政府:①依据市级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协议,将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列入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辖区内影响跨界河流水环境的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查与监控及整治,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种污染物排入河道;②制定实施沱湖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等污染行为定期开展排查,及时清理;③加强沿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④及时协调与各饮用水源保护区无关设施的拆除与取缔;⑤做好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抢险物资储备,定期对消耗的应急物资进行补充;⑥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
相关乡镇政府:①针对沱湖周边,尤其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业及生活的污水收集工作,定期开展排查,对接入污水管网的连接管进行全面排查,及时维护;督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各社区及企业将生产、生活污水接进城市排污管网;②每月要进行不定期巡查整治,拆除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禽畜舍、垃圾点等污染水源的设施,制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
县生态环境分局:①制定实施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制度,杜绝水源保护区内新建建设项目;②县环境监察定期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并及时更新环境风险源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的监管,督促其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③县环境监测站每月组织对沱湖监测点位的全面监测,随时掌握水质情况;④建立实施应急培训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应急演练制度等。
县水利局:①定期实施主要入湖河流的清淤工作,降低随水流释放的底泥污染负荷;②规划建设供水第二通道工程,当水源地发生污染事故无法正常取水时,利用第二通道供水进行过渡。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沿湖农田科学施肥、合理用药,减轻面源污染隐患。
各相关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单位:①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道路、跨桥围栏及围墙的维护,设置路面及桥面径流引导设施,避免直接排入渠道;②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截污管道工程建设,定期对淤积截污系统进行全面的清淤疏浚;③加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检查监测力度,有能力的应设置水质日常自动监测仪器,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及时上报并详细做好记录;④各相关水源保护区管理单位及相关抢险单位应常备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抢险物资,定期对消耗的应急物资进行补充。
县交通运输局:在经过水源地道路及桥梁等敏感路段设警示标志,减速标志,提醒司机注意安全,减速行驶。
县气象局:实时监测本县及周边天气情况,当出现极端天气或者自然灾害发生前,提前发布预报信息。
沱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负责依法划定水产养殖水域、面积;依法实行水产养殖证制度,控制水产养殖面积和密度。
县指挥部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应注意收集与上报发生在辖区境外和辖区内有可能对沱湖造成不利环境影响的事件信息;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联络员、值班电话,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4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警报,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信息的级别,按照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I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IV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III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县界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可能出现人员死亡、中毒,且预计直接受生命安全威胁人数在3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污染物可能进入沱湖的;污染物已经流入乡镇级饮用水水源地可能造成取水中断的;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20__万元以下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备案。
橙色(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II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地市界环境污染;已出现人员死亡、中毒,且预计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下的,或预计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大量污染物进入沱湖的;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__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已造成多人死亡、中毒,且预计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或预计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进入沱湖的;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2.2预警信息与监控
(1)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沱湖水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12369,通知县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
(2)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文、水质、气象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依据市级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协议,正常情况下,上下游地区相邻县的环保、水利、渔业主管部门每月互通跨界断面水质、水量、闸坝运行、渔业养殖等信息;在污水团下泄,提闸放水期间,应每天通报相关信息。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各类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负责联系固镇县、泗县、灵璧县环保主管部门,协调获取沱湖上游沱河、唐河、北沱河等入湖河流的逐月水质情况。上游提闸放水期间,及时联络获取每天的断面水质信息。县生态环境分局不能获取上游县级环保部门的水质检测数据时,需联系上游环境保护部门开展联合检测或者自行进行监测。当接到县水利部门通知近期上游闸坝开闸放水时,应及时做好开闸前闸坝上游和下游水质监测。如发现水质异常情况,及时向县政府、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县水利局负责区域水文水情监测、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负责联系固镇县、泗县、灵璧县水利主管部门,协调获取沱河上游濠城闸、唐河上游草沟闸和唐河地下涵等重要闸坝调度信息;上游提闸放水期间,及时联络获取每天的水量、闸坝运行信息。当县水利局接到县气象局预报近期可能有强降雨时,应及早研判本次降雨可能产生的径流量级,提前通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做好上游开闸前的水质监测。
县气象局加强区域暴雨极端天气的信息收集与预报,上游区域可能有强降雨时,及时通报县水利局和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环境监测站以及各自来水厂的检测机构的预警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从饮用水水源地内取水的各水厂要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预评估,并视情况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3)县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或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并将相关信息立即报告县政府,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的处置决定。
3.2.3预警发布
县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4预警措施
接到突发水环境风险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预警信息时,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核实信息,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发布预警公告后,随即进入预警状态。
(2)启动相关环境应急预案。
(3)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多渠道获取上游水文、水质信息,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变化对沱湖水质的影响,实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组织人员,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5)针对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启动水利工程预警调度体系,做好应急引调水启动工作准备。
(7)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3.3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威胁或危险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级别的划分,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个等级,根据级别不同,分别由相应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启动应急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权限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负责相应的指导协调和应急救援。
4.1.2分级响应启动
(1)一般(Ⅳ级)突发水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组织应对工作。
(2)较大(Ⅲ级)突发水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报告市政府,配合、服从市政府组织应对工作。
(3)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水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报告市政府和省环保厅,配合、服从省政府组织应对工作。
4.1.3应急响应行动
(1)Ⅳ级响应行动
①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组织处置,应及时启动Ⅳ级响应。
②各乡镇的响应: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配合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开展工作。
③县生态环境分局的响应: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快速确认,立即启动部门预案,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划定受污染区域、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县政府值班室和市环境应急办报告。
④县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接到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县指挥部主要领导报告,对事件快速确认,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资源及时应对和处置,同时向县政府值班室上报紧急情况,并快速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a.迅速开展应急监测。组织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迅速赶赴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b.提出监测处置建议。组织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和环境监测站,对可能被污染的水体开展应急监测和全过程动态监控,进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监测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确定封锁和隔离区域,疏散安置相关人员,报县政府批准后,对该区域实行封锁与隔离。
