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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方案

时间:2025-04-05

管理制度方案 篇1

  为保障我校学生享有充足的睡眠时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睡眠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xx]11号)文件精神以及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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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

  遵循学生成长发展规律,优化学生睡眠管理,探索科学有效的睡眠管理办法,通过教育、管理和治理,使学生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足量、高质量睡眠,协同学校管理、家庭指导倡导形成科学的学习与生活方式,稳步开展本校学生睡眠管理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二、“睡眠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班班主任

  三、落实睡眠管理

  (一)思想重视,全面宣传

  把科学睡眠宣传教育纳入课程教学体系,通过体育与健康、心理健康教育、班队活动、科普讲座等多种方式教育引导,开展学习方法指导,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睡眠习惯。引导家长科学认识自己孩子的个体发展情况,避免给孩子增加过重的课外负担,导致孩子睡眠时间不足,心理压力过大等问题。

  (二)细化管理,科学安排

  1、我校按照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学生上课时间不早于8:20,确保学生达到规定睡眠时间要求。

  2、合理安排课间休息及午休时间,课间保障学生做适当的放松活动,五、六、九月份学校安排学生进行午休。

  3、严格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作业统筹管理,合理调控学生书面作业总量。利用课后服务时间,使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对于个别学生,到就寝时间仍未完成作业的'应有针对性帮助学生分析原因,加强学业辅导,提出改进策略,如有必要可调整作业内容和作业量。

  (三)强化管理,家校共治

  睡眠是机体复原整合和巩固记忆的重要环节,对促进中小学生大脑发育、骨骼生长、视力保护、身心健康和提高学习能力与效率至关重要。因此,特向家长倡议如下:

  1、制定合理的作息时间,及时督促孩子上床睡觉,建议学生20:30—21:00入睡,早上6:30—7:00起床。每天睡眠时间应达到10小时。

  2、控制孩子电子产品的使用时间,不得将手机、平板电脑等交由孩子独自保管,避免出现孩子玩手机、打游戏过度,加剧晚睡现象,导致睡眠时间严重不足。

  3、家长以身作则,如果孩子已经上床睡觉,应尽量停止看电视、上网、玩手机或聊天等行为,为孩子树立榜样。

管理制度方案 篇2

  1.建立标准化流程:制定详细的离职操作手册,明确每个步骤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表,避免操作混乱。

  2.培训与宣导:定期对员工进行离职管理制度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规定。

  3.监控与评估:设立离职管理小组,监督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及时调整和完善。

  4.人性化处理:兼顾制度刚性与人性化,对于特殊情况给予灵活处理,体现企业关怀。

  5.持续沟通:鼓励开放的沟通氛围,让员工在离职前有机会表达意见,促进企业与员工的双向理解。

  以上方案旨在建立一个既有效保护企业利益,又尊重员工权益的离岗离职管理制度,为企业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管理制度方案 篇3

  一、财务管理制度

  1、财会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政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正确进行财务监督,严格执行《会计法》、严格履行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2、书本费等凡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由学校通知收取的费用及勤工俭学支出,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方可支出。

  3、学校经费的支出,以发票为准,每张发票必须经三人签名,并说明用途,方可报帐。

  4、学校经费开支必须从全局出发,向工作重心倾斜,做到计划开支,各部门的开支,不得突破财经预算计划。

  5、出纳会计每月定期向主管校长书面报告财务收支和现金余额情景。

  6、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上述规定,严格财务手续,遵守财务纪律,对违背上述规定的开支要坚决制止,若玩忽职守,学校将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适当的处理和经济处罚。

  二、学校物资采购、保管、领用登记制

  1、学校物资购、管、用实行登记制,由学校指派专人负责登记工作,一月一汇总,一月一兑现。

  2、对不履行购、管、用程序和手续者,学校不予报销或从工资中扣回,对弄虚作假、虚报物资数量和单价者,按原价二倍从工资中扣除。

  3、学校物资购、管、用程序和要求:造出计划,拟出购物清单,必须由主管校长签字同意。

  三、班级财产维修承包办法

  1、学校设立专项维修经费,专款专用,每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由班主任在学校财务室领出。

  2、班级财产维修实行承包制,承包期为一学年,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各进行一次检查。

  3、承包金额即为班级维修费,由班主任管理,班级损坏财产由班主任请人

  维修并付给修理费。

  4、每年班级维修费只限于班级财产维修,不用于其他项目,若有添置,由学校负责,但维修费不能超支,若有超支,超支部分由班级自我承担,但节俭部分归班级。

  5、交接办法:若因工作调整,由上届班主任对本班财产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不维修者按其损坏程度,按实际折价15、14、13、12累计计算从维修费中扣除,合格后交下届班主任之后管理使用,由总务处监督交接,假期若有维修,由班主任找学校维修组联系,价格面议,由学校总务处监督。