c.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调集并指令周边各级公安和环境监察队伍,做好污染区域的现场保护和隔离,协调各部门应急力量,采取紧急措施,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d.保证应急物资和经费及时到位。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协调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调集应急物资和筹集应急经费。
(2)Ⅰ级、Ⅱ级、Ⅲ级响应行动
①发生超出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较大(Ⅲ级)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启动Ⅲ级响应;发生超出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的,应及时启动Ⅱ级、Ⅰ级响应。
②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的响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生态环境分局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到达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和应急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县政府分管领导对处置工作及时作出批示,县指挥部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集结救援,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快速赶赴事件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③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县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组,接受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进行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实施和落实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④省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市、县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组,接受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现场污染源调查,进行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实施和落实污染消除等紧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⑤突发环境事件若发生在周边区域,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防止周边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本辖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同时,必须服从省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2信息报告
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生态环境分局在事发后或接报第一时间内,应快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确认,分析研判。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县生态环境分局接报后按规定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较大级别及以上的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在接报后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依据市级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协议,县环保、水利、渔业等部门发现沱湖上游来水异常时,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在接报后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向上游政府通报,并严密关注事态变化。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以上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3)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4)因水环境污染引发聚集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
突发水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2.2报送方式及内容
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水体受影响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在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前,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县政府和环保部门于每天17时前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处置进展情况,并可视情况随时续报。
终报应在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第3天前,由县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向市政府书面提交报告处置情况。因特殊情况,无法再规定时间内上报的,可适当延长时限。终报(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传真、手机短信、电话方式报送,通过手机短信或电话等形式报送的,应当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3指挥与协调
县现场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县现场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县现场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乡镇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县现场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和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应急处置程序
4.4.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方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4.4.2应急响应处置程序
(1)快速出击
事发所在地乡镇政府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后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污染情况,与事发单位或个人开展先期处置,通知县生态环境分局及县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县指挥部接到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严重程度,成立现场环境应急处置指挥部,指令各应急工作组携带环境事件专用应急监测、防护、医疗、救援、交通等设备,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2)现场控制
各应急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根据各自职责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下参与现场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理,救治伤病员,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范围。
(3)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处理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
①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污染物、污染途径、扩散趋势、可能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水产等的数量及分布、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等。
②形成初步调查意见,根据污染特点,判断污染种类。
③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④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⑤做好现场监察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情况上报
应急现场指挥部将现场调查情况及应急处置措施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5)事件通报
①县政府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或影响的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事件情况。
②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③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乡镇通报事件有关情况。
④依据市级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协议,县环保、水利、渔业等部门发现沱湖上游来水异常时,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在接报后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向上游市级政府通报,并严密关注事态变化。
(6)污染处置
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部署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采取一切措施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切断泄漏源、打捞污染物、关闭上游下泻闸门、引水冲洗等。
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应通知水厂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时,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水。
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安置人群。
(7)污染跟踪
组织监测人员开展污染跟踪监测调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监测数据及专家意见,及时调整对策,直到事故污染消除,警报解除。
(8)调查取证
相关执法部门及时开展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确定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立案查处。
4.5应急处置措施
结合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情景设定,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主要类型包括:
(1)汛期导致的累积性水质超标污染事故。由于暴雨等自然灾害,将上游及各支流生活和畜禽养殖等累积污染物冲到下游汇入湖体,对沱湖造成突发水环境污染。
(2)交通运输事故。由于乡村公路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次生水环境污染事件。
4.6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沱湖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发生跨市界水污染事故时,上下游市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组,接受市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其中应急监测组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采样、监测等工作。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信息发布与事件通报
4.7.1事件通报
(1)县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或影响的周围县或相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2)依据市级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协议,沱湖上游来水异常时,县政府在接报后按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向上游政府通报。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县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4)县环境应急办应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乡镇、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
4.7.2信息发布
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发布。需发布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应事先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同时,要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
4.8安全防护
4.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性质,配备好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程序,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应急人员主要的安全防护工具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面具、防护手套和呼吸用品等,安全防护措施主要有:
(1)不挥发的有毒液体:采用隔离服防护。
(2)易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全身防护,包括防护服、正压式呼吸器等。
(3)易燃液体、气体的防护:采用阻燃服、正压式呼吸器等。
4.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最早抵到达事发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在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同时,要迅速做好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好群众安全疏散与撤离;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终止
4.9.1应急终止条件
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状况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突发水环境事件产生的条件己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水污染事件的水体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采取了有效的应急措施和防护措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水平。
(3)本次突发水环境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4.9.2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负责启动的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
(1)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方提出,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
(2)现场指挥机构向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后期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做好安民、安抚、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和相应机构做好社会求助、保险赔付工作。
(3)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应急仪器设备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继续跟踪监测,及时掌握情况,做好处置。
(5)在突发水环境事件影响饮用水源情况下,在对污染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6)及时采取妥善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泄漏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废吸油毡等属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水污染事故导致鱼虾等水产死亡,应及时打捞清运,以防病原滋生,涉及打捞、运输、装卸等处理环节要避免洒漏,并需对打捞、运输装卸工具用漂白粉消毒杀菌,将死鱼虾进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深埋处理等处置。
(7)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
5.2调查与评估
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在县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开展突发水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涉及跨界水污染事故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渔业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依据市级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控协议,下游地区有权到上游地区就上游污水下泄造成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上游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因跨界水污染造成的渔业水污染事故,由上下游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负责依法调查处理,经专业机构评估鉴定后,提出渔业损失核定、受危害水产品处置、赔偿金额及处罚方式的调查处理意见。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较大事件于应急终止后7天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值班室,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由县突发水资源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乡镇及相关部门组织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
根据实践经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各应急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预警等级建立和培训一支常备不懈、掌握处置突发水污染事故能力的应急力量。各应急成员单位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6.2资金保障
县政府及县财政局应保障处置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支出。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捐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账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6.3物资保障
县政府及相关专业指挥机构的应急队伍要根据预案要求,建立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增加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助人员的自身安全,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常备应急抢险物资详见附件3。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制定医疗救助保障计划,确定有关的应急准备措施、落实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设施,协同县经信委制定医疗物资的调度方案。
6.5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协调,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在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6治安维护
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组织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要设施及物资,特别是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的警卫及防范保护。事发地村(社区)民委员会要动员、组织当地单位和群众,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6.7人员防护保障
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帮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的安全。
6.8通信保障
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的方式,确保全天候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
6.9技术装备与保障
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使用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培训,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化。
6.10社会动员保障
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水污染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6.11联动机制保障
加强本县各成员单位间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突发水环境事件。
根据沱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需要,加强与相邻地区尤其是上游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联动。
依据蚌埠市人民政府与宿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合作的协议》,健全县一级风险防范、信息通报和应急联动机制。
7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7.1.1应急演练的组织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
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所涉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应按照本预案或其他部门预案,定期(每年组织一次)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2)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
较大及以上沱湖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应由市政府牵头;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定期组织(每年组织一次),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共同参与,提高各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部门间应急联动、协作。
7.1.2应急演练内容
根据沱湖潜在的事故风险,演练的内容可包括:汛期导致的累积性水质超标事故、乡村公路交通运输事故等。
7.1.3应急演练注意事项
通过演练观察识别出应急准备缺陷,查出需要整改项;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不足部分,进行修订。应急演练中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演练过程应尽可能模仿可能事故的真实情况,但不能采用真正的危险状态进行演练,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2)演练之前应对演练情况进行周密的方案策划;编写场景说明书是方案策划的重要内容。
(3)演练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培训,但不应将演练的场景介绍给应急响应人员。
(4)演练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和整改。
7.2应急能力评价
县生态环境分局定期对全县环保系统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应急制度和程序、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考核和评价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
7.3宣教培训
县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强化沱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居民等的法律法规和环保知识的培训,预防和减少沱湖周边交通运输事故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沱湖水环境事件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提高危险品生产、使用、运输、仓储单位的危机意识和应急心理准备,培养公众对饮用水源地的爱护意识。
7.4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件调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1)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对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3)环境应急: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4)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5)应急预案:指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进程中,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以及用什么资源来做的应急反应工作方案。
(6)应急处置: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应急响应措施。
(7)专项指挥部: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的,对有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统一指挥协调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
(8)应急工作机构: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
(9)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10)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11)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练。
(12)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3)恢复:指在环境污染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