  四、其它规定

  1、后勤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服务的思想,做到有求必应。

  2、严格执行按时上下班制度,签到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3、在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情景下,按国家休假政策执行。

  4、各工种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劳保用品,凡不到领取时间损坏的一律自制。

  5、各工种间注意工作衔接、协作、配合,随时服从工作调遣,凡学校安排的工作,齐心协力进取完成。

管理制度方案 篇4

  一、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及各班班主任

  二、实施方法

  (一)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班队会课、科学课加强学生关于睡眠方面的知识科普,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定期向家长宣传睡眠对小学生身体发育以及学习的重要性,提醒家长不盲目给孩子跟风报班、参加课外培训,避免学校减负、家庭增负。

  (二)合理布置作业

  布置作业坚持“难易适度、数量适当“的原则,不额外布置课后作业。对作业完成情况,进行跟踪统计,针对完不成作业的学生进行帮助和辅导,或者降低作业难度。

  (三)培养良好作息习惯

  1、引导学生制定作息时间表,保证中午半个小时以上的午休,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建议每天21:00之前上床休息。

  2、家长在接受宣传教育后,积极引导学生制定作息时间表,保证中午半个小时以上的午休,建议每天21:00之前上床休息。班主任老师通过班级群,和家长配合监管,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睡眠时间,培养良好作息习惯。

管理制度方案 篇5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xx〕11号)、省教育厅《工作提示——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和大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睡眠管理,探索科学有效的睡眠管理方法,优化学生睡眠,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现做学生睡眠管理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明确睡眠的重要意义

  睡眠是促进身心健康、大脑发育、骨骼生长、视力保护和提高学习能力、效率的重要保证,也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更是学校注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体现。学生的睡眠情况是高效课堂的关键,提高课堂的效率,需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因此,要积极做好和改善学生的睡眠情况,引导学生家长关注学生的睡眠质量,宣传睡眠重要性和睡眠不足的危害性,从而达到家校共识,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成立学生睡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班主任和全体任课教师

  职责:把科学睡眠宣传教育纳入课程教学体系、教师培训内容和家校协同育人机制,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心理健康教育、班团队活动、科普讲座以及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多种途径,大力普及科学睡眠知识,广泛宣传充足睡眠对于中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性,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睡眠卫生习惯,引导家长重视,做好孩子睡眠管理。

  三、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布置与实施

  1、规范作息时间。立足学校作息时间,整体考虑学生居家的作息时间,进一步加强早晨、中午到校时间管理,合理安排课间和中午休息,指导学生有序、适当活动,充分休息,确保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在9小时。系统、科学、合理制定学生的睡眠计划,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形成良好的睡眠习惯。

  2、家校合作做好学生睡眠管理。学校、家庭共同努力,确保我校学生的充足睡眠时间。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家校联系,发挥家校合力,倡导家长科学监督学生睡眠完成情况,及时通报给班主任,了解学生睡眠动态。教育家长不要让孩子过度参加课外培训,不额外增加学习负担,保障孩子睡眠时间,营造安静、温馨的良好睡眠环境,提高睡眠质量。

  3、加强科学睡眠宣传教育。全校所有班级召开科学合理睡眠主题班会,聘请专家开展科学睡眠专题讲座,大力普及科学睡眠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睡眠习惯。

  通过微信公众号、学校网站、告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大力普及科学睡眠常识,宣传加强睡眠管理政策要求,交流学校、班级、家庭优秀经验和做法,凝聚共识,合力育人。

  4、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电子产品,控制使用时间。电子产品使用低龄化现象日渐突出,有的是因为家长没有帮助孩子从小明晰使用界限和要求,形成不良的电子产品使用习惯。如有的学生睡前长时间刷Pad或手机,导致神经兴奋、延迟睡意,影响了睡眠,这需要家校协同,共同做好教育引导,保证孩子的睡眠时间。

  5、科学设置各科作业数量。学校指导教师要立足提升课堂教学实效,优化学习方式。基于学生个体差异,探索作业分层设计,提升作业的有效性,严格控制作业时间,让学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初中生睡觉一般不晚于22:00,个别学生经努力到就寝时间仍未完成作业的,家长应督促按时就寝不熬夜,确保充足睡眠;教师将有针对性帮助学生分析原因,加强学业辅导,提出改进策略。

  6、强化手机管理。指导家长加强家庭手机管理,提倡家长做好榜样示范,不随意为孩子配置手机,防止学生因沉迷手机影响视力及正常睡眠,损害身心健康。

  四、加强监管,优化睡眠管理保障措施

  1、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构建本校学生的睡眠管理的制度,抓规范要求,从制度上规范家长和学生睡眠情况的落实。建立学生睡眠常规检查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形成以班主任和家长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注重对学生睡眠质量的反馈,确保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达到要求。

  2、开展科学睡眠知识竞赛、手抄报、主题班会评比、学生优秀时间管理表评比等丰富多彩的活动,逐步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管理睡眠时间和良好的作息的行为习惯。

  3、强化督查,完善评价。学校把班级睡眠开展情况作为班主任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将学生睡眠工作的开展落到实处。

管理制度方案 篇6

  为避免学生课业负担过重,学生睡眠时间不足,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课堂教学质量,违背素质教育倡导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根据温州市教育局、乐清市教育局《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保障学生睡眠时长,合理安排就寝时间

  1、为保证学生充足睡眠时间,学校指导家长和学生制定作息时间表(建议学生20:30——21:00入睡,早上6:30——7:00起床),每天睡眠时间应达到10小时。

  2、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家委会、微信平台、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形式宣传并引导家长督促学生按时就寝不熬夜,确保充足睡眠。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作息时间制度的落实,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学校加强对作息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提早开展集体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班级或教师予以教育,校领导将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二、科学安排学校作息时间,加强学生作业管理

  1、学生上午上课时间固定为8:20,学生在7:00前不得入校,各个班级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

  2、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学生,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学校提前开门,安排值日教师看护,学生在教室进行自习或安排在操场开展足球、健身等活动。

  3、因错时就餐,所有班级每天上午均安排3节课,下午安排3节课,保证间操和大课间的活动时间,每天保证一节体育课或者体活课,全面完成教学任务。

  4、学校督促各年级各班级严格控制学生的课业负担量,提高课堂效率和质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其他年级课外作业总量控制在1小时之内(以中等水平学生完成作业时间为准),教师指导学生利用好自习或课后服务时间,使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

  5、将在5月1日后执行新的`作息时间。

  三、建立科学安排中小学作息时间的长效机制

  1、强化职责。切实履行落实中小学生作息时间的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学校管理的责任。

  组长:副组长:

  组员:、各班班主任

  2、增强沟通。学校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积极搭建家校交流平台,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做好对学生科学作息的指导。小学生要尽可能在晚饭前完成家庭作业,学校要将作息时间通过校务公开栏、微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予以公布。

  3、抓好落实。学校要制定具体的方案。对于少数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在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之外提前到校或延迟离校的,学校要安排工作人员做好值班工作,加强管理和服务,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管理制度方案 篇7

  一、公司简介:

  XX公司是一家具有管道安装工程、消防工程三级资质的企业。原属于国有企业,现转制为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总值近3000万元,下设有4个职能部门,在职人员65人。

  二、人员构成

  1)办公室14人:

  总经理、副总经理各1人

  办公室主任1人

  职员4人

  安全监督员1人:负责车辆安全

  值班员1人

  材料监督员1人

  仓库班班长1人:负责工程施工材料的管理

  仓管员3人

  2)工程二部5人,采用承包形式

  3)财务部,人员编制计入上级单位

  4)工程一部

  部长、副部长各1人

  驾驶员5人

  设备管理员2人

  项目组4人(组长1人)

  预算组3人(组长1人)

  安装队30人(4个队各1个组长)

  三、考核制度说明

  1、考核分部门考核和个人考核两部分。

  2、部门指标:基本根据部门职责设定考核目标,目标都已经量化,一般有7~12个指标。因为公司的应收账款回笼期不确定,所以没有设置赢利指标和成本指标。

  3、每月由考核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部门进行打分。

  4、员工考核由部门主管直接根据“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和“团队协作能力”五项打一个分。

  5、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参与考核,部门主管的考核成绩,由总经理及部门主管组成的考核小组共同考核。考核内容分“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效率”、“领导能力”等五项内容。

  6、与薪酬挂钩办法:

  部门主管=浮动奖金标准×(部门评分×60+个人评分×40奖励分)

  一般员工=浮动奖金标准×(部门评分×20+个人评分×80奖励分)

管理制度方案 篇8

  为了顺利实施这一制度,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1.制度培训: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入离职管理制度的学习,确保理解和遵守。

  2.沟通反馈:设立反馈渠道,收集员工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适时优化调整。

  3.执行监督: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制度执行,确保各项流程合规。

  4.定期审查:每年至少一次全面审查制度,以适应公司发展和法规变化。

  请大家认真对待这一新的.管理制度,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工作环境。我们相信,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我们的团队将更加和谐,工作效率也将得到提升。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创美好未来!

  敬请知悉。

  [公司管理层]

管理制度方案 篇9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二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__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午托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外午托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校外午托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的政策实施和校外午托机构设立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民政部门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校外午托机构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校外午托机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无证及未经登记的校外午托机构的查处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午托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和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服务的范围。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区,社区居委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以及其他形式设立校外午托机构,满足社区午托需求。

  第七条  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设立校外午托机构。

  第八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 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 有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除外。

  校外午托机构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校外午托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校外午托机构实际,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制订校外午托机构的卫生行政许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设立校外午托机构,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 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 机构章程;

  (四) 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 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校外午托机构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校外午托机构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拟设立的校外午托机构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 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 验资报告;

  (五) 校外午托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 章程草案。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消防行政许可、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校外午托服务。

  第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 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 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 服务范围变更;

  (五) 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建立各项制度,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八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校外午托机构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四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每年安排其工作人员体检,工作人员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午托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二十名午托学生的,应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午托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 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校外午托机构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 未接到午托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 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 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 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 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 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 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的餐饮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午托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合理收取午托费用,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对午托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午托机构午托的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校外午托机构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

  第二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应当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午托机构、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鼓励校外午托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三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午托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午托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午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说明停止午托服务理由以及退还午托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校外午托机构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外午托服务的协调管理机制和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沟通通报机制。

  第三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当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报送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教育、民政、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午托机构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校外午托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校外午托机构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民政部门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的登记和年审情况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第三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应当将校外午托机构纳入社区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对校外午托机构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午托机构的午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午托机构,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校外午托机构兼职。

  第三十九条  校外午托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午托学生监护人可以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午托学生监护人投诉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聘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两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午托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卫生或消防管理规定,被撤销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的,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校外午托机构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批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民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五十二条  校外午托机构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未经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由街道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取缔,并可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十三条  校外午托机构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法规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在下午放学后为学生提供晚托服务的,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__年3月1日起实施。

管理制度方案 篇10

  1、企业薪酬策略的制定

  企业薪酬策略的制定,对后续环节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企业薪酬策略的制定应包括水平策略和结构策略两个方面。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编写薪酬政策方面的文件,为后续环节提供原则和方向。

  1.1薪酬水平策略

  薪酬的水平策略主要是制定企业相对于当地市场薪酬行情和竞争对手薪酬水平的企业自身薪酬水平策略。薪酬水平策略主要有:

  (1)市场领先策略。采用这种薪酬策略的企业,其薪酬水平在同行业中一般处于领先地位。

  (2)市场跟随策略。采用这种策略的企业,一般都建立或找准了自己的标杆企业,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模式都向标杆企业看齐,保证同样的薪酬水平跟标杆企业相差不多。

  (3)成本导向策略。又叫落后薪酬水平策略,采用这种薪酬水平的企业一般实行注重的是成本领先,即企业在制定薪酬水平策略时不考虑市场和竞争对手的薪酬水平,只考虑尽可能地节约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成本,这种企业的薪酬水平一般比较低。

  (4)混合薪酬策略。就是在企业中针对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不同的人才,采用不同的薪酬策略。

  1.2薪酬结构策略

  薪酬结构主要是指企业总体薪酬所包含的固定部分薪酬(主要指基本工资)和浮动部分薪酬(主要指奖金和薪酬薪酬)所占的比例。薪酬结构策略主要包括有:

  (1)高弹性薪酬模式。是一种激励性很强的薪酬模型,浮动薪酬是薪酬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薪酬中固定部分比例比较低,而浮动部分比例比较高。这种薪酬模型,员工获得的薪酬完全依赖于工作薪酬的好坏。

  (2)高稳定薪酬模式。是一种稳定性较强的薪酬模型,基本薪酬是薪酬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浮动薪酬等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员工收入非常稳定,几乎不用努力就能获得全额的薪酬。

  (3)调和型薪酬模式。是一种既有激励性又有稳定性的薪酬模型,浮动薪酬和基本薪酬各占一定的比例。当比例变化时,这种薪酬模型可以演变为以激励为主的模型,也可以演变为以稳定为主的薪酬模型。

  此外,企业在薪酬结构设计时,还可以选择混合型薪酬结构策略。这种策略的特点是针对不同的岗位、不同人才的特点选择不同的薪酬结构策略,如对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上进、喜欢接受挑战的员工可以采用高弹性的薪酬模型,对老老实实做事、追求工作和生活稳定的员工可以采用高稳定型的薪酬模型。

  1.3、策略因素

  薪酬策略因素主要包括战略发展阶段、文化、市场和价值等因素。

  (1)战略与发展阶段因素。企业薪酬结构设计必须与企业自身的发展阶段和战略导向原则相一致,不同的阶段对薪酬策略要求是不一样的。

  (2)文化因素。主要是指企业工作所倡导的文化氛围,一般包括功能型文化、流程型文化、时效型文化和网络型文化。

  (3)市场竞争因素。包括市场薪酬水平、市场人才供给与需求情况、竞争对手的薪酬政策与薪酬水平、市场特点与竞争态势等。

  (4)价值因素。指企业必须支付薪酬的因素,一般包括岗位、知识能力和薪酬三大因素。

  2、企业薪酬设计原则

  企业薪酬体系的设计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战略导向,经济性,员工价值,激励作用,相对公平、外部竞争、团队原则、隐性原则、双赢原则等。

  (1)战略导向原则。战略导向原则强调企业设计薪酬时必须从企业战略的高度分析,制定的薪酬政体系时应体现企业的发展战略要求。

  (2)经济性原则。薪酬结构设计的经济性原则强调企业设计薪酬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和支付能力。

  (3)激励作用原则。激励作用原则就是强调企业在设计薪酬时必须充分考虑薪酬的效果。企业在设计薪酬管理制度时,要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薪酬的结构及发放方式。

  (4)外部竞争性原则。外部竞争性原则强调企业在设计薪酬管理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同行业竞争对手的薪酬水平,保证企业的薪酬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这样才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吸引和留住企业发展所需要的'关键人才。

  (5)团队原则。在合作性企业中,人员能够认识到只有通过团队协作,自己才能获益。尽管从激励效果看,团队奖励比个人奖励效果要弱些,但为促进团队成员的相互合作,防止员工间工资差距过大,导致部分员工的心态不平衡,有必要建立团队奖励计划。

  (6)双赢原则。员工和企业都有其固定的目标取向。就薪酬而言,员工希望获取高报酬来体现自己的价值,企业希望有效利用资源和降低成本,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回报”。

  3、企业薪酬岗位设计

  岗位设计是在企业组织机构设计的基础上,将总任务或工作总目标合理分解、排序、形成员工责任和任务,再将这些责任和任务进行分类、整理、确立相应岗位,同时明确该岗位在组织中与其他岗位的关系,从事这些岗位的人员应具备那些基本条件,以有利于整个组织顺利有效的运转。

  4、企业薪酬岗位评价及方法

  岗位评价是在岗位分析和描述的基础上,对岗位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如岗位对企业的影响程度、职责范围、任职条件、环境条件、劳动强度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本岗位在企业中相对价值的一个过程。在岗位评价中,一是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岗位的相对价值,而不是绝对价值;二是要科学、客观、合理地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评价,反映岗位的内在价值;三是对岗位对应的工作性质所发生的变化做出相应反应;四是对其他岗位的人事管理关系划分清晰。对岗位评价的数学模型有许多,但如何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而又消除过多的人为影响因素,是综合评价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岗位评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排序定级法。由评价人员根据各岗位的重要程度进行分析判断,根据岗位相对价值的大小按照升序或降序来确定岗位等级。

  (2)分类法。也称分级法或套级法。即事先建立起一个等级序列,为各个等级设定明确的标准,明确本等级岗位的难易程度和职责要求,然后将各岗位与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将其归并归入相符合的等级的过程。

  (3)因素比较法(层次分析法)。是同时确定岗位评价与岗位工资的方法,可作为是对排序法的一种改进。

  5、薪酬调查

  薪酬调查主要解决的是薪酬外部竞争性的问题,以使员工在将自己投入与产出比值横向比较时感到公平。其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本行业、本地区,尤其是主要竞争对手的薪酬况状。资料来源可以是公开的统计资料,也可以是抽样采访、问卷调查或者是招聘信息等。

  6、薪酬结构设计

  薪酬结构设计实际上是薪酬内部一致性与外部竞争性平衡的结果。一个完整的薪酬结构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薪酬的等级数量、同一薪酬等级内部薪酬变动的范围(最高值、中间值、最低值)、相邻岗、各薪酬等级之间的交叉与重叠关系。通过薪酬结构设计,可以将企业内部所有岗位的评价点值按照统一原则转化为实际薪酬值。

  7、薪酬制度的实施

  根据薪酬结构设计所制定的薪酬结构,制定与其配套的薪酬制度,一并推广执行。实施时要注意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以及特殊人群的心态,要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旧薪酬制度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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